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 州 医 学 院 聘 请 名 誉 教 授 、 客 座 教 授 暂 行规 定 为 了 提 高 我 院 教 学 科 研 水 平 ,促 进 与 国 内 外 学 术 界 的广 泛 交 流 和 提 高 我 院 的 知 名 度 ,欢 迎 国 内 外 知 名 专 家 学 者到 我 院 兼 任 教 学 科 研 工 作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 一 、聘 请 对 象 条 件 (一 )名 誉 教 授 名 誉 教 授 是 我 院 授 予 国 内 外 有 相 当 影 响 和 地 位 的 专 家学 者 的 荣 誉 性 学 术 称 号 ,聘 请 对 象 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1、具 有 博 士 学 位 或
2、 教 授 职 称 (或 相 当 职 称 的 研 究 人 员 ),社 会 各 界 知 名 人 士 可 不 受 此 条 限 制 ; 2、知 名 度 高 ,曾 在 某 一 学 科 或 领 域 取 得 重 大 成 就 ,获 得国 际 同 行 公 认 ; 3、能 在 学 科 建 设 、科 研 协 作 、国 际 学 术 交 流 或 学 校 建 设与 发 展 等 方 面 发 挥 重 要 作 用 。 (二 )客 座 教 授 客 座 教 授 应 为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的 国 内 外 知 名 专 家 学 者 : 1、具 有 博 士 学 位 或 教 授 职 称 (或 相 当 职 称 的 研 究 人 员 ),社
3、 会 各 界 知 名 人 士 可 不 受 此 限 制 ; 2、学 术 水 平 高 ,有 较 高 知 名 度 ,在 某 一 学 科 领 域 取 得 较大 成 就 ; 3、能 对 我 院 的 学 科 建 设 、教 学 和 科 研 工 作 等 给 予 具 体指 导 ; 4、每 年 来 院 讲 学 或 进 行 学 术 交 流 不 少 于 一 次 。 二 、职 责 名 誉 教 授 :对 教 学 、科 研 、学 科 建 设 或 学 院 的 发 展 等 进行 指 导 。 客 座 教 授 :进 行 学 术 交 流 、专 题 讲 座 或 报 告 。 三 、聘 期 名 誉 教 授 为 终 身 制 ,客 座 教 授
4、 一 般 为 2 3 年 ,期 满 后如 因 工 作 需 要 ,经 批 准 可 办 理 续 聘 手 续 。 四 、聘 请 程 序 (一 )聘 请 部 门 根 据 教 学 、科 研 及 学 科 建 设 工 作 的 实 际需 要 ,提 出 拟 聘 人 选 。 (二 )由 本 学 科 或 相 近 学 科 两 名 以 上 的 教 授 ,对 拟 聘 人选 的 学 术 水 平 及 聘 任 期 间 的 工 作 计 划 进 行 评 议 ,提 出 评 议意 见 (名 誉 教 授 不 受 此 限 制 )。 (三 )聘 请 部 门 填 写 申 报 表 (见 附 件 ),提 出 拟 聘 意 见 ,经学 院 人 事 处 审 核 后 ,报 学 院 领 导 审 批 。 聘 请 外 籍 人 士 、港 澳 台 同 胞 须 经 学 院 外 事 办 审 核 ,并 协助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 (四 )学 院 领 导 审 批 后 ,由 人 事 处 以 学 院 名 义 聘 请 。 五 、本 规 定 解 释 权 在 学 院 人 事 处 。 六 、本 规 定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试 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