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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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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 36 号沈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业经 2012 年 10 月 9 日市人民政府第 68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 2012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市长:陈海波二 一二年十一月一日沈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沈阳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沈阳综保区)的管理,保障沈阳综保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沈阳综合保税区的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沈阳综保区的开发、建设、运营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沈阳综保区主要开展存储进出口货物和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国际转口贸易,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国际中转,

2、检测和售后服务维修,商品展示,研发、加工、制造,港口作业等业务。第四条 沈阳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综保区管委会)为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负责沈阳综保区有关行政事务的统一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和实施沈阳综保区中长期发 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二)组织实施沈阳综保区开发建设;(三)按照规定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的委托,负责沈阳综保区行政审批工作,为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2(四)支持协助海关等监管部门在沈阳 综保区推行通关便利措施,创新监管模式;(五)指导沈阳综保区功能开发,促进 投资环境和公共服务的完善,吸引投资,推动制造、现代服务等产业发展;(六)协调沈阳综保区周边区、县(市)及市人民政

3、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加强沈阳综保区公共事务管理;(七)行使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综保区管委会根据国家、省和市的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规划,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沈阳综保区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建设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六条 综保区管委会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产业发展战略以及沈阳综保区功能开发的需要,制定并公布沈阳综保区产业发展导向。综保区管委会应当按照沈阳综保区的 财力安排,制定鼓励重点产业发展的财政扶持等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第七条 沈阳综保区重点发展低碳环保、高技术、高附加值,具有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按照外向型经济规律,培育发展一批

4、具有全球影响力和创新型企业的国际知名品牌。第八条 综保区管委会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享有部分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并接受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在沈阳综保区内实施下列行政审批事项:(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三)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核发建设项 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等建 设项目供地的预审,但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建设项目占用未利用地的除外;(五)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建设工程施工 许可审批以及临时占用3道路、挖掘道路的审批;(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 保设施竣工验收以及排污许

5、可的审批;(七)国有资产管理、处置、国有产权变动 的审批;(八)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初审;(九)企业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审批;(十)民办非企业成立、变更及注销初 审;(十一)其他需要委托的事项。行政审批事项委托的具体内容,由综 保区管委会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委托书中予以明确。综保区管委会应当将接受委托实施行政 审批事项的情况报送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综保区管委会实施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九条 在沈阳综保区设立企业和办事机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按照规定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第十条 在沈阳综保区设立的企业经海关核准后,可以与海关联网进

6、行电子数据交换,实现无纸通关作业。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可以根据海关规定 实行分批送货、集中报关:(一)沈阳综保区内货物出区进入国内;(二)国内货物进入沈阳综保区;(三)沈阳综保区与本市其他海关特殊 监管区域之间进行货物流转。第十二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沈阳综 保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第十三条 从境外进入沈阳综保区的货 物,按照海关规定予以保税,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从沈阳综保区运往境外的 货物免征出口关税。第十四条 沈阳综保区内企业在区内加工、生产的货物,凡属于货物直接出口的,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4从沈阳综保区进入国内销售的货物,按照 货物进口

7、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照货物实际状态征税。沈阳综保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收增 值税和消费税。第十五条 国内货物进入沈阳综保区视同出口,由沈阳综保区区外企业按照现行税收政策办理退税。沈阳综保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 电、气,准予退还所含的增值税。第十六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应当依法受理报检、检验检疫、签证和放行,并实施集中检验检疫、分批核销放行的便利化措施。沈阳综保区内企业之间销售、转移进 出口应检物,免予实施检验检疫;经沈阳综保区转口的应检物出境,免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沈阳综保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入区内的 仓储物流货物以及自用的办公用品、出口加工所需原

8、材料、零部件免予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第十七条 海关等监管部门应当在沈阳综保区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对诚信评价高的区内企业适用通关等方面的便利措施。第十八条 区内企业按照境内区外外汇管理规定开立、使用和关闭外汇账户。按照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区内企业对境外支付货款,不进行进口付汇总量核查管理。区内企业向境外出口货物,在海关办理保税货物出境备案的,收汇后无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第十九条 综保区管委会应当保证出入区人员和运输工具正常、有序通行。人员和运输工具出入区,必须凭专用通行证件在指定通道出入,并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第二十条 综保区管委会应当为区内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区内企业的设立、登记和投资等活动所

9、涉及的各项行政许可,应当在沈阳综保区内完成。沈阳综保区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应 当简化程序、缩短期限、减少层级、优化流程,不断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第二十一条 沈阳综保区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和科5学论证制度。有关沈阳综保区建设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机关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媒体公开征集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并组织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论证。第二十二条 综保区管委会应当完善企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企业信用信息的数据库和公共服务平台,推广使用企业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培育信用产品的应用市场。第二十三条 综保区管委会应当会同海关、检验检疫、边检、外汇、民

10、航、口岸服务、工商、税务、公安等单位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为企业提供便捷服务。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为沈阳综保区内的组织和个人开展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提供便利,支持企业在境外开展生产、研发、服务、投资等跨国经营活动。综保区管委会应当组织开展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科技园区的合作,推动人才交流、协同创新和产业合作。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多种方式,主动公开对沈阳综保区建设所采取的支持措施的适用范围、标准和条件、申请程序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方便组织和个人查询。第二十六条 综保区管委会应当支持、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在沈阳综保区内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综保区管委会通报行政执法情况。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2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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