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制改革与税收政策解读,山东财政学院 神方立 Email:,第一部分 我国税收制度改革,一、“十五”期间税制改革综述 二、“十一五”期间税制改革的重点 三、2006年税改动态 四、企业所得税改革的内容及影响 五、增值税改革的内容及影响,“十五”期间税改综述,一是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 ,标志着延续了2600年的农业税从此退出了历史舞台。 二是积极实施出口退税改革。从2002年起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全面推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2004年实行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实现了“新账不欠,老账要还”,2005年进一步完善了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款的机制,五年累计办理出口退税和免抵调库1
2、1941亿元。三是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截至去年底累计办理抵扣退税40多亿元。 四是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五是调整和完善了消费税政策 。,“十一五”期间税制改革的重点,1.改革增值税制度,实现增值税转型,将设备投资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2.完善消费税,适当扩大税基;3.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促进企业公平竞争;4.改进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5.调整和完善资源税;6.适时实施燃油税;7.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稳步推进物业税,相应取消相关收费。,2006年税改动态,1.制定车船税暂行条例2.修订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3.完善与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相配套的管理制度4.
3、修订发票管理办法,企业所得税改革(两税合一),一、关于税种名称:法人所得税 二、关于纳税人:法人,引入国民企业和非国民企业概念 三、关于税前扣除项目及其标准 四、关于税率: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4-26% 五、关于税收优惠坚持两大方向一是坚持产业导向为主,兼顾区域性的税收优惠。二是坚持间接优惠为主,直接优惠为辅。,六、关于过渡期过渡期确定的原则:老企业老办法,新企业新办法过渡期年限:5年 七、关于反避税制度的完善(俞光远)一、为了防范关联方之间利用关联交易避税,对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当采取“以独立企业公平交易原则”为准的转让定价规则。二、为了防止企业控制人通过选择权益性和债权性投资方式收
4、取过多利息而侵蚀税基的做法,应当引入防止资本弱化的规则。三、为了防范利用避税区进行避税行为的大量发生,应当建立反利用避税地避税的制度。,增值税改革,一、改革内容增值税由目前的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对设备投资纳入抵扣范围。 二、目前的增值税转型改革面临两个抉择一是不等企业所得税改革,单兵突进。二是与企业所得税改革联动。 三、增值税转型对企业净利润的影响四、增值税转型受益的资本密集型企业,推进两项改革 打消两个顾虑,两个疑虑:一是增值税转型改革会不会对现在的投资过热现象或者以后将可能出现的投资过热产生一定的推动效应;二是企业所得税改革后对外资的吸引力会不会有所降低。,第二部分 我国税收政策解读,一、税
5、收政策解读的必要性 二、税收政策解读的方法 三、流转税政策解读 四、所得税政策解读 五、其他税政策解读,税收政策解读的必要性,1.依法纳税的需要(纳税遵从)2.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需要3.进行纳税筹划的需要4.税务总监的职责,案例分析生产商为了激励经销商多销售自己的产品,多采取返利销售方式。根据税法规定,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准冲减销售额纳增值税,也不准在所得税税前列支,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目前有些经销商采取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单或者向供货商开具服务业普通发票方式获取返利. 问题这种做法是否可行?,税法关于折扣销售的规定,增值税: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是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普通发票或增值税
6、发票的开具方法相同),可以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企业所得税: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是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普通发票或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方法相同),可以从销售额中扣减折扣计算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国税函【1997】472号 1997.8.22),案例分析商业企业改变原来收取返利办法,代之以多收进店费、柜台费,降低与销售额(量)挂钩收取的返利比例方式,降低了税负。 问题这种做法是否可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 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
7、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发2004136号 发文日期 2004-10-13,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四、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案例分析企业销售房地产,按照规定应当缴纳营业税及
8、其附加税费等,有什么办法可以做到不纳这部分税款? 纳税筹划方案 先作投资,后再做销售股权处理 问题 你认为是否可行?,税收政策链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2191号 发文日期 2002-12-10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三、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案例分析 某企业拖欠华夏商贸公司货款200万元,以闲置的机械设备一套抵债(设备现值200万元)。
9、华夏商贸公司如收回后直接销售,应依法按4%的征收率减半计算缴纳增值税,企业为避免纳这部分税款,听取一事务所建议将机械设备收回作固定资产后,再按200万元的价格销售。 问题这样操作是否可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229号 发文日期 2002-3-13,一、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
10、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应税固定资产,增值税问题解答 国税函【1995】288号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的征收率收增值税。,问题纳税人销售非固定资产类旧货是否纳增值税呢?,税收政策解读的方法,一、及时获取,把握立法精神(目的) 政策解析企业所得
11、税计税工资调整.doc 政策解析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二、仔细研读,准确把握条款细节 政策解析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doc,基本案情某企业因设备落后,产品技术含量低,产品滞销,准备进行设备技术改造。那么应注意哪些问题呢? 1.国产设备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必须是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中所列明的技术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 2.资金必须是自筹的。 3.企业所购置的设备必须是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生产经营性机器、机械以及运输工具、设备、器具等。 4.应取得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 5.应在技改项目批准立项后两
12、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申请报告。 6.注意技改投资的时机,三、全面掌握,理清相关政策及其变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186号 2006-01-23 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税发20068号 2006-01-18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发200536号) 2005-11-09 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 四、分析影响,寻求对策,正确适用(运用) 五、熟悉会税差异,正确进行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有关反避税政策、信息解读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度反避税工作的通知 反避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在港签署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曝光9起涉税违法案件 2006-04-20 一、“黑津冀”系列虚开发票案 二、“晋鲁”虚开发票偷税案 三、广东省十八宝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偷税案(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和偷税案) 四、湖南省“1.13”制贩假发票、假完税证案 五、江西金盛皮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六、河南省“7.02”虚开发票案 七、浙江省临海市翔诚饰品有限公司骗税案 八、浙江省温州市陈伟良等人虚开倒卖运输发票案 九、湖南长沙三兆实业有限公司涉税案(转让定价),2006年税务
14、机关执法重点,1.重点查处利用海关完税凭证、废旧物资发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和交通运输发票骗抵税款的违法案件。还要查处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可抵扣票的“中间人”,加大对受票方的检查力度。2.加大对假出口、以次充好、低价高报以及利用小规模纳税人货物、未缴税或缴税不足货物进行骗取出口退税活动的打击力度。3.重点查处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同地区之间的税负差异偷逃企业所得税问题,对长期亏损经营、跳跃式盈亏的企业和有线索的跨国经营、国内连锁经营以及汇总缴纳的企业进行重点检查。,第二部分 流转税政策解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65号 2005-11-28 二、企业在委托代销
15、货物的过程中,无代销清单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一)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二)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七、运输发票抵扣问题(一)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东北以外地区固定资产除外)通过铁路运输,并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如果铁路部门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但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栏或备注栏注有该纳税人名称的(手写无效),该运输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允许计算抵扣进
16、项税额。(四)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凡附有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运输清单,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五)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附有运输清单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除外)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计算机软件增值税,基本案情济南市某铝合金门窗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工铝合金门窗销售并负责安装,按混合销售行为纳增值税,税负很重,如何降低其增值税税负? 相关法律链接 政策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doc,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17、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02号 2006-08-03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200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2号)同时废止 。,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综合利用产品目录,2001年政策 木竹纤维板 木竹刨花板 细木工板 木竹片/地板块 木旋制品 水解酒精/糠醛 饲料酵母/针叶饲料 木炭/活性炭/栲胶,2006年政策 木(竹)纤维板木(竹)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
18、炭棒,基本案情某人造板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中密度纤维板(人造板),该公司主要从当地木材加工点采购木片,通过生产加工后制造成人造板出售。该公司采购的木片基本是由当地的一种细小的木种加工的,该木料基本属于一种薪材类. 问题该公司如何利用财税2006102号政策?纳税人直接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纳税人外购的已享受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木片为原料生产的中密度纤维板不属于财税200172号文件规定的综合利用产品,不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国税函2005826号),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2001171号)自2001年
19、1月1日起,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种植业、林木种子、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的范围,根据财税字1997049号文件的规定确定。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049号)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的免税农林产品初加工的范围包括纤维板(含中密度纤维板)、洗木工板(含复合板),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 有关政策,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 2.财政
20、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营业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7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74号) 4.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一、现行政策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财税200675号)
21、 二、普通住房及非普通住房的有关标准 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2.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 (国办发200526号),三、购买房屋的时间认定和发票的开具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个人对外销售住房,应持依法取得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到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开具发票”(国税发200
22、589号)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国税发2005172号 ),四、对非普通住房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对个人购买的非普通住房超过规定年限对外销售的,“在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时,需提供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 (国税发200589号) 五、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相关规定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购买时间按发
23、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买时间确定。(国税发200517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114号 2006-08-17 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务承包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493号2006-05-24 建筑安装企业将其承包的
24、某一工程项目的纯劳务部分分包给若干个施工企业,由该建筑安装企业提供施工技术、施工材料并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劳务由施工企业的职工提供,施工企业按照其提供的工程量与该建筑安装企业统一结算价款。按照现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施工企业提供的施工劳务属于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因此,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第三部分 所得税政策解读,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5200号 2005-12-15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财税20061号 2006-01-09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
25、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31号 2006-03-06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税发200656号 2006-04-18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6103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26号 2006-09-0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解读,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国税发2005200号 2005.12.15 一、汇算清缴适用的企业范围实行查账征收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
26、亏损,都应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二、汇缴方式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采取企业自行申报的方法。纳税人可以自行汇缴申报,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代理汇缴申报。 三、汇缴时间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 四、汇算清缴内容及程序(纳税人申报程序) 1.准备阶段纳税人发生的需报税务机关审核或审批的税前扣除、投资抵免、减免税等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审批事项报批时限:根据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规定 备案事项报送资料时限:2006年4月底,2.申报阶段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
27、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3.结清税款阶段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纳税额的,应在汇算清缴期限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的税款超过全年应纳税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 注意: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申报错误的,可以重新申报。,五、汇算清缴填写和报送的资料纳税人(包括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及成员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三)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 (
28、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企业所得税新办企业 认定标准执行口径政策解析,一、首度明确了标准适用范围 二、详细确定了征管范围归属 三、解决了分支机构管理问题 四、限定了享受优惠政策条件 五、重申了相关概念以及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 财税20061号 2006-1-9,一、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标准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二、新办企业在享受企
29、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益性投资人及其关联方累计购置的非货币性资产超过注册资金25的,将不再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优惠。三、本通知自文发之日起执行。四、国税发1994229号中,有关“六、新办企业的概念”及其认定条件同时废止。,附:国税发1994229号六、新办企业的概念 新办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无到有组建起来的。原有企业一分为几、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都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二)应是1994年1月1日以后建立的。对于1993年底以前建立的企业,其享受的减免税优惠尚未到期,而该项减免税优惠又属继续
30、保留的,则其减免税期限应连续计算,执行到期为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6103号 2006-07-13,一、通知中关于新办企业的认定标准,适用于享受和不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所有内资企业。二、通知发布之日起,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的企业,不符合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按照企业注册资本中权益性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包括货币投资和非货币投资,下同)确定征管范围归属。,三、现有企业新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论其货币投资占了多大比例,均不得作为新办企业。五、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做如
31、下处理:(一)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利用转让定价等方法从关联企业转移来利润的,转移过来的利润不得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二)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其业务和关键人员是从现有企业转移而来的,其全部所得不得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案例热电企业),新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重要变化,一、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逻辑结构新申报表2006年4月18日(国税发200656号)修订,7月1日起全国统一使用。 与原申报表比较,新申报表在形式上的变化主要有:1.主表进一步简化,由原来81行减少到35行;2.附表进一步细化,由九类增加到十四类;3.针对会计与税收差异比较多的特点,新申报表在报表设计上还突出了对主
32、要纳税调整项目的反映。整个报表体系分为收入总额,扣除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和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四部分。,二、新旧纳税申报表的变化 (一)收入总额项目的变化1.新表的“销售(营业)收入”口径反映的是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视同销售又分为“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和“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 “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填报将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投资、分配、捐赠、抵偿债务等方面,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金额。,2.现金折扣在旧申报表中以“销售(营业)收入”的扣减项目填列,而在新的申
33、报表中明确纳税人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其他折扣以及销售退回,一律以净额反映在“主营业务收入”。 3.旧申报表中“投资收益”栏填报企业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债权投资的利息收入和股权投资的股息性所得。新申报表中该栏不用再填列存款利息收入(不再视作“投资收益” );应计股息性质的所得不用再进行还原,为被投资单位向纳税人的实际分配额。弥补亏损后剩余的应补税的投资进行还原.4.明确了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 5.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按现行政策执行,不能使应纳税所得额出现负数。但可以延续扣除。,(二)扣除项目的变化 新旧申报表变
34、化不大,与“销售(营业)收入”口径的变化相对应 。 (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项目的变化 1.重新明确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中所称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是指按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额。该数额是允许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的计算基数,未提供缴纳工会经费专用缴款收据的,计提的工会经费全额纳税调增。2.重新规定了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3.明确了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并入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应补税额,但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
35、政策调整,一、提高了税前扣除的工资定额标准 二、统一了计税工资口径三、明确了“工效挂钩办法”的适用范围 政策解析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调整.doc,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解析,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发布日期:2005.08.09 施行日期:自2005年9月1日起 一、关于企业财产的范围企业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与取得应纳税所得有关的全部资产。不包括: (1)与应纳税所得无关的非经营用资产损失; (2)资产准备金; (3)长期待摊费用。,二、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的分类 按损失原因分为: 1.正常损失(包括正常转让、报废、清理等); 2.非正常损失(包括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失,因人为管理责任
36、毁损、被盗造成损失,政策因素造成损失等); 3.发生改组等评估损失; 4.永久实质性损害。,三、税前自行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 1.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 2.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 注意 以上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四、须经审批的财产损失:(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 (2)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 (3)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 (4)存货
37、、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 (5)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 (6)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 (7)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 (8)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注意 1.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 2.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应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批,也可在年度终了后集中申报审批,但必须出据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的鉴定材料。 3.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
38、不得扣除。 问题 符合条件的债务重组形成的坏账是否需要审批?,第二十条 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申请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包括被政府责令关闭)、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死亡、失踪,其剩余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 (二)债务人逾期三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明表明已无力清偿债务; (三)符合条件的债务重组形成的坏账; (四)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 五.审批地点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不得实行层层审批,企业可向所在地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也可直接向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县(区)级税务机关
39、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做出审批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31号,一、对预售收入的预计营业利润率作了适当调整 二、规定了开发产品的完工标准。 三、对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标准作了原则规定 四、规定了成本费用项目核算和税前扣除原则 五、对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作出了新规定 六、对转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有了新规定 七、增加了防止资本弱化和关联交易的规定 八、对新办房地产企业减免税作了限制 九、对房地产企业税收征管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一、对预售收入的预计营业利润率作了适当调整。 一是将预售
40、收入的预计营业利润率修改为预计计税毛利率;二是按开发项目的性质将开发产品区分为经济适用房和非经济适用房。 二、关于完工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问题 (四)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开发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凡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开发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五)开发产品销售收入应按以下规定确认: 5.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先出租再出售的,凡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的,其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
41、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固定资产确认收入的实现;凡未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的,其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开发产品确认收入的实现。 六、关于开发产品视同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问题 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或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八、关于开发产品成本、费用的扣除问题 11利息。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2)开发企业向金融机构统一借款后转借集团内部其他企业、单位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开发企业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其支付的利息准予按税收有关规定
42、在税前扣除。,统借统还业务,金融机构,企 业 集 团,集团财务公司,企业A,企业B,企业C,借款,委托贷款,签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付息、还本,转付利息,付息,(3)开发企业将自有资金借给全资企业(包括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企业的,关联方借入资金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未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准予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数额内税前扣除。 (防止资本弱化) 十、关于适用减免税政策问题 根据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特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以销售(包括代理销售)开发产品为主的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十一、关于本通知适用范围和执行时间问题 本通知适用
43、于各种经济性质的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最新出口退税政策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02号 2006-07-12 一、明确了对一些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的规定。 二、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改只免抵不退税为允许在年底为企业办理应退税款。 三、对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设备及零部件实行退税政策。 四、对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前出口的货物允许退税。,三、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
44、和应退税额。对小型出口企业的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对上述各月的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 六、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设备及零部件(包括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企业在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以前购进的设备),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八、出口企业在办理认定手续前已出口的货物,凡在出口退税申报期期限内申报退税的,可按规定批准退税;凡超过出口退税申报期限的,税务机关须视同内销予以征税。 九、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细则解析,1.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1600元/月 2.按照国家规
45、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对高收入者的收入进行调节,实行双向申报,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2.从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
46、10号 2006-06-27一、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二、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
47、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三、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第四部分 其他地方税政策解读,一、土地增值税最新政策解读 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解读 三、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新政策解读,土地增值税最新政策解读,一、明确了普通标准住宅的标准 二、开发属于混合项目的还是要分开核算 三、转让旧房的计算操作性增强 四、分类预征,到期
48、清算,否则将受处罚 五、严格了土地增值税的征免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21号 2006-03-02 一、关于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和居民个人转让普通住宅的征免税问题“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一律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制定并对社会公布的“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的标准执行。纳税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土地增值额。在本文件发布之日前已向房地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并经税务机关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原来确定的普通
49、标准住宅的标准审核确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普通标准住宅,不做追溯调整。,注:普通标准住宅原来的标准规定,主要是区别于高级 公寓、别墅、度假村、高级小洋楼等,而在房屋面积、 售价等方面没有具体要求。,二、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