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鲁 煤安监中局发200880 号鲁中煤监分局印发关于加强辖区煤矿煤尘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辖区各县(市、区)煤矿监管部门、各矿业集团公司、各煤矿企业:为认真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尘防治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 159 号),经过广泛征求意见,鲁中煤监分局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辖区煤矿煤尘治理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1关于加强辖区煤矿煤尘治理的实施意见2. 安监总煤行2008 159 号山东煤矿安全监 察局鲁中监察分局文件2二八年十月七日 主题词:煤炭 煤尘 治理 通知 抄送: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分局领导,各室,存档。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中监察分局
2、 2008 年 10 月 8 日印发3关于加强辖区煤矿煤尘治理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加强辖区煤矿煤尘治理力度,防止煤尘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尘防治工作的通知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第一条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机构,配备足够的防尘人员,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及各业务部门煤尘治理工作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第二条 矿井必须具备由资质单位鉴定的各开采煤层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生产矿井每延深一个新水平,都必须进行一次煤尘爆炸性试验工作,鉴定结果报鲁中煤监
3、分局备案。经鉴定为不爆炸的煤层,必须按规定由资质单位现场取样重新进行鉴定确认。第三条 矿井应在地面建有永久性的静压水池,水池容积不得小于 200m3,并能 够满足井下防尘连续 2h 以上的用水量;应设有备用水池,其容量不得小于永久性防尘水池的一半。在井下建4防尘水池的,容积不得小于 200m3 或满足 2h 的矿井(服务区域)用水量。防尘供水方式应以静压供水为主,当静压供水不能满足要求时,必须采用动压供水,采用动压供水时必须有备用泵。采用井下钻孔水作为水源时,水量、水压、水质必须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第四条 防尘用水应过滤,保持水质清洁,悬浮物含量不得超过 150mg/L;悬浮物粒度直径不得大于
4、0.3mm;水的 PH 值在6.09.5 范围内。第五条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管路系统,防尘管路应采用金属管路,有可能粉尘堆积的地点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管路直径满足防尘、消防用水需要,水平、采区等干路管径不小于 2 吋,采掘作业地点等支路管径不小于 1 吋。没有安装防尘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严禁组织生产。第六条 矿井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等地点都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主副井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变电所、上下山绞车房、水泵房、带式输送机集中控制硐室、避难硐室等地点,
5、应接通防尘供水支管和阀门。采煤工作面运输巷、皮带运输机巷的管路每隔 50m 设一个三通阀门,其它地点的管路每隔 100m 设一个三通阀门。第七条 矿井每一生产水平应配备洒水车,洒水车必须正常5使用,并有记录可查。皮带斜井、安装架空乘人装置的巷道宜使用常开侧喷雾或地喷雾,矿井主要进风巷及采区进风巷安设自动水幕,正常使用。第八条 所有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运输机(巷)转载点、卸载点,以及地面筛分厂、破碎车间、带式输送机走廊、转载点等地点,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喷雾装置应实现自动化。在装煤点下风侧 20 米内,必须设置一道风流净化水幕。第九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坚持“ 逢采必注”的煤层注水原则
6、。中厚煤层宜采用长钻孔注水,开采薄煤层的采煤工作面可采用短壁注水。注水工艺、参数符合矿井实际,单孔注水量应使该钻孔预湿煤体的平均水分含量增量大于或等于 1.5%或者煤体含水分大于 4%。第十条 机采工作面必须安装使用机组内、外喷雾,雾化良好。内喷压力不得小于 2Mpa,外喷压力不得小于 1.5Mpa。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喷雾,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 4MPa。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或雾化不好必须停机。第十一条 所有综采工作面必须安装两台喷雾泵,一台使用,一台备用。第十二条 液压支架和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自动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时同步连锁喷雾;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除尘器
7、。第十三条 炮采工作面应采取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爆破6前后冲洗煤壁、爆破时喷雾降尘、出煤时洒水等综合防尘措施。第十四条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应安设至少两道风流净化水幕,并宜采用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第十五条 掘进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内喷雾水压不得小于 3Mpa,外喷雾水压不得小于 1.5Mpa,如果内喷雾的水压小于 3Mpa 或无内喷,则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或雾化不好必须停机。第十六条 机掘工作面、采用锚喷支护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装除尘器,并保证使用正常。距锚喷作业地点下风流方向 100 米内应设置两道以上风流净化水幕。第十七条 煤巷、半煤巷炮掘工作面,必须实行短
8、壁注水。第十八条 炮掘工作面在距迎头 10m15m 范围内安设炮区高压远程喷雾,距工作面 50m 内应设置一道自动风流净化水幕。第十九条 炮掘工作面放炮前后必须对距离工作面 30 米范围内的巷道周边进行洒水降尘。第二十条 井下各类爆破都必须使用炮泥和水炮泥,制作炮泥使用炮泥机,爆破使用“闭锁式网络导 通放炮器” ,并执行“放炮作业闭合流程卡”制度。第二十一条 对井下所有积尘巷道必须定期冲刷,冲刷周期由矿总工程师做出明确规定,容易造成煤尘堆积的地点要随时冲刷,严禁煤尘堆积。每年应至少进行 1 次对主要进风大巷刷浆。7第二十二条 矿井应推广使用风钻打眼,2008 年底前淘汰电煤钻打眼。井下作业必须
9、采用湿式钻孔,严禁干打眼。第二十三条 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必须设置隔爆设施,安装地点、数量、水量、质量符合有关规定。隔爆水棚排间距离为 1.2m3.0m,主要水棚的棚间长 度不小于 30m,辅助水棚的棚间长度不小于 20m, 第一排隔爆水棚与工作面的距离必须保持 60m200m,在应设辅助隔爆棚的巷道应设多组水棚,每组距离不大于 200 米。8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尘防治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159 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煤尘防治工作是煤矿“
10、一通三防” 管理的重要内容。近年来,一些产煤地区和煤矿企业坚持开展煤尘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全国来看,一些煤矿企业仍然存在对煤尘危害的严重性认识不到位、未引起高度重视,防尘工作体系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有关制度不落实,投入不足、防尘供水系统欠账严重,现场管理不到位、采掘作业场所和回风巷道煤尘积聚严重等问题;同时也存在着相关先进适用技术研究和设备研发滞后的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煤尘防治工作,防范和遏制煤尘事故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1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煤尘防治工作。要建立煤尘防治机构,完善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人员,明确责任,保证资金投入,形9成科学有效的煤尘防治工作管理体系,不断改善煤矿安全
11、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2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矿井防尘供水系统。在各运输巷与回风巷、皮带斜井与平巷、上下山、各煤仓放煤口和卸载转载点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安设支管和阀门,并根据矿井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改造、健全防尘供水系统。没有防尘供水系统的煤矿企业,要停止采掘工作面生产,限期予以解决。煤矿建设项目的煤尘防治系统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3强化煤尘源头控制工作。煤矿企业要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对采煤工作面采取煤层注水防尘措施;要对掘进和炮采工作面采取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在煤、岩层中施工各种钻探孔,要采取湿式钻孔,从源头上有效控制煤尘产生。 4强化捕尘、除尘工作。各矿井在煤
12、尘产生地点要使用孔口捕尘、爆破喷雾等措施捕尘;机采工作面必须使用安装内、外喷雾装置的采煤机,截煤时必须喷雾降尘,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时必须停机;液压支架和放顶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喷雾装置,卸压降柱、擦顶移架或后部放煤时同步喷雾降尘;综掘机内喷雾不能使用时必须使用外喷雾和除尘器;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除尘器除尘;在运输系统各转载点应采用声、光、触、磁等自动控制喷雾降尘;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应安设风流净化10水幕降尘;掘进工作面应使用湿式除尘风机、湿式除尘器、袋式除尘器以及配套的抽出式伸缩风筒、附壁风筒等除尘。 5严格控制煤尘爆炸的火源。煤矿企业要加强井下采掘作业现场管理,严格按作业规程
13、要求进行装药和爆破作业,爆破前要冲洗煤壁,严禁违规明火放炮;严把电气设备入井关,严格选用已经取得“MA”标志的 电气设备,使用过程中要定期检测,严禁电气设备失爆;对井下不符合阻燃防爆要求和管理规定的输送皮带、电缆等材料和机电设备要立即更换。 6抓好隔爆措施的落实。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制定并实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设置水棚或岩粉棚,且每周至少检查一次煤尘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或岩粉量及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必须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扫或冲洗沉积煤尘,定期撒布岩粉,定期对主要大巷刷浆。 7定期开展测尘工作。煤矿企业必须配备足够的煤尘检测仪表,按国家规定对生产性粉尘定期进行监测,采
14、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浓度和危害,将检测数据纳入日报表管理范围,保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8坚持使用个体防护用品。煤矿企业要按照规定配备个体劳动防护用品,要加强现场管理,督促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自觉佩戴防尘个体劳动保护用品。 119重视煤炭洗选系统煤尘防治工作。煤矿企业要建立煤炭洗选系统煤尘防治工作责任制度并抓好落实,在地面筛分厂、破碎车间、带式输送机走廊、转载点等地点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坚持洗选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使用除尘器除尘,全面抓好煤尘防治工作。 10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相关文件规定,真正把煤尘防治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范畴,掌握煤矿企业在煤尘防治工作方面的基本情况,解决煤矿生产过程中的煤尘防治问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国家监察职责,发现煤矿企业在煤尘防治方面存在问题时,要立即责令整改,直至停产整顿;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本辖区煤矿实际情况,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尽快研究制定强化煤尘管理工作的具体办法,并指导和监督煤矿企业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本通知及时转发到辖区内所有煤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八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