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2007 年)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公有住房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的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过户。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图章;(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三)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户籍迁出本市的
2、,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签订的同意过户协议公证书。(六)过户申请书。过户申请人为 18 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过户的,可以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过户,并提交经公证的代理履行承租房屋义务的保证书。没有符合过户条件的,出租人可以收回该公有住房使用权。第三条 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没有符合第二条规定过户条件的,承租人的兄弟姐妹等在本市主要报纸刊登公告,公告三个月期满无异议的,提交具结书后可以申请过户。2第四条 夫妻离婚涉及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的,应当按照法院判决书或者离婚协议书办理。申请办理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
3、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图章;(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三)过户申请书;(四)诉讼离婚的,提交法院判决书或者法院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协议离婚的,提交经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条 在同一套或者同层毗邻非成套公有住房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同一承租人或者与其配偶、子女、父母分别承租的,可以申请办理并户。公有住房使用权并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图章;(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三)并户申请书;(四)承租人与配偶不是同户籍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承租人与子女、父
4、母不是同户籍的,提交子女、父母关系公证书。第六条 承租人或者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可以申请分户,但不得将成套独用住房变为成套伙用住房。夫妻离婚涉及公有住房使用权分户的,应当按照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3书或者离婚协议书办理。公有住房使用权分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图章;(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三)分户申请书;(四)分户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书面证明;(五)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同意分户的书面证明;(六)诉讼离婚分户的,提交法院判决书或者法院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协议离婚分户的,提交经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 。第七条 公有住房承租人为改善居住条件,已购买其他住房,需要转让公有住房使用权的,在征得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同意后,可以申请公有住房使用权置换。公有住房使用权置换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图章;(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三)置换申请书;(四)配偶及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同意置换的书面证明;(五)承租人或者配偶及其与承租人同户籍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的子女、父母两年内(以发票日期为准)购买其他住房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购买商品房的,提供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契税发票;购买二手私产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发票;购买公有住房使用权的,提
6、供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和置换手续费发票;4(六)置换双方签订的公有住房置换协议书;(七)承租人与配偶不是同户籍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 不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承租人可以通过公有住房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经营管理单位、置换经营单位回购或者代理转让的形式变更承租人。中介机构未征得公有住房产权人同意,不得代理公有住房置换业务。公有住房回购或者代理转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图章;(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三)回购或者代理转让申请书;(四)配偶及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同意回购或者代理转让的书面证明;(五)承租人与配偶不是同户籍的,提交结婚证
7、(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公有住房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经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核查申请人提交的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相关证明、材料。市内六区直管公有住房由市房产总公司负责核查,其他区县直管公有住房由住房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核查。单位自管产住房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核查。经营管理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的证明、材料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营管理单位可以委托置换经营单位负责核查公有住房置换的证明、材料,办理公有住房置换手续。5第十条 有下列情
8、形之一的,不得变更公有住房承租人:(一)没有合法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的;(二)变更承租人后成套独用住房变为成套伙用住房的;(三)拖欠房屋租金的;(四)擅自拆改房屋结构的;(五)有使用纠纷或者租赁纠纷的;(六)没有本市城镇户籍的。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07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 2004 年 6 月 29 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房管2004298 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公有住房过户协议书(略)2.公有住房承租保证书(略)3.天津市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申请书(略)4.天津市公有住房使用权分户申请书(略)5.天津市公有住房使用权并户申请书(略)6.天津市公有住房使用权置换、回购或者代理转让申请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