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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仁爱学院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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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天津仁爱学院章程序 言天津仁爱学院前身天津大学仁爱学院是2006年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天津大学与天津市仁爱集团有限公司合作举办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后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转设为独立设置的非营利性民办普通本科高校,更名为天津仁爱学院。学院始终秉持“实事求是,果毅力行”的校训, 以“开放式办学、多样化培养”为发展理念,以培养“素质高、能力强、勇于实践、敢于创新”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为目标,努力把学院建设成为国内一流的现代化应用型大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办学行为,保证和促进学院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

2、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院中文名称:天津仁爱学院,简称仁爱学院。英文名称:TIANJIN RENAI COLLEGE。英文缩写:TJRAC。第三条 校训:实事求是、果毅力行第四条 学院地址:天津市团泊新城博学苑,邮政编码:301636。学院网址:第五条 学院性质:学院是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天津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非营利性法人。第六条 办学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致力于为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努力

3、把学院建设成为国内一流的现代化应用型大学。第七条 学院举办者:天津市仁爱集团有限公司。第八条 办学层次:以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第九条 培养目标:坚持“开放式办学,多样化培养“的发展理念,培养“素质高、能力强、勇于实践、敢于创新”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第十条 学科门类:学院以工为主,覆盖工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法学、艺术学等六个学科门类。第十一条 办学规模:根据规模和质量协调发展的要求,在校生规模为13500人左右。第二章 党的建设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委员会(简称党委)和党组织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4、学院党委主要领导与董事会、行政班子党员领导之间依法依规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第十三条 学院党委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领导党的建设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在保证政治方向、凝聚师生员工、推动学院发展、引领校园文化、维护安全稳定、参与人事管理等方面发挥战斗堡垒和监督保障作用。第十四条 学院党组织负责人参与学院重大事项的决策与研究,如办学治校、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第十五条 学院党委行使下列职权:(一)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二) 引导和

5、监督学院遵守法律法规,支持学院董事会和院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校、规范管理。(三) 支持学院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院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四) 全面加强学院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和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做好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工作。(五) 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方面把好政治关。(六) 领导学院党的建设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引领校园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校园文化,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七) 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八)

6、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院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第三章 管理体制第十六条 学院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七条 董事会由举办者代表、院长、党组织负责人,以及教职工代表1人,共7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举办者代表由举办者推荐产生,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院长与党组织负责人正式任职后即成为董事,正式离任后其董事资格自动免除。董事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第十八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一)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

7、他董事或指定代理人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如未出席又未委托代理人的,视为弃权。(二) 董事会会议须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出席会议人数或程序不符合章程规定的,所做出的决议无效。(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会议:1.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2.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联名提议时。3.学院有重大问题需要董事会决策时。(四)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表决形式可以为书面票决、举手表决、协商一致表决。表决程序可以分简单表决程序和重大表决程序。简单表决程序可通过协商沟通,经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重大表决程序须召开董事会会议,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8、通过。(五)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形成书面决议,不同意见要在决议中载明,出席会议的董事或委托代理人须在决议上签名。第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聘任和解聘院长、副院长。(二) 审定、修改学院章程,审议批准学院的规章制度。(三) 审定学院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 审议批准学院的年度财务预决算。(五) 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 审批学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七) 决定学院分立、合并、终止的方案。(八) 决定董事会成员在董事会中职务的变更。(九) 对学院领导班子进行考核。(十) 审议其他重大事项。上述(一)、(二)、(三)事项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其他事项须

9、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通过。第二十条 学院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人组成,其中1人是学院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1人由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另1人由举办者推荐。设监事长1人。学院现任董事会成员、院长、副院长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学院监事。监事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学院财务、人事、教学等管理工作,向董事会、院长、副院长及内设机构负责人等提出意见建议。(二) 监督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 对董事会成员、院长、副院长及内设机构负责人等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制止、纠正损害学院利益的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学院章程或董事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10、,并向相关部门报告。(四) 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为有效。第二十三条 学院院长由董事会聘任,任期四年,按有关程序聘任,可以连任。院长人选应根据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选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政治素质好、品德高尚、作风正派、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的教育专家担任。第二十四条 院长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全面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 院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 执行董事会的决定。(二) 拟订学院发展

11、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三) 制定学院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四) 制定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并组织实施。(五) 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聘任和解聘教职工,依据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对教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重要岗位人事安排应听取董事会意见。(六) 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行政管理和对外合作交流,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七) 代表学院对外处理有关事务,签发文件。(八) 依据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九) 保护和管理学院资产,维护学院合法权益。(十) 行使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六条 院长有下列情

12、形之一的应予解聘:(一) 在办学过程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二) 不能全面履行院长职责的。(三) 学院管理混乱或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四) 由于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院正常工作的。(五) 本人提请辞职的。第二十七条 院长因故暂时不能行使职权时,可报董事会批准后委托1位副院长代理行使职权,直至院长恢复行使职权或董事会作出决议。第二十八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议事决策机构,是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院长办公会由院长主持。参加院长办公会的人员为学院党政领导。根据工作需要,有关中层领导干部可以列席。第二十九条 副院长根据分工或受院长委托,协助院长分管相关工作,并对院长负责。第三十条 学院实

13、行校、院(系)分级管理体制,根据精简、高效和统一的原则,设置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履行相应职责。第三十一条 学院法定代表人是学院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院建立健全安全稳定的工作机制,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队伍建设,制定各种安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维护校园安全和教学秩序。第四章 学术机构第三十二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由教授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第三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15人(含)以上的单数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第

14、三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行使下列职权:(一) 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拟定与学术发展相关的制度和措施。(二) 审议学科及专业设置,评定教学和科研成果。(三) 审议教师培养计划,评价教师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四) 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裁决学术纠纷。(五) 审议和评定其他重要学术事项。第三十五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各专业领域的学科带头人和专家组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规定开展学位审查、评定和授予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对申请学位者进行资格审查。(二) 决定学位授予及撤销。(三) 处理与学位授予有关的争议和其他事项。第三十六条 学位评

15、定委员会由11人(含)以上的单数组成,委员由院长提名,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第五章 群团组织第三十七条 学院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提高学生思想道德水平和学习积极性。第三十八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听取院长的工作报告。(二) 讨论学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三) 审议学院提出的涉及教职工的重要规章制度。第三十九条 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

16、会组织,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院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院工会代行其职责。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与人才培养第四十条 学院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教育教学工作为中心,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推进校园文化建设,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努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素质高、能力强、勇于实践、敢于创新”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第四十一条 学院以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为主,积极发展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按照严谨治学的教学方针,严格教学管理,加强校风、教风、学风建设,严肃考风考纪。第四十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进行。每年的招生

17、简章内容真实、合法,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发布。第四十三条 学院课程设置与人才培养目标相一致,有计划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严格执行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完成教学计划。按规定选用教材,按计划安排授课。注重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建设多层次、多功能的实验室和实习实训基地,构建学生合理知识结构,提高学生的创新和实践能力。第四十四条 学院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结合自身优势,在体现前瞻性,突出应用性,强调发展性的基础上,依法依规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门类和专业,着重加强专业内涵建设,优化教育结构。第四十五条 学院建立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实施以教学质量为中心的内部评估制度,设立督学和督导组织,加强

18、对专业课程质量的监控与评价,监督人才培养过程,促进教学全过程优化,保障人才培养质量。第四十六条 学院逐步深化和完善“学分制”教学改革,制定激励措施,鼓励学生个性化发展。第四十七条 学院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改革,以教学思想、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学方法等为主要改革内容,运用先进理论指导教学活动,优化教学过程,设立教学研究立项制度,加强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第四十八条 根据有关规定,学院对修业期满、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和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第四十九条 学院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学院办学水平、教学质量的检查评估。第五

19、十条 坚持以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和学术创新为导向,开展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创新、社会服务活动,突出应用性研究,突出成果的转化与应用。第五十一条 学院建立与地方政府、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高等学校及国际教学科研机构的合作与交流,实现资源共建共享,优势互补互用,利益互利共赢,服务社会发展。第七章 教职工第五十二条 学院教职工由教师、管理人员、教辅及其他工作人员组成。学院实行全员聘任制,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学院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第五十三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 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行政管理和保障服务

20、,按工作职责和需要平等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二) 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工作机会和条件,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公平获得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评价。(三) 对学院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四) 对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五) 法律法规以及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五十四条 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珍惜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二) 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执行学院的教学计划,完成教育教学等工作任务。(三) 遵循教师行为规范,爱岗敬业,廉洁自律,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教育教学业务水

21、平。(四) 尊重、关心、爱护学生,通过教书育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五) 法律法规以及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十五条 学院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学院执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教育教学方法改革。第五十六条 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薪金、津贴、福利标准和分配办法,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等相关费用。第五十七条 学院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定期对教职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继续聘用、评定职称、晋升工资和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并记入档案。第五十八条 学院建立

22、教职工奖惩制度,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院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的教职工予以教育或处分。第五十九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申诉机制,通过工会组织依法妥善处理教职工提出的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第八章 学生第六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按期履行注册义务,并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第六十一条 学院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完善的学籍管理制度,建立学生档案。第六十二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 公平接受教育,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全面发展。(二) 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

23、务及勤工助学活动,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 按规定获得奖助学金或其它形式的资助。(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依据国家规定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 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或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 法律法规以及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十三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 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教育教学、文体及

24、社会实践等活动,努力学习专业知识,注重培养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四) 珍惜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五) 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按时缴纳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六) 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七) 法律法规以及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六十四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民主管理,并通过正常渠道对学院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第六十五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规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第六十六条 学院建立学生权益保障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违规违纪处分存在异议的申诉,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第六

25、十七条 学院建立学生管理队伍,按规定配备辅导员和班主任,对学生开展服务和教育管理工作。第六十八条 学生社团必须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并服从学院党委的领导和管理。第六十九条 学院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服务。第九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第七十条 截至2020年06月30日,学院总资产122266万元,净资产87036万元。第七十一条 学院的经费来源:(一) 举办者投入。(二) 学费、住宿费。(三) 政府资助。(四) 社会捐赠。(五) 其他合法收入。第七十二条 学院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公示后执行。第七十三条 学院设

26、立独立的财务机构,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第七十四条 学院对举办者投入形成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侵占。第七十五条 学院资产的使用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学院建立经费预决算制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由学院财务机构出具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第七十六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院应从年度净收益中按规定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院基础建设、设施维修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第七十七条 学院依法

27、自主管理和使用所属资产,建立资产管理制度。设立资产管理部门,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学院优化资源配置,加强资源监控,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第七十八条 学院依法管理和保护校名、校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第十章 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第七十九条 举办者的权利(一) 依法推选学院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候选人。(二) 推荐院长人选。(三) 了解学院董事会和学院状况。(四) 依据学院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院的办学和管理。(五) 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八十条 举办者的义务(一)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

28、法规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二) 履行出资义务,负责提供学院办学所需的各项条件和设施。(三) 保障学院依法办学,维护学院合法权益。(四) 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一章 变更与终止第八十一条 学院变更举办者、分立或者合并等变更事宜,须由举办者提出,经学院董事会同意,在进行财务清算后,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八十二条 学院变更名称、办学层次、类别、地址、法定代表人时,须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经学院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八十三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一)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二) 根据董事会决议要求终止,并经审

29、批机关批准的。(三) 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第八十四条 学院终止时,应依法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与教职工。第八十五条 学院终止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学院财产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一) 应退还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二) 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 偿还其他债务。学院清偿上述债务后剩余财产,依法进行处理。第八十六条 学院终止后,应将学院办学许可证和学院印章交回审批机关,并依法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二章 附则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自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天津仁爱学院,并经审批机关核准后生效。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订须由举办者提议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共同提议,并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依法报主管部门进行核准。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遇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调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第九十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和实施管理的基本准则和规范,学院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学院董事会。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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