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诸暨市卷烟零售网点布局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管理,合理布局卷烟零售网点,保障卷烟经营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诸暨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卷烟零售网点按照人口数量、密度、卷烟消费量等情况,实行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第三条 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一)城区(二环线以内,包括二环线)卷烟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少于50 米;居民区除 50 米间隔距离外,按居住人口每 300 人设立一个;(二)镇乡(集镇)街道卷烟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少于 40 米,且平均每个卷烟零售点覆盖人数不少于 30
2、0 人;(三)农村自然村按人口比例设置零售点,人口在 200 人以下的只设1 个零售点,200 人以上的每超 200 人可增设 1 个零售点;(四)集贸市场、综合性市场内的卷烟零售点从严控制,不超过总经营户数的 1%,一般在 3 家以内,并保持合理间距,不得集中经营。集贸市场、综合性市场内能朝市场内、外同时营业的商铺,应当同时符合市场内外间隔距离的规定;2(五)与经营烟酒、副食品相关的;(六)属省政府推行的千镇连锁超市和万村放心店工程的卷烟零售点以及营业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或营业面积在 1000 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或具有一定规模的烟草连锁商店可不受上述卷烟零售网点数量
3、、间隔距离的限制。其他情况确实比较特殊的,在准入条件上可适当放宽。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间隔距离要求可作减半认定:(一)有规范经营示范作用的连锁经营企业;(二)营业面积在 200 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或营业面积在 5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 ;(三)残疾人且情况确实比较特殊的;(四)原自有房产的已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城镇房屋拆迁等原因需要重新办证的。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立卷烟零售点:(一)中小学校内、与中小学校门口相距 50 米范围内的商店;(二)经营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的场所;(三)各类回收、寄售商店;(四)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不符合合理布局要求的其他情形。3第六条 原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如对其经营场所实施装潢、改建的,应当符合本规定合理布局的要求。第七条 原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需移动少量距离,新址与其他卷烟零售点的间隔距离比原间距增加的,可作变更处理。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的间隔距离,是指经营场所门面之间的最近通行距离。本规定所称的营业面积,是指实际用于营业场所的面积,不包括仓库、车库等辅助设施的面积。第九条 本规定由诸暨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规定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原诸暨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