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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六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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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法 刘计划,第六章 律师辩护 一、外国律师辩护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二、我国律师辩护制度的发展 三、辩护律师的职责定位与诉讼地位 四、辩护律师的权利体系,党的十七大报告“六、(三)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人民法院大闹独立, 人民检察院死守阵地, 司法行政机关大揽权力, 公安机关坐收渔利, 律师在低声哭泣。,一、外国律师辩护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一)三个阶段1起源于古罗马帝国时期。公元前奴隶制罗马共和国时期,出现了“保护人

2、”制度。公元1世纪前后,罗马共和国向罗马帝国演变,社会冲突加剧,矛盾尖锐,制定了许多法律、法令。一些贵族和平民学习法律,出现法学家阶层,他们解答当事人问题,代理诉讼。后来,罗马皇帝以诏令形式确立代理制度,律师制度正式确立。,“那些消解诉讼中产生的疑问并以其常在公共和私人事务中进行的辩护帮助他人避免错误、帮助疲惫者恢复精力的律师,为人类提供的帮助不亚于那些以战斗和负伤拯救祖国和父母的人。因此,对于我们的帝国来说,我们不仅把身披盔甲,手持剑盾奋战的人视为战士,同样认为律师也是战士,因为那些受托捍卫荣誉之声,保护忧虑者的希望、生活和后代的诉讼辩护人是在战斗。”罗马皇帝,2衰落于中世纪封建时期。古罗马

3、帝国灭亡后,公元5世纪时,西欧大陆进入封建社会,刑事诉讼模式由弹劾式发展为纠问式。只有僧侣有资格担任律师,其职责不是维护当事人权利,而是灌输宗教思想,教育认罪。3再生并长足发展于近现代资本主义时期。现代民主政治与市场经济促成了律师包括辩护制度的发展。,(1)律师广泛参与政治生活;200多年前,美国建国时签署“独立宣言”的共52人,其中25人为律师;参加制宪会议的代表共55人,其中31人为律师,包括当时最有影响的代表,如托马斯杰弗逊、亚历山汉密尔顿、约翰马歇尔、约翰亚当斯、丹尼尔韦伯斯特等。在美国200多年历史中,有半数以上的国会议员、70%以上的总统、副总统、内阁成员为律师。律师改变了美国,律

4、师成就了美国,律师完善了美国。(2)律师广泛参与经济社会生活; (3)律师是法官的摇篮; (4)律师是一个金领职业。,负面评价: 恩格斯:“在这里,律师就是一切;谁对这一堆乱七八糟矛盾百出的法律杂烩确实花费了足够的时间,谁在英国法庭上就是全能。” 在美国,“有一种职业,人家最讨厌它,但又离不开它,那就是律师。”,积极评价: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高雅的镜框中端正地嵌印着六行英文诗: Lawyer is a special breed, Always,working to succed. Winning cases one by one, Yielding not to anyone. Every

5、 plea in conscience made, Right and justice are their trade.,(二)外国律师辩护的三个特点 古巴哈瓦那,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1990年8月27日至9月7日通过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 1所有的人都有权请求由其选择的一名律师协助保护和确立其权利并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为其辩护。 2各国政府应确保向在其境内并受其管辖的所有的人,不加任何区分,诸如基于种族、肤色、民族、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它见解、原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经济或其它身份地位等方面的歧视,提供关于平等有效地获得律师协助的迅捷有效的程序和机制。 3各国政

6、府应确保拨出向穷人并在必要时向其他处境不利的人提供法律服务所需的资金和其他资源。律师专业组织应在安排和提供服务、便利和其他资源方面进行合作。,外国律师辩护的三个特点 (1)律师辩护权上升为宪法权利,法律援助制度发达;(2)律师辩护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3)辩护律师的权利广泛,作用广泛。,二、我国律师辩护制度的发展(一)漫长的封建社会没有生成律师辩护制度。(二)初步发展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时期。(三)新中国律师辩护制度历经初建、废除、重建的曲折发展之路。 1建立于1956年;2消亡于19571978;,3重建于1979年。1980年8月律师暂行条例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 1996年5月

7、15日律师法规定,律师是社会法律工作者 2007年10月28日修订后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1.3万多家律所 14.3万多律师 办理诉讼案件800多万 我国3000余名律师当选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四)我国辩护制度的特点(1)律师辩护权未获宪法地位,法援助律制度尚不完善。(2)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阶段有限。(3)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有限,存在执业安全风险。从1980年到今天,律师辩护又经历了兴盛、低落的阶段,目前期待迎来新的发展。 检律关系:

8、形式对抗,实质合作;直接冲突,职业报复;呼唤理性对抗与合作。,(五)我国律师辩护制度发展面临困境的成因1我国传统文化不能接受公开对立、对抗的观念。 2义利之辩的影响,使得公众很难相信,律师职业既要谋取利益,又能维护正义。 3存在对官方和民间评价的双重标准。 4父权国家的传统排斥制度建设。 5律师职业在我国缺乏悠久的历史,没有基本的积累。由于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不够,律师职业化、专业化整体水平有待提高。,三、辩护律师的职责定位与诉讼地位 辩护律师的职责定位 1980年8月律师暂行条例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 1996年5月15日律师法规定,律师是社会法律工作者 2007年10月28日修订

9、后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一)辩护律师的职责辩护律师的职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积极、有力且全面地为其当事人辩护。律师必须忠诚地履行职责,就是为当事人辩护。1辩护律师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利益的忠诚维护者。辩护律师行使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维护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第35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10、。律师法第31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分为:实体辩护、证据辩护和程序辩护。 所谓实体性辩护,是辩护人运用刑法所确立的制度、理念和原则,为被告人所做的无罪或者罪轻(包括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等方面的辩护活动。按照辩护的目标和方向来区分,实体性辩护可以分为“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两大形态。 所谓证据辩护,是辩护人运用证据法上的基本理论和证据规则,为推翻或者削弱公诉方的证据体系所进行的辩护活动。证据辩护通常包括两种形态:单个证据的辩护和司法证明的辩护,它们各自都有一

11、套相应的规律。 程序性辩护是指辩护人通过指出公安、检察机关和法院在办案程序上的瑕疵和缺陷,达到辩护成功之效果的辩护形态。作为一种“进攻性辩护”,美国的德肖维茨教授将其称为“最好的辩护”。,2辩护律师是保护人权的卫士,公民权利的维护者。 辩护律师阶层的存在本身,是对国家公权力机关的牵制,是社会公众权利的保护伞。,(二)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 1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 (1)辩护律师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当权益的维护者。自行辩护的局限性:(1)不是所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了解事实真相;(2)其心理状态不利于为自己辩护;(3)有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剥夺了人身自由,无法收集证据;(4)大多

12、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法律知之不多,缺乏辩护能力。 (2)律师依法独立行使辩护权,不受委托人意志的约束。,2007年司法考试卷二66关于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辩护人不是被告人的代言人 B辩护人应当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C辩护人须按照被告人的要求作无罪辩护 D辩护人有权独立发表辩护意见,2辩护律师与公诉人的关系 公诉人与辩护律师是平等、对抗、统一的关系。 对平等的理解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为了适应我国庭审方式的改革,应实现公诉人的当事人化,公诉人在法庭上的诉讼地位应当与辩护方的诉讼地位平等,权利对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平等; 另一种观点认为,辩护律师成

13、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即实现了平等,而且更有利于实现控辩双方的平等,不赞同把公诉人当事人化,因为公诉人毕竟是国家公益的代表,且承担着保护被告人利益的责任。,北京某基层检察院检察长:目前实践中公诉人与辩护律师之间存在着盲目的、非理性的对抗。就公诉人与辩护人的矛盾来看,公诉人是矛盾的主要方面,解决矛盾的关键在于公诉人应当转变观念,端正对辩护律师的态度,认识到辩护制度是实现司法公正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公诉人应尊重律师执业,保障律师充分行使权利。,3法官与辩护律师的关系法官应当同等对待公诉人与辩护律师,否则就不公正,但实践中律师不能得到法官的平等对待。 原因分析: 从法官方面来看: (1)法官不尊重律师,不

14、信任律师,不依靠律师。 (2)法官一言九鼎的权力,形成了惟我独尊,惟我正确的心态,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司法专横。 (3)虽然审判独立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但是在实践中屡屡受到干扰,影响了审判权与辩护权的正常行使,从而影响了法官与律师的正常关系。 (4)有些律师不尊重自己的职业,调查取证少,往往就事论事,在细枝末节问题上反复纠缠,缺乏深刻分析,易引起法官的反感。,从立法方面来看: (1)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很难落实。 比如法律规定,律师向被害人取证,必须经检察机关或者法院许可,但实践中律师的申请很难被批准;又如,律师申请检察院或者法院调取证据,检察机关往往予以拒绝,而法院常借口工作忙、人员少等不予调取,

15、致使律师获取不到需要的证据。 (2)有关规定不配套。 如证据立法不完善,证人不出庭的问题没有解决,公诉人与辩护人大多只宣读书面证言,控辩双方不能展开充分有效的质证,而法官一般倾向于采纳公诉方宣读的证言,对辩护方的意见不予重视。,从其他方面看: (1)司法环境不尽如人意,人情、关系、权力干预审判,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干扰司法,新闻舆论“一边倒”。 (2)法官与律师的整体素质有待提高,这需要一个过程。当前阶段司法机关费用不足,待遇不高,难以吸引、留住优秀人才;刑事辩护收费较低,律师做刑事辩护的积极性不高,应当改革刑事辩护的收费制度。 (3)改革不彻底。 要进一步推进改革,如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

16、范围,少数有争议的案件精心审判;建立庭前证据交换制度;推进裁判文书的改革,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法官对不采纳律师辩护意见的,应当详尽阐明理由,等等 。,在法官与律师之间,法官是矛盾的主要方面,解决律师辩护难的问题,必须主要从法院方面进行改革,比如司法经费由中央划拔,划分司法区,减少法官数量,提高法官素质等等。,四、辩护律师的权利体系(一)在场权1含义在侦查人员进行重大侦查行为时,律师有权在场。2意义有利于监督警察行为尤其是审讯行为的合法性;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如保障口供的自愿性。3各国的情况4我国的情况在我国,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律师无权在场。加之拘留、逮捕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决定、批准

17、;看守所隶属公安机关;羁押时间长、封闭;讯问没有时间的限制,导致酷刑以及以威胁、引诱、欺骗等各种非法方式无法禁绝。,(二)会见权 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是国际惯例。 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也规定了律师的会见权,但是实践中受到阻挠。 存在不批准、拖延会见时间、限制会见次数、谈话的时间、谈话内容,派员在场监督,甚至搞电子监控。,刑事诉讼法第96条:“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

18、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新律师法第33条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三)取证权 证据是律师的重要武器。实践中存在调查取证难。 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

19、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建立向法院申请证据调查的机制。,新律师法第35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四)阅卷权律师的辩护,必须建立在对控方证据知悉的基础上。被告人有知悉指控罪名和证据的权利。英美法系国家实行证据展示证据规则,大陆

20、法系国家实行阅卷制度。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中国如何选择?新律师法第34条 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

21、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五)出席法庭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实践中存在不当限制律师举证、质证、发言时间等问题。,实例 太原李晓军律师因直言被轰出法庭 1997年1月10 日,太原市中级法院对山西省高级法院发回重审的“226”大要案进行公开重新审理。开庭时,法庭未按法定要求另行组织合议庭,在审判席就座的法官,是原一审出庭的全班人马。审判长只许11名被告人再作一次陈述,却一律不准他们的辩护律师针对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罪名提出疑问并且进行辩护。随即宣布将10名被告人押出法庭,只留下被告人王立刚,对王立刚的补侦余罪进行审理。进入辩论程序后,首先由王立刚的第一辩

22、护人李晓军律师发表辩护词,然后由王立刚的第二辩护人刘秉章律师进行第二轮答辩,刘律师在答辩发言中,被审判长三次打断,最后令其停止发言。接着,审判长翻开案卷宣读针对刘律师答辩意见的有关证词,形成审判人员与辩护律师的辩论。当审判长宣读完证词,问第一辩护人李晓军律师是否还有辩护意见时,李晓军律师针对审判长不让刘律师把话讲完一事说:“有,律师出于职责需要,就是要把事实辩清楚辩明白,辩护意见只能用语言来表达,不让讲话,怎能发表意见”话犹未了,审判长即指使法警:“把她轰出去!”李晓军律师立即被两名法警强行逐出法庭。,(六)庭审言论豁免权1基本含义律师在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意见或者在法庭上陈述、辩护时,发表的言论

23、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2意义:为了避免职业风险。3国际承认的一项权利。 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20条:“律师对于其书面或者口头辩护时所发表的有关言论或作为职责任务出现于某一法院、法庭或其他法律或行政当局之前所发表的有关言论,应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权。” 法国1981年7月29日的法律规定,不得对律师在法庭上发言或向法院提交的诉讼文书提起诽谤、侮辱或藐视法庭的诉讼。,4、我国律师刑事辩护中的职业风险问题 刑法306条:“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

24、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刑法306条虽然没有直接定为律师伪证罪,但是由于大部分辩护人都是律师,因此实践中被这个罪名定罪的主要是律师。刑法306条针对律师而增加。 本来,刑法307条规定了伪证罪,适用一般主体“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修改时专门增加306条,其立法本意显然是针对律师。这对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进行刑事辩护有失公正。,(1)司法实

25、践中律师伪证罪的适用实例1 广西律师周建彬“妨害证据罪”一案 广西律师周建彬为刘煜凤故意伤害一案取证时,因自己提取的诊断证明书是由在场护士回忆写出的,与当事人的伤情鉴定有差异,随即写了重新鉴定申请书,遂被当地检察院以“妨害证据”为由实施逮捕。后来经过全国律师协会及当地司法厅、局、律师协会的共同努力,该律师终于被无罪释放。,实例2 湖南律师刘正清“妨害证据罪”一案湖南律师刘正清在担任丁伯初受贿一案的二审辩护人期间,因当庭提供的证据与检察院所掌握的证据有冲突,遂被怀疑诱导、逼迫证人作伪证,因而被检察院以“妨害证据罪”刑事拘留,后经多方面的努力,律师终获无罪判决并且取得了相应的国家赔偿。面对如此众多

26、令人触目的现实,律师界流传这样几种比喻:“律师提前介入刑事诉讼,是一个铺满鲜花的陷阱”;“律师伪证罪猛于虎”。,(2)律师包庇罪、玩忽职守罪、诽谤罪等罪名的适用 这些罪名都是针对律师执业过程中的行为,给律师的正常执业带来很大的风险。 实例1 湖南彭杰律师被判处玩忽职守罪 1995年3月12日,湖南省衡阳市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彭杰,接受一起故意杀人、抢劫案的被告人委托为其进行辩护。5月13日,彭杰律师在看守所预审室会见被告人,由于看守所内一监管人员与案犯内外勾结,另一看守人员擅离职守,而导致案犯脱逃的预谋得逞。然而在事实调查清楚的情况下,当地法院仍然将彭杰律师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实

27、例2 辽宁任庆良律师被控包庇罪 1997年1月22日,辽宁省铁岭县律师任庆良因被控犯有所谓“包庇罪”而站到铁岭法院刑事被告人的席位上。 原因是,任庆良律师在担任被告人施洪清放火一案的辩护人时,收集了与公安机关不一致的证人证言,而被铁岭人民检察院以所谓包庇罪逮捕。 铁岭检察院的起诉书声称任庆良律师的取证导致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施洪清一案发回重审,严重侵害了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的正常活动。 然而,其时确定施洪清是否有罪的终审判决还没有作出,不知任庆良律师的包庇罪从何谈起。,实例3 广东省律师诽谤案 2000年,广东南海市出现了全国首例证人起诉律师诽谤的案件。7月10日,广东南海市法院开庭审理

28、南海市丹灶镇四村民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交通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何伟民、徐作云接受其中两名被告人的委托出庭辩护。7月11日下午,公诉人就指控四名被告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举证,宣读了丹灶镇副镇长罗坚华的证言。 担任第一被告辩护人的何律师认为,罗的证言与事件现场录像事实不符,这份证言是伪证。随后,担任第四被告辩护人的徐律师也指出这份证言是一份伪证。 不料,第二天罗副镇长的刑事自诉状就送到了经国律师事务所。罗在诉状中称:何、徐两人在法庭上捏造事实,诽谤自诉人向法庭提供伪证,严重损害了自诉人的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已构成诽谤罪,请求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接到诉状的何

29、、徐律师对此一笑了之。然而几天后,南海市法院就此案向两律师发了传票,传招两人问话,他们才意识到事情严重。不过,两人均表示,指证证人作伪证有理有据,上法庭也不怕。,5我国新律师法确立了这一权利。第36条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第37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在拘留、逮捕实施后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的律师协会。,另:关于代理一

30、、刑事代理的概念根据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刑事诉讼中的代理分为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1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代理。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法定代理人包括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而产生的代理。刑事诉讼中的委托代理,是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他人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并以委托人名义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诉讼行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参加诉讼的人称诉讼代理人。,测试:2008年司法考试卷二27根据刑事诉讼法的

31、规定,下列何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A涉嫌强奸罪被告人的父亲 B抢劫案被害人的胞妹 C伤害案中附带民事被告人的胞弟 D虐待案自诉人的胞妹,二、刑事辩护与刑事代理的区别(1)对象不同。刑事辩护是针对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设立的;刑事代理则是针对自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而设立的;(2)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进入诉讼的方式有所不同。 辩护人除了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进入诉讼之外,还包括通过法院指定而进入诉讼;诉讼代理人进入诉讼是受被代理人委托;(3)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有所不同。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既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见的左右,也不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团体或者个人的干涉。而诉讼代理人必须在委托人依法授权的范围内活动。特别是涉及到实体权益,需要行使哪些权利,放弃哪些权利;承认和变更哪些要求,是否接受和解、撤诉,是否提起反诉或上诉等实质性权利,都必须取得明确的授权,否则将会造成越权而导致其代理行为无效。,思考题辩护律师的职责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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