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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buyk185 文档编号:4551105 上传时间:2019-01-02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17.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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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绥芬河综合保税区优惠政策(检验检疫部分)作者: 阅读:56 发布时间:2010-10-02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便捷、高效的原则,优化、简化相关程序,对进出综合保税区的应检物(指,国家法律法规或国际条约、协议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货物及其包装物、铺垫材料、集装箱、运输工具等,下同)实施检验检疫监督管理。1、从境外进入特殊监管区域的应检物,除对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加工设备、旧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及区内食品、化妆品企业用于生产的原材料按规定实施检验,对制成品实施监督抽查外,免于实施检验。2、未经加工的进境复出境应检物免于实施检验。3、对区内企业生产加工的属商品检验范围内出境应检物,除

2、有标明中国制造、使用中国注册商标、申领中国产地证明和出具检验检疫证书要求的,免于实施检验。4、国内货物入区时已经办理检验检疫手续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出境应检物,不再实施检验检疫。5、入境时已实施检验的区内的货物,输往区外免于实施检验。6、综合保税区内或区间销售、转移应检物,免予实施检验检疫。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入区内自用办公用品,免于实施检验。7、经综合保税区中转或转口的应检物,在综合保税区短暂仓储,原包装转口出境并且包装密封状况良好,无破损、撒漏的,入境时仅实施外包装检疫,必要时进行防疫消毒处理。转口应检物出境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输入国家或地区政府要求入境时出具我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疫证书或检疫处理证书的以外,一般不再实施检疫和检疫处理。8、综合保税区内企业生产加工的产品,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或一般原产地证书、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专用原产地证书。9、在综合保税区内设立的生产加工、国际贸易、仓储物流以及商品展示等企业,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或按有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10、综合保税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共信息平台,实现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及有关部门间的物流信息和通关放行信息共享和交换,共同促进检验检疫电子口岸建设,提高通关速度,提升物流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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