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0 -资兴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 门责 任清 单(公示稿)(2015 年版第一批)资兴市人民政府2015 年 6 月- 1 -目 录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市电子政务中心、市老龄办)责任清单 (1)2.市教育局责任清单 .(33)3.市科学技术局责任清单 .(51)4.市环境保护局责任清单 .(59)5.市公安局责任清单 .(82)6.市民政局责任清单 .(148)7.市司法局责任清单 .(212)8.市财政局责任清单 .(246)9.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 .(273)10.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358)1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清单 (38
2、7)12.市水利局责任清单 (423)13.市林业局责任清单 (440)14.市审计局责任清单 (474)15.市统计局责任清单 (480)16.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责任清单 (491)17.市移民局责任清单 (497)18.市档案局责任清单 (498)- 2 -19.东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处责任清单 (518)20.市残联责任清单 .(520)21.市地税局责任清单 (527)22.市烟草专卖局责任清单 .(546)23.市气象局责任清单 (552)24.市盐务局责任清单 (562)25.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兴营业部责任清单 .(576)26.中国人民银行资兴支行责任清单 (591)- 3
3、-资兴市政府办公室责任清单(共 18 项)一、部门职责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法律依据 备注拟订全市农业、工业、现代服务业、文化、教育、卫生、社会保障、民生事业、城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对外公文资政办发201045 号1拟订、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各类公文 审核发布下级各部门起草的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各类公文资政办发201045 号收集整理和提供相关调研资料 资政办发201045号组织开展全市农业经济、工业经济、涉外经济、农业生产、招商引资、投资创业、文化事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民生发展、城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重大工程等各方面工作情况
4、调研,撰写调研报告资政办发201045号2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全市各方面工作情况调研,撰写调研报告、提供调研资料,提出工作建议根据调研情况向市政府提出相关工作建议 资政办发201045号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意见的组织办理和督查工作资政办发201045号负责政协委员提案的组织办理和督查工作 资政办发201045号3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意见、政协委员提案的组织办理和督查,以及处理来信来访负责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的有关问题 资政办发201045号4负责指导应急预防预警机制建设,统筹预警信息和救援新闻的发布,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负责编制、评估、修订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审核专项应急预案、
5、部门应急预案湖南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第八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 4 -七条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法律依据 备注负责组织开展预防预警、应急演练、调查评估、应急管理信息调研和宣教培训工作湖南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4负责指导应急预防预警机制建设,统筹预警信息和救援新闻的发布,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协助处理集体上访及重大突发事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七条负责接听 3312345 市民来电,对反应的问题进行交办,对疑难问题进行督办、协调资机编发20132号负责对网络单位工作的
6、检查、指导、协调、督促及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资机编发20132号负责市政府领导接听市民来电的受理、交办、督办,结果反馈资机编发20132号5负责市长公开电话的接听、登记等日常工作,综合、分析市民反映的问题并报送情况负责分析市民反映问题,定期编发工作动态,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汇报或向有关部门转达资机编发20132号拟订有关政策和相应的配套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督促检查民族方面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三定方案”第一条市政府办(市民宗局实施)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组织指导民族法律法规、民族政策和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湖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三定方案”第二条市政府办(市民宗局实施)6依法
7、履行民族事务管理职责,负责协调处理民族关系,管理少数民族公共事务工作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三定方案”第四条市政府办(市民宗局实施)- 5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法律依据 备注参与做好民族地区社会事业发展工作和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合作、民族贸易、民族特殊用品生产等工作,负责我市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湖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第七条、“三定方案”第六条市政府办(市民宗局实施)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加强对少数民族的管理,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
8、荣发展“三定方案”第三条市政府办(市民宗局实施)负责联系少数民族地区,组织协调少数民族地区重大民族庆典活动,承担少数民族高考考生民族成分审核及公民个别更改民族成分初审职责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操作办法(湘族通20111号)第二条、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第七条 、“三定方案”第五条市政府办(市民宗局实施)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负责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三定方案”第七条市政府办(市民宗局实施)参与涉及民族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组织接待少数民族重要学习、参观、考察等具体事宜“三定方
9、案”第八条市政府办(市民宗局实施)6依法履行民族事务管理职责,负责协调处理民族关系,管理少数民族公共事务工作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推荐使用工作湖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第十五条、“三定方案”第九条市政府办(市民宗局实施)- 6 -7依 法 履 行 宗 教 事 务管 理 职 责 , 保 护 公民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和正 常 的 宗 教 活动负责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宣传教育工作,行使宗教行政执法职能。拟订有关政策和相应的配套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三定方案”第一条市政府办(市民宗局实施)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法律依据 备注推动宗
10、教组织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组织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事务“三定方案”第五条市政府办(市民宗局实施)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三条、“三定方案”第二条市政府办(市民宗局实施)负责全市宗教动态和信息的汇总、分析,提出处理宗教领域问题的政策建议“三定方案”第三条市政府办(市民宗局实施)负责全市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备案,负责全市宗教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二十八条、“三定方案”第四条市政府办(市民宗局实施)7依 法 履 行 宗 教
11、 事 务管 理 职 责 , 保 护 公民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和正 常 的 宗 教 活动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宗教界对外以及对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动,参与涉及宗教的对外宣传工作。负责全市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管理工作“三定方案”第七条、第八条市政府办(市民宗局实施)8指导乡镇(街道)民族、宗教工作,协调处理民族、宗教事务的重大事件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 426 号)第三十九条、“三定方案”第六条市政府办(市民宗局实施)9贯彻执行国家、省、郴州市有关
12、金融证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拟传达、贯彻执行国家、省、郴州市金融证券等有关会议、文件和政策、法规,向市政府主管领导汇报后,将相关文件、政策向驻资金融机构、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传达、宣传资政办发201045 号市政府办(市金融办实施)- 7 -根据国家、省、郴州市有关金融证券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资兴实际,拟订本市金融证券政策、金融行业发展规划、促进金融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推动金融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资政办发201045 号市政府办(市金融办实施)订本市证券、金融行业政策、发展规划及意见和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市金融证券市场体系建设,组建地方农村商业银行、引进股份制商业银行
13、,发展壮大证券、保险、投资基金等非银行机构资政办发201045 号市 政 府办 ( 市金 融 办实 施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法律依据 备注负责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初审上报湖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1066号)第八条市 政 府办 ( 市金 融 办实 施 )10 依法对全市金融证券机构进行行业监管审批 负责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负责小额贷款公司准入与变更审核及风险处置核实定性的审核转报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湘政金发200901 号)第七条市 政 府办 ( 市金 融 办实 施 )11组织发展银政企对接、合作
14、,引导、协调和鼓励金融证券机构加大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每年组织开展政府与金融证券机构合作、金融证券机构与企业对接,引导、协调和鼓励金融证券机构加大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并组织目标考核奖励资政办发201045 号、资政办函201482 号市 政 府办 ( 市金 融 办实 施 )组织协调处置金融突发事件,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和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安排部署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防范化解各类金融风险资政办发201045 号市 政 府办 ( 市金 融 办实 施 )12组织协调处置金融突发事件,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和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防范化
15、解各类金融风险;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金融安全区创建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开展信用乡、信用村、信用户评选活动,建立全市统一的社会信用平台,推进全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资政办函201160 号市 政 府办 ( 市金 融 办实 施 )13指导和推动地方金融机构的改革、发展和重组;指导地方金融业等行业协会的自律建设和管理指导和推动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的改革、发展和重组;指导地方金融业等行业协会的自律建设和管理资政办发201045 号市 政 府办 ( 市金 融 办实 施 )- 8 -14推进全市全方位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与发展指导和推进企业改制上市
16、等直接融资工作;指导协调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及兼并收购;负责全市上市后备资源培育工作资政发20126号市 政 府 办( 市 金 融办 实 施 )15负责全市政府系统办公自动化建设和有关电子政务工作规划、管理及业务指导贯彻执行国家、省、郴州市有关电子政务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三定”方案 资政办发201045 号文件市 政 府办 ( 市电 子 政务 中 心实 施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法律依据 备注拟定全市电子政务工作发展总体规划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七条市政府办(市电子政务中心实施)指导、协调各单位、乡镇(街道)开展电子政务工作“三定”方案 资政办发201045 号文件市政府办(市电子
17、政务中心实施)指导、协调全市公共信息资源库建设和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与共享,组织开展电子政务信息资源的交换、整合、共享、开发和利用“三定”方案 资政办发201045 号文件市政府办(市电子政务中心实施)负责全市电子政务工程和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建设的所有电子政务建设项目论证、监督、验收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市政府办(市电子政务中心实施)负责全市电子政务内网和外网及其平台的规划、建设、指导、线路租凭、运行维护和安全防范“三定”方案 资政办发201045 号文件市政府办(市电子政务中心实施)15负责全市政府系统办公自动化建设和有关电子政务工作规划、管理及业务指导指导各部门、各乡
18、镇(街道)利用市电子政务内网和外网及其平台开展电子政务工作“三定”方案 资政办发201045 号文件市政府办(市电子政务中心实施)- 9 -负责统一建设和开通全市共性的电子政务应用系统“三定”方案 资政办发201045 号文件市政府办(市电子政务中心实施)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法律依据 备注负责全市电子政务信息网络安全工作。建立全市电子政务安全保障体系和应急处理协调机构“三定”方案 资政办发201045 号文件市政府办(市电子政务中心实施)负责各部门、各乡镇(街道)电子政务工作绩效考核“三定”方案 资政办发201045 号文件市政府办(市电子政务中心实施)15负责全市政府系统办公自动化
19、建设和有关电子政务工作规划、管理及业务指导负责管理资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向郴州市政府门户网站报送信息。“三定”方案 资政办发201045 号文件市政府办(市电子政务中心实施)组织拟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老龄工作方针政策的实施办法、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六条市政府办(市老龄办实施)16贯彻执行国家老龄工作方针政策,参与制定本市老龄事业发展的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宣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承担老年人群体权益保障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六条市政府办(市老龄办实施)承担老年人优待证的审
20、核发放工作湖南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办(市老龄办实施)17负责老年优待证的审核发放和高龄补贴、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发放工作,指导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负责八十周岁以上高龄老人(含百岁老人身份认定及长寿保健费和无固定收入高龄老人生活补贴)补贴发放核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2.湖南省实市政府办(市老龄办实施)- 10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法律依据 备注施 办法第二十三条承担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运行、养老服务补贴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七条市政府办(市老龄办实施)指导老年协会和老年社团活动,引导老年社团开展积极健康的社会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
21、保障法第十条市政府办(市老龄办实施)协调综合性的敬老、助老和老年文体活动。协助开展老年人运动会。承担宣传敬老爱老等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条市政府办(市老龄办实施)18指导老年协会和老年社团活动。负责协调综合性的敬老、助老和老年文体活动指导、督促乡镇(街道)的老龄工作,检查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事项在有关部门和各地的落实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条市政府办(市老龄办实施)- 11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序号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 例资兴市政府金融办牵头有关部门推进资兴市金融安全创建工作达标单位创建工作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室关于印发资兴市创建湖南省金融
22、安全区工作方案通知(资政办发201216 号)人民银行资兴支行牵头有关部门推进金融生态良好城市创建工作资政办发201216 号1推进金融安全区创建活动市财政、税务等部门抵贷资产处置税费减免办法、信贷资产抵押评估收费优惠政策等资政办发201216 号2013 年资兴市在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资兴支行、财政局及税务等部门的努力下成功创建省金融安全区达标单位市政府金融办负责非法集资案件的处置工作,组织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及金融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工作,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情况的定期报送,负责相关制度文件的起草,建立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资政办发201045 号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建立本行业
23、的非法集资风险防范和监测预警制度,加强对本行业企业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非法集资活动。定期开展本行业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资政办发201045 号)2组织协调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工商部门加强对媒体广告发布融资性广告情况的日常监测和检查,依法查处涉及非法集资活动的违法广告;依法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企业的监管;依照有关部门的认定意见,对非法集资的企业予以处罚等工作资政办发201045 号在全市非法集资风险排查中,各相关单位要对自己所属辖区内进行排查,并将排查情况上报- 12 -序号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 例宣传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防范打击非
24、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新闻媒体对涉嫌非法集资宣传的管理资政办发201045 号)公安机关受理单位或个人举报、报案、移送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对非法集资活动单位或个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查询、冻结、扣押涉案资产,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协助政府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资政办发201045 号财政部门积极支持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企业的财务监督等工作资政办发201045 号税务部门协助掌握和提供涉嫌非法集资企业税收缴纳方面的有关线索,及时查处涉嫌非法集资企业违反税法行为,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企业的税收征管等工作资政办发201045 号人民银行、金融监
25、管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单位或个人的金融资产依法进行监测;配合人民政府及公安、工商、司法等部门对非法集资案件进行查处与取缔等工作资政办发201045 号3推进全市农村信用工程建设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全市信用乡(镇)创建工作的组织部署、联系协调、督促检查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兴市信用乡(镇)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资政办函201160 号)全市农户信用等级评级工作以及信用联社不良贷款的清收工作- 13 -序号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 例市纪检监察、公安、法院等部门负责协助金融机构清收“两类”不良贷款,严厉打击逃废银行债务等行为,维持社会的信用秩序资政办函201160 号市财
26、政要加强对信用乡镇的财政支持力度,对创建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资政办函201160 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协助信用社区创建工作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 5担保贷款发放与收回工作资政办函201160 号人民银行负责征信建设和加大对金融的支持,加强对信用创建工作的调研和信息反馈工作。资政办函201160 号农村信用社(联社)做好农户经济调查,建好农户经济档案,跟踪做好信用记录,会同村(居)委会做好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以及信用宣传的具体工作,及时上报、总结、反映创建工作进展情况资政办函201160 号其他涉农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乡(镇)做好相关工作,加大对信用乡(镇)的贷款支持力度资政办函201160
27、 号- 14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一) 对宗教活动及场所的监管(二) 规范案件查处(三) 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四) 融资性担保中心事项监管(五) 小额贷款公司事项监管(六) 对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补贴资金的监管- 15 -(一)对宗教活动及场所的监管为了加强对宗教活动及场所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违法宗教活动和非法宗教活动场所,促进宗教活动的和谐开展和场所的有序发展,保障全市群众的信教和不信教权利,贯彻好宗教工作促和谐的工作方针,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全市宗教活动及场所。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一)监督检查内容已登记宗教活动及场所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
28、项:1、是否存在未依法申报登记宗教活动场所的行为;2、是否存在未依法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新建建筑物的行为;3、是否存在未依法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和义工培训班的行为;4、是否存在未依法举办宗教活动的行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二)监督检查指标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 2 次,每次不少于 3 家相对宗教活动场所或者 3 个乡镇(街道),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各乡镇(街道)职能部门负责日常巡查。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 2 次,抽查面不少于 30%,由市民宗局会同有关乡镇(街道)负责督查。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 1 次,抽查面不少于 30%,由市民宗局会同各乡镇(街道)负责检查。三、
29、监督检查方式(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所辖区域内进行宗教活动场所的日常巡查;(二)局对乡镇(街道)上报情况进行评查;- 16 -(三)局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四、监督检查程序局开展宗教活动及场所法制监督和相关行政许可事项事后监督检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局指派二名以上工作人员开展宗教活动及场所法制监督,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宗教活动场所所属乡镇(街道);(二)工作人员向宗教活动或场所负责人出示工作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三)听取宗教活动或场所相关情况的汇报;(四)监督检查
30、人员对被许可人履行行政许可法定义务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等情况实施核查并制作行政许可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五)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六)向宗教活动或场所负责人下发整改意见书。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局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宗教活动或场所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做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宗教活动或场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1、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且造成严重后果的;2、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违背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违规接受境内外捐赠以及对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管理、未建
31、立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3、擅自修建、制作大型露天宗教景观的;4、违规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5、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且造成严重后果的;6、擅自举办非通常宗教活动的;- 17 -7、在宗教活动场所外或未经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合主持、组织宗教活动、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传教、未经批准举办宗教培训活动、未经认定并备案的人员主持宗教活动、宗教教职人员未经批准擅自跨地区主持宗教活动;8、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因行政工作人员的过错而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
32、合法权益收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因被许可人的过错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局应当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18 -(二)规范案件查处一、立案标准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下列范围内存在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立案查处:(一)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二)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违背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违规接受境内外捐赠以及对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管理、未建立管理制
33、度或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三)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宗教院校以及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行为;(四)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五)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擅自组织信徒到国外朝觐;(六)违规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七)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八)在宗教活动场所外或未经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合主持、组织宗教活动、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传教、未经批准举办宗教培训活动、未经认定并备案的人员主持宗教活动、宗教教职人员未经批准擅自跨地区主持宗教活动;(九)个人和非宗教团体在公众场所设置宗教设施或未经
34、批准扩建、迁建宗教活动所;(十)擅自修建、制作大型露天宗教景观;(十一)擅自举办非通常宗教活动;(十二)非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擅自经营销售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合法出版的宗教书刊、宗教音像制品;- 19 -(十三)侵害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与宗教有关的活动。二、查处流程和报告程序一般程序处罚案件查处流程包括立案、调查、告知、决定、结案等七个步骤:(一)立案。执法人员认为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 ,附上证据及相关材料,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审核后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对报批立案的案件,除法律、法规等有明确的规定
35、外,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自发现或者受理案件之日起 7 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二)调查取证。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等。调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附上证据及相关材料,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审核后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三)告知。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应及时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书中应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四)决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后,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
36、及行政处罚决定书 ,附上证据及相关材料,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审核后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批准后,办案人员应当在 7 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其中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决定,应按规定及时报资兴市人民政府及郴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备案。(五)结案。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履行处罚决定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结案报告 ,附上证据及相关材料,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审核后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20 -(六)执行。(七)结案。三、考核办法将案件承办情况列入资兴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年度行政执法责任书内容,考核结果作为所在执法目标责任制
37、考核主要内容和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规范民族宗教执法情况进行事中检查,每半年对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进行评查;发生错案的,依照资兴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监督检查办法 、 资兴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处理。评查结果与各种评先评优挂钩。- 21 -(三)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为从源头上防止和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促进各行政处罚机构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 号)、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资兴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制度。一、主要内容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
38、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22 -二、标准规范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行为分类 情
39、节和后果 处罚幅度并罚内容经查处能够立即停止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经查处在限期内停止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1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或擅自跨省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活动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 426号)第四十条第三款;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四条经查处在限期内未停止活动,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责令停止经查处能够立即停止活动的 没收违法所得经查处未停止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2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
40、426号)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六条经查处在限期内未停止活动,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责令停止尚未成行,经查处能够停止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尚未成行,经查处未停止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3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 426号)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多次擅自组织未成行或者已组织信教公民到境外朝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责令停止- 23 -三、有关措施(一)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指导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出相应调整
41、和完善。(二)在上级公布的标准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也可以直接使用上级民宗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三)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材料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等配套制度。(四)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四)融资性担保中心事项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二、监督检查内容1、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湖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湘政金发201066 号)有关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三、监督检查方式按照属地
42、管理的原则行使监管职责。资兴市金融办在省、市州政府金融办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承担本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工作。1、非现场监管。- 24 -使用湖南省融资性担保业务信息与监管预警系统,对辖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行为、财务、业务、高管人员、从业人员等情况,进行非现场监管。2、现场监管。根据辖内融资性担保行业情况,采取查阅资料和账目、座谈交流和调查了解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现场监管。对辖内融资性担保机构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现场监管。现场监管的内容至少包括:(1)注册资本使用及资金变动明细情况:内容至少包括有无资本金不实、违规运用资金等情况。同时,清查股权结构、关联关系、第三方代持股份及公司实
43、际控制人情况;(2)业务经营情况:是否有超范围经营行为;是否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骗贷、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非法集资,以及超规定比例进行投资等经营活动;是否存在以委托贷款方式掩盖代偿的经营行为;(3)客户保证金管理情况:是否设立客户担保保证金专户,并对客户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是否存在挪用或占用客户担保保证金的行为。客户担保保证金用途应仅限于合同约定的违约代偿,严禁将客户担保保证金用于委托贷款、投资等用途,也不得用于向银行缴纳保证金;(4)湖南省融资性担保行业业务信息与监管预警系统运用情况。是否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系统,查看存档财务和业务资料是否与系统内财务及业务信息一致;(5)拨备覆盖率:是
44、否在税前按照担保费收入的 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否在税前按照担保责任余额的 1%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是否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提取情况及比例;(6)法人治理和内部控制:股东(大)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三会一层”组织架构是否完善;责、权、利关系是否明确;按照审慎经营规则,是否建立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风险管控机制;担保费收取是否符合- 25 -要求,担保评估制度、内部审批流程、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预警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资金运营是否合规;财务会计报表是否规范,准确、真实;(7)审慎性经营指标; 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
45、10 倍。 自有资金进行其他投资不超过净资产的 20%。 对单个被担保人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 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 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30%。3、换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到期需换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可申请换发经营许可证: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 经营许可证遗失或损坏的; 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有下列变更的:(1)机构名称;(2)注册资本;(3)业务范围(含经营地域);(4)公司住所。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四、监督检查程序1、非现场
46、监管通过对融资性担保机构上报的财务及业务信息进行分析和核实,掌握其经营情况。2、现场监管(1)立项。根据年度或周期制定现场监管工作计划,或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现场监管工作方案,确定现场监管的时间和监管重点- 26 -项目。各市州、县市区金融办,在开展现场监管工作前,应逐级将现场监管工作方案报省政府金融办、各市州金融办备案;(2)成立监管组。根据监管工作任务配备监管工作人员,成立监管工作组,确定监管工作组组长和成员。监管工作组至少应由两名监管工作人员组成,保证各项监管内容均有适当形式的复核和监督。必要时可以从中介机构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协助监管。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具有独立开展现场监管工作的资格,其受
47、托从事现场监管工作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部门承担,但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对所从事工作的真实性、客观性负责。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过部门的主要领导批准。(3)信息搜集与研究。监管工作组在开始监管工作前要认真研究融资性担保机构非现场监管工作材料,对被查机构监管项目进行详细分析,必要的可采取机构自查、问卷调查、相关部门和机构座谈等方式获取被查机构信息,对需要进行现场监管工作的事项做出初步判断。(4)召开现场监管工作准备会议。开始现场监管工作前,工作组组长应组织监管工作成员召开现场监管工作准备会。会议内容应当包括:介绍被监管机构的基本情况和历次监管工作情况等;研究讨论搜集到的被监管机构信息并决定具体实施监
48、管的步骤和方法;学习与监管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金融、财会、法律等业务知识、监管工作方法和技巧等。(5)发出现场监管通知书。开始现场监管前,监管工作组应开具现场监管通知书,报所在部门领导审批后加盖部门印章;监管工作组应在开展监管工作前向被查机构递交现场监管通知书;被监管机构收到现场监管通知书后应填写送达回证并由收到人签字。(6)进驻。现场监管工作组应按现场监管通知书指定的时间进入被查机构实施现场监管工作。 表明身份及监管意图; 进点会谈;- 27 - 调阅资料; 现场审查或查勘; 调查取证; 制作并填写工作底稿; 填写现场监管事实确认书; 形成监管事实与评价; 现场监管总结会谈 ; 结束现场作业
49、。3、换证。(五年一次)(1)书面通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开展换证工作;(2)获证机构换发许可证时,应向省政府金融办提供下列材料: 按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1066 号)文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机关的有关批准文件; 机构介绍信(市州金融办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经办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旧的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应提供在监管部门指定的省内主流新闻媒体上刊登的“旧证作废”公告)。 机构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4)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机构,书面说明理由,责令限期整改;(5)将审核换证资料及旧证等相关资料归档。五、监督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