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器官移植的法律问题,组员:王美娟、吴晓清、徐安、徐凡茜,器官移植的定义,理论上说,器官移植分为三大类:自体移植、同种移植、异体移植。从临床上看,则分为脏器移植、组织移植和细胞移植。现今所指移植是指脏器移植,而且是同种异体器官移植,即用手术方法,、 切取另一人体(活体或尸体)内的脏器,移植到另一人体内,替换其已损 伤的病态的或衰竭的器官,以救治其疾病。,器官移植的分类,(二)心脏移植,(五)胰移植,器官移植的法律问题,根据供体器官的取得方式的获取方式不同分类 1.自愿捐献 是指死者生前自愿或其家属自愿将死者器官捐献他人 2.推定同意 是指法律规定只要公民在生前未作出不愿意捐献器官的表示,都可被认
2、为是自愿器官捐献者。 (1)医师推定同意:法国、匈牙利、奥地利、瑞士、丹麦、新加坡 (2)亲属推定同意:芬兰、希腊、瑞典、挪威 3.器官商业化 1983年美国一名医生成立“国际肾脏交易所”购买穷人的肾脏 被叫停,关于器官商业化,案例:某医院接到河南某农村一位小学教师的来信,他提出愿意将自己的角膜献出,以换取一定的报酬用于办学。他的理由:当地经济情况极差,政府虽多方筹资,但仍有数百名适龄儿童无法入学。他本人年近46岁,患有慢性肾炎,肾功能不全,目前虽然能坚持工作,自感生命有限,愿意将其角膜献出,为改善乡村办学条件做点贡献。 不赞成理由: 1.迫于压力或贫困的自愿应禁止,这是为强势群体造福,对弱势
3、群体的伤害 2.涉嫌器官买卖或者变相器官买卖,是违法的 3.将人体作为商品是对人类尊严的亵渎,是文明的倒退 4.活体捐献,不人道,器官捐献最基本的伦理学原则就是不危及供体的生命和健康 5.个人能力是有限的,不可能改善当地教学条件 6.医生的职责是治病救人,不能为了其他目的给患者带来新的伤害,我国器官移植的立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年5月1日施行该条例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包括摘取人体器官捐献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将其植入接收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过程,适用本条例。不适用于人体细胞、角膜、骨髓等人体组织的移植,人体器官捐献细则,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无偿、自愿原则 公民享有捐献或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 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公民生前明确表示不愿意捐献器官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捐献。公民生前未明确表示不愿捐献器官的,可由亲属书面同意捐献。 捐献者要18周岁以上 活体捐献限于3代以内旁系血亲,器官移植的规则,术前医学检查、告知和风险评估人体器官审查摘取尸体器官的规定确定死亡、符合伦理隐私权保护,end,Thank yo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