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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民法大全选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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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类】遗产继承(民法大全选译)【译者】费安玲【出处】遗产继承民法大全选译【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日期】199503VOLUME STAMPATO CON ILCONTRIBUTO DEL CONSIGLIO NAZIONALEDELLE RICERCHE本书的出版得到意大利国家科研委员会资助CORPORIS IURIS CIVILISFRAGMENTA SELECTASULLA SUCCESSIONE EREDITARIAa cura di Sandro Schipaniordinario di Diritto Romano Universit di Roma “Tor Verga

2、ta“selezione dei testi diDott.Aldo Petrucci,ricercatore dellUniversitdi Roma “Tor Vergata“traduzione di Dott,ssa Fei AnlingdellUniversit della Cinadi Scienze Politiche e GiurisprudenzaCentro di Studi di Diritto Romano说明【分类】遗产继承(民法大全选译)【译者】费安玲【出处】遗产继承民法大全选译【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日期】199503【页号】14该民法大全原始文献选辑第

3、“”册,与其它各分册有着不同的然而是可理解的联系。在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中,遗产继承权被认为是“无体物(incorporale)”(参阅:J.2,2pr.和 J.2,2,2),在有关物的列举中,遗产继承权是其中一项(J.2 和 3),并在物权和债权中被加以阐述(从 J.2,10 到J.3,12)。在该法学阶梯中,这些问题又被从遗产继承的角度加以考虑,也就是说,不仅从遗产构成的复杂性上,而且从财产法律关系的变更上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使得财产从死者处让渡给他的继承人。它强调了所有的财产关系都因为死亡这一具有唯一性的事实而发生概括继承。这种阐述顺序和考虑问题的角度在法国民法典中得到体现,该法典将遗产继

4、承作为法律关系产生的一种方式放在物权和债权之中,即作为第三章的开篇进行规定(法国民法典第 718 条等)。在德国学说汇纂派论述体系中, 继承问题被作为四个专题之一而得到专门的阐述。这四个专题的顺序是:强调遗产继承与家庭关系紧密相联,以便于在最大的限度内满足家庭的需要;遗产继承最为中心的问题是遗产的界定、支配和继受;学说汇纂在婚姻、嫁资、监护和保佐之后,随即便是有关遗产继承的内容(D.2938)。我们也可以看到这样一种顺序,也就 1 页是将遗产继承放在物权和债权的论述之后,因为遗产继承既涉及到物权,又涉及到债权(阿根廷民法典第 3279 条等就是这样规定的)。遗产继承的核心是继承人的资格,首先是

5、“自家继承人”,也就是作为支配权标的的子女,他们基于家父的死亡而变成“自权人”,其次是依法有继承资格的那些人。从理性和历史性上讲,合法的继承是遗产继承的第一本质,没有“自家继承人”的家父可以通过遗嘱指命继承人,这最初是在作为支配权下的继承人的儿子死亡后,家父为自己指命死后收养的一种方式。支配权的这一特殊功能在于可指定任何一名继承人(表现为:通过收养,家父指命一名儿子;通过解放奴隶,家父指命一名奴隶为解放自由人和市民。它们都是性质相同的表述),还允许撤销继承权、剥夺继承权,指定其他一名继承人进行替补(表现为:将儿子从支配权下和继承关系内“自家继承人”的地位中解脱出来的功能)。因此,遗嘱是市民个人

6、自主地表达意志的一个机会,遗嘱继承则给法定继承人以帮助。据此,它们经常是相互协调的。解决协调的方法很多且非固定化,尤其是,如同给遗嘱继承一定的限制一样,要给法定继承以界定。只要对所有的市民自治问题进行特别深入地研究,便会明白遗嘱继承不纯是一种意愿,而是将集中体现着家父权力的意志付诸于实践,将家父权的行使转移给另一个人,共同利益的规则恰当地适用于现存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最好的规则是由法律规定的客观标准,它体现着法律的约束力。此外,只要对法律行为的意愿进行特别深入地研究,就会 2 页明白遗嘱所处的地位,在研究遗嘱人的意愿时,其目的在于正确地探究遗嘱人的行为比被指定为继承人的人和第三人的行为有着更

7、多的自由。在法律行为的理论名著中,许多规则都针对遗嘱这一主题进行了详尽阐述。遗嘱的重要性同样影响着阐述的顺序,因此,尽管从理性和历史的角度讲,法定继承有着优先地位,但是,无论是在 J.2,10 还是在 D.28 等内容中,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继承人继承死者的支配权,对他们的可让渡的法律关系的整体,继承人仅基于被继承人的法律地位这一单一事实就可进行继承,他们的继承是依关系的多重性而进行,它涉及到:奉祀礼仪、教育义务、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继承人可以有多个,但是,他们从来都不是单一遗产物的继承人,而是全部遗产或者四分之一份额遗产的继承人。而将特定物交给特定人,则要通过遗赠进行。对遗赠的研究是该主题

8、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并且,只要仔细研究有关法律行为就会明白遗赠所处的地位。遗产信托复杂的历史变迁同优士丁尼巨作中有关遗赠变更的内容相互协调;那些历史的差异给人们以实质性的知识,使人们认识到了与遗产信托的信任基础相关联的一些规范的真正起源,并表明了它与遗赠的不同。该原始文献选辑是围绕着上述题目进行的,至于其它的题目,考虑到一些内容在优士丁尼法定阶梯中已被展开论述,故而较少地涉及之。因此,这本选辑与 J.2,103,12 相互补充。该原始文献选辑主要是由阿尔托贝杜奇(Aldo Petrucci)博士进行的。拉丁文的翻译由中国政法大学的学者、该大学罗马法研究中心成员 3 页费安玲博士完成,并经

9、过由阿尔托贝杜奇博士(Dott.Aldo Petrucci)和朱塞培德拉其那(Giuseppe Terracina,中文姓名是纪蔚民)博士组成的意大利工作组的校对。该项工作是根据 1989 年中国政法大学同罗马法传播研究组(Gruppo di ricerca sulla diffusione del diritto romano)达成的协议,由费安玲博士在我的罗马第二大学罗马法教研部进修期间进行的。该项工作得到了中国政法大学、意大利国家科研委员会法律政治科学委员会(Consiglio Nazionale delle RicercheComitato per la Scienze Giuridi

10、che e Politiche)、 罗马第二大学尤其是它的法的理论和历史部的支持。此册的出版得到意大利国家科研委员会的资助。桑德罗斯奇巴尼1994 年 7 月 8 日于罗马 4 页目录【分类】遗产继承(民法大全选译)【译者】费安玲【出处】遗产继承民法大全选译【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日期】199503【页号】15 遗产继承和遗产占有的概念(1)基本概念 遗嘱继承(3)2. 1 遗嘱能力和依遗嘱接受继承的能力(3)一般原则年龄家子聋者与哑巴被敌人俘虏的人被处刑罚的人身份不明者精神病人依遗嘱获得的继承能力2. 2 遗嘱:概念和形式要件(8)概念遗嘱人的意愿证人:资格和例外证人的封印自书遗嘱

11、和保密非书面遗嘱多个遗嘱副本遗嘱的持续有效性2. 3 军人遗嘱(17)2. 4 遗嘱:内容;继承人的指定(19)没有继承人名字的遗嘱之无效一般概念指定的形成多个继承人的指定特定财产或特定财产之部分的继承人的指定份额的指定2. 5 附条件的指定(26)2. 6 儿子的指定(30) 1 页服役的家子儿子的附条件指定2. 7 遗腹子的指定(34)“阿奎里遗腹子”韦莱雅法的遗腹子2. 8 奴隶的指定(38)有瑕疵的指定2. 9 剥夺儿子和遗腹子的继承权(42)有瑕疵地剥夺继承权剥夺其他人的继承权剥夺遗腹子的继承权2. 10 遗嘱替补(45)一般替补替补继承人之复数性未适婚人的替补附条件的替补低能的未适

12、婚人2. 11 无效遗嘱(53)2. 12 遗嘱的删除和补充(56)2. 13 遗嘱的撤销和限制(57)2. 14 遗嘱的启封(58)2.15 阅读或抄写遗嘱的告示(60)2. 16 出示遗嘱之令状(61)2. 17希拉尼奥元老院决议(63)2. 18 忽视立遗嘱意愿之告示(65)2. 19 遗产占有(67)2. 20 获得遗产占有之令状(70)2. 21 依遗嘱的遗产占有(71)2. 22 对抗遗嘱的遗产占有(75)2. 23 准许为胎儿占有他人财产(79)2. 24卡尔波尼安告示(83) 2 页2. 25“不合义务遗嘱之诉”(87)2. 26 保护人的对抗遗嘱的遗产占有(93)2. 27

13、附有条件和负担的遗嘱(98)负担事实条件和法定条件事实条件的类型条件成就的期限不可成就的条件 无遗嘱继承(103)“自家继承人”代位继承血亲属近宗亲属解放自由人的无遗嘱继承胎儿的无遗嘱继承多个法定继承人宗亲和血亲之间的平等地位3. 1德尔图里安元老院决议(112)3. 2奥尔菲兹安元老院决议(116)3. 3 无遗嘱之遗产占有(119)一般原则3. 4 子女(120)3. 5 法定继承人(121)3. 6 血亲(122)3. 7 丈夫和妻子(124)3. 8 脱离父权或被收养子女的财产合算(126)3. 9 嫁资合算(132)3. 10 继承的接受(134)一般原则继承人经管禁止强占遗产禁止部

14、分地接受遗产禁止附条件地接受遗产他权人的接受继承聋子和哑巴的接受继承被监护人的接受继承接受继承的权利的转让 3 页3. 11 放弃继承(142)一般原则必要继承人数个必然继承人3. 12 决定接受继承的期限(决定权)(145)3. 13 继承的告示(146)请求遗产占有的期限3. 14 财产分割(148)3. 15 因不配而丧失遗产(150)3. 16 未继承的遗产(151)3. 17 因遗嘱中解放奴隶导致的遗产减少(153)3. 18 继承人的时效取得(153)3. 19“滥用遗产罪”(154)3. 20 继承简约的禁止(156)3. 21“要求继承之诉”(156)被提起该诉讼的被告诉讼标的

15、土地地役权增添遗产物的售价孳息必要支出有益的支出作为原告的受遗赠人3. 22“要求部分继承之诉”(163)“要求继承之诉”与“遗产分割之诉”的关系3. 23“遗产分割之诉”(164)一般概念诉讼的混合性共同继承人的诉讼地位客体可分遗产与不可分遗产费用和利息 遗赠(169)4. 1 一般原理(169)定义格式的取消标的未来物 4 页部分物种类物孳息债权遗赠可替换标的遗赠 选择权第三人选择权给付不能给付地点 错误遗赠的效力4. 2“受遗赠权利行使日”(179)放弃遗赠4. 3 遗赠的撤销和转移(180)“有利于受遗赠人之诉”有利于奴隶的遗赠奴隶作为遗赠物有遗赠负担的多个继承人多个受遗赠人受遗赠的共

16、同继承人“卡多规则”“穆齐要式口约”4. 4 年度遗赠(187)4. 5 信守遗赠的要式口约(188)4. 6 继承人收回遗赠物令状(189)4. 7法尔其第法(190) 遗产信托(193)5. 1 一般原理(193)与遗赠的同等地位形式的自由性资格给胎儿的遗产信托遗产信托的无效孳息后立遗嘱中的遗产信托5. 2 概括遗产信托和特雷贝里安元老院决议(196)“法尔其第法四分之一份额”索引(198) 5 页.遗产继承和遗产占有的概念【分类】遗产继承(民法大全选译)【译者】费安玲【出处】遗产继承民法大全选译【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日期】199503【页号】12(基本概念)D.50,16,2

17、4盖尤斯:论行省告示第 6 编 遗产继承(hereditas)不是别的,而是对已故者的权利之概括承受(successio in universum ius)。D.50,17,128,1保罗:论告示第 19 编 对已故者的权利进行概括继承的人被称为继承人(heredis loco)。D.50,16,208阿富里坎:论问题第 4 编 如同“遗产继承”一样, 遗产占有(bonorum appellatio )是指对全部财产和权利而不是对单一财产(singulae res)的承受。D.50,16,119彭波尼:论库尹特穆齐第 3 编 无疑,“遗产(hereditas)”一词中还包括“消极遗产(damn

18、osa hereditas)在内, 因为该词类似于“遗产占有(bonorum posses- 1 页sio)”一样,是一个法律术语(iuris nomen)。D.50,16,178,1乌尔比安:论萨宾第 49 编 “遗产”是一个法律术语,遗产自身存在着增加与减少的状态。它尤其通过孳息而得到充实。D.50,16,151德棱第克勒门斯:论尤里亚和巴比亚法第 5 编 被指命继承的人是基于接受继承能够获得遗产的人。D.50,17,7彭波尼:论萨宾第 3 编 我们的法律不允许同一个非正在服役的人既是立遗嘱而亡,又是无遗嘱而亡,显然,“立遗嘱”和“无遗嘱”这两个词是相互矛盾的。D.50,17,193杰尔苏

19、:学说汇纂第 38 编 通常,就继承人的每一项权利而言,它们都被认为是自遗嘱人死亡时起由继承人开始享有之。D.50,17,117保罗:论告示第 11 编 在任何情况下(in omni causa )裁判官都将继承与遗产占有等同起来。2 页.遗嘱继承(之一)【分类】遗产继承(民法大全选译)【译者】费安玲【出处】遗产继承民法大全选译【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日期】199503【页号】3332. 1 遗嘱能力和依遗嘱接受继承的能力(参阅:J. 2, 12; D. 28, 1; C. J. 6, 22)(一般原则)D.28,1,4盖尤斯:法学阶梯第 2 编 如果我们考察一个遗嘱是否有效,首先应

20、当注意遗嘱人(testator)是否有立遗嘱能力( testamentifactio activa);其次,如果他有能力立遗嘱,则我们将进一步考察他是否依市民法的规则立的遗嘱。D.28,1,3帕比尼安:论问题第 14 编 遗嘱权(testamenti factio )不是一种私权而是一种公法之权。 3 页(年龄)D.28,1,5乌尔比安:论萨宾第 6 编 我们考虑: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从多大年龄方可立遗嘱?我们认为:男性满 14 岁,女性满 12 岁显然更为恰当。问题是:就立遗嘱而言,男性是必须超过 14 岁还是刚满 14 岁即可立遗嘱?例如:出生于 1 月 1 日的男性,在他 14 岁生日这一

21、天立了遗嘱,那么该遗嘱是否有效?我认为它有效。(家子)D.28,1,6 pr.盖尤斯:论行省告示第 17 编 处于父权之下的人没有遗嘱权。因此,即使家父允许他立遗嘱,但是,他不能合法地为之。C.6,22,11,1优士丁尼皇帝致大区长官乔万尼 我们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任何一个处于父权之下的人立遗嘱。但是,纵观有关家子的旧法,如果并非特殊情况,不允许他们以任何方式立遗嘱的原则同样适用于已依法被赋予了立遗嘱能力的人。531 年 7 月 29 日,于君士坦丁堡,在兰巴蒂和奥莱斯蒂斯执政之后。 4 页C.3,28,37,1f优士丁尼皇帝致大区长官乔万尼 基于这些规则,我们规定:就军役特有产和准军役特有产

22、而言,占有这些特有产的人可以依法立遗嘱,但是,仅限于在军役特有产和准军役特有产范围内的财产。他们又被依法赋予了一项特权:他们的遗嘱不因为“不合义务遗嘱之诉”而失效。531 年 9 月 1 日,于君士坦丁堡,在兰巴蒂和奥莱斯蒂斯执政之后。(聋者与哑巴)D.28,1,6,1盖尤斯:论行省告示第 17 编 聋者与哑巴不能立遗嘱,但是,如果在立遗嘱之后,由于疾病或者由于任何其它特殊的原因使他们变成了哑巴与聋者,该遗嘱有效。(被敌人俘虏的人)D.28,1,8 pr.盖尤斯:论行省告示第 18 编 被敌人俘虏的人在敌人处立了遗嘱,尽管他已返回家园,但是,该遗嘱无效。D.28,1,12尤里安:学说汇纂第 4

23、2 编 根据克尔内里亚 5 页法(Lex Cornelia),在敌人处死亡的人立的遗嘱,如同他没有被敌人俘虏时一样要被确认是有效的。所以,遗嘱人的遗产归属于各个继承人。因此,奴隶被死于敌人处的人以遗嘱的形式指定为继承人,无论他是否愿意,他都成为解放自由人和继承人。尽管他在这种情况下被不恰当地称为“必然继承人(necessarius heres)”。 在敌人处死亡之人的儿子即使不愿意也要强迫他继承遗产。但我们不能将他们称为“自家继承人(heres suus)”(注:“自家继承人”是指在已故者死亡时处于他的父权之下的继承人译者注。),因为当在敌人处的人死亡时,该继承人不处于他的父权之下。(被处刑罚

24、的人)D.28,1,8,1盖尤斯:论行省告示第 18 编 如果某人被放逐( si aqua etigni interdictum sit),他在被放逐之前和之后所立的遗嘱无效,而且在被判处放逐时他的财产亦要被没收(publicari);或者, 如果这些财产不生产收益,则被给予债权人。D.28,1,8,4盖尤斯:论行省告示第 18 编 被判处监禁或者斗兽或者采矿劳役之人将丧失自由而且其财产充公。因 6 页此,他们显然要丧失立遗嘱的能力。(身份不明确者)D.28,1,15乌尔比安:论告示第 12 编 如同比友皇帝批复的那样,对自己的身份有疑问或者有误解的人不能立遗嘱。(精神病人)C.6,22,9

25、pr.优士丁尼皇帝致大区长官尤里安 尽管先人们对精神病人在其头脑清醒时是否可以决定其最终意愿存在疑虑,但是,我和过去的皇帝认为是可以的。现在,我们应当就另一个亦使古人疑虑的问题即遗嘱人开始立遗嘱时变为精神病人的情况做出规定。530 年 9 月 1 日,于君士坦丁堡,兰巴特和乌莱斯戴被指定为执政官。C.6,22,9,1优士丁尼皇帝致大区长官尤里安 我们规定:一名遗嘱人在其实施立遗嘱行为时变为精神病人,其所立的遗嘱无效。但是,如果是在他头脑清醒时立了遗嘱或者表达了最终意愿,或者上述行为是在他头脑清醒时的时间内开始所为而行为结束时他的精神病状态尚未治愈,我们认为他的遗嘱或者最终意愿之表达应当有效。当

26、然, 7 页他要遵守法律规定的立遗嘱的规则。530 年 9 月 1 日,于君士坦丁堡, 兰巴特和乌莱斯戴被指定为执政官。(依遗嘱获得的继承能力)D.28,1,16 pr.彭波尼:论规则单编本 可以肯定:家子、他人的奴隶、遗腹子和聋者都有继承的能力(testamenti factio)。 尽管他们不能够立遗嘱,但是,他们能够通过遗嘱为自己或者为他人获得遗产。2. 2 遗嘱:概念和形式要件(概念)D.28,1,1莫德斯汀:学说汇纂第 2 编 “遗嘱(testamentum)”是我们对希望在自己死后做的事情的意愿之合法表示(iusta sententia)。(遗嘱人的意愿)D.28,1,2拉贝奥:由

27、扎沃拉诺整理的作品第 1 编 遗嘱人设立遗嘱时需要的是大脑思维的完整性而非身体的健 8 页康。C.6,22,3 pr.戴克里先皇帝和马克西米安皇帝致里奇尼奥 当大脑保持健康状态时,遗嘱人不因为年迈或者身体的疾病而丧失立遗嘱的能力。294 年 4 月 4 日,于西尔米奥,上述皇帝执政。D.50,16,120彭波尼:论库尹特穆齐第 5 编 在十二表法中有一段话:“当他就自己的财产立遗嘱时,这就是法律。(uti legassit suaerei, ita ius esto。)”这句话被理解为一种广义的(latissima)解释,它包括:在遗嘱中对继承人进行指定,给予遗赠和给奴隶以解放以及对监护人的指

28、定。但是,根据法律,根据立法人的权威解释,这句话又被认为是一种狭义的(coangustare)的解释。C.6,23,24优士丁尼皇帝致大区长官梅那 我们规定:无论是因为没有经验抑或因为粗心大意使遗嘱的部分内容写得含糊不清,对这一部分要给予删除。因此,如果在写明是遗赠之后又指定了继承人,或者疏忽了其它应遵守的规则,而这一情况的发生不是因为遗嘱人的思维问题,而是由于遗嘱见证人(tabellio),(注:指进行代书及在遗嘱上签名的人译者注。)或者其他遗嘱书写人的 9 页过错,我们认为:不允许因为这一情况将遗嘱人的意愿全部推翻或者给予限制。528 年 1 月 1 日,我们的祖国之父优士丁尼皇帝第二次执

29、政。(证人:资格和例外)D.28,1,20 pr.乌尔比安:论萨宾第 1 编 谁在遗嘱中被指定为继承人, 谁就不能成为同一遗嘱的证人(testis)。相反,受遗赠人(legatarius)或者被写明是监护人的人可成为证人。除非他们有诸如是未适婚人、是处于遗嘱人的支配权下的障碍。D.28,1,20,2乌尔比安:论萨宾第 1 编 相反, 人们可以问道:可对军役特有产立遗嘱的人之父亲是否能够被遗嘱人指定为遗嘱的证人。马尔切勒(Marcellus)(注:公元二世纪的法学家译者注。 )在学说汇纂第 10 编中写道:“他可以这样做。”他的兄弟亦可以被指定为遗嘱证人。D.28,1,20,4乌尔比安:论萨宾第

30、 1 编 精神病人在其精神状态不正常时不能作证。但是,当他头脑清醒时他可以作证。在他患精神病之前作过证的遗嘱有效,并且依该遗 10 页嘱发生遗产占有。D.28,1,20,6乌尔比安:论萨宾第 1 编 女性不能为遗嘱作证。但是, 从有关通奸的尤里亚法的规定中又可以推断出女性能够作为证人,因为该法禁止由于通奸而被判刑的女性被指定为证人或者进行作证。D.28,1,20,7乌尔比安:论萨宾第 1 编 奴隶未经庄严的仪式, 宜被认为不能作证,因为奴隶不能与自由人共同适用市民法或者裁判官告示。D.28,1,22 pr.乌尔比安:论告示第 39 编 我们可以有数个证人,其中可以包括诸如我和我的父亲以及处于同

31、一支配权下的其他人。D.28,1,22,1乌尔比安:论告示第 39 编 我们应当分析证人在签字时而不是在遗嘱人死亡时的身份和资格。他在遗嘱上签字时有资格作证人,而后丧失了证人的资格,这对他已签过字的遗嘱之效力没有影响。D.28,1,21,2乌尔比安:论萨宾第 2 编 在遗嘱中,被指定为 11 页证人的人不能被要求对非遗嘱行为作证。对这一原则应这样理解:如果证人被要求对立遗嘱之外的行为作证,而后他们又被告知要为立遗嘱的行为作证,那么,他们只能对立遗嘱的行为作证。C.6,23,9戴克里先皇帝和马克西米安皇帝致巴特罗克莉娅 如果未经你的祖国授予特权而不遵守有关立遗嘱的规则,以及证人们在遗嘱人缺席的情

32、况下履行自己的证明职责,该遗嘱没有任何效力。 290 年 7 月 1 日,致大区长官,戴克里先皇帝第四次执政和马克西米安皇帝第三次执政。(证人的封印)D.28,1,22,2乌尔比安:论告示第 39 编 当从同一个遗嘱人处得到封印(anulus)并对遗嘱加以腊封(signare)后, 如同用他人的封印进行腊封一样,遗嘱有效。D.28,1,22,3乌尔比安:论告示第 39 编 如果腊封被遗嘱人损坏,不认为实施了腊封。D.28,1,22,4乌尔比安:论告示第 39 编 如果证人中有一名 12 页证人未签字,而是以封印盖了单,则他不再是证人。如同许多人经常做的那样,证人签了字但未盖印,同样亦不认为是证

33、人。D.28,1,22,5乌尔比安:论告示第 39 编 就腊封而言,我们是必须只能用环形印章进行腊封还是当没有环形印章时可以用其它的东西压印?人们可以用不同的方式压印,但是最好是只用希腊人所讲的那种刻有字符的环形印章。D.28,1,23乌尔比安:论辩论第 4 编 当被遗嘱人启封的遗嘱重新腊封好且七个人在上面加盖了封印后该遗嘱并非不完善,相反,无论是根据市民法还是根据裁判官法,它都是有效的。C.6,23,12 pr.戴克里先皇帝和马克西米安皇帝致马特洛尼娅 如果七名证人中有一名证人未出席,或者当着遗嘱人的面,全体证人们没有用自己或他人的封印腊封遗嘱,则依法该遗嘱无效。(自书遗嘱和保密)C.6,2

34、3,21 pr.狄奥多西皇帝和瓦伦丁尼安皇帝致大区长官佛罗兰 13 页迪奥 通过这项极为深思熟虑的谕令,我们规定:如果被允许以书面形式(per scripturam)立遗嘱的人不希望任何人知道遗嘱的内容,他出示给证人们的可以是封好的、或是被束好的、或仅是被合上卷好的遗嘱。遗嘱由遗嘱人本人或者其他人手书而成。遗嘱文本交给七名具有罗马市民身份的、全部都是适婚人的证人们以便于封印盖章和签字。但是,遗嘱人要当着证人们的面申明该已有的文书是他的遗嘱,要当着证人们的面在已卷好的遗嘱的空白处签字。证人们随即进行签字和盖章,遗嘱生效。不能因为证人们不知道遗嘱中的内容而废除遗嘱。439 年 9 月 14 日,于

35、君士坦丁堡,执政官菲斯托和狄奥多西皇帝第十七次执政。C.6,23,21,1狄奥多西皇帝和瓦伦丁尼安皇帝致大区长官佛罗兰迪奥 如果遗嘱人不会写字或者不能签字, 为此,我们规定由第八个证人代为签字。439 年 9 月 14 日,于君士坦丁堡,执政官菲斯托和狄奥多西皇帝第十七次执政。(非书面遗嘱)C.6,23,21,4狄奥多西皇帝和瓦伦丁尼安皇帝致大区长官佛罗兰迪奥 同样,我们对非书面遗嘱做出规定:除非在同一时刻有七名证人共同听取不愿以书面形式立遗嘱的人的 14 页意愿,否则,该遗嘱没有法律效力。439 年 9 月 14 日,于君士坦丁堡,执政官菲斯托和狄奥多西皇帝第十七次执政。C.6,23,26优

36、士丁尼皇帝致大区长官梅那 对于以非书面形式立的遗嘱,我们取消所有的形式规则。这样,七名证人作证之后,只要能够得知男女遗嘱人就指定他的继承人, 抑或就遗赠, 抑或就遗产信托(fideicommissa),或者就他要解放的奴隶做出的意思表示即足矣。 尽管遗嘱人做出上述安排没有遵守格式语言,但是他将证人们聚集在一起,让他们听取了他的意愿和他的非书面形式遗嘱。528 年 12 月 12日, 于君士坦丁堡,我们的祖国之父优士丁尼皇帝第二次执政。(多个遗嘱副本)D.28,1,24佛罗伦汀:法学阶梯第 10 编 一个人可以有多份同样内容的遗嘱,有时这样做是必要的。例如:当遗嘱人外出航海时,他带走一份遗嘱,其

37、余的副本留在家中。 15 页(遗嘱的持续有效性)C.6,23,27 pr.优士丁尼皇帝致大区长官尤里安 我们规定:如果一个人依法定的方式立了一份遗嘱,十年过后如果他没有任何新的表示,或者没有任何不同于他过去的安排的想法,该遗嘱有效。为什么要因为不改变遗嘱内容而要使之无效呢?为什么在遗嘱人没有表达相反意愿的情况下要将其变成无遗嘱继承(intestatus)呢?530 年 3 月 18 日,于君士坦丁堡,兰巴蒂和奥莱斯蒂斯执政。C.6,23,27,1优士丁尼皇帝致大区长官尤里安 但是,如果遗嘱人表达了一个与第一个遗嘱的意愿截然不同的想法,在第二个遗嘱很完善的情况下,第一个遗嘱依法被撤销(ipso

38、iure tollitur)。530 年 3 月 18 日,于君士坦丁堡,兰巴蒂和奥莱斯蒂斯执政。C.6,23,30优士丁尼皇帝致大区长官乔万尼 我们将有关已故者表达最后意愿(elogia)的行为的规定适用于下列情况:因为我们发现古代法学家们关于一些遗嘱的法律解释有冲突。这些遗嘱以合法形式设立并有七个证人的封印,但是,或者由于意外事件(fortuito casu)、或者由于遗嘱人的行为而损坏了遗嘱,使遗嘱模糊不清。作为一般原则, 16 页我们规定:如果遗嘱人故意以损坏遗嘱腊封的方式来表示要修改遗嘱的意愿,那么该遗嘱没有生效。531 年 11 月 16 日,于君士坦丁堡, 兰巴蒂和奥莱斯蒂执政之

39、后。2. 3 军人遗嘱(参阅:J. 2, 11; D. 29, 1; C. J. 6, 21)D.29,1,1 pr.乌尔比安:论告示第 45 编 尤里凯撒(Iulius Caesar )皇帝第一个允许军人自由地立遗嘱。但是,这一允许是临时性的。而后,狄托(Titus)皇帝第一个就此给予了规定。在多米第安(Domitianus)皇帝亦做出同样的规定之后,内尔瓦(Nerva )皇帝扩大了对军人的照顾。而图拉真(Traianus)遵循了这一规定。因此,他将这一规定放入了训示集(Mandatum)中。训示集的主要内容是:“许多人向我提出了有关军人遗嘱的问题,因为,如果严格地遵循法律规定会引起不少的冲

40、突。本着帮助我的非常忠诚和非常善良的士兵们的精神,我允许他们的遗嘱遵守简单的程式即可。无论他们以何种方式立遗嘱,他们的意愿应得到尊重。因此,他们按自己的意愿立遗嘱;他们以能够用的方式立遗嘱;只要对遗产的分配确实是遗嘱人的想法即足矣。” 17 页D.29,1,6乌尔比安:论萨宾第 5 编 如果一名军人仅就一座田宅写了一名继承人,至于其它财产,人们认为死者对之未立遗嘱,因为军人在死亡时可以就一部分遗产立遗嘱,而对另一部分遗产不立遗嘱。D.29,1,42乌尔比安:论告示第 45 编 一名军人能够依兵役法( iuremilitari)立遗嘱,这始于他被列入军队的职业军人花名册时而不是在此之前。因此,那

41、些没有被列入军队职业军人花名册的人,即使是新兵以及是领取国家薪禄(publicis expensis )的人都不是职业军人。因为职业军人必须被列入名单中。D.29,1,44乌尔比安:论告示第 45 编 皇帝的谕令表明:所有依兵役法不能立遗嘱的人,无论是行省执政官或是其他任何人,如果被敌人捕获并且死于敌人处,他临死前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以可能的方式立遗嘱。D.29,1,9,1乌尔比安:论萨宾第 9 编 正如比友皇帝为一名先立遗嘱而后成为职业军人的人批复的那样,如果军人愿意,这个遗嘱依兵役法有效。 18 页C.6,21,17优士丁尼皇帝致大区长官梅那 为了使人们不会认为军人在任何时候都能够以他们喜欢

42、的方式立遗嘱,我们规定:上述照顾只涉及军人作战期间的最后意愿。529 年 4 月 12 日,于君士坦丁堡,威卡里奥代理执政官。D.29,1,21阿富里坎:论问题第 4 编 服役期间内所立的遗嘱, 在遗嘱人退役(missio)一年内有效。我认为这一照顾通常仅适用于退役的人们。因此,就军队的高级军官而言,当他们因职位被他人替代而退役时,没有这个照顾。2. 4 遗嘱:内容;继承人的指定(没有继承人名字的遗嘱之无效)D.28,4,3 pr.马尔切勒:学说汇纂第 29 编 在执政官布丹斯(Pudens)和波里奥(Pollio)执政时,安东尼皇帝有一个谕令(注:指公元 166 年的谕令译者注。)曰:“由于

43、瓦莱里乌斯内波斯(Valerius Nepos)改变了想法而将他的遗嘱部分变更,并且拭去了 19 页继承人的名字,那么,根据我的父皇的谕令,不认为遗产归于那些曾被写为继承人的人。”他对国库的代表人(advocatus fisci )讲道:“你们表述你们的看法”。 威比乌斯芝诺(Vibius Zeno)讲道:“皇帝,我请求你耐心地听我讲。关于遗赠,你做出了什么规定?”安东尼皇帝反问道:“你认为拭去继承人名字的遗嘱是有效的吗?”莱沃内的辩护人科尔内里乌斯布里夏努斯(Cornelius Priscianus)讲道:“仅仅是拭去了继承人的名字。”国库代表人卡尔布尼乌斯伦基努斯(Calpurnius L

44、onginus)认为:“没有继承人的遗嘱不能有效。 ”布里夏努斯讲道:“遗嘱人释放了一些奴隶并给予了遗产。”将听众们赶走以便进行思考的安东尼皇帝重新接见了他的听众,发出谕令道:“这个案件(causa praesens)被认为要有更符合人道的解释,因此,我们认为内波斯仅是想使拭去了继承人名字的那一部分遗嘱内容无效。”D.28,6,1,3莫德斯汀:学说汇纂第 2 编 父亲不能给儿子指定替补继承人(substituere),除非他将儿子指定为继承人。因为, 如果在遗嘱中没有指定任何继承人,该遗嘱不存在任何效力。D.29,7,10帕比尼安:论问题第 15 编 依惯例, 不能根据遗嘱附书(codicilli)对遗产进行继承的依据是: 由于遗嘱附书的效力来源于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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