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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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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建筑工程、相邻设施和人员的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南京市建设工程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细则。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以下简称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及验收的活动,应遵守本细则。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 5 米(含 5 米)的基坑。本细则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的基坑(含边坡)支护结构、支撑体系、地下水控制(降水、排水、截水、回灌)、土方开挖和监测等内容。第四条 南京市建设委员

2、会、南京市建筑工程局负责本市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受南京市建筑工程局的委托具体负责所监督的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江宁、雨花、栖霞、浦口、六合(含沿江)区,溧水和高淳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所监督工程的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第二章 监督注册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到质监站办理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1、建筑深基坑工程岩土工程勘察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2、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或合同;3、建筑深基坑工程监理中标通知书或合同;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文件。第六条 工程质量监督

3、站在建设单位办理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要求制定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并向有关单位进行交底。第三章 质量行为监督第七条 在建筑深基坑工程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应符合要求。工程质量监督站在监督检查时对责任主体的下列质量行为重点抽查:1、建设单位2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等手续;2)建设单位对地下管网的现状、相邻设施、相邻工程及管网的施工情况的调查和处理; 3)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的发包;4)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等;5)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

4、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6)深基坑工程质量事故(纠纷)处理的予案;7)基坑支护的检测方案和土方开挖前的开挖、监测方案的备案。2、勘察、设计单位1)单位资质、人员资格;2)设计交底及变更;3)工程质量问题(事故)分析及处理。3、施工单位1)单位资质、人员资格(项目管理人员的资格、专业工种上岗证等);2)分包单位资质及总包对分包单位的质量管理;3)施工组织设计制定、审批及专家论证(含土方开挖专项方案);4)施工规范和技术标准的执行;5)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预拌混凝土等的检验;6)隐蔽工程验收;7)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的上报及处理。4、监理单位1)单位资质、人员资格;2)监理单位对总监出具的授权委托

5、书、监理人员配备(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每个深基坑工程监理项目部的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少于 2 人)及总监变更手续;3)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及监理旁站方案;4)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预拌混凝土进场时的验收;5)巡视、旁站、平行检验;6)监理指令单、通知单的签发及有关质量问题的整改复查;7)隐蔽工程验收通知;8)检验批、分项、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9)工程质量事故(问题)调查,质量事故及投诉的处理和验收。5、检测、监测单位1)单位资质、人员资格;2)检测、监测方案;3)检测、监测报告;34)检测不合格、监测预警的上报。第四章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第八条 建筑深基坑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采用

6、定点检查、随机抽查和验收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并设置以下监督控制点:1、基坑开挖前;2、基础施工至0.00 或全部支撑结构拆除后。第九条 建筑深基坑工程实体质量监督重点抽查结构安全(见附件一、二)、监测(见附件三)、质量控制资料(见附件四)是否符合要求。第五章 验收监督第十条 建筑深基坑工程土方开挖前应对质量控制资料等土方开挖条件进行验收;基坑开挖到设计标高时,应对建筑深基坑工程进行中间验收。第十一条 基础施工至0.00 或全部支撑结构拆除后,对建筑深基坑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建筑深基坑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已完成设计及合同约定的内容;2、施工技术资料及验收资料完整;3、基础施工至0.00

7、或全部支撑结构拆除;4、检测监测结果符合要求、检测监测资料完整;5、基坑出现的质量问题(事故)、投诉纠纷等已处理完毕。第十二条 建筑深基坑工程的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均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质量负责人,勘察、设计单位及监测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参加验收,并应形成验收记录。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在建筑深基坑工程竣工验收3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工程资料核查意见及参加验收人员名单书面通知质监站。质监站对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条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事故及投诉处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竣工验收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整改。第六章 其它第十四条

8、建筑深基坑工程的监测单位应在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后方可从事深基坑工程的监测工作。监测人员应有相应的资格证书。监测的方法以仪器观测为主,监测仪器应计量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第十五条 建筑深基坑工程的监测单位应根据设计要求等制定监测方案,包括监测目的、监测内容、4测点布置、观测方法、监测项目报警值、监测结果处理要求和监测结果反馈制度等。监测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加强观测,加大监测频率,并及时向建设、施工、监理、设计、质量监督等部门报告;情况严重时应及时报警。第十六条 建筑深基坑工程的顶周边在基坑深度 12 倍的范围内,未经深基坑设计单位书面认可、或未按设计进行加强处理的,严禁

9、设置塔吊等大型设备、超规定堆载和搭设临时设施。第十七条 建筑深基坑工程开挖完成后应及时进行地下结构的施工,严禁基坑长期暴露。地下结构完成后应及时回填。第十八条 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在 24 小时内(重大质量事故应在 1 小时内)向质监站及有关部门报告。第十九条 发生重大险情和质量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处理。第二十条 质监站监督发现建筑深基坑工程有质量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的,责令改正。出现下列情况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并公示,情节严重的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1、施工图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进行施工的;2、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进行施工的;

10、3、无土方开挖方案或方案未经专家论证进行土方开挖的;4、对质量问题或隐患未及时整改或停工的;5、出现质量事故未及时上报的;6、未进行验收即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7、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第二十一条 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引起的投诉将按照有关投诉规定进行处理。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基坑开挖深度虽未超过 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基坑工程适用本细则。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南京市建筑工程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07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附件 1:建筑深基坑工程实体质量监督要点附件 2:建筑深基坑工程检测要求附件 3:建筑深基坑工程监测要求附件 4:建筑深基

11、坑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南京市建筑工程局二 OO 六年 月 日5附件 1:建筑深基坑工程实体质量监督要点一、土方开挖1、施工方案,土方开挖施工单位与支护、降水单位的协作、协调工作。2、防止基坑底部土的隆起并避免危害周边环境的措施。3、挖方前地面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的工作。4、土方施工中的测量记录,平面控制桩和水准控制点的保护措施。二、支护结构1、排桩(1)水泥、砂、石子、钢材等原材料的合格证及检验报告。(2)打桩机械是否鉴定合格。(3)孔深、孔径及相关记录,其孔深必须满足设计要求。(4)施工的允许偏差:桩位偏差50mm,桩径偏差-50mm,垂直度偏差0.5%。(5)钢筋笼制作质量,除符合设计要求外,还

12、应满足 GB50204-2002 表 5.6.4-1 的规定。(6)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允许偏差为10mm。分段制作钢筋笼的接头采用焊接时应符合 GB50204-2002 的相关规定 。(7)孔底沉渣厚度应200mm,当用作承重结构时,端承桩50mm,摩擦桩150mm。(8)混凝土试块留置:每浇注 50m3 留置 1 组,每台班不少于 1 组;直径大于 1m 的桩每桩不少于 1组。(9)冠梁的宽度、高度、配筋;冠梁与排桩的连接。2、地下连续墙(1)钢材、电焊条、商品混凝土的产品合格证及检验报告。(2)配筋规格、净保护层、构造筋间距等。(3)混凝土的强度和抗渗等级。(4)试成槽所确定的泥浆配比记录

13、及施工过程中的泥浆比重测试记录。(5)槽段间连接接头形式(刚性、半刚性)。(6)地下连续墙与地下室结构顶板、楼板、底板及梁连接时是否预埋钢筋或接驳器(接驳器每 500套为一个检验批,每批检查 3 件,复验内容为外观、尺寸、抗拉试验)。(7)成槽的垂直度,槽底的淤积物厚度、浇注导管的位置、混凝土上升速度、浇注面标高、商品混凝土坍落度,锁口管或接头箱的拔出时间及速度等。(8)成槽的宽度、深度及倾斜度。6(9)混凝土试块的留置:每浇注 50m3 留置 1 组,每幅槽段不少于 1 组。3、水泥土墙(1)原材料的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2)水泥掺入量。(3)水泥土墙布置的形式。(4)高压喷射注浆水泥土墙

14、的压力、水泥浆量、提升速度、施转速度、施工程序等。(5)水泥土搅拌桩的提升速度、水泥浆或水泥注入量,搅拌桩的长度及标高等。(6)水泥土桩与桩之间的搭接宽度。(7)成桩工艺、水泥掺入量或泥浆的配比试验、高压喷射试验记录。(8)垂直度0.5%,桩位偏差50mm。(9)水泥土试块留置:水泥土桩每台班留置水泥土试块不少于 1 组。4、土钉墙(1)土钉、钢丝网、钢筋、注浆材料等原材料的合格证及试验报告。(2)土钉的位置、长度、直径、间距。(3)注浆材料的强度。(4)土钉与面层的连接。(5)土钉成孔的偏差(允许偏差:孔深50mm、孔径5mm、孔距100mm,成孔倾斜5%)。(6)喷射混凝土面层中的钢筋网铺

15、设(钢筋保护层厚度20mm)。5、锚杆(1)原材料(锚杆、锚具、承压板、斜支撑、台坐、横梁等)的合格证及复试报告。(2)锚杆隔离架(定位支架)设置。(3)锚杆杆件的保护层厚度(大于 20mm)。(4)锚杆浆体(水泥砂浆或水泥浆)强度(不宜低于 20.0Mpa)。(5)砂浆强度试块留置:每 30 根锚杆不少于 1 组,每组试块数量为 6 块。(6)锚杆的锁定拉力。(7)锚杆的孔位、深度、角度、锚杆插入长度、注浆配比、压力及注浆、喷锚厚度及强度、锚杆的应力。(8)坡顶或坡面位移、坡顶沉降及周围变化。6、支撑体系(1)钢筋混凝土支撑所用原材料及混凝土试块的留置应符合 GB50204-2002 的要求

16、。7(2)钢支撑所用的原材料及配件合格证或复试报告、焊接连接时焊工的专项上岗证。(3)钢腰梁与排桩或地下连续墙之间的填充(应采用 C25 细混凝土填充)、钢腰梁与钢支撑连接的加设劲板情况。(4)支撑的允许偏差,且应符合附表 1-1 的要求。附表 1-1 支撑允许偏差表钢筋混凝土支撑截面尺寸 +8mm,-5mm支撑中心标高及同层支撑顶面标高差 30mm支撑两端的标高差 不大于 20mm,支撑长度的 1/600支撑挠曲度 不大于支撑长度的 1/1000立柱垂直度 不大于基坑开挖深度的 1/300支撑与立柱的轴线偏差 不大于 50mm支撑水平轴线偏差 不大于 30mm7、基坑土体加固(1)土体加固的

17、方法是否符合设计要求。(2)所用材料的合格证及复试报告。(3)注浆、高压喷射注浆加固法的施工参数(压力、水泥浆量、提升速度、旋转速度等)。8、逆作拱墙(1)钢筋混凝土拱墙的质量要求同混凝土结构工程。(2)拱墙的形式,拱墙的配筋、厚度、拱曲线的曲率半径、水平分段长度及垂直分道高度等。9、SMW 支护结构(1)原材料(型钢、水泥等)的合格证及试验报告。(2)水泥土搅拌桩的质量要点同水泥土墙。(3)型钢、钢板或其它加劲材料等的几何尺寸。(4)型钢的定位、垂直度、长度等三、降水与排水1、检查降水与排水的设计方案。2、是否对重要建筑物或公共设施进行了监测。3、检查排水沟坡度、井管(点)垂直度、井管(点)

18、间距、插入深度、过滤砂砾料填灌、井点真空度和电渗井点阴阳极距离等。4、降水与排水施工质量检验标准见附表 1-2 的要求。8附表 1-2 降水与排水施工质量检验标准表允许值或允许偏差序 检 查 项 目单位 数值检 查 方 法1 排水沟坡度 12 目测:坑内不积水、排水畅通2 井管(点)垂直度 % 1 插管时目测3 井管(点)间距 % 150 用钢尺量4 井管(点)插入深度 mm 200 水准仪5 过滤砂砾料填灌 mm 5 检查回填料用量6井点真空度:轻型井点喷射井点 KPa6093真空度表7电渗井点阴阳极距离:轻型井点喷射井点 mm80100120150用钢尺量9附件 2:建筑深基坑工程检测要求

19、建筑深基坑工程检测要求见附表 2。附表 2 建筑深基坑工程检测要求表基坑类型 检测项目 检测方法及数量 检测单位抽取总桩数的 30%,且不少于 20 根进行小应变检测小应变检测结果影响受力时,采用钻芯法进行补充检测,其检测数量为总桩数的 2%,不少于 3 根完整性检查对于直径大于 800mm 的灌注桩应抽取 10%进行超声波或取芯检测检测单位成孔的垂直度 钻孔桩采用测斜仪测量,其数量为总桩数的10%,且不少于 10 根灌注桩孔径 钻孔桩采用井径仪测量,其数量为总桩数的10%,且不少于 10 根检测或施工单位焊缝探伤检测 对焊接接头抽取总桩数的 10%预制桩 完整性检查 抽取总桩数的 30%,且

20、不少于 20 根进行小应变检测检测单位排桩钢桩 焊缝探伤检测 抽取总桩数的 20% 检测单位混凝土质量检验 抽取大于总槽段数 20%的槽段,且不少于 3 个槽段进行声波透射法检查墙身混凝土结构内在质量 检测单位地下连续墙 成槽的垂直度、倾斜度、沉渣 采用井径仪等,其数量为总槽段数的 20% 检测或施工单位成桩质量检查 成桩三天内,轻便动力触探不少于总桩数的 2%,且不少于 5 根 施工或检测单位水泥土墙SMW 支护完整性及其强度水泥土达到 28 天后,采用钻芯法检测完整性及其强度,其钻芯数量不少于总桩数的 2%,且不少于 5 根检测单位承载力 采用抗拉试验检测承载力。在同一条件下,试验数量不少

21、于土钉总数的 1%,且不应少于 6 根土钉墙 喷射混凝土厚度检测喷射混凝土的厚度采用钻孔检测,钻孔数为每100m2 墙面 1 组,每组不少于 3 点检测单位锚杆 锚杆抗拔力 不应少于锚杆总数的 1%,且不应少于 3 根 检测单位支撑体系 焊缝探伤检测 钢支撑的焊缝应抽取总数的 20%进行探伤检测 检测单位基坑土体加固 同水泥土墙10附件 3:建筑深基坑工程监测要求一、基坑设计文件中应明确基坑支护监测的要求,包括监测项目、测点布置、观测精度、观测频率和临界状态报警值等。基坑监测单位必须制定监测方案,包括监测目的、监测内容、测点布置、观测方法、监测项目报警值、监测结果处理要求和监测结果反馈制度等。

22、监测内容和观测项目、频率、数量、方法等见附表 3-1、3-2。二、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加强观测,加大监测频率,并及时向建设、施工、监理、设计、质量监督等部门报告监测成果。1、监测项目的监测值达到报警标准;2、监测项目的监测值变化过大或者速率加快;3、出现超深开挖、超长开挖、未及时加撑等不按设计工况施工的情况;4、基坑及周围环境中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市政管道出现渗漏;5、基坑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大;6、支护结构出现开裂;7、邻近的建筑物或地面突然出现大量沉降、不均匀沉降或严重开裂;8、基坑底部、坡体或围护结构出现管涌、流沙现象。三、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及时报警;情况严重时,应立即停工,并

23、对基坑支护结构和周围环境中的保护对象采取应急措施。1、出现了基坑工程设计方案、监测方案确定的报警情况,监测项目实测值达到设计监控报警值;2、基坑支护结构或后面土体的最大位移大于附表 3-3 的规定,或其水平位移速率已连续三日大于3mm/d;3、基坑支护结构的支撑或锚杆体系中有个别构件出现应力剧增、压屈、断裂、松弛或拔出迹象;4、已有建筑物的不均匀沉降已大于现行的地基基础设计规范规定的允许值,或建筑物的倾斜速率已连续三天大于 0.0001H/d;5、已有建筑物的砌体部分出现宽度大于 3mm 的变形裂缝;或其附近地面出现 15mm 的裂缝;且上述裂缝尚可能发展;6、基坑底部或周围土体出现可能导致剪

24、切破坏的迹象或其他可能影响安全的征兆(流砂、管涌等)。四、观测数据应及时整理,沉降、位移等观测项目应绘制随时间变化的关系曲线,并对变形和内力的发展趋势作出评价,根据设计和监测方案要求提交阶段性监测报告(内容包括:监测期相应的工况、监测项目、各测点的平面和立面布置图、监测成果的过程曲线、监测值的变化分析及发展预测)。五、监测工作完成后,监测单位应提交完整的基坑工程监测报告(内容包括:工程概况、监测项目和各测点的平面和布置图、采用仪器、设备和监测方法、监测数据处理方法和监测结果过程曲线、监测结果评价)。11附表 3-1 建筑深基坑工程监测的内容基坑安全等级序号 监 测 项 目一级 二级 三级1 自

25、然环境(雨水、气温、洪水等) 应了解 应了解 应了解2 支护结构(坡顶)的水平、垂直位移 应测 应测 应测3 支撑与锚杆的应力和轴力 应测 宜测 可测4 立柱变形 应测 宜测 可测5 相邻建(构)筑物的沉降、水平位移、倾斜、裂缝 应测 应测 应测6 地下管线变形 应测 应测 应测7 基坑周围地表沉降、裂缝、地面超载状况 应测 宜测 可测8 基坑底部回弹和隆起 应测 宜测 可测9 土体分层竖向位移 应测 宜测 可测10 地下水位、基坑渗漏水状况 应测 应测 宜测11 支护结构深层挠曲 应测 应测 宜测12 桩墙内力 应测 宜测 可测13 桩墙水土压力 应测 宜测 可测注:1、一级安全等级指支护结

26、构破坏、土体失稳或过大变形对基坑周边环境及地下结构施工影响很严重。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基坑,定为一级安全等级基坑:(1)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同时作为主体结构一部分的基坑;(2)与邻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3)基坑影响范围内(不小于 2 倍的基坑开挖深度)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要严加保护的基坑;(4)开挖深度大于 10 米的基坑;(5)位于复杂地质条件及软土地区的二层及二层以上地下室的基坑。2、三级安全等级指支护结构破坏、土体失稳或过大变形对基坑周边环境及地下结构施工影响不严重。基坑开挖深度小于 7 米,且周围环境无特殊要求的基坑为三级安全等级基坑。3、二级安

27、全等级指支护结构破坏、土体失稳或过大变形对基坑周边环境及地下结构施工影响一般。除一级和三级安全等级基坑外的基坑均属于二级安全等级基坑。12附表 3-2 建筑深基坑工程监测项目、频率、数量及方法监测项目监测周期测点数量 测点的布置 监测方法及精度 监测频 率桩墙顶(支护结构圈梁围檩、冠梁、基坑坡顶等)水平位移、垂直沉降全过程每一边不少于 3 点,且每 20m 不少于 1 点,每一基坑不少于 8 点沿基坑周边布置,每边中部和端部均应布置观测点,且观测点间距不宜大于 20 米。观测点设置在与 支护结构刚性连接钢筋混凝土冠梁上,或钢筋混凝土护顶上用水准仪、经纬仪、全站仪监测,精度不低于 1mm支撑轴力

28、 支撑设置至 拆除构件的 10 %,且不少于3 个,每一支撑不少于3 点设置在主撑等重要支撑的跨中部位,每层支撑都应选择几个有代表性的截面进行测量用安装在混凝土支撑内部、与受力钢筋串联连接的应力传感器测试。钢支撑采用与支撑串联连接的 、与支撑断面尺寸相同的应力传感器测试。精度不低于1/100(FS)立柱变形 全过程不少于构件的 20 %,且不少于 3 个直接布置在立柱上方的支撑面上,每根立柱的垂直及水平位移均应测量,多个支撑交汇、受力复杂处的立柱应作为重点观测点水准仪、经纬仪监测。精度不低于 1mm开挖深度5m及基础底板完成后,1 次/2天;其它 1 次/天坑外地下水位、坑内地下水及基坑渗漏水

29、状况降水过程 每边不少于1 点坑内地下水位的观测井(孔)在基坑每边中间和基坑中央设置,埋深与降水井点相同。坑外地下水位观测井(孔)设置在止水帷幕以外,沿基坑周边布设通过水位观测井用水位计观测检查或测量检查。最小读数值不大于 10mm1 次/2天邻近房屋沉降、倾斜、裂缝开挖至0.00每一建(构)筑物或重要设施不少于6 点沉降观测点的布置:沿建筑物四角外墙每 10-15m 或每隔 2-3 根柱设置一点;裂缝、沉降缝、伸缩缝的两侧及新旧建筑物、高低建筑物的交接处均应设置点。裂缝点的布置:在裂缝两测布置;倾斜点的布置:应沿对应观测点的主体竖直线布置,整体倾斜按顶部、底部上下对应布置;分层倾斜按分层部位

30、、底部上下对应布置地下管线沉降与水平位移开挖至0.00每 10m 设一观测点在管线的端点、转角点和必要的中间部位设置;具体的观测点应设置在管线本身或靠近管线底面的土体中用水准仪、经纬仪等进行测量。精度符合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T8 的规定开挖深度5m及基础底板完成后,1 次/2天;其它 1 次/天13围护结构深层水平位移 全过程每一边不少于 1 点,边长大于 50m时,可增加12 点在结构受力、变形较大的部位设置。测斜管应沿基坑每侧中心处布置,边长大于50m 基坑,可增设 1-2 点,设置在支护结构内的测斜管应与结构入土深度一致在支护结构或基坑附近的土体中予埋测斜管,用测斜仪观测各深度处测向

31、位移。精度不低于 1mm1 次/2天支护结构(板墙、圈梁、围檩冠梁等)内力全过程 每一边不少于一点在基坑每侧中心处布置,深度方向测点的间距一般为1.52.5用安装在支护结构内部、与受力钢筋串联连接的应力传感器测试。精度不低于1/100(FS)支护结构(板墙)土压力和孔隙水压力全过程一般基坑平面每边不少于 2 点,竖向布置的间距一般为 2-5m设在基坑每边中部或其他有代表性的部位埋设孔隙水压力计或土压力计的方法监测。精度不低于 1Kpa1 次/3天基坑周围地表沉降、裂缝、地面超载状况开挖至回填每一边不少于 2 点,且每 20 米不少于 1 点,每一基坑不少于 8 点应设置在基坑深度的 2-3 倍

32、的范围,在基坑纵横轴线或有代表性的位置由密到疏布置测点观测检查或仪器测量检查,精度不小于1mm。总体裂缝采用目测,单个裂缝采用裂缝观测仪观测,最小读数不低于 0. 1 mm1 次/2天自然环境(雨水、气温、洪水等) 设计时 检查气象资料锚杆、土钉的应力和轴力 全过程非予应力锚杆和土钉抽取构件的 5 %,予应力锚杆抽取构件的 10 %,且不少于 3 个每根锚杆上的测点应设置在受力、变形较大且有代表性的位置和地质复杂的区域应在锚杆或土钉上安装应力传感器测试。精度不低于1/100(FS)基坑底部回弹和隆起开挖至基础底板完以最小点数能测出坑底土隆起量为原则布点基坑中央和距边缘约 1/4 坑底宽度处以及

33、其他变形特征位置设置观测点。对方形圆形基坑,可按单向对称布点;矩形基坑,可按纵横向对称布点;复合矩形基坑可多向布点用埋设的土体分层沉降仪监测,不同深度土体在开挖过程中的隆起变形,精度不小于 1mm1 次/2天注:1、相邻建(构)筑物指基坑边缘以外 12 倍的开挖深度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线、管网、设备)。2、出现异常情况或达报警值时,须加密观测。附表 3-3 建筑深基坑工程报警临界值(cm)基坑类型围护结构墙顶位移监控值围护结构墙体最大位移监控值地面最大沉降监控值一级 3 5 314二级 6 8 6三级 8 10 10附件 4: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序号 资料名称 份

34、数 核查意见 核查人1 设计图及地质勘察报告2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处理、洽商记录3 工程定位测量放线记录4 施工方案、开挖方案、监测方案5 钢材出厂合格证及进场试验报告6 焊接试验报告、焊剂合格证7 水泥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8 砖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9 外加剂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10 预制构件、预拌混凝土合格证、试验报告11 砂石试验报告12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及进场试验报告13 混凝土试块试验报告、强度评定表14 完整性检测报告15 内力(应力、应变、轴力)监测报告16 取芯及混凝土回弹报告17 基坑监测报告18施工试验报告、见证检测报告、基坑监测报告20 工程质量事故汇报及调查处理记录21 隐

35、蔽工程验收记录22 施工原始记录及汇总表结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 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 :(公章) (公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15注:在深基坑开挖前监理(建设)单位对相应资料进行核查(第十七项查看深基坑监测合同),核查人填写核查意见并签字;对资料齐全、结果符合要求的,结论中填写“资料完整”。南京市建筑工程局文件 宁建工字200732 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 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 二 00 七年三月六日 抄报:省建设厅、省建管局 抄送

36、:市建委 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16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强制性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结构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幕墙等涉及结构安全的部分。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结构工程施工及质量管理除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外,应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负责本市建筑结构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工作。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各郊区、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所监督范围内的建筑结构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37、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配备专业配套的项目管理班子(或委托项目管理公司),项目负责人应经法人任命,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六条 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部主要质量管理人员及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是本单位职工(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工资关系,除退休人员外还应有社会保险关系),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应经法人任命。 第七条 一个项目经理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承担一个项目的建筑结构工程施工。每一个工程项目配备至少一名专职质量检查员,30 层以上(含 30 层)或超过 100m 的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等应配备设备安装的专职质量检查员。 一个总监理工程师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承担一个项目的建

38、筑结构工程监理工作。特殊情况确需同时承担 2 个项目且经建设单位同意的,应设立总监代表,总监代表应与总监的资格相符。第八条 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人员数量和资格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监理员的配备数量应不少于监理工程师配备数量的 1.5 倍。 (二)监理工程师(指国家注册或省建设厅发证的监理工程师,含总监和总监代表)的配备数量。 1、建筑结构施工阶段,每个项目不少于 2 名(3000m2 以下的单体工程,不少于 1 名); 172、桩基施工阶段,桩基设备在 6 台以上的,每增加 6 台设备增加 1 名,不足 6 台的按 6 台计; 3、基础、主体施工阶段,建筑面积在 20000m2

39、 以上的,每增加 40000m2 增加 1 名,不足40000?O 时按 40000?O 计; 4、成片住宅小区,除按第三项的面积要求配备外,还应符合每一标段不少于 1 名土建监理工程师,每三个标段不少于 1 名安装监理工程师的要求。经济适用房和工期低于合理工期的工程的监理工程师配备数量应在此基础上适当增加。 第九条 项目经理及总监理工程师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变更后的资格不得低于原资格,并经建设单位同意。同一项目变更两次以上(含两次)的需报质量监督站。 在结构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擅自离岗,项目经理离岗须向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报告,总监理工程师离岗须向建设单位书面报告,经同

40、意后方可离岗。 第十条 项目监理机构和施工单位的项目部均应配备完整的施工验收规范和相关的技术标准。现场应配备回弹仪、激光测距仪、水准仪、经纬仪、电脑和打印机等检测仪器、设备。仪器设备应建立台帐,定期检定校核。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建筑结构工程施工前应编制建筑结构工程质量施工专项方案,包含模板及钢筋的制作和安装、混凝土的施工和养护、水电管预埋和敷设、钢结构安装和检测、冬期施工、材料进场及实体结构质量检查等内容,专项施工方案的技术和质量不得低于附件一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技术要点的要求,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其中大跨度混凝土梁和高支模的支撑体系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论证。

41、第十二条 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应制定平行检验方案。平行检验应在施工单位检查的基础上由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的自检情况进行复核。平行检验的内容包括砖(砌块)、钢筋、模板、预拌混凝土坍落度、钢筋保护层、混凝土强度、轴线尺寸、层高等,检验数量及方法按附件二建筑结构实体质量检查检验用表执行。 第十三条 严格原材料进场报验制度,所有原材料在进场验收合格后(含外观检查)方可使用,并及时签发原材料报验手续,及时填写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资料中的“原材料(设备)合格证、试验报告汇总表”。 第十四条 钢筋、水泥、砖(砌块)、砂石等原材料进场后应分类堆放整齐,按批进行验收。现场所有原材料均应设置标识牌,标识牌

42、应标明进场时间和数量、材料名称和规格型号、验收人员、验收结论(合格、不合格)。 砌体、混凝土等实体工程应按检验批进行验收,在实体明显部位设置标识,标明施工人员及日期、验收情况(参加人员、时间、结论)。 18第十五条 钢筋、幕墙骨架等隐蔽工程,监理验收符合要求并完善隐蔽工程签字手续后,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登录网站(市质监站网址:)通知质量监督站。第十六条 地基处理和桩基工程检测方案应在检测前到质量监督站备案,未经备案的工程,不得验收和隐蔽。 第十七条 桩基、地基基础及主体验收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实体工作量全部完成、质量控制资料齐全。 二、监督抽检已完成且符合要求、不合格报告等质量问题已

43、处理。 三、相关测量工作和监理单位平行检验己完成(如桩基的桩位、桩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构件尺寸和空间尺寸等)。 四、主体应完成灰饼、阳角护角、外墙洞眼、抗裂网片、门窗洞口尺寸校核、暗埋水电管敷设和试穿线、试水等工作,样板套已完成。 五、二十层以下不得分段验收,二十层以上(含二十层)需分段验收的,应事先向质量监督站报验收计划,但分段验收不得超过二次。 六、三幢及以上地下室连体的桩基工程需分段验收的应事先向质量监督站报验收计划,但不超过两次;五幢及以上地下室连体或基坑开挖面积超过 10000m2 的桩基工程不超过三次。 第十八条 质量监督站在建筑结构工程施工前应按照本规定附件三建筑结构工程质量

44、行为监督检查表的要求,对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各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保证措施等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抽查。 第十九条 质量监督站应对建筑结构工程的施工质量和质量措施及平行检验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抽查,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平行检验结果不真实、弄虚作假的,予以监督抽检。质量监督检查的情况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记录中予以说明,作为优质结构评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建筑结构工程施工及施工质量达不到本规定要求的,不得进行优质结构、市优“金陵杯” 的评选。质量监督站对实施过程中的不良行为应予以记录并上网公示,情节严重需行政处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工程承包合同中应明确质量目标和合理的

45、奖罚标准,奖罚应对等。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 2007 年 4 月 1 日执行。 19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南京市建筑工程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 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技术要点 附件二 建筑结构实体质量检查检验用表 附件三 建筑结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检查表 附件一: 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技术要点 一、建筑工程基坑分层开挖的每层厚度不得大于 1.5m。开挖中形成的临时土体边坡坡度不得大于 1:1.5,否则应采取加固措施处理。 采用机械开挖基坑时,严禁碰撞工程桩,行走时不得出现挤土而造成工程桩的偏位。基坑周边 1?2 倍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不得超载堆载。 二、模板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先设计出模板加工

46、图和模板拼装图,楼梯与剪力墙和梁柱节点等处的模板应有节点大样图; 202、优先采用定型钢质大模板或组装式模板,碗扣式和门式钢架支撑。尺寸变化小且能多次重复使用的节点模板,应采用工具式(如预留洞口的模板等)模板。 3、重要受力构件(悬挑结构、跨度大于 5m 的板及梁等)模板支撑体系应计算确定。 三、模板工程的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模板板材应有出厂合格证,木质胶合板最小厚度为 16mm,竹质胶合板最小厚度为12mm,板材粘结剂应为溶剂型; 2、模板支撑系统应采用钢管和型钢等金属支撑体系,壁厚不小于 3mm; 3、在合理工期下,底模不少于 2.5 套,侧模不少于 2 套;当工期少于合理工期时,应

47、增加模板的套数。 四、模板制作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1、模板应在木工车间制作,并进行试拼装,符合要求后方可在现场安装,严禁在作业面制作模板; 2、模板周边应刨边平直,接缝严密,接缝高低差不大于 2mm,平整度不大于 3mm; 3、现浇楼面高低差变化处(室外与室内,厨卫间与房间等)应采用方钢制作成工具式定型模板,或在门洞口采用?N303 角钢与钢筋焊接的措施来保证高差处的边角整齐; 4、剪力墙和梁的侧模应采用定型限位措施,并采用间距为 300500mm 的对穿螺栓固定,螺栓直径不小于 12mm;当柱子截面大于 600600mm、梁的高度大于 800mm 及剪力墙等结构采用的对穿螺栓在其下部 3?

48、4 排范围内应使用双螺帽; 5、固定模板的背衬宜选用不小于 50100 mm 的方木或不小于 50503mm 的方钢管,间距不大于 250mm; 6、底模支撑可通过计算确定,中间立杆间距不应大于 800mm,边支撑立杆与墙面间距不应大于 300mm。当立杆支撑在回填土上时,应夯实并采用通长垫木,并保证排水畅通。 五、模板拆除应符合以下要求: 1、梁板底模应在强度达到规范要求(后浇带两侧的梁底模应在后浇带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 75%)后方可拆除; 212、梁、柱、墙侧模板应在混凝土浇筑后夏季不少于 12 小时、冬季不少于 48 小时后拆除。需提前拆除时应进行试拆模,在监理单位确认不影响混凝土

49、外观质量的前提下,方可拆除。 六、模板的保养及验收应符合以下要求: 1、监理单位应检查模板的制作和试拼装,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安装; 2、每批模板拆除后应全数清理、保养并整修,经监理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可再次使用; 3、每批模板安装完毕后,监理应及时对模板的几何尺寸、轴线、标高、垂直度、平整度、接缝、清扫口及支撑体系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4、脱模剂应有出厂合格证,使用时不得污染钢筋和影响混凝土的后期装饰,禁止使用废机油等替代产品。 七、钢筋工程所用的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盘圆钢筋加工不得冷拔、冷挤压,并不得外加工。因场地确有困难,经建设单位同意的场外钢筋加工,进场时应按批次验收和复试,外观及物理力学性能应符合规范要求。 2、钢筋保护层应采用塑料或其他材料制作的专用垫块,并应有合格证。不得使用现场制作的砂浆垫块。双层钢筋网之间应采用钢筋支架或定型专用支撑,钢筋支架应安装在垫块上方。八、钢筋制作应符合以下要求: 1、钢筋施工前应具有翻样图、下料单和技术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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