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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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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章程序 言西 北 农 林 科 技 大 学 前 身 是 1934 年 创 建 的 国 立 西 北 农 林 专科 学 校 及 后 来 相 继 在 陕 西 杨 陵 建 立 的 科 教 单 位 , 1999 年 经 国务 院 批 准 , 由 西 北 农 业 大 学 、 西 北 林 学 院 、 中 国 科 学 院 水 利部 水 土 保 持 研 究 所 、 水 利 部 西 北 水 利 科 学 研 究 所 、 陕 西 省 农业 科 学 院 、 陕 西 省 西 北 植 物 研 究 所 、 陕 西 省 林 业 科 学 研 究 院合 并 组 建 。 2004 年 被 确 定 为 国 家 “985

2、 工 程 ”重 点 建 设 的 高水 平 研 究 型 大 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 推 进 依 法 治 校 , 规 范 办 学 行 为 , 使 学 校 各 项 办学 活 动 有 章 可 循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高 等 学 校 章 程 制 定 暂 行 办 法 等 法律 、 法 规 和 规 章 , 制 定 本 章 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英文名称NORTHWEST A&F UNIVERSITY,缩写为 NWAFU。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陕西省杨凌示范区邰城路 3 号,网址为 http:/。第三条 学校

3、为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教育部主管,教育部与农业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中国科学院、2陕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共建。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法定代表人。第五条 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第六条 学校按照研究型大学定位确定办学功能,以培养农林学科学术精英、创新创业技术领军人才和社会发展管理人才为重点,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第七条 学校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秉承“经国本、解民生、尚科学”的办学理念,以产学研紧密结合为办学特色,以建设世

4、界一流农业大学为目标,为农业和农村发展做贡献。第八条 学校的基本校策是特色建校,质量立校,人才强校,开放办校和改革兴校。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第九条 学校由国家举办,教育部代表国家对学校行使主管权。第十条 举办者依法决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确定学校管理体制;按干部管理权限遴选、考察、推荐、选举、任命校级领导;检查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情况,指导学校制定改革、发展规划和依法自主办学,规范、监督学校办学行为。第十一条 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和经费投入,3维护学校利益,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独立开展法人活动的权利。 各共建部委和陕西省依据共建协议,支持学校建设和发展,推动学校实现办学目标。第

5、十二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 ) 自 主 制 定 学 校 发 展 规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 二 ) 自 主 开 展 教 育 教 学 、 科 学 研 究 、 技 术 开 发 、 社 会 服务 和 对 外 合 作 与 交 流 ;( 三 ) 根据社会需要、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自 主 调 整 学 科 专 业 设 置 , 依 法 制 定 招 生 方 案 ;( 四 ) 自 主 制 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 教 学 计 划 、 选 用 教 材 和 组织 教 学 活 动 ;( 五 ) 自 主 对 学 生 进 行 学 籍 管 理 、 实 施 奖 惩 , 依 法 确 定 本科

6、 生 、 研 究 生 学 历 标 准 和 颁 发 学 历 证 书 , 依 法 确 定 学 士 、 硕士 及 博 士 学 位 标 准 和 授 予 学 位 ;( 六 ) 自 主 设 置 内 部 机 构 、 任 免 机 构 负 责 人 、 确 定 岗 位 设置 方 案 、 聘 任 和 解 聘 工 作 人 员 、 制 定 和 实 施 分 配 与 奖 励 办 法 ,按 规 定 权 限 评 审 职 工 职 务 等 级 ;( 七 ) 自 主 管 理 、 使 用 和 经 营 学 校 资 产 和 经 费 ;( 八 ) 法 律 规 定 的 其 他 办 学 自 主 权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机构设置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

7、中国共产党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委员会4(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由全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加 强 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二)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和德育工作;(三)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四)领导制定学校发展战略和基本管理制度;(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党的工作部门和基层组织设置,决定学校内部行政机构设置和负责人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六)

8、领 导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及 工 会 、 共 青团 、 学 生 会 等 群 众 组 织 , 对 校 内 民 主 党 派 及 无 党 派 人 士 实 行政 治 领 导 ;(七)支持和保证校长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在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履行党委会的领导职责。第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5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查处违纪行为,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

9、康发展。 第十六条 学校设校长一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学校可设常务副校长、副校长、总会计师和校长助理等若干人,协助校长行使职权。校长的主要职责是:(一)落实党委决策;(二)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对外交流等活动,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管理日常行政工作;(四)推荐副校长人选,拟订学校内部行政机构设置与调整方案,任免行政机构和学术机构负责人;(五)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六)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等;(七)

10、其他需要校长负责的重要事项。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要议事决策机构为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和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一)党委常委会是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议事决策6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干部问题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会议进行表决时,同意人数超过常委半数方为通过。(二)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工作的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讨论教学、科研、推广等各项行政管理问题,组织实施党委决议,决定有关行政事项。校长办公会由校长主持,分管行政工作的校领导参加,议事原则为集体讨论、校长决定。(三)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为学校辅助决策或组织协调机构,根据重大工作或重要事项需

11、要设立,由相关校领导、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在学校党委赋予的特定职责范围内进行议事和决策。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委员由学院和职能部门推荐,校长办公会审定,校长聘任。主任、副主任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权限:7(一)以下事项决策前,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1.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

12、科技发展、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等重要学术规划;2.学科与专业设置方案、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学科平台建设方案、学科资源配置方案;3.教学、科研、推广考核办法,教师职务聘任学术标准与办法,招生标准与办法;4.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项。(二)以下事项交由学术委员会审定1.教学科研成果评价标准、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培养标准、学术评价与争议处理规则以及学术道德规范;2.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3.学校认为需要审定的其他学术事项。(三)以下事项的学术水平由学术委员会或其授权的学术组织作出评价1.教学科研项目及成果;2.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与人才选拔

13、培养计划人选;3.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4.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推荐人选;5.学校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四)以下事项决策前,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81.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规划与发展战略;2.与学术相关事项的经费预算、决算;3.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4.国际合作办学及对外重大合作项目;5.学校认为需要听取意见的其他事项。(五)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或提出处理意见。学术委员会可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

14、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及研究生教育重要事项的决策、评议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人员名单由校长办公会确定,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议案,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会议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须有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对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9(二)作出批准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三)通过授予名誉博士

15、学位的人员名单;(四)审议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标准和办法;(五)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作出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六)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争议有关事项;(七)评议审核学校新设学位授权点的申报工作;(八)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制度和重要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五年。教职工代表由基层单位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其中教师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 60%。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立主席团,在代表中选举产生,主持会议。到会代表应达到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开会,选举和表决须

16、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教职工代表大会按规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10(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六)按照有关规定评议学校领导干部;(七)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

17、和建议。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校务管理与服务保障需要,确定和调整行政部门及直属(附属)单位设置;根据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需要,确定和调整院系及学术机构设置。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有关政策和法规,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并支持其开展工作。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依照法律及学校规定进行运营和管理。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的党政机构和学术组织,其职权目录及运行流程向社会公布;学校各议事决策机构形成的决定,除按规定必须保密的事项外,均应向全校教职工和学生公开。第四章 学院管理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院(含系、部、所,下同)在学校统一领导和政策指导下,自主组织和开

18、11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对外交流等各项工作,自主统筹和配置各类科教资源,负责本学院人员管理及学生的日常教育与管理。第二十六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是本单位的政治核心,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稳定等工作,领导本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院行政工作发挥保证和监督作用。学院党委(党总支)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院长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第二十七条 院长为学院行政工作第一责任人,主持学院工作,全面负责学院专业设置、学科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行政管理等工作。第

19、二十八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制度。党政联席会是学院集体领导和决策的主要形式,对学院重大事项、重大改革发展和行政事务进行决策,一般由院长主持,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实行集中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第二十九条 学院实行教授委员会制度。教授委员会负责学院学术事项的审议决策、重大改革和建设发展的咨询,是教授治学和专家学者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教授委员会委员从具有教授(研究员)职称的在岗科教人员中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12第三十条 学院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60 人以下的学院实行教职工大会制度)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学校教代会指导下和学院党委(党总支)领导下,组织教职工行

20、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重要形式,是推进院务公开的重要渠道。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到会代表达到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开会,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第五章 学科与专业管理第三十一条 学校学科建设突出农林水特色,以解决食物生产、资源利用与生态保育、区域发展和食品安全等重大科学与技术问题为使命。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据自身学科基础和办学定位,按照国家和社会发展需要,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构建结构合理、布局科学、特色鲜明的学科专业体系。第三十三条 学校以实施高等学历教育为主,适当开展非学历高等教育,教育形式含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学校实施的全日制学历

21、教育包含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三个层次,全日制学生总规模控制在 35000 人左右。第三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相关政策选拔招收学生,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和招生标准向社会公布。学校不断完善自主招生机制,按培养目标选拔具有创新潜质、学科特长学生。13第三十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学历教育的基本要求,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根据不同专业培养要求,合理设置和调整基本修业年限,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五年,硕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为二年、三年,博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为三年、四年,直博生、硕博连读生的基本学制为五年、六年。学生可根据学业完成情况,申请提前或延期毕业。第三十六条 学校依法实行学历、学位制度,对达到规定条件和要求者,颁

22、发相应学业证书,授予相应学位。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做出杰出贡献的卓越学者或者著名社会活动家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符合国情、校情的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建立学科专业预警与退出机制,建立科学基础、实践能力和人文素养融合发展的人才培养模式,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体系,确保人才培养质量。第六章 岗位管理第三十八条 学校在主管部门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内,按照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聘用和聘后管理。第三十九条 学校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学校可根据工作性质和管理

23、需要细化岗位分类、确定岗位等级。14第四十条 学校岗位实行集中规划、分类核定、动态管理,以教师岗位为主体,合理配置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岗位结构、数量可视学校事业发展需要按聘期适度调整。第四十一条 校内二级单位岗位数量由学校统一核定下达,实行分级聘任。学校及各二级单位设立岗位聘用委员会,根据聘用权限进行聘用,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第四十二条 学校根据学科发展需要,设立特聘岗位,主要用于引进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特聘岗位原则上不受各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限制。第四十三条 学校实行岗位聘期制。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确定岗位聘期及工作职责,按岗位职责实施分类考核,建立以聘期考核为主、聘期考

24、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机制。第四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工资政策和标准,并建立与岗位分类管理相结合、与学校发展相适应的薪酬管理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对有关特聘岗位人员,可根据聘任需要实行年薪制或协议工资制。第七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第四十五条 学校经费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它收入。学校鼓励开展多渠道筹资办学,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推广经费及其他各类奖学、助学资金。15第四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明确开支范围,规范审批程序,完善民主监督,确保财务公开、透明和高效,保证资金运行效率和安全

25、。第四十七条 学校实行财务报告制度,财务主管部门和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定期向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及教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学校资金收支、财务运行及管理状况。第四十八条 学校资产属国有资产,是学校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家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资产主要用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为师生员工提供学习、工作、生活保障。第四十九条 学校实行“学校统一领导、归口分类管理、校院两级负责、使

26、用管理结合”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类资产管理制度,科学利用资产,提高使用效益。第五十条 学校资产配置以事业发展规划为依据,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提倡勤俭办学,建设资源节约型校园。学校大型、大宗资产购置实行招标制,其中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实行相关部门与专家教授联合评议机制。16第五十一条 学校资产的使用、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处置的核准及备案等事项,按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执行。第五十二条 学校设立资产经营公司,对校属经营性资产进行统一经营和管理。资产经营公司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实行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

27、负责制,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学校履行股东会权利,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法保护和利用校名、校誉和自有知识产权。第八章 教职工第五十四条 受聘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为学校教职工。第五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一)按工作需要使用学校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要的机会和条件,享有学术自由,享受相应福利待遇;(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改革、建设和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就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

28、纪17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提出申辩、申诉;(五)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五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忠诚教育事业,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任务,勤奋工作,尽职尽责;(二)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术道德规范,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四)合理使用学校资源,保护学校利益,维护学校声誉及风纪;(五)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十七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建立各类进修、培训和交流制度,促进教职工个人发展。第五十八条 学校维护教

29、师工作的积极性与创造性,鼓励教师进行教学改革和科技创新,讲授新思想、传播新文化。同时规范教师学术行为,引导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业绩等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级和奖惩依据。对工作成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奖励,对未能完成岗位聘期任务或年度任务者,给予约束惩戒,对违反校纪校规及聘18用合同者予以相应处分。第六十条 学校维护教职工切身利益,依法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和救助机制。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机构,受理教职工申诉有关事宜,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教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申诉,或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学校逐步提高教职工福

30、利待遇,改善其工作、生活条件,切实保障和维护其合法权益。第九章 学 生第六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正式录取注册、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第六十二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使用学校资源,依法参加学校各项教育教学、学生社团、社会实践及文化体育活动;(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荣誉、奖励和在国内外参加学习交流的机会,平等申请相关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困难补助等;(三)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处理以及涉及自身利益的决定,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表达异议,提出申辩、申诉或依法诉讼;(四)获得就业指导

31、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19(五)对学校发展、教育教学、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治安管理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要求并符合规定条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七)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十三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一)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爱护和合理使用学校教育资源与生活设施,维护学校名誉和利益;(二)加强个人修养,尊重人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珍爱生命,爱护自然,诚实守信,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三)参加学校教育计划及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活动,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交纳学费、住宿

32、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五)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是体现学生意志、维护学生权益、强化学校与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是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按其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第六十五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20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学生,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第六十六条 学校采取多种措施保证学生健康成长,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咨询与教育、危机干预、学业与就业指导等服务,对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第六十七条

33、 学校不断完善“奖、助、贷、补、免”学生资助体系,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第六十八条 学生参加各类活动应遵纪守法,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学校支持学生开展课外科技及公益活动,对课外活动进行适当引导和管理,鼓励学生参加教师科研推广活动和企业研发工作。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益保护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有关事宜,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亦可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党团组织等维护自身权益。第七十条 学生社团是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经过学校批准或授权成立,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开展活动。学校支持学生社团按相关章程开展活动。第十章 校 友第七十一条 校友是指在学校

34、学习、工作过的人员,包括学校历届毕(肄、结)业生、学位获得者、工作过的教职工、接受过教育培训的学员及其他获得校友资格的人员。21第七十二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加强海内外校友之间、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学校支持校友依法建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组织,按其章程开展活动。第七十三条 学校鼓励校友对学校管理改革建言献策,欢迎校友以各种形式参与和支持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学校通过校友会及各类校友组织联系和服务校友,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第十一章 学校与社会第七十四条 学校建立理事会制度。理事会是学校邀请社会参与学校决策和管理的重要平台,是学校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决策的咨询、审议机构。理事

35、会由国家有关部委和地方政府领导、著名学者和社会知名人士、学校管理者和师生代表组成。第七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合法募集和引用资金,接受社会各界捐赠,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第七十六条 学校可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地方或社会组织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技术开发与社会服务,共建研究基地和教学机构,互聘人员、互用设施、共享资源和联合培养学生等。第七十七条 学校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倡导与国(境)外高水平大学、研究机构和企业建立实质性合作关系,可开展联合培养、学分互认、学位互授、师资交流等形式的合作办学。22第七十八条 学校每年对教学、科研、专业、学科、管理等核心办学指标进行自测自评,定期向社

36、会公布办学情况,接受主管部门、共建单位及社会机构的监督与评估。第十二章 校训、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第七十九条 学校校训为“诚、朴、勇、毅” 。取诚实有信、纯朴厚德、勇于进取、坚毅不屈之意,表现崇尚科学、追求真理、敢为人先和顽强不息的精神。第八十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徽志图案由大圆环、中文校名、英文校名、内圆环象形图案构成,金、白、绿三色套印。主要象征生命科学,体现农、林、水主题,表达产学研结合、传承农业文明和教书育人的办学思想。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第八十一条 学校校旗为白绿套印的长方形旗帜,长宽比为 3:2。旗面中央为学校徽志和中英文校名,用白底绿字(徽)和绿底白字(徽)两种方式印制。第八十二条 学校校歌为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校歌 ,黎琦、王军道作词,赵季平作曲。第八十三条 学校校庆日为 9 月 10 日。第十三章 附 则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23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教育部核准后实施。对本章程的修订和废止,亦须通过以上程序。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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