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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基本原则.ppt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4415347 上传时间:2018-12-27 格式:PPT 页数:80 大小:675.5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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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行政法基本原则目录,第一节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合法性原则 第三节 合理性原则1 第四节 正当程序原则 第五节 信赖保护原则 另外一种分法: 实体性基本原则:依法行政;尊重和保障人权;越权无效;信赖保护;比例原则。 程序性基本原则:正当法律程序、行政公开、公正、公平。,各法原则:,宪法:人民主权、人权、法治、民主、自由 行政法:合法性、合理性、正当程序、信赖保护 民法: 1、平等原则2、私法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3、公平原则4、 诚实信用原则5、公序良俗原则 刑法: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 经济法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构成(一)资源优化配置原则;(二)国家适度干预原则;(三)社会本

2、位原则;(四)经济民主原则;(五)经济公平原则;(六)经济效益原则;(七)可持续发展原则”,行政诉讼法基本原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审查权原则;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原则; 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 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民诉法原则: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2)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3)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的原则(4)辩论原则(5)处分原则 刑诉法原则: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的原则 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三、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原则 四、法律监督原则 五、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

3、任何人有罪原则 六、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 三大诉讼法共同原则: 1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2 进行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 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4 审判公开进行,但在刑事案件中,根据法律可以规定例外。 5 实行回避制。 6 实行两审终审制。 7 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第一节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普遍规则。具有一般性、伦理性、抽象性和情事变更性。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分类 1、合法性原则:职权法定、法律优先、法律保留 2、合理性原则 3、正当程序原则 4、信赖

4、保护原则 行政处罚法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行政许可法原则:公开、便民、信赖保护 行政强制法原则:教育强制相结合、保障人权。 行政复议:公正、公开、及时等。,第二节合法性原则,一、合法性原则职权法定 合法性原则职权、依据、证据、程序合法1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主要证据不足的;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违反法定程序的; 超越职权的; 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5、,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合法性原则职权法定,陈某未经工商部门批准,开办个体山货贸易商行。县林业局根据举报,调查后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没收毛皮97张,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并处罚款6000元。陈因调查时间太长,以限制人身自由为由,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陈违法了野生动物保护法,但根据该法35条: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林业局超越职权,因此判决撤销。,合法性原则职权、依据、证据、适用法律、程序合法1,江宁县粮油储运公司和安徽安县工农贸易经理

6、部签订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由安徽方提供杂交稻1000吨给江宁方。在江宁交货。11月,在宁六公路沿江段被南京市浦口区工商局查扣。原因是违反了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粮食市场管理的文件。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行为违法: 第一、在公路上拦车检查行为超越了自己的职权。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撤销道路检查站加强源头管理的通知,除了公安、交通部门外,其他部门一律不得在道路上巡查,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上路拦车检查的,须事先报经省政府批准,凭省政府办公厅核发的临时检查证方能进行。,合法性原则职权、依据、证据、适用法律、程序合法2,第二、本案被告,被告工商局认定原告有违法行为所依据的证据不足。被告在公路上拦车检查时,由于原告的

7、运输人员没有携带发货明细表和购销合同,被认定原告运输的粮食是直接从农村采购来的粮食,属于违法。但在第二天,原告拿了合同和明细表申辩,被告仍然认定原告行为违法。(不准到农村直接收购粮食 第三、被告浦口工商局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国务院的文件和江苏省政府的文件只是规定不准到农村直接收购粮食,而原告行为属于购销行为,不属于收购行为,不属于上述文件禁止的行为。因此,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合法性原则职权、依据、证据、适用法律、程序合法3,第四、扣押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国家工商局发布施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第2条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查处违法行为,依照本规定。第11条第2

8、款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含副局长)批准。第12条规定:扣留、封存相对人的财物,应当开具扣留、封存单据。交相对人一份。紧急情况下需先采取扣留、封存措施的,应当在三日内补办报批手续。但浦口区工商局没有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在法院审理期间,该局只提供了运输人员的问话笔录,缺少必要的报批手续,未能出具扣留单据。仅由沿江粮管所出具了两张收条,无法证明其扣押行为的合法性。,二、法律优先原则 在下位法和法律冲突的情况下,应当依据法律。(立法,和执法) 法律优先征收计划外生育费案,法律优先征收计划外生育费案,桂、张未办理婚姻登记,同居怀孕生子,镇政府

9、根据省婚姻等级管理实施细则,对未婚同居行为处7200元罚款,根据省计划生育条例,征收计划外生育费8000元。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法和国务院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对于此类行为并没有设定行政处罚,故省政府颁发的文件第36条无效。不予适用,撤销镇政府的处罚决定。 镇政府违反了法律优先。,法律优先原则:根据和不抵触,三、法律保留 对于一些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行政立法时应该遵循这一范围。 无法可依不可为:对于某些事项,如流浪,法律没有规定限制人身自由,则不可限制。有行政法规的依据,也不可限制。但现实中,违反法律的下位法常常是得到执行的。孙志刚案件违反了法律保留原则。 法律保留的思想产生于19世纪初,最早提

10、出该概念的是德国行政法学之父奥托迈耶。根据迈耶的经典定义,法律保留是指在特定范围内对行政自行作用的排除。因此,法律保留本质上决定着立法权与行政权的界限,从而也决定着行政自主性的大小。 我国立法法规定的法律保留的事项(见第34页)法律保留法条,我国立法法规定的法律保留的事项,立法法第8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七)民事基本制

11、度; (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九)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立法法第9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法律保留法条,1982年,国务院颁布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通过收容和遣返原籍的办法解决流浪问题。 2000年实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必须通过法律制定。 2

12、003年8月1日,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施行,收容遣送办法废止。新办法提出了全新的自愿救助的原则,取消了强制手段。,行政处罚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行政强制法也有类似规定,劳动教养(已经废止),劳动教养简称劳教,是将违法尚不够刑罚处罚的人员,送进劳动教养管理所(场)进行强制性劳动教育改造的一种行政措施。与劳动改造不同,劳动教养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1991年,国务院发布人权状况白皮书,对一般违法的公民实行劳动教养的依据是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发布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年月,国务院发布的

13、中国人权状况白皮书指出,劳动教养不是刑事处罚,而是行政处罚。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规定:劳动教养的期限为年,最长可达年;劳动教养人员在被劳动教养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就是说,劳动教养是一种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剥夺公民政治权利的行政处罚。 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和国务院转发的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年满十六周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决定劳动教养: (一) 危害国家安全情节显著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二) 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绑架、爆炸或者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团伙中,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三) 有强制猥亵、侮辱妇女

14、,猥亵儿童,聚众淫乱,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非法拘禁,盗窃,诈骗,伪造、倒卖发票,倒卖车票、船票,伪造有价票证,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抢夺,聚众哄抢,敲诈勒索,招摇撞骗,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以及窝藏、转移、收购、销售物的违法犯罪行为,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后五年内又实施前述行为之一,或者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养、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又实施前述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四) 制造恐怖气氛、造成公众心理恐慌、危害公共安全,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强买强卖、欺行霸市,或者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

15、压群众、恶习较深、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五) 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或者生活秩序,且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六) 教唆他人违法犯罪,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七) 介绍、容留他人卖淫、嫖娼,引诱他人卖淫,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秽物品,情节较重,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八) 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或者行政拘留后又卖淫、嫖娼的; (九) 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经过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 (十) 有法制规定的其他应当劳动教养情形的。对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

16、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的人,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可以依法决定劳动教养。,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成立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民政、公安、劳动部门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和管理劳动教养的工作。 对需要收容劳动教养的人,由民政、公安部门,所在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或者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由省(区、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下设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在司法行政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内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司法厅、局均设立了下属的劳动

17、教养工作管理局。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等的司法局一般由内设的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处(室、科)等负责劳动教养工作。 同时,该规定确立了公安部门的应诉资格:“被劳动教养人员因不服劳动教养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公安机关应当以同级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名义依法参加诉讼。”,违法人员进行劳动教养的期限是一年至三年,对于有抗拒教育改造等情形的,还可以延长一年。,劳动教养制度违反了宪法立法法行政处罚法,并与中国政府签署的人权公约相背。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

18、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立法法第8条和第9条之规定,对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通过制定法律来规定,并且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得授权国务院就这类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在没有正式法律的情况下先行制定行政法规。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十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同时规定的处罚种类中不包括劳动教养,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是行政拘留,拘留期限不得超过15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规定:“除非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根据联合国有关机构的解释,这里的“法律”,是指

19、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这里的“程序”,是指经过合格的法庭审理。 2013年12月28日闭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这意味着已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第三节 合理性原则1,纳德诉博克案 : 1972年,美国总统选举期间,尼克松总统集团(共和党)非法窃听对方的选举活动,全国因此指责总统集团。司法部因此在1973年6月任命了一位特别检察官进行调查, 同时颁布一项法规,规定特别检察官的职位除非由于非常不正当的行为外,不能免除。1973年10月,代理司法部长奉尼克松总统之命,免除特别检察官的职务,没有特别指出特别检察官的有任何不正当的行为,随后,废除设立特别检

20、察官的法规。三个星期后,司法部再颁布一个法规设立特别检察官,内容和上一法规基本相同,同时任命一位新特别检察官。本案中,虽然司法部有权制定、修改、废除法规,但是权力的行使必须出于正当的目的。废除原来法规的目的,完全是为了免除原来特别检察官的职务。司法部长这一行为是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违法行为。,一、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和种类 (一)、自由裁量权的概念 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的一种。根据行政权受法律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可以分为羁束权和自由裁量权。羁束权是指法律对行政权的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做了比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权力,行政机关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在税收领域,羁束权比较常见。例如,税务机关征税,

21、只能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征税范围、征税对象、以及税种、税率征税。(在媒体上形象地将其比喻为“规定动作”,而将自由裁量权比喻为“选择动作”),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仅对行政目的、行为范围作一原则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权力。 例如行政许可法第62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自由裁量权不仅包括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还包括行政立法中的权力:根据立法法第56条,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制定哪个领域的行政法规,在什么时候制定,制定什么内容的行政法规,都是由国务院自主决定的。,我们怎

22、样根据法律,判断行政机关拥有自由裁量权呢?首先,看法律中有没有“可以”的字眼,在法律使用了“可以”二字,我们从法律规定能够明显看出来, 例如上面列举的行政许可机关“可以”检查企业产品和经营场所,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其次,看法条中是否规定了幅度或手段等要素的选择,为了避免用语上的罗唆,法律不是重复使用“自由”二字,但是法条中规定了选择要素,“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没有“可以”的字眼出现,但规定了两种以上的手段和一定的幅度,这就是选择要素。,最后,从法条文字看不出可选择的要素,但根据我们的常识,仍推断出来选择要素。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无正当理

23、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强制传唤。对于强制传唤的手段,只字未提,需要公安人员视情况而定。,(二)、自由裁量权的种类 决定裁量权。指行政机关所具有的是否做成某个行政行为的选择权。 例如,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35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城市市区区域声环境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辆行驶和禁止其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根据该法,人民政府可以划定特定区域,如学校、医院和疗养院附近,在特定时间,如高考时,禁止行车和鸣喇叭。行政机关可以划定制定区域,也可以不划定制定区域。这种权力是决定裁量权。,手段裁量权。指行政机关所具有的采取一定手段达成行政目的的选择。 幅度裁量权。指行政机

24、关所具有的在法定幅度内作出一定额度行为的选择权。 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33条,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手段的选择处拘留还是罚款、幅度的选择多长时间的拘留和多长时间的罚款,都是由行政机关自己决定的。 程序裁量权。行政机关所具有的选择一定程序作出行政行为的选择权。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这是一个简易程序,行政机关也可以采取一般程序,经过调查询问、收集证据、陈述申辩,制作笔录,作出决定,最后

25、送达,来完成一个行政处罚。,二、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原因 (一)法律是抽象的,无法对复杂的现实情况一一作出规定。 (二)法律是滞后的,无法预先对未来将发生的事情做出规定 (三)针对外交策略、国际间谍和反间谍活动,不适宜制定规则。,三、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表现形式(遵循合理性原则应该,遵守立法目的、遵循惯例、平等原则、比例原则,不相关因素不考虑、相关因素的考虑,积极裁量) 综合各国学者对于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形式的分析,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形式主要表现为: (一)背离立法目的。 行政行为从客观上分析不符合法律、法规授权的目的。包括以下两种: 一种是行为人出于私益或所属小集团的利益而使行为目的和法定目的不一致。如

26、前述“司法部长短期内废除、制定设立特别检察官规定的行为”,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将一个法规,说废止就废止,说制定就制定,将纳税人授予的公共权力玩弄于股掌之间,将公权力成为达成个人目的的手段,就是为了利用公共权力达到小集团的目的。还有一个典型案例发生在法国。1934年,一位市长对该市酒吧和舞厅实行管制,仅仅是为了不与他开办的客栈竞争。,另一种背离立法目的的行为是行为虽非出于私利或虽符合公共利益,但不符合法律授予这项权力的特别目的。这个案例也是发生在法国,1924年一位市长禁止海水浴者在海滩上穿衣服和脱衣,只允许在更衣室更衣,然而这一举措并非为了维护社会风化,而是为增加市政府财政收入。这位市长的目的是

27、为了公共利益。但是法律赋予他设更衣室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风气,不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他的行为背离了法律赋予行政权的目的。,(二)违背惯例。惯例实质上是经常性、连续性的行为表现形式,立法条文并没有要求行政机关必须遵守先例,但条文背后所包含的法的精神(自由、正义、平等)则要求行政行为人始终如一遵守既成的惯常做法,除非有特别重要的理由。如果行政机关对前后发生的两个主要内容基本相同的案件作出截然不同的结论,而行政机关又不能提出合适的理由时,法院通常给予滥用职权的判定。,有一个案例是有关重量级拳击冠军阿里的,纽约州体育运动委员会在阿里拒绝服兵役后暂停了他的拳击许可证。阿里起诉到法院,并向法院说明纽约州有

28、90名罪犯仍获准拳击许可。为什么他拒绝服兵役就导致暂停拳击许可呢?法院认为:“不应当在星期一用一种原则,星期二用另一种原则。一个普遍适用的原则不得在某特定案件中完全被废弃。这起违背惯例的行为是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阿里终于重获拳击许可。,(三)违背平等原则。(同一时期的) 该原则是法律上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化。它要求同等情况,类似对待。尽管行政机关可以自由裁量顾客是否可以在大街旁停车,但行政机关如果允许豪华车在大街旁停泊,却禁止普通车在大街旁停车就是违反了平等原则。还有一个案例是发生在德国的,一次有138个学生参加的法律考试中,其中的28位学生被允许携带他们自己的书参加考试,其余的学生则由考试

29、机构提供用书。一个落榜的学生提起诉讼,联邦行政法院认为,就部分学生携带他们自己的书以便利用他们自己的标记而其他学生不能获得此种利益这一点而言,考试机关违反了机会均等原则。这是一个典型的违反平等对待原则而构成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四)违反比例原则。 (1)妥当性 又称为妥当性原则、妥适性原则、适合性原则,是指所采行的措施必须能够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行政目的达成并且是正确的手段。 防止火灾蔓延采取拆除相邻房间的办法。 (2)必要性 又称为最少侵害原则、最温和方式原则、不可替代性原则。杀鸡不用宰牛刀。比例原则还要求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仅达到行政目的就可以了,不可过渡侵害公民权利。德国行政法学家

30、称“不可用大炮打麻雀”。 对酒吧营业引起的骚动,如果能通过规制营业时间来解决,就不用处罚或者增加赋税的办法。,(3)法益相称性(狭义的比例原则) 又称比例性原则、相称性原则、均衡原则,即行政权力所采取的措施与其所达到的目的之间必须合比例或相称。具体讲,要求行政主体执行职务时,面对多数可能选择之处置,应就方法与目的的关系权衡更有利者而为之。 在拥挤的大街上追捕逃犯,是否使用开枪射击的办法,要考虑公众利益,如果公众受到的损害比得到的利益多,就违背了这个原则。,(五)不相关因素的考虑。行政机关作出行为时,以法律没有规定的因素作为作出行为的依据。 例如,以考生患有乙肝,拒绝招为公务员。以违法人是局长,

31、减轻处罚。,(六)裁量怠惰。是指行政机关消极的方式或不作为的方式行使自由裁量权。 根据道路交通法规定,对于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警察为了避免麻烦,懒得判断,对于所有酒后驾车的人处暂扣三个月驾驶证,并处500元的罚款,也就是说一律采取处罚的上限,就属于裁量怠惰。再如,对于在群殴中不同危害程度的行为人处以同样的处罚,也是属于这种行为。,四、限制和纠正滥用自由裁量权行为的对策 (一)细化法律,制定裁量基准。 因为法律规定的比较抽象,一些法律在制定以后允许省、市、自治区制定地方性法规,对其进行细化。例如,我国2004年5月1日施行的道

32、路交通法12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根据这条规定,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该规定从2007年5月1日施行。,2005年10年27日人民日报登了一则消息:上海:执法自由裁量有了“刚性”标尺,这则消息是关于制定自由裁量基准的。2004年9月开始,虹口区检察院与区文化局、区城管大队、区卫生局合作进行首批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试点。该制度依据“过罚相当”原则,将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空间分割为若干裁量档次,每个档次又规定一定的量罚标准,并将违

33、法行为进行细化,根据违法行为具体情形确定相对固定的处罚种类和量罚幅度,同时明确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条件,将处罚的随意性限制到最小。该新闻称“执法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不再“自由”了,该区使行政执法行为有了更详细的执法依据和处罚标准。自由裁量有了“刚性”标尺,“自选动作”变成“规定动作”,成为上海市预防行政执法职务犯罪的新做法。 裁量基准虽然也存在一定的实际问题,但是对于限制自由裁量权还是有一定的作用的。,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已经2009年10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7日起施行。 省长 周强 2009年11月12日,(二)实行行政公开,鼓励公众参与,加

34、强执法监督。 公开是制止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最有效的武器。上述的法律细化和裁量基准的规定,如果不和公开相结合,不能发生完全的效果。行政机关制定了一个指导行政自由裁量权力行使的标准和政策以后,如果不公开发表,不让公众知道和查阅,如果利益受到行政决定影响的人不能接近它们,怎么能保证行政机关会适用它们呢?在公开的基础上,吸引公众参与到行政程序中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应当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必要的时候举行听证,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三)对于滥用裁量权的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是内部解决行政纠纷的制度,根据行政复议法,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对于滥用职权的,决定撤销

35、、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再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我国行政诉讼法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为原则。那么,滥用自由裁量权涉及的是不是合法性问题呢?从形式上来理解,属于行政不合理的情况,但是行政诉讼法规定判决形式时明确规定,滥用职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从这点来看,行政诉讼法将滥用职权的行为纳入受案范围,因此是当作不合法的问题来对待的。因此,对于现实中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行政相对人可以以滥用职权为由,诉请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对于因滥用职权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还有权提起行政赔

36、偿。,合理性原则案例1,被告卫检所李、蒋对原告任某的副食品商店检查时,发现他们没有健康证和卫生许可证,10瓶矿泉水超过保质期,并有沉淀物。口头宣布当场销毁。要求办证,李将水倒门口,任要求自己销毁发生争执和推搡。任某亲戚也过来和李厮打。次日上午,卫检所又派人来食品店检查,当场销毁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处500元罚款,建议工商部门吊销执照,要求公安部门处罚。下午又派人带相机来检查。并作出行政处罚:就地销毁变质食品、2日内办体检证,停业整顿、罚款1000元。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8月4日行为合法,要求公安处理合法。但8月5日行为违法。,合理性原则案例2,目的不合法。是为了利用职权制服原告。 动机不纯。

37、是为了报复。 考虑了不相关因素,原告第二天做出处罚时,以殴打执法人员为由做出处罚,依照法律,应有公安机关处理。 内容不符合公正法则。个体户注册资金才罚款1000元,明显不合理。,第四节 正当程序原则,一、正当程序(不做自己法官,说明理由,陈述申辩权) 二、公开(2008年条例,2011年司法解释。) 行政立法和政策公开 行政执法行为公开 裁决和复议公开 信息公开,三、公正 不偏私 不专断 不做自己法官 不单方接触 不在未经申辩作出不利决定 四、公平 平等对待。,微笑局长 表哥,8月26日,陕西省延安境内发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36人在车祸中遇难。时任陕西省安监局局长的杨达才,在现场视察时,他的一

38、个不合时宜的微笑的表情,被网友捕捉到了,在微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被赐名“微笑局长”。 他叫刘艳峰,1991年出生的河北男孩。就在“微笑局长”杨达才的手表在微博上被热炒时,他向陕西省财政厅和陕西省安监局寄出了两份快递,要求公开杨2011年的工资收入,本月20日,他收到了陕西省财政厅的回复,被告知,杨的个人工资,不属于该厅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回复的全文不过寥寥数十字,全文的亮点,被网友锁定在最后一句“祝你学习进步!”尽管,目前的结果不尽如人意,但这个21岁学生的举动,将杨达才事件再次拉回到了舆论中心,并且转向了“公务员收入公开”的向度。,近两日,三峡大学行政管理专业大学生刘艳峰与多位律师沟通,计划

39、针对“陕西省财政厅拒公开杨达才工资”一事,向财政部或陕西省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

40、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政府工作公开条例:2007年,国务院行政法规,2012年09月21日,陕西省研究决定:撤销杨达才陕西省第十二届纪委委员、省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而杨达才被双规后的调查显示,杨现金存款超1600万,调查仍在继续。,清华女生起诉国土部等3部委 要求公开副部长分工,写论文需副部长信息 李燕称,她想写一篇关于各部委副部长分工的论文,

41、从今年(2011)5月中旬开始向14个部委申请公开各部副部长(副主任)的分管部门、兼职状况等情况。 李燕认为,副部长有较大的权力,对他们的研究有利于更好认识行政部门的职能分工等。李燕称,14个被申请部委中,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文化部、水利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环境保护部给出了相关答复,还有些部门提出延长答复时间。,三部委未公开 李燕称,国土资源部、教育部和科技部均未公开。其中国土资源部称可通过国土资源部官方网站查询。教育部称是内部管理信息,与李燕的特殊需要无关,而且根据规定,一般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建议通过网站及领导活动中查询。科技部答复称,在部长领导下,各位副部长的分工是机关内部

42、工作协调机制,工作分工随工作的发展和领导职务的变化不断调整。,要求法院判决公开 李燕说,她查了国土资源部的网站,上面只有各位副部长的生平履历,并没有她想要的分工职责等信息。 李燕认为三部委的答复不符合她申请的要求,向一中院起诉国土资源部、教育部和科技部,希望法院判令三部门公开各副部长主要职责。,据李燕向记者介绍,虽然她的起诉请求迟迟未能得到受理,但在法院的多方努力下,国土部等三部委相继对李燕的申请公开的信息予以公开。科技部第一个予以积极回应,赶在国庆长假前,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李燕公开了“副部长分管部门、兼职状况及负责联系的单位”等信息。紧接着在国庆假期,李燕在网上发现教育部也已经在其官方网站上

43、公开了副部长分管职能信息。而国土部赶在国庆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给李燕打来电话,告知其申请的信息已在网上公开。 对于这样的结果,李燕坦言她很欣慰,她状告三部委信息公开的目的就是为了促进政府信息公开,现在这三家部委都已经公开了相关的政府信息,因此诉讼再没有意义,她拟撤诉。,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

44、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45、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第二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

46、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0年1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接到

47、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五节 信赖保护原则,一、信赖保护原则的含义:相当于民法上的诚信原则,指行政机关必须确保其行为的明确性、稳定性和连贯性,从而树立行政相对人对其的信赖 二、信赖保护的原因政府的存在以相对人的信任为基础,才能维持良好的关系,行政才能得到公民的协助。 三、信赖保护原则的内容: 1、行政机关的活动不得武断专横、反复无常,而要言而有信,除非法律有明文规定,行

48、政机关不得撤销或废止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机关不得制定对公民产生不利影响的具有溯及力的规范性文件; 3、行政机关依法撤销或废止具体行政行为后,因该具体行政行为获得的利益应当返还,同时要保护公民对行政机关的正当信赖而获得的利益。信赖保护原则案例,信赖保护原则案例,1992年某市政府与香港港峰房地产公司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地点是凤凰山。开发商进行了开发建设。事后,市政府报批市总体规划和凤凰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时,将已规划和批准立项的建设用地仍划定为风景名胜保护绿地,省政府同意该市总体规划。2002年,该市政府做出关于收回港峰房地产公司部分土地使用权并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处理决定。 根据信

49、赖保护原则,不应该收回土地,如果确实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若不收回公共利益将遭受重大损失,也可以收回出让土地,但必须给受让方以相应的补偿。,补充:收容教养和收容教育,李天一案: 公安机关经工作查明,今年9月6日晚上9点,15岁的李天一和18岁的苏楠,在北京市海淀区马连洼北路西山华府小区附近因纠纷谩骂、殴打他人,并损毁他人驾驶的车辆。9月7日,公安机关依法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李天一、苏楠刑事拘留审查。审查中,李天一、苏楠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的规定,李天一的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犯罪,公安机关决定对其由政府收容教养1年,同时依法对苏楠提请逮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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