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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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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2135 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 助经费发放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八月一日云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退役士兵安置改革需要,扶持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自主就业,规范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的发放管理工作,促进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2、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补助是指由省、州(市)、县(市、区)财政共同负担,专项用于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第三条 退役士兵到安置地县级以上政府负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2部门报到并经当地民政部门审查档案合格同意接收后,退役时由部队发给退役金的,方可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第四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全省农村信用社代理。第五条 全省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和农村信用社应密切协作,各负其责,切实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的发放管理工作。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择自主就业符合在全省安置的退役士兵。第二章 主管部门职责第七条 省财政部门负责省承

3、担的经济补助经费的安排和下达,并对全省经济补助经费实施监督检查。州(市)财政部门负责转拨省级经济补助经费,并安排下达本级承担的经济补助经费,对所属县(市、区)财政部门经济补助经费实施监督检查。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转拨上级财政安排下达的经济补助经费,并安排和拨付本级承担的经济补助经费,对经济补助经费实施监督检查。第八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安置方式资格审查。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编制当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计划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对全省经济补助经费实施监督管理。州(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向上一级民政部门上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计划。第九条 全省农村信用社按照有关财经规定和代理协议做好

4、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的社会化发放工作。第三章 发放范围及标准第十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役士兵,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一)退役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 12 年退役的士官。3(二)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 规定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三)因战致残被评为 5 级至 6 级残疾等 级符合退休安置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自主就业的中级以上退役士官。(四)2011 年 11 月 1 日以前入伍,按照入伍 时国家规定准予安排工作,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第十一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按照部队发放的士兵服现役每满 1 年发给 45

5、00 元的退役金基本标准的 80比例计发。退役士兵每服现役满 1 年,省补助 1200 元,其余部分由各级财政补足,省经济补助标准随着国家退役金标准变化适时调整。各州(市)、县(市、区)也可结合实际,在不低于省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建立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第十二条 服现役年限从批准入伍之日起算,到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服现役年限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数不满 6 个月的按照半年计算,超过 6 个月不满 1 年的按照 1 年计算。第四章 发放程序第十三条 省经济补助经费由省财政下达各州(市) 财政。第十四条 各州(市)财政将本级安排和省经济补助经费下达到所属县(市、区)财政部门。县(市、区)财政将本级安

6、排和上级下达的经济补助经费划拨到县(市、区)农村信用社。第十五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在审核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档案后,填写年度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审核表,制作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名册。经退役士兵本人签字后将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名册报县(市、区)财政部门。第十六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基础信息提供给县(市、区)农村信用社,县(市、区)农村信用社负责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开设个人专用卡帐户,在规定时限内将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及4时、足额、安全划入退役士兵个人专用卡。第十七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到县(市、区)民政部门领取个人专用卡,凭个人专用卡到县(市、区)农村

7、信用社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对因发生意外事故、遭遇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退役士兵本人不能办理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的,经县(市、区)民政部门确认后,可以委托代理人领取。第五章 经费管理第十八条 省民政厅每年月 30 日前向省财政厅提供下年度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计划,并按照省经济补助经费标准拟制下年度省经济补助经费预算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批。各州(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本年度接收安置退役士兵计划、省经费补助标准、财政承担比例和当地财政预算管理程序报批本地下年度经济补助经费预算方案。第十九条 经济补助所需经费,先从各级财政收取的退役士兵转移安置金剩余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各级财政予以补齐。第二十条 经济补助经费坚持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发放到人的管理使用原则,由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按照实际开支数编报决算,列入当年退役士兵“安置费” 科目下 “退役士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项目,逐 级审核汇总后上报省 财政厅。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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