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江市教育局关于清理责任清单的说明根据中共内江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部门责任清单编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委编办2015110 号)文件要求,我局高度重视,对我局的行政权力责任清单进行了认真清理,行政权力 16 项:行政许可 2 项,行政处罚 8 项,行政确认 1 项,行政检查 1 项,行政奖励 2 项,其他行政权力 2 项,责任清单附后。内江市教育局行政权力清单(16 项)、 行政许可 2 项:1民办教育机构设置审批(普通高中、中职学历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2设立教育基金会审查二、行政处罚 8 项:1对违反国家规定举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2对学校和教育机构违法颁发学历证书、
2、学位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3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处罚4对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经检查评估不符合要求的处罚5对学校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监督的处罚6对教师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7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处罚8对民办学校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三、行政确认 1 项:1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四、行政检查 1 项:1对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督导五、行政奖励 2 项:1市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先进区(市)县评选表彰奖励(市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优秀教育工作者、师德标兵、师德先进个人、教
3、育工作先进集体表扬)2教学成果奖(普教、中职)六、其他行政权力 2 项:1核(换)发职责范围内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2民办学校备案内江市教育局责任清单序号 75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民办教育机构设置审批(普通高中、中职学历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
4、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六十条 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四川省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四款: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他中等教育机构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责任主体 基础教育科和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 教育部门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四川省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 四川省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设置标准 , 普通高中设置标准 ,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
5、查,提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市教育局依法对申请材料组织审查、审核后,在申请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将发文件形式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市教育局将予以书面说明理由。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市教育局仍依法对申请材料组织审查、由专家委员会对其办学条件进行评议。市教育局自受理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放批文和办学许可证,对不予批准正式设立的书面说明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
6、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 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
7、,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3同 2。4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其提高办学质量。5同 2。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
8、832-2024553内江市教育局责任清单序号 76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 设立教育基金会审查实施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00 号,2004 年 3 月 8 日)第七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第九条第(五)项:“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该行政审批项目属省下放。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科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教育部门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条件:为促进教育发展而设立;地方性
9、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 400 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 200 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固定的住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审查申报材料:申请书(须符合民政部制订的申请书格式) ;章程草案(须根据民政部制订的基金会章程范本草拟) ;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3.决定责任:根据设立基金会的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审查意见批复。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
10、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申请书;章程草案;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2 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
11、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3同 2。4同 2。5同 2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32-2024
12、553内江市教育局责任清单序号 1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国家规定举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责任主体 基础教育科和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教育部门在检查、接收到群众来信来访、投诉举报违反国家规定举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按照科室职责分工,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13、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教育部门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送达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5.决定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认真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
14、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教育部门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整改,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教育部门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 1.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教育行政部门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应当给予教育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作出立案决定,进行调查。”2.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教育行政部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15、两人。”3.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4.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 ”5.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向所在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提交教育行政处罚调查处理意见书 ,详细陈述所查明的事实、应当作出的处理意见及其理由和依据并应附上全部证据材料。 ”6. 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 ”7.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
16、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32-2024553内江市教育局责任清单序号 2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学校和教育机构违法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
17、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责任主体 基础教育科和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教育部门在检查、接收到群众来信来访、投诉举报学校和教育机构违法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的,按照科室职责分工,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教育部门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
18、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送达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5.决定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认真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教育部门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整改,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教育部门依法采取向
19、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教育行政部门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应当给予教育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作出立案决定,进行调查。”2.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教育行政部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3.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4.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 ”5.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
20、向所在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提交教育行政处罚调查处理意见书 ,详细陈述所查明的事实、应当作出的处理意见及其理由和依据并应附上全部证据材料。 ”6. 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 ”7.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
21、话 0832-2024553内江市教育局责任清单序号 3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任主体 基础教育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教育部门在检查中对以下情况,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一是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涉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二是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
22、。2.调查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教育部门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送达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5.决定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认真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制作教
23、育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教育部门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整改,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教育部门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教育行政部门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应当给予教育行政处罚的违法行
24、为的,应当作出立案决定,进行调查。”2.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教育行政部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3.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4.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 ”5.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向所在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提交教育行政处罚调查处理意见书 ,详细陈述所查明的事实、应当作出的处理意见及其理由和依据并应附上全部证据材料。 ”6. 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
25、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 ”7.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32-2024553内江市教育局清单序号 4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 对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经检查评估不符合要求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 第四十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经检查评估不符合要求的,教育部门或
26、劳动部门应视情况给予限期充实、整顿、停止招生直至停办的处理。”责任主体 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教育部门在检查中对教育部门所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经检查评估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教育部门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
27、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送达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5.决定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认真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教育部门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整改,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教育部门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
28、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教育行政部门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应当给予教育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作出立案决定,进行调查。”2.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教育行政部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3.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4.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 ”5.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向所在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
29、提交教育行政处罚调查处理意见书 ,详细陈述所查明的事实、应当作出的处理意见及其理由和依据并应附上全部证据材料。 ”6. 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 ”7.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32-20245
30、53内江市教育局责任清单序号 5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 对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监督的处罚实施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体育卫生艺术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教育部门在检查中对以下情况,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一是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监督,情节严重的;二是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2.调查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
31、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教育部门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送达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5.决定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认真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
32、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教育部门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整改,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教育部门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教育行政部门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应当给予教育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作出立案决定,进行调查。”2.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33、第二款“教育行政部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3.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4.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 ”5.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向所在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提交教育行政处罚调查处理意见书 ,详细陈述所查明的事实、应当作出的处理意见及其理由和依据并应附上全部证据材料。 ”6. 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 ”7.实施办法第四十四
34、条“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32-2024553内江市教育局责任清单序号 6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 对教师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实施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被撤销教
35、师资格的,自撤销 5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责任主体 人事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教育部门在检查中对以下情况,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一是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教师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二是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2.调查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教育部门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
36、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送达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5.决定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认真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教育部门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整改,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没收
37、违法所得。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教育部门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教育行政部门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应当给予教育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作出立案决定,进行调查。”2.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教育行政部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3.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4.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发出教育
38、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 ”5.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向所在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提交教育行政处罚调查处理意见书 ,详细陈述所查明的事实、应当作出的处理意见及其理由和依据并应附上全部证据材料。 ”6. 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 ”7.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39、例 、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32-2024553内江市教育局责任清单序号 7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处罚实施依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 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沒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责任主体 人事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教育部门在检查中对以下情况,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一是发现或者接到举报使用假资格证书;二是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2.调查责任:教育行
40、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教育部门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送达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5.决定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认真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
41、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教育部门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整改,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教育部门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教育行政部门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应当给予教育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作出立案决定
42、,进行调查。”2.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教育行政部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3.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4.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 ”5.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向所在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提交教育行政处罚调查处理意见书 ,详细陈述所查明的事实、应当作出的处理意见及其理由和依据并应附上全部证据材料。 ”6. 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43、的规定执行。 ”7.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32-2024553内江市教育局责任清单序号 8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 对民办学校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一条“ 民办学校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44、”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责任主
45、体 基础教育科和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教育部门在检查、接受到群众来信来访、投诉举报民办学校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科室职责分工,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教育部门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送达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
46、,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5.决定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认真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教育部门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整改,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教育部门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47、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教育行政部门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应当给予教育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作出立案决定,进行调查。”2.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教育行政部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3.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4.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 ”5.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向所在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提交教育行政处罚调查处理意见书 ,详细陈
48、述所查明的事实、应当作出的处理意见及其理由和依据并应附上全部证据材料。 ”6. 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 ”7.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32-2024553内江市教育局责任清单序号 1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权力项目名称 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实施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第 13 条: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