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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的法律:权利的享有与权利的实现.ppt

上传人:hskm5268 文档编号:4417299 上传时间:2018-12-28 格式:PPT 页数:24 大小:5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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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活中的法律:权利的享有与权利的实现,一、实体法:以民法与婚姻继承法为例 二、程序法:以诉讼法为例,生活中的法律:权利的享有与权利的实现,一、实体法:以民法与婚姻继承法为例 (一)民事法律关系 1.民法 2.民事主体 3.民事权利及其行使 4.民事责任,生活中的法律:权利的享有与权利的实现,1.民法 (1)含义理解:调整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所有、流转)和人身关系(人格和身份)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欺诈、胁迫行为的否定);公平原则(加害人无过错、受害人也无过错);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利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守法、公序良俗) (3)原则与

2、规则的关系 以相关案例加以说明,生活中的法律:权利的享有与权利的实现,2.民事主体之一(自然人) (1)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宣告死亡(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件满2年;有序申请;公告1年或3个月;宣告;申请撤销死亡宣告无申请人顺序) (2) 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3)监护人(未成人、精神病人),生活中的法律:权利的享有与权利的实现,3.民事权利 (1)财产所有权:所有人依法享有的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占有(支配控制)、使用(加以利用)、收益(获得利益)、处分(消费或转让)的权利。 合法占有与非法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原

3、始取得与继受取得;善意取得制度。 (2)债权:特定当事人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债的发生根据:引起债的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 (3)人身权:人格权(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隐私权、姓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身份权(亲属权、配偶权),生活中的法律:权利的享有与权利的实现,4.民事责任: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履行其他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1)民事责任的特征:强制性(可以协商和主动承担)、财产性、补偿性 (2)承担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

4、誉,赔礼道歉。 (3)分类:合同责任(违约责任)与非合同责任(缔约过失、侵权责任),生活中的法律:权利的享有与权利的实现,(二)婚姻家庭法律关系 1.婚姻关系的形成 (1)基本原则: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敬老爱幼、和睦团结。 (2) 结婚的条件(1)积极条件:完全自愿(禁止买卖、包办和借婚姻索取财物),法定婚龄,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2)消极条件(禁止条件):血亲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疾病禁止(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生活中的法律:权利的享有与权利的实现,(3)结婚的程序与法律效力 A.程序:申请、审查、登记。 B. 法

5、律效力: 无效婚姻(重婚、疾病、法定婚龄) 可撤销的婚姻(受胁迫、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可在一个月内申请撤销) 财产协议处理,照顾无过错方;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不得侵犯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所生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婚姻子女的规定。,生活中的法律:权利的享有与权利的实现,2.婚姻关系的存续:家庭关系 (1)夫妻关系与父母子女关系: A.人身关系(平等和独立的关系:姓名、工作、计划生育)。 B.财产关系: 相互扶养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对无劳动能力的父母的义务) 约定优先 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一方婚前财产、身体受到伤害的医疗费和残疾补助费、遗赠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只归一方的财

6、产)。,生活中的法律:权利的享有与权利的实现,(2)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继承关系 A.法定继承( 被继承人死亡后,在没有遗赠抚养协议的遗嘱继承的情况下,直接按照法律的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将被继承人的遗产转移给继承人的继承方式;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B.遗嘱继承(成立的条件(能力、真实意思、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遗嘱的种类和效力(公证、自书、代书、口头、录音) C.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财产继承案例,李老太太丈夫多年前已去世,生有一子二女,儿子中年病故,留有一个孙女。儿媳一直侍奉她。两个女儿早已出嫁,大女儿与丈夫陈某生有一子。现李老太太突然因病去世,

7、留有遗产16000元和房屋4间。大女儿在奔母丧途中遇车祸身亡。 请问: (1)若李老太太曾于1997、1999、2002年分别留下三份内容相矛盾的自书遗嘱、公证遗嘱、录音遗嘱,决定分别将遗产留给孙女、大女儿、小女儿。那么应该如何处理李老太太的遗产?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2)若李老太太未留遗嘱。该怎样继承李老太太的遗产。,生活中的法律:权利的享有与权利的实现,3.婚姻关系的消灭:离婚 (1)协议离婚:A.双方自愿:离婚,子女和财产;B.程序。申请、审查和登记;C.婚姻的特别保护: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1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请来,不受此条限制;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

8、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起诉离婚:A.判决标准:感情(婚姻关系)是否破裂?(婚前感情基础、婚后感情情况、离婚原因);B.准予离婚: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恶习、分居满2年、宣告失踪或其他;C.子女处理原则:协商或判决;D.财产分割,生活中的法律:权利的享有与权利的实现,(3)离婚后的法律后果:配偶身份解除、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直接抚养权监护权和探视权) (4)离婚后的财产分割 附: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入;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获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

9、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个人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生活中的法律:权利的享有与权利的实现,二、程序法 (一)程序及其意义 (二)三大诉讼法的共同原则和制度 (三)三大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和制度,生活中的法律:权利的享有与权利的实现,(一)程序及其意义 程序,从法律学的角度来看,主要体现为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手续来作出决定的相互关系。 其普遍形态是:按照某种标准和条件整理争论点,公平地听取各方意见,在使

10、当事人可以理解或认可的情况下作出决定。还有,程序没有预设的真理标准。程序通过促进意见疏通、加强理性思考、扩大选择范围、排除外部干扰来保证决定的成立和正确性。,通常所说的法律程序,主要包括选举、立法、审判、行政这几种主要类型。其中最重要、最典型的是审判程序,因为这里存在着关于诉答和证据的完整制度。 程序法在成文法体系中又称为形式法,人们一般把它看作是为了实现权利、义务或法律关系的实质内容的手段和方法。,生活中的法律:权利的享有与权利的实现,(二)三大诉讼法的共同原则和制度 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适用法律平等原则。 4.诉讼以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

11、原则。 5.人民检察院对诉讼实行监督原则。 6.公开审判原则。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一律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时必须公开。,生活中的法律:权利的享有与权利的实现,7.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8.合议制度。9.两审终审制。 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生活中的法律:权利的享有与权利的实现,(三)三大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和制度 1.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和制度 (1)人民法院、人民

12、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2)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 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 (3)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

13、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生活中的法律:权利的享有与权利的实现,(4)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5)辩护制度。 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一方的指控而进行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罪责的反驳和辩解,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辩护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下列1一2人作为其辩护人:律师;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

14、人的监护人、亲友。辩护人的主要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6)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了有效地同犯罪作斗争,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法定强制方法。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五种强制措施,即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生活中的法律:权利的享有与权利的实现,2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和制度 (1)调解原则。 (2)处分原则。 (3)支持起诉原则。 (4)辩论原则。 (5)财产保全。,生活中的法律:权利的享

15、有与权利的实现,附:财产保全的范围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分为诉讼前保全和诉讼中保全。 诉讼前保全要求具备以下条件:发生了财产权益争议;利害关系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诉讼中保全要求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案件具有财产给付内容;存在着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将来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能性。 财产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变卖、限制支取到期应得收益、限制实现到期债权等。 。,生活中的法律:权利的享有与权利的实现,(6)先予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追索赡养费

16、、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其他案件。但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二是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7)诉讼费用,生活中的法律:权利的享有与权利的实现,3行政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和制度 (1)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2)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且根据“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禁止被告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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