1、1华南农业大学章程(征求意见稿)序 言华南农业大学肇始于 1909 年建立的广东全省农事试验场及附设农业讲习所。1912 年,农业讲习所改称为高等农林讲习所。1917年,在高等农林讲习所基础上成立广东公立农业专门学校。1924 年,广东公立农业专门学校、国立广东高等师范学校和广东公立法科大学合并组成国立广东大学(后更名为中山大学) ,广东公立农业专门学校遂改组为国立广东大学农学院。1952 年,由中山大学农学院、岭南大学农学院和广西大学农学院畜牧兽医系及病虫害系的一部分合并成立华南农学院,毛泽东主席亲笔题写了校名。1979 年,国务院批准华南农学院为全国重点高等农业院校。1984 年,华南农学
2、院更名为华南农业大学。2000 年,国家深化高校管理体制改革,学校由农业部主管划归广东省人民政府主管。学校秉持“修德、博学、求实、创新”的校训,遵循“崇尚学术、育人为本、质量第一”的办学理念,致力于建设特色鲜明、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 i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华南农业大学,简称为华南农大;英文名称为 South China Agricultural University,简称为 SCAU。学校法定2注册地为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 4
3、83 号,在广州市增城区设有教学科研基地。第三条 学校是由国家举办、广东省人民政府管辖并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与农业部等共建的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足广东、服务华南、面向全国、走向世界,开展高水平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着力为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第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地方战略需求和社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学科建设和结构调整,发挥农业科学、生命科学优势和热带亚热带区域农业研究特色,促进农学、工学、文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历史学、哲学、教育学等多学科协
4、调发展。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华南农业大学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推行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坚持以师生为本,坚持依法治校,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ii第七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成员及与学校具有特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利益相关者,是依法治校和调整校内外各方面关系的基本依据,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规定相抵触。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iii第八条 学校与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第九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3(一)依据社会需求、学校总体发展目标和核定的办学规模,设置和调整学科、
5、专业,确定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制订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和招生方案;(二)确定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标准并授予学位;(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四)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五)与国内外大学、研究机构和企业等各种主体开展交流与合作;(六)根据学校发展需要,确定管理机制、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职员工的职务职级,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八)对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以及受捐赠财产进行管理和使用;(九)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iv学校依法履行各项法定及约定的义务。第三章 学
6、校职能第一节 人才培养第十条 学校把人才培养作为工作的中心,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着力培养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 v4第十一条 学校主要实施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高等学历教育,适度开展继续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积极发展留学生教育。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并可根据学生学习能力进行调整。依照各学历层次学生入学资格规定,执行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制度,依法对符合条件者授予相应学位。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社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办学规模,优先保障教育教学,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学校人才培养质量接受社会监督和专业评价。第十四条 学校积极引
7、进优质教育资源,与国内外知名大学开展学生互换、学分互认、学位互授等形式的合作办学。第二节 科学研究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和保护学术探索和科学研究,通过建设高水平创新团队和科研平台,推进协同创新。 第十六条 教师和研究人员是科学研究的主体,研究生是科学研究的重要参与者,本科生是科学研究的学习者和辅助参与者。学校通过设立和争取研究基金,支持和组织师生开展科学研究,努力实施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的有机结合。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原则建立科研评价和科研成果奖励机制。学校对本校科学研究者取得的职务成果依法享有专有权。第十八条 学校营造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和科学研究氛围,反对学术不端行为,倡导严谨求
8、实的学术风气。 5第三节 社会服务第十九条 学校发挥学科、人才、科技、信息等优势,为国家、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坚持立足“三农” ,服务“三农” ,为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提供科技与人才支撑。第二十条 学校坚持产学研协调发展,鼓励各单位和师生与政府、校外科研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合作,对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开展研究。推动科技创新、知识创新和成果转化。第二十一条 学校开展人才培训、社会实践、支教支农、扶贫开发等服务,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第四节 文化传承创新第二十二条 学校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国际文化交流
9、,积极为推动国家文化繁荣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贡献力量。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大学文化,继承学校优秀文化传统,促进师生全面发展。积极参与国家和区域文化建设,大力弘扬华南特色农业文化,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第二十四条 学校打造图书馆、校史馆、华南农业博物馆、校园景观等各类校园文化载体,营造和谐、健康、特色鲜明的校园文化环境。第四章 管理体制与机构6第一节 总体架构 vi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第二十六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
10、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党政职能机构、教学科研机构、辅助机构及公共服务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相应职能。第二十八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校学位评定与授予等工作。 vii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第三十条 各民主党派组织和群团组织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理事会、校友会、教育发展基金会等机构
11、,以进一步促进学校密切社会联系,争取社会支持,扩大决策民主,完善监督机制。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设立的二级法人单位依法行使举办者权利。学校与外界联合设立的组织机构,其权责由学校与合作方商定。第三十三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依法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教职工、学生和7社会监督。第二节 学校党委 viii第三十四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学校党委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由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主持党委经常工作。第三十五条 学校党委的领导职责主要是:(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
12、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
13、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8学风教风。(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
14、益的重要事项。第三十六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第三十七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第三十八条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简称全委会)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第三十九条 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
15、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第四十条 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校纪委)在学校9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进行工作,依据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第三节 校长第四十一条 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行使以下职权:(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
16、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
17、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10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ix副校长、总会计师协助校长开展行政工作。 x第四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第四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
18、。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xi第四节 学术委员会第四十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从各基层单位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中推荐,由校长聘任; xii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第四十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不少于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能举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第四十六条 学校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按其
19、章程开展工作。第五节 学位评定委员会11第四十七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制定学校学位授予的标准和办法;评定、授予、撤销学位以及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及其他事项;审议学位授权点的设置与建设规划;审定研究生培养方案和遴选研究生指导教师等工作。第四十八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主席提名。第四十九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须有不少于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能举行;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应出席会议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第六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五十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
20、职员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员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员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12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xiii第五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
21、大会代表由各基层单位的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其中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 60%;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方能举行;有关选举和表决事项,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第五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其常设委员会代为履行职权。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立专门工作委员会。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七节 学院(部) xiv第五十四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学院(含教学部,下同) ,并根据发展需要适当予以调整。学院可下设系、所、中心等教学和学术机构。第五十五条 学院作为人才培
22、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xv第五十六条 学院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师生思想政治工作;(二)按照学校章程和学校规章制度制定学院管理制度;(三)按照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提出本院专业设置及年度招生计划;(四)制定并实施教学改革目标和措施;13(五)管理本院学生,提出学生奖惩意见;(六)按预算支配和管理学院的经费;(七)制定并实施本院教师及职工的业绩考核、奖励及分配方案;(八)推荐本院教职工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九)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学术交流并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十)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五十七
23、条 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学院的决策形式是党政联席会议。学院党委和行政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第五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学院委员会领导学院党建、思想政治等工作,支持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履行二级党委职责。第五十九条 学院党委书记主持学院党委的工作,履行书记职责。第六十条 院长主持学院教学、科研等行政管理工作,履行院长职责。第六十一条 学院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并履行相关职责。第五章 教职员工第六十二条 教职员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
24、聘用制度:14(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二)管理人员的岗位聘用制度;(三)工勤人员的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第六十四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学校的管理服务工作,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二)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正的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的机会和条件;(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等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五)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六)对职称、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
25、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第六十五条 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一)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勤勉工作,掌握本岗位的工作技能,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管理能力和服务质量;(二)育人为本,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成长成才;(三)立德树人,为人师表,恪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15(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六十六条 学校实行教职员工岗位职责考核制度,从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分配、奖
26、惩、解聘的依据。第六十七条 学校健全教职员工权益保护机制,为教职员工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学校成立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教职工的申诉,并依法建立有关申诉制度。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奖励制度,对在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管理和社会服务以及提升学校社会影响力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奖励。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违纪处分制度,对违纪的教职员工依法依纪进行处理。第六章 学生第七十条 学生是指接受学历教育,在本校注册并取得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第七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
27、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16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十二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
28、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七十三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华南农业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各自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xvi第七十四条 学校支持并组织学生依法依规成立学生团体,支持和保障学生会和研究生会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开展活动。第七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障机制,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建立奖励和违纪处分制度,对品学兼优的学生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的学生按规定予以纪律处分。第七十六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受17
29、教育者,依法依规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xvii第七章 经费与资产管理第七十七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一)国家财政拨款;(二)学校事业收入;(三)学校经营收入;(四)学校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五)社会捐助;(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七十八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努力开源节流,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第七十九条 学校依法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和刚性精细化预算的基本财务制度。财务管理实行分级经济责任制度,分类指导,依法依规进行监督。第八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依法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管理和处置等制度,加强流动资产、
30、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资产的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第八章 理事会 校友会 基金会第八十一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高等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18第八十二条 理事会由学校代表及关心和支持学校发展的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代表以及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等组成。理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第八十三条 校友包括在华南农业大学及其前身学习过的毕(肄)业生或工作过的教职工,学校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各种培训班、进修班等毕(结)业学员
31、,学校聘请的名誉教授、名誉博士、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和有关人员。第八十四条 华南农业大学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校友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和支持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等特点的校友会分支机构。第八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会的主要职能是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给予学校的捐赠。基金会接受的所有捐赠用于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奖学助学、奖教励教、人才引进、校园建设等与学校教育事业有关的领域,对特定项目捐赠可按捐赠者的意愿定向使用。基金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税务和财务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九章
32、 学校标识第八十六条 学校校徽为圆形,以绿色为标准色,由学校中英文名称和字母“A”、 “U”组成。 “A”代表 AGRICULTURAL,分以五条曲线组成,象征学科的多科性和学校的不断改革发展。 “U”代表19UNIVERSITY,分以两片绿叶抽象的造型,并与 “A”的中圆点结合,寓意人才培养、成长成才;图案下方是学校办学起始年份“1909”字样。第八十七条 学校校旗为白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绿色校徽和校名。第八十八条 学校校歌为张岳恒作词、岳晓云作曲的金色的理想 。第八十九条 学校校庆日为 11 月 10 日。学校举行庆典大会的日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十章 附则第九十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订须
33、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审议、学校党委全委会审定,报广东省教育厅核准。章程的修订需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或校长办公会提议。第九十一条 学校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负责监督章程的执行,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经核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说明:i 学校规划“战略目标与定位 ”中的表述是:学校以农业科学和生命科学为优势,以热带亚热带区域农业研究为特色,农、工、文、理、经、管、法等多学科协调发展。通过十年的努力,整体办学水平居国内一流,优势
34、和特色学科与领域的研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把学校建成特色鲜明、国际知名、国内高水平的教学研究型大学。 (参考这一表述并加以简化。 )有关坚持“学术立校、人才强校、特色扬校、学风塑校、和谐兴校”的表述未纳入。 (考虑到不是常用熟语,涵义不容易把握。 )ii 未在国家正式文件中查到“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完整表述,而且鉴于逻辑上的需要,将这四个词分散表述。iii 本章系新增。iv 本条参照中国农业大学的相关表述。v 摘自国家教育发展规划纲要 。学校规划对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是:以应用型人才培养为主,加大研究型人才培养力度,优化多样化人才培养模式,强化厚品德、强基础、重实践,全面
35、发展和个性发展相结合的育人特色,努力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vi 本节系新增。vii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的表述是:华南农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履行与授予学位相关职责和权限、统筹协调学校学位管理、学位授权工作的专门机构。 (这里作了简化,后面再具体表述。 )viii 直接引自或摘自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ix 直接引用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21负责制的实施意见 。x 原稿表述为“学校设副校长、和总会计师等,按各自分工协助校长行使职权,对校长负责。 ”在此参照省委校长工作规定相关条款并简化表述。xi 直接引用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
36、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 。xii 本条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的表述。教育部规程的表述是: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xiii 主要依据教育部令第 32 号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第一章第三条和第二章第七条有关规定。xiv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因此在这一章专门将学院作为一节。科研单位的管理问题在最后一节附带说明一下。xv 原稿有“学校根据学院办学的主体作用逐步扩大学院自主管理的领域和范围” ,此删去。xvi 参照中国农业大学的相关表述。xvii 原来的表述是“学员是按照规定在本校注册但没有学籍的受教育者。学员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在此加以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