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员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管理办法第一条 总则1. 为加强公司女员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管理,保护公司以及员工双方合法权益,建立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工作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办法。2. 本办法适用于博胜互动全体员工。第二条 孕期管理1. 如员工有计划生小孩,需提前 3 个月告知部门领导以及公司人事部,以便人事部做好相关工作安排。如员工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将不享受本条第 3 条款福利。2. 如员工计划外怀孕,应在发现自己怀孕后 48 小时内及时告知部门领导以及公司人事部,以便人事部做好生育保险申报以及员工工作安排等准备工作。如员工未履行及时告知义务,将不享受本条第 3 条款福利。3. 孕期员工上班车程
2、离公司半个小时以内的,可推迟半个小时上班,提前半小时下班;上班车程离公司半小时以上的,可推迟 1 小时上班,提前半小时下班,算正常劳动时间。(须提交生育证至人事部备案)4. 员工在孕期或产后如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现有工作者,应提前 1 个月跟部门领导及人事部沟通,共同协商安排工作变动;员工亦可主动提出离职。5. 孕期员工如决定产后停止工作的,应在产假结束前提前 3 个月告知部门领导及人事部,并提交离职报告按照公司离职流程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如员工在产假结束后未按时上岗且未做任何说明的情况下,公司将按照员工自动离职处理。6. 孕期员工例行产检的,产检时间计为正常工作时间;如非例行产检则按照病假计算。
3、(须提交产检报告复印件报人事部备案)。例行产检为:怀孕七个月28 周以前,每四周一次; 怀孕八-九个月29-35 周,每二周一次;怀孕第十个月36 周以后,每一周一次。7. 公司有孕期员工时,其他员工请勿在公司公共场所吸烟,有怀孕员工出席的会议等各种场所,请勿吸烟。第三条 产期管理1. 产假是指在职员工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延长至 120 天。2. 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 90 天的产假,24 周岁晚育者增加晚育产假 30 天,难产者(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水术者)增加产假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4、15 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增加产假 30 天。3. 女职工怀孕 2 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 15 天;怀孕 2 个月以上 4 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 30 天;怀孕 4 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 42 天。4. 男职工配偶生育的可享受护理假 3 天。配偶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享受护理假 15 天。5. 产假及男职工护理假需提供的证件: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6. 产假、护理假包括双休日、法定节假日。7. 怀孕 7 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公司批准,可提前 2 个半月请产假。8. 产假期间工资变更为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支付,
5、具体支付标准依据长沙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长政发200425 号),长沙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长政发200718 号)规定发放。生育津贴由公司先行垫付,按月发放。第四条 哺乳期管理1. 女职工在小孩出生至满一周岁期间,公司在每个工作日内给予其一小时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按照公司实际情况,哺乳时间为可推迟一小时上班或者提前一小时下班,每多哺乳一个婴儿的,可增加三十分钟。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需提交小孩出生证报人事部备案。)2. 女职工享受国家规定产假期满后(产假具体天数见本办法第三条第 2 条款),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
6、,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公司批准,最长可请哺乳假 2 个月。哺乳假包括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在内。哺乳假工资按照基本工资 70%发。第五条 生育保险1. 怀孕 5 个月以后至分娩前、或终止妊娠需住院治疗的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须提供医保手册、生育证(终止妊娠女职工带结婚证),并指定一家定点医院报人事部,以便人事部为其在社保局办理生育保险登记。2. 参保女职工产假期满后 3 个月之内,即最长申领期限为分娩后 8 个半月;参保男职工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申领期限为分娩后 6 个月内)提供享受待遇人员的以下资料并填写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申领表报人事部,以便人事部为其申请生育津贴或生育补助金:(1)医保手册;(
7、2)生育证;(3)婴儿出生证;(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5)夫妻双方身份证;(6)结婚证;(7)住院病案首页复印件(加盖医院章);(8)诊断证明书;(9)住院费用明细发票;(10)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无经济收入证明(由户口所在地村或社区委员会出具);(11)失业女职工的失业保险金领取证。3. 申报生育医疗费用报销需提供人事部如下材料:(1)医保手册;(2)生育证;(3)婴儿出生证;(4)住院病案首页复印件(加盖医院章);(5)诊断证明;(6)住院费用明细发票。第六条附则1. 员工在三期内,因自身原因,无法胜任现有工作的,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员工的工作内容或者岗位进行调整。如调整后员工仍然无法胜任工作者,公司可以与员工共同协商解除劳动关系。2.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国家、长沙市相关法律法规而定;3. 如本管理办法与国家、长沙市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以国家、长沙市相关法律法规为准;4.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公司人事部。5.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