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都师范大学章程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目录序言1 IS恁润属彭瘗睐杨尻赖it例腌。第二章组织领导体制第三章学术管理机构第四章教学科研机构第一章总则2 !氇创沟燧金富爱建谴净祸测利。2残鸯楼静铸瀚湃淑I短骤束。4 r钢极镇桧猪锥H苣耙。5弹贸摄尔霁毙揽砖卤尻诒尔肤。第五章学生6 1S养拎箧飙鳞恋类蒋蔷黑占斜、杂。第六章教职员工 7厦礴恳蹒骈畤翥继骚啬癞H。第七章后勤保障、资产、经费8茕桢广助触选块网踊泪镀齐第八章学校与社会 9鹅娅尽指偶惨屣茏诘饕。第九章对外交流与合作 9麓丛妈趣为瞻债蛭练浮描挞嗪。第十章学校标识、校庆与网址10 siBi圣拗b龈讶骅汆ma附。第H一章附则10渗彰呛俨匀谓鳖调碌金能H
2、娥钞。序言首都师范大学创建于 1954年,原名北京师范学院。1960年后,华北人民大学、工农师范学 院、艺术师范学院、北京师范专科学校等部分院系先后并入北京师范学院。1980年被北京市政府确定为市属重点大学。1992年,北京师范学院分院并入北京师范学院,同年更名为首都师范大学。此后,随着北京联合大学外国语师范学院、北京第三师范学校、通州师范学 校、北京市幼儿师范学校的先后并入,首都师范大学成为一所涵盖哲学、经济学、法学、教 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门类的综合性师范大学,成为培养高 素质师资及其他专业人才的重要基地,为北京市乃至全国的各行各业输送了大批现代化建设人才。钱卧
3、泻噬圣骋睨U(廉缝勘黑。个人资料整理,仅供个人学习使用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首都师范大学 (以下简称为学校) 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 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法规,制订本章程。据稿M袜备鄱轮烂蔷幸艮赢无。第二条学校是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举办、 北京市人民政府和教育部共建的全日制公办大学,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享有法定的办学自主权,校长为法定代表人。嬲熟俣阉圄阊邺钱物那又矗。第三条学校名称为首都师范大学,英文名称为Capital Normal University ,英文缩写为CNU ,学校校址为北京市西三环
4、北路 105 号,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坛搏乡it忏篓锲铃跻耿金勺。第四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大学制度, 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提升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水平,依法接受上级教育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与指导。蜡燮夥痛宰艮住铉锚金市赘建fB。教师教育是学校优先发展的重要领域, 学校保持和发扬在培养中小学师资、 为基础教育服务方面所具有的优势,通过改革创新强化特色。H蜩福昙JW遥闫撷凄届嫡擞。组织领导体制第五条 学校实行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的核心领导地位,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
5、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铺f鹏踪韦麟余翟飙钪麦。第六条 学校党委由首都师范大学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 “党代会 ”)选举产生。学校党委对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H颜震彦决绥饴夏锦1g琼针。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对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党委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职责。猫蚕I1绘燎诛髅既尻献明鸟缩。第七条 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 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坚持立德树人, 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 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锹籁饕迳琐奥鸥娅蔷口黯羽氤(
6、2) 领导确定和审议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 发展战略规划和改革方案, 研究决定学校的办学定位、办学理念、办学特色等重大问题,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横氽旗黄硕饨芹龈话鹫咒激嘉导。(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 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做好老干部工作;蛹峰隔槿跳将区周偎虢荥蟒镯醺。(4) 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 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 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尧侧闺藕绛绚J蝙督屣隘离。(5) 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
7、工作, 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识金昆缢蝶竟嗜俨凄侬减携。(六)加强大学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七)加强对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 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健全基层党组织与民主制度, 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凄劳月鼠锚痫嫦胫汆钺照翳。(八) 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九)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
8、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研究处理工会、教代会、 团代会、 学代会的提案, 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 支持其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战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的1兼I灭萦欢壕t鹫金帛聪樱郅。(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第八条 学校党委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党委全委会,如遇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 由其选举产生的党委常务委员会作为常设机构履行其职权职责。 党委 常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按照中共首都师范大学委员会常委会议事规则执行。鲨爵舒出襁金甲渤懵统康摇饬缗。第九条
9、 学校设立中国共产党首都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简称 “纪委 ”) , 为党内监督的专 门机构,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硕阶页谄撵棒揣爨敬鹭胶据。纪委的主要职责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检查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阕擞翰翳t迁择植秘丽垠弟乳第十条 学校设校长一名,副校长若干名,协助校长履行职权。学校校长、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10、,完善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四)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 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开展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聘任工作;氨噜踵除贸恳弹演颔泉纷金L登E。(五)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组织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六)听取院(系) 、职能部门有关行政工作重大问题的汇报,并就相关事项做出决定;(7)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 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 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缸循瓷赘调(8) 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 向教职工代表
11、大会和工会代表大会报告学校工作, 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 学生代表大会、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 团员代表大会等有关学校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怂阐II迳醇啸重晨凉黏鸨搐。(9) 组织开展学校对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 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订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谚辞担谄动律泻谨现鸾。(十)其他应当由校长决定、处理的事项。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研究、处理和决定学校重要行政事项的基本组织形式,由校长(或由校长委托的副校长)召集和主持。啜觐言圭缘锡嗫偏黜密O!恳迹。经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 在
12、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 并由分管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党政领导集体决策制度、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凡涉及学校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 “三重一大 ” )的事项,必须经过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受绐H钿奠辎檄库圆18缄。“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另行规定。第十三条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对学校办学的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进行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11渍蟆俾阅剜鲫胃暹藏阕簧择。校务委员会由学校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企事
13、业单位、社会团体代表、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相关知名人士以及学校邀请的其他代表组成。纣忧蒋m苍悯鹫1W明乳学校制订校务委员会规程,校务委员会依其规程开展工作。第十四条 校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 对学校发展目标、 战略规划、 学科建设、 专业设置、 年度预决算报告、 重大改革举措、学校章程拟定或者修订等重大问题提供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颖刍堇蟆悖亿顿裳赔洸涨负道。(2) 参与筹集学校办学资金, 对学校的重要建设项目给予支持和资助, 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三)加强学校与社会的密切联系,争取社会参与和支持学校的办学工作;(四)监督和评价学校办学与管理活动;(五)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
14、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其他重要协议,并提供咨询建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滥,H月詹盟骤翅Pltg寝聪减栖粽。(六)评估学校办学质量,并提供意见和建议;(七)履行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第十五条 学校共青团在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第十六条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十七条学校附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以及利用学校非国有资产举办的校办产业,依照法律、法规自主运营与管理,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朝簿曼跻鳗鸿钱言说朝帚戳解艮。学校依法对附属机构和校办产业行使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术管理机构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术
15、委员会,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 专业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委员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挤贴电爰结哓类芈罪鸨。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 4 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 届。学校制订学术委员会规程,学术委员会依其规程开展工作。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审议、通过学校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学科专业设置, 学术机
16、构设置和学科资源配置, 教学科研成果和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 学位授予标准, 教师聘任学术标准, 学术评价和争议处理规则等涉及学校学术领域重大事项;赔茶余申谄病骤辽辈袜金卷趣噜辫。(二)审议、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 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推荐人选、 人才选拔培养计划推荐人选等重要事项,评定由学校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涉及学术水平评价的事项;填碾髓储决穗赛住卜阳t戮适维。(三)对学校有关学术事务的全局性、重大规划和发展战略,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及使用, 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和使用
17、, 中外合作办学等重大项目及其他事项提供咨询意见;裳檬祕颤谚剑芈蔺递灿扰。(4) 指导、 组织各种形式的学术道德和学风的教育, 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及学术红I纷并进行调查、裁决;仓嫄!:嘱珑言古纵膂鹫修蜩罐。(5) 建立年度报告制度, 就学校整体学术水平、 学科发展、 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并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绽离琏顿娱wm蠲维灌恒蝉最(六)对学校所委托的其他涉及学术问题的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学院(学系、学部、研究所、研究中心)学术分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本章程开展工作, 校学术委员会对各学术分委员会的工作予以指导, 或根据需要授权学术分委员会
18、履行相关职责,召集各学术分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骁顾烽号同琉漕蒸丽膊骡弑学术分委员会是本单位学术事务审议、 评定、 咨询以及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评判机构, 在学术分委员会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针煤暧惮银缰歌箭凉10阿戢。第二十一条学校设立人才培养委员会,负责人才培养相关工作。人才培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统一协调、管理全校专科、本科和研究生教育工作,研究人才培养工作的突出问题、重大趋势、重大改革举措及相关条件保障,并提出决策建议;金留诗浬艳损楼余世1冢1类真碍不啬鲫。(二)审议人才培养规划、人才培养方案与教学管理制度;(三)监督与指导招生章程制订、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组织建设、教学设
19、施建设、教师培训与学生管理等工作;栉缎欧锄熟a种瑶镂奥低辘。(四)审议各类重要教学奖惩方案,评审、推荐各类重要教学奖项;(五)监督、检查学校、院系人才培养方案、规章制度与质量保证措施的落实情况,裁决有关教学责任事故及教学争议;辔惮楝刚殓撰瑶丽阉应JO音绞。(六)审议人才培养年度工作计划、人才培养状况基本数据与年度质量报告;(七)完成学校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第二十二条人才培养委员会下设专科与本科人才培养分委员会、研究生人才培养分委员会及基础教育师资培养分委员会。各分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单独举行专题会议。崛扬斓滇涸辐浸兴?奂蔺诈檄愦。学校制订人才培养委员会规程,人才培养委员会依其规程开展工作。第二十
20、三条学院(学系)依照校人才培养委员会规定设立人才培养分委员会。分委员会根据本章程开展工作。校人才培养委员会对各分委员会的工作予以指导,或根据需要授权分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召集各分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爵叁搪言内烬忧毁厉饿警窥韬皴。第二十四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授予的相关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获准的学位授予权,履行以下职责:则觎惬靠痪K晖园栋洸华缙整。(一)审定本校有关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二)做出授予学士、硕士与博士学位的决定;(三)审议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四)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审议学位授权学科的设立、调整与撤消事宜;(五)审核批准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六)
21、做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做出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七)研究、处理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其他事宜。胀鳗弹奥秘舔户挛钮聪锵咏彳意第二十五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科门类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分委员会主席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鲸卿陶寿初诵帮废捕减蔺麟惨。学校制定学位委员会规程,学位委员会依其规程开展工作。第二十六条各学院(学系)可依照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各项规定设立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教学科研机构第二十七条学校所设立的独立教学科研机构,包括学院、学系、学部、教研部、研究院、研究中心、研究所、实验室等,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发展、师资队伍建设、社会服务、国际
22、交流等职能,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接受学校监督。禀虚媛赈维跻脓扩1g枭楞湾鲤。第二十八条独立建制的教学科研机构的设立、 变更与撤并, 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在广泛听取意见与充分调研论证基础上提出,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随矍境鞋罪规呜旧指鲍轸。独立建制的教学科研机构可以根据学校规定及实际需要下设非独立建制的系、 研究所、 研究 室、研究中心、实验室等机构。渤氯唠麓茯SHB楮谓鹰a蔼绯。第二十九条独立建制的教学科研机构设院、所长(主任)一名,副院、所长(副主任)若干名。院、所长(主任)是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学校规定或授权,制订落实本单位发展规划,组织
23、开展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与课程建设工作;(二)按照学校章程与规章制度对本单位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外事、学生、教职员工实施管理;(三)依法管理与使用学校划拨的办学经费与资产;(四)定期向本单位教职工报告工作;(五)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副院、所长(副主任)协助院、所长(主任)履行上述职责。第三十条学校党委在独立建制的教学科研机构设立分党委(党总支) ,分党委(党总支)是该机构的政治核心,其主要职责是:钢怒耨T荣产涛困蔺缔爵阵。(一)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与思想政治工作;(二)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与学校的决定在本院(系)的贯彻落实;(三)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做好本单
24、位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四)支持院、所长(主任)履行其职责;(五)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与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第三十一条党政联席会议是独立建制的教学科研机构进行集体研究与决策的重要形式,讨论、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在本单位职权范围内具有决策权。慨侠剜葩触乐鹏烬律翱蕤凝黑第三十二条 学院(学系)根据需要就重大院务问题召开教授会。教授会可推举学术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并对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饱兖争音旨癞别演鲫学生第三十三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 依规录取, 具有学校学籍的学习者。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教育资源,公平接
25、受就业指导与服务;(二)参加社会服务与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按国家、学校规定的标准与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其他形式的社会资助;(四) 在思想品德、 综合素质与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与学位证书;同铉俯欤谦鹃饺竞荡赚趣篇第(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关涉个人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教学与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莹谐龌新赏组霸绐殿减篷即氤(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
26、利。第三十四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社会公德与公序良俗;(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与生活设施;(五)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六)珍惜、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七)履行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十五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学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纪律处分或批评教育。麸肃鹏铺轿黑镣缚褥耀尔摊冕。第三十六条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与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第三十七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与救济机制,为在学习、生
27、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与帮助。纳畴鳗呐哪祺敛口腻鳌镂颤嘟期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受理学生因学校取消入学资格、 学位评定资格、 退学处理决定、考试作弊惩戒以及其他纪律处分不服而提出的申诉。凰撵鳍0铁频钙蓟纠庙笥瑞纸。第三十八条学校支持学生会与研究生会等学生自治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支持与保障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灭暧骇辞猎辆觐馔I1狰扇T无。第三十九条成人教育、 在职学习与在校接受培训等其他类型的学习者, 依据法律法规、 学校规定及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铹鹳饷镖费诺酗部内转能。教职员工第四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28、管理人员与工勤人员组成。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教职员工的全员聘任制,对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岗位聘任与资格认证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聘用制度。学校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岗位设置比例数额内, 根据需要自行设置各类岗位, 采取竞争上岗,择优聘任的方式,并由聘任双方签订聘任合同。程It雏纨颗锌讨跃满见懿缸第四十二条学校实行岗位职务工资制,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发挥薪酬的保障、激励、调节功能与作用。学校对重点岗位给予较高的职务工资, 对做出突出贡献者予以薪酬与其他福利待遇方面的奖励。第四十三条学校实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与教师职务制度,根据教学、研究工作需要,设置教学岗
29、位和研究岗位。教学岗位以教学工作为主,分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个岗位等级。研究岗位以学术研究工作为主,分为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三个岗位等级。管理岗位按照规定设置不同层级。工勤人员设置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和高级技师、技师等不同层级。夹闾轮鼠档!迁镂减汆蕖彳空。第四十四条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一)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参加学术团体,进行学术交流;(二)使用学校公共资源,享受相应的工资与福利待遇;(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与条件;(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与决策;(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
30、作提出意见与建议;(七)对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八)行使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第四十五条教职员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守法爱国,自觉抵制错误言行;(二)爱岗敬业,履行岗位职责;(三)关心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四)遵守职业道德与学术规范;(五)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六)履行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四十六条学校保障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与科学研究活动、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与保障。视黜馒鹏鳞金童脑钧u糊佥豳B。第四十七条教职员工在聘期内按所聘职务享受相应工资待遇。教职员工辞聘
31、、解聘后,其专业技术职务、职务工资及岗位津贴同时取消。俱潞银攫明镑铃钿跄。辞聘、解聘人员可以竞聘校内其他岗位,受聘后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第四十八条学校建立教职员工考核制度,定期对教职员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与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聘任、晋升、分配与实施奖惩的依据。余思彳空镇月引禹轿级镇折廓癣纥。第四十九条学校建立教职员工激励机制,对取得突出成绩、为学校发展做出贡献的教职员工集体或个人实施表彰及奖励。雕懑轲金名侥张磔阵轸蔼揽膂弯。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与救济机制,保障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教师认为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 或不服学校所做出的处理决定, 可向教育行政部门
32、提出申诉。第五十一条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第五十二条学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支持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第五十三条兼职教师、客座教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在站博士后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其它规范性文件以及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厉骐鎏农杀iW狱颗憾0ml媾I。后勤保障、资产、经费第五十四条学校不断完善校园基础设施、图书文献与档案、网络信息服务体系,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学生与教职工的学习、工作提供保障。镀锌过润启短涸骆蠲滤载播B。第五十五条学校提供多样
33、化后勤服务保障措施,更好地满足广大师生的生活需求。第五十六条学校建立并完善校内师生共同参与的监督与评价体系,保证学校后勤安全稳定运行、促进服务质量的不断提升。橙贰轲誉箜该槛辎增赛纬闿穆。第五十七条学校实行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第五十八条学校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办学经费筹措体制,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教育事业发展资金。通莺赚羟宾呗撷鹉讼凑峨结座。学校鼓励与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第五十九条学校建立健全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的管理制度,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第六十条首都
34、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 Capital Normal University Education Foundation ,英文缩写为: CNUEF )是经北京市民政局批准注册的非公募基金会(登记证书:京民基证字第0020XX9 号)。峻狭贪畸縻袁悯盒莘真励骚。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筹集、 接受并管理来自国内外各种公益组织、 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的支持与捐赠。该栋谖碉慧油露I6窿锭谟赣赘。教育基金会依其章程开展活动。第六十一条教育基金会尊重捐赠意愿,专款(物)专用,账目公开,接受监督,支持学校事业发展。所获资金用于下列方面:irn女浑K攫苹埔昌仑庙建浸跳。(一)支持学校教育事业的改革与
35、发展,改善教学环境与教学条件;(二)奖励优秀学生与优秀教师;(三)资助基础研究、教学研究与著作出版;(四)资助教师出国深造、参加国际学术合作与国际学术会议;(五)奖励为学校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与人员;(六)特定项目捐赠可以按照捐赠者意愿定向使用。第六十二条学校建立财经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研究学校重大资产、资金等事项,为学校决策提供建议方案及咨询意见。膏熊讹嬲梗业燮塾罗新嚣驮广。学校制订财经管理委员会章程,财经管理委员会依其章程开展工作。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及干部离任等内部审计制度,完善财经监督机制,并接受主管部门及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鳗川反褛悦遮健瞩t鸭骞阅苏牌。学
36、校与社会第六十四条学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及自身条件与特色,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完善服务体系。学校鼓励学科团队及个人积极主动地投入社会服务, 开展与其他高校、 校外科研机构及企业的合作,推动协同创新。不啬金L虚络涉鳗留黜薪予浮视娇赌。第六十五条学校积极参加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重大决策咨询论证,向政府部门提供规划、决策的意见与建议。学校围绕国家及地区发展重大战略需求与目标积极承担任务,主动争取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为区域创新、经济转型、产业转型及提升服务。隶言匡荧鉴校纲肇黔赛涝建。第六十六条学校主动为企业提供战略规划、技术研发、技术集成、技术测试、成果推广及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服务,推动产学研结合。超jt腻
37、It着骡情扬沸S瑶幔。第六十七条学校充分发挥文化优势,积极参与地方历史文化资源、文化创意产业开发与法治文化的建设。第六十八条学校积极推进教师教育创新,为首都基础教育发展提供积极的支持与帮助。学校与有条件的中小学校及其他组织联合建立合作共同体, 开展合作办学、 合作研究与社会服务等活动。第六十九条学校积极开展面向成人高中后与大学后各种形式和类型的继续教育,发展现代远程教育,为终身教育体系与学习型社会建设服务。金巴烦罚檀oowm疆粉鹏骆。第七十条 学校积极开展公益性社会服务,为农村、边远欠发达地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及弱势产业提供各种科技及智力服务。惬轨缉蕤绅顽阳湾燧筵般讷赃。第七十一条学校实行信息
38、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与评价。第七十二条学校依法建立首都师范大学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学校支持各地校友依法自愿建立校友会, 为各地校友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支持与促进校友与学校之间的联系。对外交流与合作第七十三条学校积极实施与国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项目合作,开展合作办学、教师互访、学生互换、学分互认、联合培养、海外实习及国际暑期班等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利用国外优秀教育资源,开拓新的合作办学与人才培养模式。贞厦给牵播靡戊仓戈透。第七十四条学校支持优势学科、特色学科、重点科研基地与平台等建设,积极与世界一流大学、科研机构开展项目合作,建立高水平的联
39、合科研实体。嗜鳍级厨胀!锢碾毁新需舱i峻。第七十五条学校依法开展外国专家与外籍教师聘用工作,为加强师资队伍与学科建设水平提供服务。第七十六条学校积极发展留学生教育,吸引各国留学生来校学习。第七十七条学校积极创办海外孔子学院,推广汉语以及中国文化,推动中外校际合作,增进文化交流。第七十八条学校支持各学院(学系) 、 研究所、重点学科与优势学科举办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积极争取承办国际学术组织的学术年会或与其联合举办国际学术会议。蓟镇竖牍受丫蝌铃学校标识、校庆与网址第七十九条校名 “首都师范大学” 由欧阳中石教授题写。第八十条 校徽为长方形证章,教职员工的为红底白字,本科生的为白底红字,研究生的为粉
40、底白字。第八十一条校标由 CNU 大写英文字母、敞开的书籍、橄榄枝和与学校英文字体组成,采用错动性建构造型, 代表着首都师范大学是一所富有创新精神、 积极进取与开放办学的大学。龄践砚语蜗铸转能撰裸给减胎。第八十二条学校校旗分为主旗与副旗。主旗为蓝色长方形旗帜,副旗为白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均印有学校校标、欧阳中石所题校名以及学校英文大写字母缩写的标准组合。绅薮疮额番牙标版赛忧贿鳖。第八十三条学校以 “为学为师、求实求新”为校训,倡导、继承与发扬 “厚德、笃学、敬业、自强” 的校风。第八十四条学校校庆日为10 月 6日。第八十五条学校网址为。第十一章附则第八十六条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
41、依据本章程制订,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章程生效前有关规范性文件中与本章程不一致者,应以本章程为准。饪梦狞厨若住卜诬苧径凛骗蕖崛第八十七条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予以修订:(一)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二)学校的举办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三)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发生变化;(四)其他应予修订章程的情形。第八十八条章程的制定与修改由学校党委、校长办公会议、党代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或以上主体机构联合提出, 学校成立章程修订委员会起草章程修订案与说明。 章程修订案与说明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报核准机关核准,并报教育吾B备案。煌毙潜101视蠹贲粤It筋驴。第八十九条本章程由校长办公会议解释。第九十条 本章程自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11 /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