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法基本原则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合法行政包括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法律优先:所有行政活动都不得违背现有法律的规定。法律保留:所有行政活动都只有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进行。合理行政包括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和符合适当比例。公平公正对待:当行政机关面对同等情况、或基本相同的情形时应当一视同仁,不能出现明显的偏差或歧视。考虑相关因素:行政机关在实施活动时只能考虑与该事件有关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无关因素。符合适当比例:行政机关为实现某一行政目标而采取的手段,应当以必要为限度,力争对当事人权利影响最小。程序正当包括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和公务回避。信息公开指行政机关活
2、动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都应向社会公众公开。公众参与:行政机关作出重要的规定或决定时,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即公开听证。公务回避:当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其处理的公务存在利害关系或虽无利害关系却可能影响客观公正时,应当回避。高效便民包括行政效率和便利当事人。行政效率:行政机关应当积极、迅速、及时地履行职责、实现职能,严守时限规定,不断降低行政成本。便利当事人:行政机关应当尽可能减少当事人的程序性负担,节约当事人的办事成本。诚实守信包括信息真实和信赖保护。信息真实:行政机关提供的信息必须真实有效,不得欺骗。信赖保护:行政机关的规定或决定一旦作出,就不能轻易更改。确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改变时,除必须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并遵循法定程序外,还应当给予权益受损的人一定补偿。权责统一包括行政效能和行政责任。行政效能:为保证行政目标的顺利实现,法律、法规必须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执法手段,排除障碍。行政责任:当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时,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