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新疆广播电视大学本科毕业论文关于航班延误的法律分析作者:黄金刚学校:阿勒泰广播电视大学专业:法学年级:2012 春法本学号:1265001203889指导教师:丁志高2014 年 5 月关于航班延误的法律分析目 录摘要 .() 1、延误概念() 二、航班延误的法律性质() 三、航班延误后旅客享有的权利和航空公司应尽的义务. () 四、航班延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五、航班延误责任的免除() 关于航班延误的法律分析摘要在理清航班延误概念的基础上,指出航班延误的法律性质属于民航运输合同的违约行为。根据华沙公约及我国民航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航班延误应承担法律责任,除非承运人证
2、明其“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我国民用航空法采用华沙公约的措辞表述航班延误责任的承担及其免责,采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其与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并不矛盾;在责任承担方式上主要是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当延误是因为天气原因、空中管制原因、机场部分原因及突发机械故障等不可抗力事由造成的,承运人免除责任。关键词:航班延误 违约责任 责任承担方式 不可抗力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飞机成为百姓快捷出行的首选,然而运力的不足以及天气、航管、安全等原因使得航班延误情况越发普遍地发生,尤其是因航班延误引发许多航空公司与旅客之间的矛盾、冲突。
3、之所以航班延误造成纷争和投诉不断,除了航空公司的服务质量不足外,很大因素源于我国没有对航班延误的原因和航空公司法律责任进行深刻的研究。标准和规则不明确,导致航空公司与旅客持不同意见,所以纠纷在所难免。一、延误概念什么是航班“延误”?怎样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延误呢?按一般人的理解,只要未能按机票上注明的时间起飞,就是“延误” ,或我们通常所说的“晚点”或“误点” 。其实,这是一种错解。航空运输不同于铁路运输或公路运输,由于其潜在的风险性,不能像要求其他运输方式那样按客票注明的时间起飞。综观世界民航运输的立法史,从 1929 年的华沙公约到1971 年的危地马拉议定书及至 1975 年蒙特利尔第四号
4、议定书 ,再到1999 年新通过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人们不难发现,这些国际公约都没有对“延误”做出明确的界定。不是不想界定,而是实在难以界定。关于延误问题的规定最早出现在 1929 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简称 1929 年华沙公约 )的第 19 条。该条规定:“承运人对旅客、行李或货物在航空运输中由于延误所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责任。 ”1929 年华沙公约是关于国际航空运输的第一个国际公约,该公约是由法国倡议并由法文写成的。公约对延误作出规定的根据也是基于大陆法系的观点,即航空运输是承运人与旅客或托运人之间的一种合同行为,承运人负有义务把旅客或货物尽快运送到目的地,
5、否则即构成违约并要承担违约责任。1955 年的海牙议定书也有类似规定。但是, 华沙公约第 19 条的规定过于简单和笼统。首先,它没有规定构成延误的要素,即在什么情况下构成延误;其次,对承运人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也未作明确规定。1999 年 5 月在蒙特利尔通过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简称 1999 年蒙特利尔公约 ,已于 2003 年 11 月 4 日起生效,我国尚未批准该公约)也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参照国际航空运输协会起草的、被各国航空公司普遍采纳的旅客行李运输的一般条件等文本,承运人承担的只是“尽最大努力合理地迅速运送旅客及行李”的义务,班期时刻表上或其它地方所显示的时间是不能被
6、保证的,它们不构成航空运输合同的一部分,承运人未遵守注明的时间不构成违约。可以说,在大多数情况下,就航空旅客运输而言,承运人和旅客没有约定非常明确的时间,班期时刻表仅仅是作为预期的运输时间。我国民用航空法及其相关规则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或解释。 民用航空法第 126 条规定:“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应该说,与上述华沙公约或 1999 年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并无二致。一般说,第 19 条意义上的延误,不是指航班的具体始发或抵达目的地时间上
7、的“误点” ,而是指旅客或托运人选择空运这种快速运输方式所合理期望的期限。要想对延误引起的损失提出索赔,通常要证明它是一种不合理的延误。尽管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对这种“不合理的延误”的理论根据与说法不同,但就其表现的标准而言,基本相同。对普通法系各国来说, 华沙公约并没有强使承运人订立在何时或到何时为止进行运输的合同。他当然可以订立这种合同,果如此,当未按约定时间完成运输时,就等于延误。如果他订立的合同中没有这一条,怎样才构成延误呢?一般认为,应从普通法规则中找答案:在无明文条款时,承运人只有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运输的义务,而这要考虑事情的全部情况后确定;陆海运输中都可找到这条规则。因此,延误指未
8、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运输。二、航班延误的法律性质航空运输企业为消费者提供运送服务,消费者则支付相应的价款,构成了一种合同关系。航班延误是航空运输合同中出现的问题。法律体系中用于规范航班延误的法律规范很多,为正确处理航班延误事件,必须明确法律规范的适用顺序,对于航班延误,应优先适用民用航空法的规定, 民用航空法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合同法分则中关于运输合同的规定, 合同法分则中关于运输合同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 合同法总则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对于国际航空运输,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优先于国内法适用。在同上位法不冲突的情况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民航总局制定的规章
9、也可以作为处理航班延误的法律依据。当前,这一法律适用顺序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很好执行。根据合同法规定,航班延误属于没有适当履行合同,是一种违约行为。三、航班延误后旅客享有的权利和航空公司应尽的义务从法律层面上说,航空公司与旅客之间是运输合同关系。根据我国民用航空法 ,航空公司运送旅客,应当出具客票。旅客乘坐飞机,应当交验有效客票。客票是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合同条件的初步证据。旅客未能出示客票、客票不符合规定或者客票遗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我国合同法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这是针对整个的运
10、输行为而言,也就是说,这里的运输合同不仅指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还指水路运输、公路运输、铁路运输等。在发生延误的情况下,旅客有知情权、选择权、索赔权。这三项基本权利对旅客而言非常重要。航空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地把延误的理由、何时能正常起飞的时间告诉旅客。在航班延误时间较长情况下,旅客可以选择退票或选乘其他的航班。根据现行法律,在发生延误后,航空公司的义务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告知义务。航空公司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航班延误或取消时,承运人应迅速及时将航班延误或取消等信息通知旅客,做好解释工作。(二)是补救义务。航空公司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
11、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三)是对旅客的损害赔偿义务。对旅客因延误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四、航班延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对于航班延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同其他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一样,主要包括以下四种:1、继续履行在发生延误后,如旅客愿意,航空公司应当继续履行运输义务。继续履行责任采取无过错归责原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能够继续履行而守约方又要求继续履行的,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航班发生延误后,旅客不愿意承运人继续履行运送义务的,可以退票;要求继续履行的,承运人应及时为旅客改签后续班次或转签其他承运人的航班。2、赔偿损失如旅客证明自己确实因航班
12、延误遭受了财产损失,则航空公司应予赔偿。这里有两点需要明确,一是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是造成了损失,承运人只在因延误造成损失时才承担责任,如果延误没有造成任何损失,承运人就不承担责任。这就要求旅客负责举证由延误给其所造成的损失,如果旅客不能证明这一点,就不能要求承运人承担责任。并且,因延误造成的损失必须是实际的经济损失,不包括因延误给旅客造成的精神损失。二是这种赔偿是一种限额赔偿,即不管造成多大的损失,一般情况下航空公司只在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国际惯例,航班延误赔偿的内容只是实际经济损失,赔偿的范围一般包括:旅客在等候另一航班过程中所支出的特殊费用;旅客耽误乘坐下一经停地点航
13、班的损失;旅客购买另一航空公司机票而额外支出的票款。根据民航法第 128 条的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各种情况下的赔偿责任限额由民航总局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但到目前为止这一法律文件尚未出台。实践中执行的只有 1993 年 11 月 29 日国务院修订后发布的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 ,其中也只规定了旅客在航空器内或上下航空器过程中死亡或受伤的赔偿限额。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 ,从服务的角度规定了航班延误等不正常情况下的承运人的义务,其中又区分了非承运人原因和承运人原因两种情况,后一种原因下服务的范围也只限于“提供餐食和住宿等服务” 。可以说,在这方面,我国现
14、行的法律需要完善。另外,在实践中,还存在一种错误的看法,即有的旅客认为因航班延误导致其错过了重大商机等获得经济利益的机会而要求航空公司赔偿损失。对此,我国合同法做了明确规定,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我国合同法以“可预见性”标准限制了赔偿范围的任意扩大。 “可预见性”应依一般社会常识为预见标准,航空公司自然无法预见众多的旅客贻误了怎样的商机。因此,因飞机延误贻误了商机而造成的损失一般不予赔偿。3
15、、采取补救措施在航班延误或取消中,航空公司应根据旅客的要求,及时安排后续航班满足旅客尽快成行的要求或给旅客退票,尽全力采取措施避免延误损失的发生,具体内容与上述“继续履行“的内容重合。4、支付违约金我国合同法第 114 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目前在民航客运中,极少有事先约定航班延误违约金的情况,但是,航空公司制订并对外公布的“服务承诺“可以视为对违约金的认可和遵照执行。例如,深圳航空公司于 2004 年 7 月公布了深航顾客服务指南 ,承诺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误,给予旅客经济补偿标准。这个补
16、偿的金额经深圳航空公司向社会公众承诺就可以视为对其违约行为课予的违约金。另外,在整个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义务人均应承担通知、协助及保密的附随义务。出现航班延误的,承运人也应履行附随义务,即:及时告知旅客延误的原因,何时能成行等信息,提供或协助旅客解决食宿等问题。五、航班延误责任的免除航班延误作为一种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除非出现免责情况。对此, 民用航空法及华沙公约均指出:航空公司如能证明航空公司自己或它的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但是,航空公司违约责任的免除,并不当然免除法律规定的航空公司应尽的义务。即便是在这种情况下,航
17、空公司仍然负有告知义务和补救义务。民航运输有其特殊性,要结合民航运输实际分析航班延误的主要原因。大致分为四类:1、天气原因如大雾、雷雨、风暴、跑道积雪、结冰、低云、低能见度等危及飞行安全的恶劣天气。当出现上述恶劣天气,影响飞行安全的,就要停止飞行。从世界各国民航运输看,天气原因均是影响航班正常的主要原因。2、空中管制原因为确保空中航行的安全,有时要进行空中流量的控制或者因重要飞行、科学实验、上级发出禁航令等而实施空中管制,这也会影响到航班的正点。3安全检查的原因我国现行一些机场技术能力欠缺,综合保障能力差。这也会影响到航班正常起飞。另外,如果当地出现一些特殊情况导致机场关闭的,也会导致航班延误
18、。安全检查在机场进行,如果出现一些异常情况导致旅客不能正常安检、及时登机也会引发航班延误。4、航空公司方面的原因主要发生在航空公司方面的原因有:航班安排过满(包括超售) ,运力备份不足;航班计划安排不合理;机组调配不及时;机械故障等。5、旅客原因。如有的乘客办完乘机手续后不能按时登机;有的乘客违反规定携带超大行李上机等都会造成飞机不能按时起飞,引发航班延误。从上述可能引发航班延误的原因来分析,以下情况应属于承运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首先,恶劣的、不适于安全飞行的天气情况;其次,为安全飞行及一些特殊需要而进行的空中管制;再次,航空公司突发机械故障。根据民航有关规定,航空公司对
19、飞机要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以发现故障隐患,但突发性的机械故障仍再所难免。突发性的机械故障是航空公司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当属不可抗力。从机场方面来看,承运人与机场签订了服务协议,由机场提供飞机起落场地、后勤保障、旅客通行等服务,如果是因为机场后勤保障不力导致航班延误的话,依照我国合同法第 121 条的规定,即“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航空公司应向旅客承担航班延误的违约责任,而不能主张不可抗力;排除机场一方违反服务约定的情况以外的,承运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诸如机场关闭、
20、安检问题等则属于不可抗力范畴。同样,因为旅客自身的原因而导致航班延误的,其不但不能追究承运人的违约责任,反而有可能因其本人原因而应向其他旅客作出赔偿。这属于合同法的理论。目前,我国民航法律规范中并没有明确什么属于不可抗力,可以免除承运人航班延误的违约责任。对于航班延误责任的承担是以承运人原因和非承运人原因为标准进行划分的。从其划分标准来看,均认可因天气、空中管制、安检及旅客等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误,承运人可以免除责任,与我们上述的理论分析结论有相同之处,但不可否认,这种划分标准是不严谨的,缺乏理论的支撑,现实中易引发纠纷。通过上述分析得出,尽管我国民用航空法采用了华沙公约的措词表述,但并不与我国国
21、内法的体系和理论相违背;并且,结合我国合同法界定航班延误的性质、责任承担和责任免除,有助于我们分析导致航班延误的具体原因是否构成承运人航班延误责任的免除,为航班延误纠纷的解决提供理论指导;同时,也希望我国民航主管部门尽快立法,以明确航班延误责任及其责任免除,督促民航相关部门及航空公司提高服务质量,为建设民航强国而不懈努力。参考文献: 1赵维田国际航空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年 1 月。2 周桐罗马法原理下册,商务印书出版社,1994 年。3 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年。 3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年。4董念清国内航空运输中航班延误的法律分析 5 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年。6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 年第 10 期,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