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诉讼法课件,授课教师:丁 宝 同,TEL:13594083765 E-mail:,第一章 民事诉讼法学概述,第一节 民事纠纷及其救济途径 第二节 民事诉讼 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 第四节 民事诉讼法学,一、民事纠纷(一)概念界定(二)特征 二、民事纠纷救济途径(一)非讼救济途径(二)诉讼救济,第一节 民事纠纷及其救济途径,民事纠纷,又称民事冲突、民事争议,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社会法律纠纷。社会资源的稀缺性与社会主体需求的膨胀倾向之间的冲突是永恒的,民事实体法律为协调这种冲突设定了静态的规范体系。而基于利益冲突,民事主体间对这种规范体系的疑问、争执和违反则构成
2、民事纠纷、民事争议。,(一)概念界定:,1、纠纷主体的平等性:法律地位的平等。 2、纠纷内容的特定性:以民事权利义务争执,即民事权益争执为内容。 3、纠纷内容的可处分性:实体性民事交易领域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延伸。 4、纠纷的可平息性及救济途径的多样性:根源于前三项属性 。,(二)特征:,解决民事纠纷的各种程序方法,共同构成一定社会形态下所适行的、有效解决和消除民事纠纷的制度体系。,1、自决与和解 2、自治性社会群体、组织平息纠纷 3、公权性社会机构对纠纷的职权性处理 4、人民调解委员会(组)调解 5、仲裁,(一)非讼救济:,1、自决与和解,界定:纠纷主体在无第三方主体介入的情况下,运用自身力
3、量或通过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特点:)自力;)无第三方参与;)无硬性外在规范作为依据;)纠纷解决结果无法律强制力。Eg:古罗马(杀戮、分尸、卖奴、就财产权益采取直接的私力措施);现代(留置权的行使)。,2、自治性社会群体、组织平息纠纷,界定:民间自治性的社会群体、组织,对发生在内部成员间,或与自己内部成员相关的民事纠纷,通过规劝、引导的方式,运用组织内部力量,加以解决。EG:封建社会宗教体系及其在现代的延续;现代社会各个领域的协会、组织。 特点:,2、自治性社会群体、组织平息纠纷,特点:)外来私力;)群体、组织内部特定成员作为第三方的参与;)无硬性外在规范作为依据;)纠纷解决结果无法律强制力
4、。,3、公权性社会机构对纠纷的职权性处理,界定:由公权性社会机构对发生在民事主体间的、与其职权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调处、解决。 特点:,3、公权性社会机构对纠纷的职权性处理,特点:)外来公权力;)公权性社会机构作为第三方的参与;)有硬性外在实体规范;但无硬性外在程序规范作为依据)纠纷解决结果无法律强制力。Eg:房地管理部门对房地纠纷的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买卖纠纷的处理。,4、人民调解委员会(组)调解,界定:按相应法律规范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按相应规范的原则性要求居中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特点:,4、人民调解委员会(组)调解,特点: )外来私力;)人民调解委员会
5、(组)作为第三方的参与;)有一定的外在规范依据:)纠纷解决结果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人民调解规范依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1989-06-17) 人民调解法(2011-01-01) 核心内容:1、调解机构组织、活动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法院的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2、高度概括的调解程序性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在调解民事纠纷时,遵循合法、合理、平等、自愿和尊重双方当事人权利原则 。,、仲裁,界定:所谓仲裁,是指在仲裁庭或独任仲裁员的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依法律、及仲裁规则的规定,对民事纠纷居中审理、并作出裁决的纠纷解决程序。 分类:(1)劳动仲裁
6、:(特点)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08-05-01)(2)民商事仲裁:(特点)(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特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2010-01-01),(1)劳动仲裁:(特点),特点:)仲裁机构作为第三方的参与:隶属劳动行政部门民间自治组织;)有硬性外在程序和实体规范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08-05-01)程序启动:仲裁前置;)纠纷解决结果具有一定的法律强制力:一裁两审、15日起诉期限、47条的“单方一裁终局”、48条的30日撤销申请期限。,(2)民商事仲裁:(特点),特点:)仲裁机构作为第三方的参与:民间性、非政府机构;)有硬性外在程序和实体规范依据:)
7、程序启动前提:或裁或审(合法仲裁协议)纠纷解决结果具有法律强制力:一裁终局。,仲裁的规范依据,程序性规范:1、仲裁法、民事诉讼法2、各仲裁机构仲裁规则 实体性规范:国家制定的实体性法律、外国实体法律、国际公约,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已经或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共同意思表示。,(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特点),特点:)仲裁机构作为第三方的参与:民间性、非政府机构;)有硬性外在程序和实体规范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2010-01-01)程序启动:或裁或审(单方选择)纠纷解决结果具有一定的强制力:一裁两审。,一、民事诉讼概述(一)概念界定(
8、二) 特征二、民事诉讼内部关系结构(一) 主体关系结构(二) 权能关系结构 三、民事诉讼外部关系(一) 民事诉讼与行政、刑事诉讼(二) 民事诉讼与民商事仲裁,第二节 民事诉讼,(一)概念,界定: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与下,依法审判、解决民事纠纷和其他法律明确规定依照该程序处理的纠纷,以及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各种诉讼活动,和由此产生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含义:、狭义:、广义:,狭义:,民事诉讼,指在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依法审理、裁判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诉讼法律关系。即:审理裁判,广义:,民事诉讼,指审判机构及执行机构在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诉
9、讼参与人的参与下,依法审理、裁判民事案件,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诉讼法律关系。即:审理裁判强制执行,(二)特征,1 、 公权性 2 、 强制性 3 、 程序性 4 、 当事人双方诉讼地位的平等性 5 、 当事人处分行为的自主性,、公权性,居中审理、裁判案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执行权,是典型的公权机构。,、强制性,强制性是任意性的对称,民事诉讼的强制性主要体现在:(1)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展开、推进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当事人不得任意违反,法院可运用职权制止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危害程序正常进行的行为;(2)民事诉讼程序产生的生效法律文书当事人必
10、须遵照履行,否则可能通过强制执行程序,由法院执行机构运用强制执行职权实现。,、程序性,民事诉讼必须按民事诉讼规定的程序环节依次展开、推进,各程序主体循序渐进地在不同的程序环节行使不同的诉讼权利,履行不同的诉讼义务,获得不同的节段性程序结果。按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全面的诉讼程序包括以下程序环节:(一审程序) (二审程序 ) (强制执行程序),一审程序,起诉与受理 审前程序 开庭审理裁判,二审程序,上诉与受理 审前准备 开庭审理裁判,强制执行程序,申请或移送执行 实施执行措施 执行异议程序 执行结案,、当事人双方诉讼地位的平等性,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参与、控制诉讼程序的能力是平等的,这种平等性来自于
11、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中民事主体间的平等性,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有两种表现形态:(1)双方当事人享有同样的诉讼权利、负有同样的诉讼义务;(2)双方当事人享有对等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处分行为的自主性,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在无禁止性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均可以自主地实施诉讼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情形:(1)自主决定行使或放弃诉讼权利;(2)自主决定行使诉讼权利的方式;(3)自主决定全部承认、部分承认或否认对方当事人的程序主张或实体主张。,主体关系结构,图示:,法院,原告,被告,其他诉讼参与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程序,权能关系结构,图示:,诉权,审判权,诉权,中点,诉讼程序,(一)民
12、事诉讼与行政、刑事诉讼,相同点:、公权性 ;、强制性 ;、程序性 。 不同点:,(一)民事诉讼与行政、刑事诉讼,不同点: 、案件性质不同 ;、诉讼的提起主体和方式不同 ;、诉讼主体法律地位状态不同 ;、诉讼目的不同 ;、适用的法律不同 ;、结案方式不同。,(二)民事诉讼与民商事仲裁,相同点:、程序目的相同:解决民事纠纷;、当事人双方程序地位的平等性;、当事人处分行为的自主性。 不同点:,(二)民事诉讼与民商事仲裁,、程序性质不同 :公权性程序VS民间性程序 、程序启动要件不同:单方起诉启动VS仲裁协议为必要性前提 、程序的强度不同 :当事人严格遵循程序规范VS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更广泛: 、适用的
13、法律规范不同 : 、程序结果的效力层级不同:,民商事仲裁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仲裁机构、仲裁地点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仲裁庭组成形式、仲裁员人选由当事人决定:、仲裁事项范围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当事人对审理方式、开庭形式、裁决形式等程序事项享有广泛的选择权;、当事人可以就涉外案件仲裁程序中,实体法律的施用进行约定。,民商事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次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并可以就生效仲裁裁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撤销仲裁裁决:,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是指执行法院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及其提供的证据,经法定程序认定仲裁
14、裁决具有法定的应不予执行的情形时,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司法行为。,仲裁裁决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撤销,是指当仲裁裁决出现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情形时,法院依当事人提出的撤销申请,经法定程序,撤销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一、民事诉讼法概述(一)概念界定(二)性质二、民事诉讼法的制定依据及任务(一)制定依据(二)任务 三、民事诉讼法的效力(一)对人的效力(二)对空间的效力(三)对时间的效力(四)对事的效力,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一)概念,界定: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民事诉讼程序主体的诉讼行为及相互间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含义: 、狭义: VS广义:、形式意义: VS实质意义:
15、,狭义:,民事诉讼法是指规定民事诉讼程序的审理、裁判环节的程序规范。only:审理、裁判程序规范,广义:,民事诉讼法是指规定民事诉讼程序的审理、裁判环节的程序规范,以及规定民事诉讼程序中强制执行程序环节的程序规范。审理、裁判程序规范强制执行程序规范,形式意义:,所谓形式意义的民事诉讼法,是指在外部形态上具备成文法典形式的民事诉讼立法文件 。 即:民事诉讼法典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03-0810-01);民事诉讼法(1991-04-09):第一次修正(2007-10-282008-04-01);第二次修正(2012-08-312013-01-01 )。,实质意义:,实质意义的民事诉讼法,
16、是指所有对民事诉讼程序起规范作用的规定,即包括形式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典,也包括其他立法文件中对民事诉讼程序起规范作用的法律条文 。,实质性规范:,eg:宪法第126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组织法第6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发布判决书、公告和其他文件。”,(二)性质,1、部门法: 2、基本法: 3、程序法:,部门法:,根据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类型
17、,每一类相对独立社会关系领域都有一个与之对应的法律部门,而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相对应的法律部门就是民事诉讼法。,基本法:,按法律文件的制定形式、程序,一个国家的法律规范体系可分为若干效力层级:根本法: 基本法: 一般法律规范:而民事诉讼法法典处于基本法的效力层级上。,根本法:,宪法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基本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破产法公司法 刑法 行政处罚法,一般法律规范:,行政法规、规章 相关部门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程序法:,民事程序法:解决程序
18、运作问题; 民事实体法:解决社会民事权益分配,以及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应然状态问题。,(一)制定依据,、宪法依据: 、对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经验的总结; 、是借鉴国外经验的成果:,宪法依据:,1999年3月15日宪法修正案第13条 :“宪法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宪法第12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宪法第125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宪法 第126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是借鉴国外
19、经验的成果:,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破产程序等都来自对国外立法的借鉴,同时也是为了适应我国经济的新发展和经济体制的新变更。,(二)任务,、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促使当事人诉讼义务的履行; 、保障人民法院及时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并作出公正的裁判; 、明确界定当事人间民事实体权利义务的界限,平息民事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民事权益,制裁民事违法行为; 、教育社会主体自觉遵守法律规范:,教育社会主体自觉遵守法律规范:,(1)通过民事案件审理程序能对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起到法制宣传教育作用,使其亲历实体法律的约束和程序法律的规制;(2)通过民事案件审理程序能对到庭旁听的群众起来
20、法制宣传教育作用,使其懂得法律支持什么、反对什么;(3)诉讼程序所产生的判决、裁定、决定和调解书等裁判文书,对社会群体是一种有形的法制宣传教育载体。,(一)对人的效力,界定:民事诉讼法适用于全体中国公民、法人组织和非法人组织、团体、企事业单位,也适用于在我国法院进行诉讼的外国公民、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和无国籍人。 范围: 、中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由中国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中作为当事人的外国人、法人、组织及无国籍人;、申请在中国的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法人、组织及无国籍人:,“申请在中国的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是指:本来案件不属中国人民法院管辖,但案件的当事人自愿将案件交由中
21、国人民法院审理,即放弃司法豁免权,及“涉外协议管辖”等情形。,(二)对空间的效力,界定:民事诉讼法适用于我国主权所及的一切领域,包括领土、领空、领海及因外交关系而延伸的主权领域;凡发生在我国主权领域的民事纠纷,要进行民事诉讼原则上应由我国人民法院管辖,并按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诉讼。 立法表述: 例外: 本质概括:凡发生在我国主权领域内的民事诉讼程序事项,均须遵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法表述,、民事诉讼法第4条:“凡在中国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的一律适用本法。”、“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诉讼适用法院所在地的程序规范”,故即使案件发生在国外,只要在中国人民法院进行诉讼,也适用中国的民事诉
22、讼法。而即使在国内发生的案件,只要它不在国内审理,也不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例外,、根据领土延伸的外交原则,发生在航行或飞行于我国领海或领空的外国船舶或飞行器上的民事纠纷,不由我国人民法院管辖,不属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之内;、而根据外交豁免原则,发生在外国驻华使、领馆等享有外交豁免权的外交机构内的民事纠纷不由我国人民法院管辖,也不属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范围内。,(三)对时间的效力,界定:民事诉讼法2013第 284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同时废止。” 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4月9日起施行,无溯及力;、以案件审结时间为标准,确定
23、具体案件的法律适用:1991年4月9日前审结的案件不适用该法,而尚未审结的民事案件则应适用。,(四)对事的效力,界定:所谓对事效力,即人民法院可根据民事诉讼法行使民事审判权,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审理、裁判的民事案件的类型和范围。在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中,民事诉讼法的对事效力又称为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主管范围。 范围:、平等主体间因民事活动就其相互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所导致的诉讼案件;、法律明确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的其他案件:选民资格案件、刑事案件所附带的民事纠纷等。,一、概念界定 二、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 三、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第四节 民事诉讼法学,一、概念界定:,界定:民事诉讼法学,是分析、研究民事诉讼法的产生、发展及其实施规律和它与相邻法律部门相联系、相区别的规律的科学。 研究范围:1、研究民事诉讼法产生、发展规律;2、研究民事诉讼法实施规律;3、研究民事诉讼法(学)与邻近的法律部门和学科的联系与区别。,二、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我国民事诉讼立法规范; 、我国民事诉讼实践; 、域外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三、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理论联系实践; 、注释法学的方法; 、实证的方法; 、比较的方法; 、经济分析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