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税务代理指代理人接受纳税主体的委托,在法定的代理范围内依法代其办理相关税务事宜的行为。 税务代理人在其权限内,以纳税人 (含扣缴义务人)的名义代为办理纳税申报,申办、变更、注销税务登记证,申请减免税,设置保管账簿凭证,进行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等纳税事项的服务活动。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规 范 税 务 代 理 执 业 行 为 , 保 证 税 务 代 理 执 业 质 量 , 维 护 委 托 人 的 合 法 权益 , 促 进 税 务 代 理 事 业 的 健 康 发 展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2、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实 施 细 则 和 注 册 税 务 师 资 格 制 度 暂 行 规 定 的 有 关 规 定 , 制 定 本 规 程 。第 二 条 本 规 程 适 用 于 取 得 税 务 代 理 资 格 的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和 合 伙 制 税务 师 事 务 所 等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 简 称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 下 同 ) 接 受 纳 税 人 、 扣 缴 义 务 人 及其 他 单 位 和 个 人 ( 简 称 委 托 人 , 下 同 ) 委 托 , 代 为 办 理 的 各 项 税 务 事 宜 。 第 三 条 税 务 代 理 的 业 务
3、范 围 为 :( 一 ) 办 理 税 务 登 记 、 变 更 税 务 登 记 和 注 销 税 务 登 记 手 续 ; ( 二 ) 办 理 除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外 的 发 票 领 购 手 续 ;( 三 ) 办 理 纳 税 申 报 或 扣 缴 税 款 报 告 ; ( 四 ) 办 理 缴 纳 税 款 和 申 请 退 税 手 续 ; ( 五 ) 制 作 涉 税 文 书 ; ( 六 ) 审 查 纳 税 情 况 ; ( 七 ) 建 账 建 制 , 办 理 账 务 ; ( 八 ) 税 务 咨 询 、 受 聘 税 务 顾 问 ; ( 九 ) 税 务 行 政 复 议 手 续 ; ( 十 ) 国 家
4、税 务 总 局 规 定 的 其 他 业 务 。 第 二 章 税 务 代 理 关 系 的 确 立第 四 条 税 务 代 理 关 系 的 确 立 , 应 当 以 委 托 人 自 愿 委 托 和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自 愿 受 理 为前 提 。 第 五 条 委 托 人 提 出 书 面 或 口 头 的 委 托 代 理 意 向 后 ,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应 派 人 对 委 托 人的 基 本 情 况 及 委 托 事 项 进 行 了 解 。 重 点 应 了 解 委 托 人 的 生 产 经 营 、 销 售 、 纳 税 以 及 财务 会 计 制 度 等 情 况 。第 六 条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经
5、 过 了 解 , 对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 可 以 接 受 委 托 :( 一 ) 委 托 的 税 务 代 理 事 项 , 符 合 国 家 的 法 律 、 法 规 , 符 合 注 册 税 务 师 资 格制 度 暂 行 规 定 中 规 定 的 业 务 范 围 ; 第 1 页( 二 ) 委 托 人 能 全 面 、 真 实 地 提 供 税 务 代 理 工 作 所 需 要 的 生 产 、 经 营 情 况 和 有 关的 数 据 、 财 务 账 册 及 文 件 资 料 ; ( 三 )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对 委 托 人 委 托 的 事 项 具 备 相 应 的 承 办 能 力 。 第 七 条 税
6、 务 师 事 务 所 决 定 接 受 委 托 的 , 应 与 委 托 人 就 委 托 事 项 进 行 协 商 。 双 方 达到 一 致 意 见 后 , 签 订 税 务 代 理 委 托 协 议 。第 八 条 税 务 代 理 委 托 协 议 应 当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一 ) 委 托 人 及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和 住 址 ; ( 二 ) 委 托 代 理 项 目 和 范 围 ; ( 三 ) 委 托 代 理 的 方 式 ; ( 四 ) 委 托 代 理 的 期 限 ; ( 五 ) 双 方 的 义 务 及 责 任 ; ( 六 ) 委 托 代 理 费 用 、 付 款 方 式 及 付
7、款 期 限 ; ( 七 ) 违 约 责 任 及 赔 偿 方 式 ; ( 八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 ( 九 ) 其 他 需 要 载 明 的 事 项 。 第 九 条 税 务 代 理 委 托 协 议 自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 盖 章 时 起 即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 并受 法 律 保 护 。 第 十 条 税 务 代 理 委 托 协 议 中 的 当 事 人 一 方 必 须 是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 税 务 代 理 执 业 人员 不 得 以 个 人 名 义 直 接 接 受 委 托 。 税 务 代 理 执 业 人 员 承 办 税 务 代 理 业 务 由 税 务 师
8、事 务所 委 派 。第 十 一 条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应 根 据 委 托 事 项 的 复 杂 难 易 程 度 及 税 务 代 理 执 业 人 员 的 经验 、 知 识 等 情 况 , 将 受 托 业 务 委 派 给 具 有 胜 任 能 力 的 税 务 代 理 执 业 人 员 承 担 。第 十 二 条 税 务 代 理 委 托 协 议 在 履 行 过 程 中 如 遇 情 况 变 化 , 需 要 变 更 或 修 改 补 充 的 ,双 方 应 及 时 协 商 议 定 。第 十 三 条 税 务 代 理 委 托 协 议 约 定 的 履 行 期 满 , 双 方 如 有 续 约 意 向 , 应 及 时
9、协 商 并另 行 签 订 。 第 三 章 税 务 代 理 业 务 的 实 施第 十 四 条 税 务 代 理 业 务 的 实 施 是 整 个 税 务 代 理 工 作 的 中 心 环 节 , 税 务 代 理 执 业 人员 应 严 格 按 照 税 务 代 理 委 托 协 议 约 定 的 范 围 和 权 限 开 展 工 作 。 第 十 五 条 实 施 复 杂 的 税 务 代 理 业 务 , 应 在 税 务 代 理 委 托 协 议 签 订 后 , 由 项 目 负 责人 编 制 代 理 计 划 , 经 部 门 负 责 人 和 主 管 经 理 ( 所 长 ) 批 准 后 实 施 。 第 十 六 条 税 务
10、代 理 计 划 一 般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一 ) 委 托 人 的 基 本 情 况 ; ( 二 ) 代 理 事 项 名 称 、 要 求 及 范 围 ; 第 2 页( 三 ) 审 验 重 点 内 容 及 重 点 环 节 的 选 择 ;( 四 ) 采 取 的 方 法 及 所 需 的 主 要 资 料 ;( 五 ) 代 理 工 作 量 及 实 施 进 度 和 时 间 预 测 ; ( 六 ) 人 员 安 排 及 分 工 ; ( 七 ) 风 险 评 估 ; ( 八 ) 代 理 费 用 预 算 ; ( 九 ) 其 他 。 第 十 七 条 代 理 计 划 经 批 准 后 , 代 理 项 目 负
11、责 人 及 其 执 业 人 员 应 根 据 代 理 协 议 和 代理 计 划 的 要 求 , 向 委 托 方 提 出 为 完 成 代 理 工 作 所 需 提 供 的 情 况 、 数 据 、 文 件 资 料 。 必要 时 , 可 书 面 列 示 。 第 十 八 条 根 据 委 托 人 的 授 权 和 工 作 需 要 , 承 办 的 执 业 人 员 应 对 委 托 人 提 供 的 情 况 、数 据 、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 合 法 性 、 完 整 性 进 行 验 证 、 核 实 。 第 十 九 条 承 办 的 执 业 人 员 在 对 委 托 人 提 供 的 代 理 事 项 所 需 资 料 验
12、 证 、 核 实 的 基 础上 , 制 作 税 务 代 理 报 告 、 涉 税 文 书 等 , 经 征 求 委 托 人 同 意 后 , 加 盖 公 章 送 交 委 托 人 或主 管 税 务 机 关 。 第 二 十 条 税 务 代 理 报 告 实 行 三 级 审 核 签 发 制 , 即 代 理 项 目 负 责 人 、 部 门 经 理 、 经理 ( 所 长 ) 签 字 后 , 方 可 加 盖 公 章 送 出 。 第 二 十 一 条 代 理 项 目 负 责 人 、 部 门 经 理 、 经 理 ( 所 长 ) 应 为 执 业 注 册 税 务 师 。 执业 注 册 税 务 师 对 其 代 理 的 业 务
13、 所 出 具 的 所 有 文 书 有 签 名 盖 章 权 , 并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任 。 第 二 十 二 条 在 税 务 代 理 过 程 中 , 税 务 代 理 执 业 人 员 如 遇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 必 须 及时 向 所 在 的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和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报 告 :( 一 ) 现 行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没 有 明 确 规 定 或 规 定 不 够 明 确 的 ;( 二 ) 委 托 人 授 意 代 理 人 员 实 施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行 为 , 经 劝 告 仍 不 停 止 其 违法 活 动 的 ; ( 三 )
14、委 托 人 自 行 实 施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行 为 , 经 劝 告 仍 不 停 止 其 违 法 活 动 的 。第 二 十 三 条 代 理 项 目 实 施 中 的 责 任 , 应 根 据 协 议 的 约 定 确 定 。 凡 是 由 于 委 托 方 未及 时 提 供 真 实 的 、 完 整 的 、 合 法 的 生 产 经 营 情 况 、 财 务 报 表 及 有 关 纳 税 资 料 造 成 代 理工 作 失 误 的 , 由 委 托 方 承 担 责 任 ; 执 业 人 员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进 行 代 理 或 未 按 协 议约 定 进 行 代 理 , 给 委 托
15、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和 执 业 人 员 个 人 承 担 相 应 的 赔偿 责 任 。 第 四 章 税 务 代 理 工 作 底 稿第 二 十 四 条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应 建 立 税 务 代 理 工 作 底 稿 制 度 。税 务 代 理 工 作 底 稿 是 税 务 代 理 执 业 人 员 在 执 业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工 作 记 录 、 书 面 工 作成 果 和 获 取 的 资 料 。 第 3 页第 二 十 五 条 税 务 代 理 工 作 底 稿 应 如 实 反 映 代 理 业 务 的 全 部 过 程 和 所 有 事 项 , 以 及开 展 业 务
16、的 专 业 判 断 。 第 二 十 六 条 税 务 代 理 工 作 底 稿 要 依 照 税 务 代 理 事 项 的 内 容 和 要 求 编 制 。 应 当 内 容完 整 、 格 式 规 范 、 记 录 清 晰 、 结 论 准 确 。 不 同 的 代 理 事 项 应 编 制 不 同 的 工 作 底 稿 。 第 二 十 七 条 税 务 代 理 工 作 底 稿 的 基 本 内 容 包 括 : ( 一 ) 委 托 人 名 称 ; ( 二 ) 委 托 业 务 项 目 名 称 ; ( 三 ) 委 托 业 务 项 目 时 间 或 期 限 ; ( 四 ) 委 托 业 务 实 施 过 程 记 录 ; ( 五 )
17、 委 托 业 务 结 论 或 结 果 ; ( 六 ) 编 制 者 姓 名 及 编 制 日 期 ;( 七 ) 复 核 者 姓 名 及 复 核 日 期 ; ( 八 ) 其 他 说 明 事 项 。 第 二 十 八 条税 务 师 事 务 所 要 建 立 健 全 工 作 底 稿 逐 级 复 核 制 度 , 有 关 人 员 在 编 制 和 复 核 工作 底 稿 时 , 必 须 按 要 求 签 署 姓 名 和 日 期 。 第 二 十 九 条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要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税 务 代 理 工 作 底 稿 的 编 目 、 存 档 和 保 管工 作 , 确 保 工 作 底 稿 的 安 全 。
18、 第 五 章 税 务 代 理 工 作 报 告第 三 十 条 税 务 代 理 执 业 人 员 在 委 托 事 项 实 施 完 毕 后 ,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 法 规 的 要 求 ,以 经 过 核 实 的 数 据 、 事 实 为 依 据 , 形 成 代 理 意 见 , 出 具 税 务 代 理 工 作 报 告 。 第 三 十 一 条 税 务 代 理 工 作 报 告 是 税 务 代 理 执 业 人 员 就 其 代 理 事 项 的 过 程 、 结 果 ,向 委 托 人 及 其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或 者 有 关 部 门 提 供 的 书 面 报 告 , 包 括 审 查 意 见 、 鉴 定 结
19、论 、证 明 等 。 第 三 十 二 条 税 务 代 理 工 作 报 告 应 根 据 代 理 项 目 的 不 同 分 别 编 写 , 主 要 包 括 下 列 内容 : ( 一 ) 标 题 ; ( 二 ) 委 托 人 名 称 ; ( 三 ) 代 理 事 项 的 具 体 内 容 、 政 策 依 据 ; ( 四 ) 代 理 过 程 ; ( 五 ) 存 在 的 问 题 及 调 整 处 理 意 见 或 建 议 ; ( 六 ) 代 理 结 论 及 评 价 ; ( 七 ) 有 关 责 任 人 签 字 、 盖 章 。 第 三 十 三 条 对 外 出 具 的 代 理 报 告 , 由 承 办 的 具 有 注 册
20、税 务 师 资 格 的 执 业 人 员 签 字 ,经 有 关 人 员 复 核 无 误 后 , 加 盖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公 章 , 交 委 托 人 签 收 。第 4 页委 托 人 对 代 理 事 项 不 要 求 出 具 代 理 报 告 的 , 受 托 人 可 不 出 具 代 理 报 告 , 但 仍 应 保存 完 整 的 代 理 业 务 工 作 底 稿 。 第 三 十 四 条 税 务 代 理 工 作 报 告 必 须 资 料 真 实 可 靠 , 分 析 合 理 有 据 , 责 任 明 确 。 第 六 章 税 务 代 理 关 系 的 终 止第 三 十 五 条 税 务 代 理 委 托 协 议 约
21、 定 的 代 理 期 限 届 满 或 代 理 事 项 完 成 , 税 务 代 理 关系 自 然 终 止 。第 三 十 六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委 托 方 在 代 理 期 限 内 可 单 方 终 止 代 理 行 为 :( 一 ) 税 务 代 理 执 业 人 员 未 按 代 理 协 议 的 约 定 提 供 服 务 外 ;( 二 )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被 注 销 资 格 ; ( 三 )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破 产 、 解 体 或 被 解 散 。 第 三 十 七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在 代 理 期 限 内 可 单 方 终 止 代
22、 理 行 为 :( 一 ) 委 托 人 死 亡 或 解 体 、 破 产 ;( 二 ) 委 托 人 自 行 实 施 或 授 意 税 务 代 理 执 业 人 员 实 施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行 为 ,经 劝 告 仍 不 停 止 其 违 法 活 动 的 ; ( 三 ) 委 托 人 提 供 虚 假 的 生 产 经 营 情 况 和 财 务 会 计 资 料 , 造 成 代 理 错 误 的 。第 三 十 八 条 委 托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 一 方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终 止 代 理 行 为 的 , 提 出 终止 的 一 方 应 及 时 通 知 另 一 方 , 并 向 当
23、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报 告 , 终 止 的 具 体 事 项 由 双 方 协商 解 决 。第 七 章 税 务 代 理 业 务 档 案 的 管 理第 三 十 九 条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承 办 代 理 业 务 必 须 建 立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 保 证 税 务 代 理 档案 的 真 实 、 完 整 。第 四 十 条 税 务 代 理 业 务 档 案 是 如 实 记 载 代 理 业 务 始 末 、 保 存 计 税 资 料 、 涉 税 文 书的 案 卷 。 代 理 业 务 完 成 后 , 应 及 时 将 有 关 代 理 资 料 按 要 求 整 理 归 类 、 装 订 、 立 卷 ,
24、保存 归 档 。 第 四 十 一 条 税 务 代 理 业 务 档 案 包 括 : ( 一 ) 与 委 托 人 签 订 的 委 托 协 议 ; ( 二 ) 税 务 代 理 工 作 底 稿 、 重 要 文 字 记 录 、 各 种 财 务 报 表 、 计 算 表 、 汇 总 表 、 核对 表 ; ( 三 ) 本 所 人 员 从 事 代 理 业 务 所 出 具 的 各 类 审 核 意 见 书 、 鉴 证 报 告 、 说 明 书 、 报表 等 ; ( 四 ) 与 委 托 人 或 税 务 机 关 商 谈 委 托 业 务 时 形 成 的 有 关 文 件 、 会 议 记 录 等 书 面 资料 ; ( 五 )
25、委 托 人 的 基 本 情 况 资 料 及 有 关 法 律 性 资 料 ; ( 六 ) 其 他 有 关 代 理 业 务 资 料 。 第 四 十 二 条 税 务 代 理 业 务 档 案 需 妥 善 保 存 , 专 人 负 责 。 税 务 代 理 业 务 档 案 保 存 应不 少 于 五 年 。 第 5 页第 八 章 附 则第 四 十 三 条 本 规 程 是 从 事 税 务 代 理 业 务 的 基 本 程 序 , 各 地 可 以 根 据 本 规 程 第 三 条的 规 定 另 行 制 定 有 关 具 体 代 理 项 目 的 操 作 程 序 。第 四 十 四 条 本 规 程 由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负 责 解 释 和 修 订 。 第 四 十 五 条 本 规 程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第 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