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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网笔记(最终整理版)民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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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民法主讲教 师 : 李显冬第一章 民法概述 4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4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5第三节 民法的渊源 .6第四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6第五节 民事法律关系 .7第二章 自然人 10第一节 自然人的概念 .10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1第三节 自然人的住所 .12第四节 监 护 .13第五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14第六节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18第七节 个 人 合 伙 .20第三章 法 人 22第一节 法 人 概 述 22第二节 联 营 .24第三节 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26第四节 法人机关 .28第五节 法人的设立、变更和消灭 .29第四章

2、物权的客体 30第一节 物的概念与特征 .30第二节 物的其他分类 .37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 38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意思表示及其分类 .39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49第三节 附条件、附期限的行为 .56第四节 无效民事行为 .59第五节 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法律行为 .66第六节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71第六章 代 理 72第一节 代理的概念 .72第二节 代理的分类 .73第三节 代 理 权 .75第四节 无 权 代 理 .77第七章 诉讼时效 82第一节 时效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82第二节 诉讼时效 .83第三节 诉讼时效的分类 .85第四节 诉讼时效的开始、中

3、止、中断及延长 .87第五节 诉讼时效的延长 .91第八章 物权概述 922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92第二节 物权的分类 .95第三节 民法通则中规定的物权 .98第九章 所 有 权 98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 .98第二节 物权的变动 .101第三节 物 权 行 为 .105第四节 善 意 取 得 .108第五节 所有权的类型 .110第六节 相 邻 权 .110第十章 共 有 114第一节 共有的概念及特征 .114第二节 共同共有的概念及特征 .116第三节 共有的内部与外部法律关系 .117第四节 共同共有的类型 .118第五节 按 份 共 有 .119第六节 合伙财产的性质 .11

4、9第十一章 债权概述 122第一节 债的概述 .123第二节 债的分类 .124第三节 债的发生原因 .127第十二章 债的担保与保全 130第一节 债的保全 .130第二节 债的特殊担保 .133第三节 保 证 .135第四节 定 金 .140第十三章 担保物权 141第一节 担保物权的概述 .141第二节 抵 押 权 .142第三节 抵押权的效力 .146第四节 质 押 权 .148第五节 留 置 权 .151第十四章 人身权 153第二节 人 格 权 .153第三节 一般人格权 .165第四节 身 份 权 .168第十五章 侵权行为 171第一节 侵权行为概述及特征 .171第二节 侵权

5、行为的构成要件 .173第三节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180第四节 过 错 推 定 .181第五节 抗 辩 事 由 .183第六节 特殊侵权行为 .1853名师提示民法的调整对象从本质上说,其实就是商品经济关系。马克思说过,罗马法是对“简单商品所有者的一切本质法律关系(如买主和卖主、债权人和债务人、契约、债务等等)所做的无比明确的规定。 ”恩格斯也说过, “民法准则只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的社会经济生活条件”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民法其实就是国家以强制力来保障商品经济正常运作的最一般的社会行为规则。正是由于民法的产生和商品交换的发展有着直接的关系,是反映市场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所以恩格斯也说:“

6、在社会发展的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的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每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变成了法律。 ”人们在商品交换的经济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这种共同规则,后来就发展成为了今天所谓的民法。所以,民法作为调整商品经济生活的最一般的行为规则,是调整商品经济,促进商品经济发展的法律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说,理解民法的精髓应当并不难。毋庸置疑,我国民法通则同样也是反映了市场经济关系的最一般的行为规则,其既调整正如马克思所说的参与市场交换的商品的监护人,又调整市场经济交换的对象,即对各种商品所享有的民事权利,还调整进行

7、商品交换的最典型的法律形式,即合同和债。因此, 民法通则继承了罗马法“三分法”的传统内容,其最基本的东西就是“人” 、 “物” 、 “债”三个字,非常容易记住。但民法“博大精深” ,广义民法的具体内容除了要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还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当然少不了合同,侵权行为,人身权;也离不开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同时还离不开婚姻,继承;再加上商法,各种“经济法”中有关平等民事主体间的财产关系等。不但其理论玄妙,寓意深远;而且逻辑严密,结构清楚。而且大家都知道,在宪法中,有关财产权利和经济制度的那些基本规定,实际上要在民法中才能得以具体化;而在刑法中,由于目前有关财产

8、的犯罪愈益增多,不弄明白其中的民事法律关系,当然也不可能真正搞清楚那些与其相关的刑事法律关系;再就所谓的经济法而论,其中除了一些经济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外,不就是横向的民事法律关系吗?国际私法简单地说,其实就是一个适用外国民法的问题;而国际公法与民法都起源于罗马法。所以显而易见,只有学好了民法,掌握了民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基本概念,才能学好并掌握其他法律部门的知识,顺利通过司法考试。所以有人说, “通民法者,过司考。 ”我以为,虽然绝不能说,学好民法的人就绝对可以通过司法考试,但绝对可以说, “不通民法者,肯定过不了司法考试。 ”可见,掌握“三基”的要点,无疑是任何一个想学好民法,通过考试的初

9、学者的基本前提。但是,大家一定要知道,在整个大学本科学习期间,最狭义的民法,即“人、物、债”三部分,不包括婚姻、继承,也不包括合同法,一般最少也要讲 100 课时左右。如果包括知识产权等,在很多学校中,广义民法的内容超过了 200 课时,甚至更多。因此,我们要想在有限的时间里面,把同学们平常大约数百个课时才能学好的课程复习一遍,对讲课的人来说,不能说是一个简单的事情,对听课的人来讲,也并非一件轻松的事情。特别就参加司法考试的人来说,由于大家学历差别很大,既有本科生,也有专科生,还有硕士,甚至博士,所以,我们只能以串讲的形式来帮助大家复4习。坦率地说,在短短的这点时间内,我们这种串讲能起的作用,

10、仅仅是把平常大家已经学习过的民法中的那些“三基” ,也就是我们民法学习中,当然也就是考试中最基本的内容,给大家作一下比较系统地复习。串讲的目的,就是想让大家更熟练地掌握我们这个博大精深的民法理论的基本体系,使大家对我们需要复习的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制度和基本理论,有一个比较概括和简约的深刻印象,这就是我们的辅导真正能对大家所起的作用。所以,针对时间紧、内容多的客观限制,我们只能结合司考的基本特点,通过一些典型的小案例,围绕这些基本概念、基本制度和基本理论来辅导民法。实际上也就是让大家知道,作为一个考试的参加者,你应该把握的,老师可能在哪些要点上,以一种什么样的思路来考你。这里要注意的还有,对深

11、感案例分析难以掌握的人而言,案例考试其实就是考察人们掌握和运用法律关系理论的能力,亦即所谓“考案例即考法律关系。”故牢记考试要点,把握理论体系,熟悉考题类型,无疑是民法复习,以至于整个司法考试复习的最重要的也是最基本的方法。民法考试的出题,历来是“大重复,小不重复” 。故坚持系统复习,绝不寄希望于猜题或压题,恐怕是每一个已经通过考试者的人对初试者最实际的忠告了。故请记住,正因如此,无论您在民法的复习中下多大的功夫,都不为过。第一章 民法概述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学民法当然首先得知道民法的概念,就是说要知道什么叫民法。我国直到现在还没有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自然我们的民法教学还只能是按照民法的

12、基本理论体系来进行,所以一般来说,历年的民法的大纲的内容在体系上都不会有什么根本性的变化。大家需要注意的仅仅是,2000 年 9 月 29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有一个 134 条的司法解释,2001 年 3 月 10 日最高法院又有一个关于“人身权”的新的 12 条的司法解释。特别是目前正在进行的物权法的起草以及民法典的编纂,都不可能不在新的大纲中有一定的反映,所以同学们在复习期间要适当地注意那些可能出题的地方,而注意对其稍微多加以研习。一讲到民法的概述,肯定大家要问,民法概述会考什么呢?要回答这个问题,你就要看,这一部分包括了哪些基本观念、基本制度和基本理论。举例来说,考民法,其中首先遇

13、到的最基本的概念就是“民法”了。对一个学习过民法的学生而言,老师肯定会认为,你学完了民法,他作为老师来出题考你的时候,你总不能不知道什么叫做民法吧?!讲到民法的概念,大家都知道,所谓民法,简单地说,即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我国民法通则的第 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可以说,这即是民法的基本概念,每一位参加考试的人都会说,我绝对能把它记住。但考试很少直接来考你是否背熟了某个概念没有。那么老师在考试中怎么去考你对基本概念的掌握程度呢?5所有的法学考试中都有一句俗话,叫做“

14、考试就是考点,有点就有分,没点就没分。 ”因此,我们复习的时候,一定要围绕所谓的“三基”的那些“点”来复习。就以“民法”这个概念为例,其中有几个点呢?至少有三个点,即所谓“平等主体” 、 “两个关系”和“规范总和”这三个“点” 。所谓“平等主体” ,就是说,你在复习过程中复习到民法这个概念的时候,一定要注意, “民法”这个概念中的最基本的要点就是要知道,民法调整的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不是那些不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民法”这个概念的第二个“点”是什么呢?就是我们刚才强调的两个关系,亦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而“民法”这个概念的第三个“点”就是要让你

15、知道,我们这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的关系的民法,是一个法律规范体系,它不仅仅是指一部单独的民法典,而是所谓“民事法律规范的总和” 。所以,我们在司法考试中要考的民法,也只能是广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法。它除了包括我国1986 年颁布的 156 条的民法通则以外,还包括 1999 年颁行的 428 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它实际上被当作了我们未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债法部分。因此,就实质意义上的民法而言,所有的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我们都把它们看做是实质意义上的民法。那么对这样一个“民法”的基本概念来说,老师怎么考你呢?我们大家都知道,司法考试中往往

16、是通过对一个小的案例的分析,来看你是不是能够真正把握了你所应知晓的内容,因此出题的老师就可能将民法概念中的任何一个“点”拿出来,变成一个小案例,比如看你能不能将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区分开来。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我想举一个已经作出判决的很有意思的案例。北京市的一个法院曾经审理了这样一个案件:有位中国的顾客去某大饭店用餐。吃过饭后,他想到那个饭店的花园里,但受到了花园门卫的阻拦,其理由是非本饭店的客人禁止入内。门卫让他看一块牌子,上面用英文写着这个意思。这位顾客就感到非常不高兴,不但坚持要进入这个花园,而且事后起诉了这家饭店。其理由是:你在中国的土地上开饭店

17、,却不用中文来尽告知义务,说穿了你不就是不想让我们中国人进去吗?所以他认为,这是对我们中国人民的民族感情的一种侮辱,是 100 年前上海黄浦江边“华人与狗不得入内”的翻版。但是,法院的判决却很有意思:第一,他作为客人有权进入花园休息,因为这位客人既然在饭店用过餐,他就是饭店的客人;第二,他认为对方侮辱中国人民民族感情的损害赔偿的要求,民庭不予支持。法院的思路是这样的,因为该饭店的英文文字说明是依上级行政性的规定办的。当然有的同志可能会反驳说,从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知情权也可以推出来,为中国的老百姓服务,就应该用中文来履行告知的义务。但需要我们特别注意的是,受理本案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

18、法院的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所解决的只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吃饭问题可以管,也可以判。而对上级行政机关的这一要求是否恰当,特别是所谓民族感情的损害赔偿关系,那就6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了,所有无权予以处理。因此,法院只就前一个诉讼请求,即顾客有没有权利进入饭店的花园作出了判决。我认为是完全正确的。国家尊严问题,不是民法上的事,起码是民庭无权解决。民法概述复习中一定得掌握的第二个内容,即是要真正搞清楚什么是“民法的调整范围” ,即什么是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反过来讲,你在应付考试时,首先就要搞清楚,你要面对的这个问题,它

19、到底是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如果是,就要依我们学习过的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制度和基本理论来处理。反过来,如果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是如前述案件中一个政府机构也罢,还是一个管理机构也罢,其是不是应作出公共场所应否用中文告知的决定的问题,那就是一个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了。前些年, 中国消费者报一个记者找我,给我讲了一个真实的案例:一对新疆的老两口儿到欧洲去看留学的儿子,回来的时候,航空公司把他们的行李弄丢了。按有关规定,特别是国际航空协定,只能进行限额赔偿。但办理索赔手续的时候,顾客才知道,如果当时他办了保价托运的话,即可以得到较高的赔付。此时这对夫妇就问民航的工

20、作人员,那么你们为什么当时不告诉我们呢?航空公司的人说,机票上都写得很清楚了!可老同志反复将整个机票看了个遍,还是在机票上找不到这样的话语。最后,航空公司告诉他们,虽然没有用中文写,但用英文写了。于是老同志说:你说中文里没有这句话,但英文里面有。可我是中国人又不懂英文。既然并非所有的中国人都懂英文,而你又没用中文和英文两种语言同时告知,难道航空公司能算尽到了告知义务吗?那么我就要问了,如果一个仆人只能用其主人听不懂的语言来为主人服务,这样的仆人能算合格的仆人吗?这时候,航空公司的人告诉他,民航有关方面认为,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面的告知义务要求必须要用中文来进行,但民航法作为特别法,没有这个要

21、求。所以根据“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一般法一定要服从民航法这个特别法。请问这种理解正确吗?不正确。我认为他恰恰理解反了。所谓“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是指什么意思呢?它是指:在一般法中间有一般性的规定,而在特别法中同时又有特别规定的时候,这时根据“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就要适用特别法。反过来,如果在特别法中没有专门的规定,而在一般法中对其又有一般性的规定时,则要适用一般法中的一般规定。所以,就此航空运输服务合同的问题,由于特别法并无仅用英文告知的明确规定,故应适用民法的一般规定处理,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而就民航法是不是应规定机票上必须用中文提供服务,有关管理部门是否应明确

22、酒店的告示是否须用中文书写,侮辱了中国人民的民族感情谁来管,那就是公法关系了。第三节 民法的渊源所以我们在讲到民法适用的时候,大家一定要注意到各种民法渊源中这个“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同时还一定要注意那个著名的“有法依法;没有法律依习惯;没有习惯依法理”的重要的规则。这实际上也是民法的渊源问题了。至于民法渊源的具体表现形式,书上都讲了,我就不再重复了。7第四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关民法的基本原则,我想大家只要记住“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这 14 个字就足够了。这就是我国民法通则中明文规定了的民法的基本原则。有的教科书最多的归纳出了二十八九条基本原则,当然最少的只有一条,那就是民法

23、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诚信原则被叫做民法中的“帝王条款” 。它是民事活动中最核心、最基本的原则。像新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等概念,都是直接依诚实信用原则推导出来的。讲到这儿,我们可以说我们只能用这么一点儿的时间把民法的基本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以及民法的渊源给同志们作个简单的复习。我们一定要牢牢地记住:民法是调整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最一般的规则。民法无疑和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有着最密切的联系。罗马法是调整简单商品经济的行为规则;以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资产阶级民法是调整自由资本主义和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商品经济的基本准则;以苏俄民法典特别是以我们中国民法为代表的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和

24、商品经济的最一般的基本准则。最后顺便谈一下商法和民法之间的关系。我们中国从“清末改制”以来一直是一个“民商合一”的国家。而后来所谓经济法一出来,这个问题反而被搞糊涂了。我想用江平老师引用过的一个外国人的一段话来简单概括一下这个问题。有一次,江平老师给本科生作讲座,有位同学递了一张条子说:江老师,请你用最简单的话,把民法和经济法之间的关系给我们讲一下好吗?江老师当时引用了一个外国人的一段话说:实际上,19 世纪的商法就是 20世纪的经济法,20 世纪的经济法就是 19 世纪的商法。我觉得江平老师的这种描述可谓最简单直观了。那么,到底什么是商法呢?所谓商法实际上就是指公司、票据、海商、保险,再加上

25、商事登记等;这一部分将由别的老师给大家介绍,我就不多谈了。一般意义上,我们是把商法看做是民法的特别法,而把民法看做一般法。故所谓经济法主要就是指我们传统的商法,里面包括了大量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这些都是民事法律规范。在商法中的经济法中大量的内容其实无非就是经济行政管理关系。它是用行政管理的办法这种不平等的主体之间的法律手段来对经济领域中的各种社会关系来进行管理的。这部分内容在掌握了行政法的特点以后就明白了。故关于民法的基本原则,我们就给大家介绍到这儿。第五节 民事法律关系下面我们复习民事法律关系。我总觉得,大家要应付民法考试,民事法律关系这部分内容一定要真正搞懂。首先我们来

26、复习一下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所谓民事法律关系就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通俗地讲,民事法律关系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为民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而且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那些社会关系。当你了解了民事法律规范的理论要点时,你也许会想,是不是在我们这个8社会中还有一些社会关系,不是为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而且不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内容,不具有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呢?当然有了。那是什么关系呢?我们就举“安乐死”这样的社会关系来探讨。 人民法院案例选编中在刑法部分有过一个例子。即所谓我国首例“安乐死”的案件,涉案的医生是原汉中市传染病医院院长助理、肝炎科主任蒲连升大夫。1986

27、年 6 月 23 日,汉中市的一位姓夏的女同志因肝硬化腹水病情恶化,神志不清,被子女送到汉中市传染病医院救治。因不忍看到母亲生不如死的痛苦,夏的两个子女跪地向蒲连升求情,对蒲连升说:“行行好,让我妈咽了气吧!”蒲连升最终开了处方,让患者惟一的儿子在处方上签了字。给患者用了比通常注射的“冬眠灵”剂量大得多的注射药。1986 年 6 月 29 日凌晨,患者夏某死亡。蒲连升由此招致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1986 年 9 月,蒲第一次被抓,关了 3 个月,后取保候审。1987 年 8 月又进去了,次年 9 月再次取保候审。1990 年 3 月才一审开庭,法庭座无虚席。蒲大夫找了一个很好的律师,这个律师的

28、辩护非常令人佩服。他从两个方面来谈这个问题。第一,他从“法无明文不为罪”的这个角度出发,说造成病人死亡的真正原因是疾病而并非“冬眠灵” ,实际上注射药物仅仅是起了一种加速死亡的作用。加速死亡就不是造成死亡,由于查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法只有杀人罪,而没有“安乐死罪” ,当然也没有“加速死亡罪” ,故其没有犯罪。然后律师又辩护说,第二,蒲大夫注射了通常所用的数倍剂量的“冬眠灵”是医学教科书上允许一个大夫给病人使用的较大的剂量,也就是说,其依然在一个大夫的权限之内,故其不存在所谓违法犯罪问题。事后,蒲大夫后来对记者说, “冬眠灵”是慎用品,不是忌用品,致死量是 800 毫克,他给患者总共只用了 87

29、.5 毫克,不是导致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夏某的直接死因是肝性脑病、严重肝肾功能衰竭,也不排除褥疮感染等原因。事实上对患者实施的并不是真的“安乐死” 。一年后的 1991 年 5 月,法院才最终认定蒲连升违法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检察院抗诉,他也上诉。1992 年 6 月最终二审维持原判。这个案件在民法上提出的问题就是,安乐死到底是不是一项民事权利呢?由于民法并没有明文规定,而且无法给实施安乐死确定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所以我们说安乐死不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没有得到民事法律规范的确认。1989 年安徽省司法厅向司法部请示可否进行安乐死公证的时候,司法部批复:我国对安乐死尚无法律规定,所以

30、不宜进行没有法律规定的安乐死公证。故简单地讲,什么叫做民事法律关系呢?凡是能够得到民法的确认和保护的,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那些社会关系,才被我们叫做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我们整个法学理论中法律关系理论的基础,其他的法律关系的理论都是从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论演化而来的。讲到这里,我们有必要强调一下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论在我们的民法考试中间究竟有多么重要的意义!我们现在的司法考试,说到底是一种职业准入制度。这么一种考试,如果不用目前这种客观题的办法去考试,而是用主观题、用考作文的那种方法,尽管我们现有的法律教学的规模已很宏大,但即使我们把所有的老师都叫去阅卷,也很难做到公平。所以我们考试就吸取了近代

31、教学中的很多好的办法,特别是英文 TOFEL 考试中的许多形式。因此人们总结说,现在的考试,其实就是考案例。对于在座的各位来讲,不论你们有没有参加过司法实践,考案例是考你什么能力呢?其实从民法理论上看,考案例无9非就是考你对法律关系的把握。如果你在遇到一个案例的时候,能够把这个案例中的法律关系一层一层地剥清楚,而且能够正确地认定这些法律关系的性质,那么,当事人在这些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或者所承担的义务的基本内容实际上也就搞清楚了。例如在考试中遇到一个具体案例的时候,究竟它是买卖法律关系呢?还是租赁法律关系呢?只要法律关系的性质搞清楚了,买方有哪些最基本的权利,有哪些最基本的义务,并不难回答。

32、而如果是租赁法律关系,其各方又有哪些最基本的权利,有哪些最基本的义务,也自然可以知道了。因此人们才说,法律关系的理论是民法考试中的一项最基本的内容。所以在复习中一定要搞清楚有关民事法律关系的这些东西。那么,什么叫做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呢?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在复习时一定要注意民事法律关系部分中的一个最基本的理论,即何谓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所谓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就是要人们了解什么叫做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什么叫做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什么叫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我们的教学要符合实践的需要。当你基本学完了民法知识的时候,你即会感觉到,学习民法的理论的时候,不论研究

33、到民法的哪一部分的内容,其实都是在研究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当我们研究一种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时候,研究什么?不就是研究这种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有哪些特点?其享有哪些权利和承担哪些义务吗?当然在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论中最复杂的或者说最具有争议的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了。什么叫做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呢?所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那些权利和其所承担的那些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我们所讲的民法中的“人”和“物” ,实际上都是市场经济的构成要素在理论上的高度抽象和概括。所谓民法中的“人”是什么?人就是那个参加商品经济的主体。 “物”是什么呢?物就是商品。什么是债?债就是商品交换法律形式的

34、高度抽象。所以,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主体就是双方当事人,内容就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而客体是什么?客体就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又是什么呢?当然是就是双方当事人所买卖的商品。但是除了在奴隶社会中,奴隶可以作为商品以外,从资产阶级革命以来,人就只能是法律关系的主体,而不再能够是客体。例如在一些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中,其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又是什么呢?那就只能是行为了。我今天来给大家讲课,你总不能说我这个人是授课法律关系的客体吧,所以只能说我的授课行为才是法律关系的客体。最后,大家都知道,随着我们科学技术的发展,随着知识产权在市场经济和商品经济中

35、日益重要的地位,知识产权也成为市场交换和商品交换的客体。所以,台湾地区民法学家进行了一种理论抽象,认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给付” 。把给付的东西叫做“标的物” 。也就是说,他们把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给付”行为看做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所以,这些学者其实都是认为,只有行为或者体现某种客观实际利益的行为才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但是其似乎难以解释在人格权关系里,其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究竟又是什么行为。通常认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有四类:即其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智力成果或人身利益。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有其具体的客体。关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大家应该都很熟悉了。我只是把其理论框架10

36、再复习一下。下面我们就开始讲民事法律事实。什么叫做民事法律事实呢?所谓民事法律事实,就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那些客观事实。我们在复习民事法律事实的理论时一定要把“法律事实”这个概念搞清楚。我们把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那些客观情况分成了两类基本的东西。一种我们把它叫做“事件” ,它是和人的主观意志没有关系,或者简单地讲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第二种我们叫做“行为” 。一定要注意,这里所谓“行为”强调的就是它是人的一种“有目的”和“有意识”的活动。而且还要注意,有目的的肯定是有意识的;但有意识的并不一定是有目的的。就是说,没有故意并不一

37、定就没有意识。由此我们一定要把事件和行为区别开来。有一个非常经典的案例:一座楼的某一层阳台上的一个花盆被大风吹了下来,我问你这是行为呢?还是事件呢?肯定大多数人都同意这是事件。但如果我们把问题改一下,有人在自己的阳台上要搞一点绿化,想改善一下环境。而当地却经常刮风,他害怕风把自己的花盆吹掉下去,就采取了一切必要的可能的措施,将其固定得很好,八级大风也不可能将花盆刮下去。但后来有一天,他的儿子,譬如说只有 7 岁,领着另一个孩子也只有 7 岁,到他们家来玩,那个孩子淘气,把花盆搬到了另一个位置,结果一阵风把花盆吹下来,把下面的一辆车给砸坏了。那问你这是事件呢?还是行为呢?小孩的行为可以说不一定有

38、目的,但不能说其没有意识。而且一定要注意,这个时候实际上就是考你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了。而且我认为,不管你的书上有没有,一定要注意民事法律事实构成的这种理论。所谓“民事法律事实构成” ,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几个客观事实的总和。注意啊,既然是几个客观事实结合到一起才能引起一个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所以应当认为,是几个客观事实的总和结合在了一起的结果。讲得简单一点,有的情况之下,一个客观事实就能够引起一个民事法律事实的发生、变更和消灭。譬如一个人把花盆放在阳台上,一阵大风把它吹下去。但是如果又给了你一个条件,刮风的时候别人家的花盆都没有刮下来,却偏偏就这一家的花盆刮下来了

39、,这就显然与人的行为有关了。这是人的行为和刮风的客观事件两个客观事实共同引起了一个法律关系的发生。像唐山大地震那样的客观事实当然是法律事件。它当然可以引起了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而由于人把花盆放上去的这种人的行为和刮风这样的客观事件这两个客观事实的总和,才引起了一个赔偿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就有理论上的法律事实构成问题了。所以一定要注意,在我们分析的案例的时候,有的情况下,一个法律事实就能够引起一个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而有的情况下,几个客观事实结合到一起才能够引起一个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举个例子,婚姻法律关系的发生是由几个事实构成的?首先当然要有男女双方的合意,婚姻

40、法中已经学了吧。但还得再加上合法的婚姻登记,这两个客观事实结合起来,才能引起一个合法的婚姻法律关系的发生。对民事法律事实的内容,我们讲的稍微详细了一点,主要是为了让大家在答题过程中要注意问题的复杂程度。下面我们就讲,在法律关系中还要把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这两个基本的概念以及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之间的相互关系搞清楚。什么叫做权利?简单地讲就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某种利益的范围或11者实施该行为而获得利益的可能性。再简单地说,就是你享有某种权利的时候,你就可以为某种行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而所谓民事义务就是指你必须应别人的要求,来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不实施某种行为的一种必要性。有的教科书上把权利视为利益,这

41、是因为法律确认和保护某一种社会关系时,其实就是保护该社会关系所代表的利益。这种利益是由法律保护的,从表现形式上讲就是可以进行某种行为或者不进行某种行为。所以人们才把民法叫做权利法,显然民法是以权利为核心的。我们当然也就得把权利的基本特点,把权利和义务这种密不可分的关系时刻牢牢记住。第二章 自然人第一节 自然人的概念首先应注意公民和自然人这两个概念的区别。虽然在我国民法通则中两者是等同的,在一般意义上讲,公民就是自然人,自然人就是公民。但在学习了国际法,特别是国际公法以后,大家就会明白,公民和自然人实际上是不一样的。公民肯定都是自然人,而就一个具体的国家来说,自然人却不一定都是这一个国家的公民。

42、我 1994 年、1995 年在加拿大留学的时候,有很多的中国留学生,既拿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护照,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身份证;同时他又拿了加拿大的绿卡,甚至护照,这时候他就是双重国籍了。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我们强调其民事主体资格的广泛性和主体地位的平等性。所谓主体资格的广泛性,就是说任何人都要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不管他自愿不自愿,只要他生到这个社会上来,就得参加这些法律关系,就要形成各式各样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所谓平等性是指,因为民法调整的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以,国家无疑可以剥夺一个人的政治权利,但却没有哪一个法律规定可以剥夺一个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我上研究生的时候,

43、最高法院的同志来给我们讲课,讲到当时的一个经典案例:文革结束以后,上海市落实政策的时候遇到一个难题,姚文元的父亲去世后,当时文革抄家时从他的家中抄没了一些东西,但当时姚文元本人正在监狱中关着,那么落实政策时,姚文元有没有继承权呢?要不要向他返还这些财产呢?当然,根据民法的理论,这是毫无疑问的,因为国家并没有剥夺其民事权利能力。前些时候,媒体报道,张君案判决以后,重庆一家报纸刊发了一则专题报道,详细披露了张君与其情妇秦某如何相识、同居,描绘了秦某母女与张君的“三角恋” ,该文在当地引起了不小的反响。故张君的情妇秦某要诉某报侵权,而且她的死刑可能会因此而被推迟。据媒体记载,秦 25 岁的女儿看到报

44、道后认为该文没有依据,部分文字“像一部黄色小说” ,严重侵犯其名誉权。据称,其男友看到报道后与之分手了。在看守所里的秦某知道后,也十分气愤,表示文12中的叙述与事实不符,侵害了自己与女儿的名誉,并委托律师处理此事。其律师受其委托向该报社发出律师函,要求该报社为秦某母女恢复名誉,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但该报社没有作出回应。因此,秦某母女将向重庆市的法院递交诉状,起诉该报社。但除非法院当天审理、当天判决,否则秦某的死刑就有可能无法按期执行了。因为即使当日判决,也要等到 15 天后判决才能生效;不论哪方败诉,都有可能上诉,这样拖的时间就更长,将大大超过秦某的死刑执行期。故此事后来不了了之

45、,但其向我们同样提出了一个问题,即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还有无民事权利的问题。我们在复习有关自然人的理论部分时,首先还是要把基本概念搞清楚。考试的时候要出题,就一定会围绕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这两个概念来进行。什么叫做民事权利能力呢?所谓民事权利能力,是国家通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这么一种法律上的地位或者说资格。复习到民事权利能力这一部分内容的时候,你首先记住八个字:即就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而言,其“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所谓“始于出生” ,是指民事权利能力是从一个自然人一生下来的时候即开始;所谓“终于死亡” ,则强调一个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到死亡的时候即终止。一个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46、,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这涉及到非常重要的权利义务的享有问题。既然“始于出生” ,在一个人没有出生的时候他就不能够享有权利;反过来讲,当一个人已经被医学上认定为死亡的时候,这个时候他就不再是民事主体了,已经是尸体了,不能作为民事主体,当然也不享有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对公民的民事权利,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均具有重大的法律意义。人民法院案例选编中有这样一则案例:一个刚结婚的年轻人有一天晚上正在看电视,突然有人破门而入,用枪打中了离这位男士的心脏 6 公分远的地方,他随即毙命。然后那些暴徒又打死了他的妻子。按照继承法中“切蛋糕”的财产分割办法,男女双方假如共同拥有 120 万元的

47、财产的话,第一刀切下来男女各一半即 60 万。所以,男的先死的时候,女方及男方的父母加上孩子共有 4 个继承人,这就意味着男方的父母每人只可分到 15 万。而女方的一半再加上 15万,当继承女方的财产的时候,女方的财产即有 75 万了,这时丈夫已去世,故只有女方的父母、还有孩子共三个继承人,所以女方的父母即各分得 25 万元。这就使人感到产生了一种不公平的结果,男方父母总共要比女方父母少分 20 万。双方发生争执以后,男方的律师在法庭上提出,谁说男方先死的?女方的律师说,罪犯有供述,他是先打死男的,而后打死女的。男方的律师就说,罪犯的供认只能证明男方先中弹,女方后中弹,并不能证明他俩之中谁先死

48、亡。难道先挨一枪的就一定先死,后挨一枪的就一定后死吗?后来法院根据我国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规定:相互有继承权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果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关系,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讲到这里,我们还需要注意,在各种基本制度、基本理论的把握上,事实上,我们也只能是“采其大旨” ,背诵其要点。比如上述规定,我们作学生的时候,就将其总结为“没继承人先死,长辈先死,同辈同死” 。这样可能就好记多了。13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接下来我们复

49、习民事行为能力。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一个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来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这么一种地位或资格。一定要注意,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大同小异,关键的区别是在中间加了一句话,即“以自己的行为” 。这种以“自己的行为来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关键是指一个人的“意思能力” ,也就是说一个人分析问题、判断问题的能力。对民事行为能力问题,可以划两条线,一般情况下,10 周岁以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8 周岁以上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0 周岁以上 18 周岁以下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设定行为能力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这两类人认识和判断问题的能力欠缺,所以,如果一个人不具有判断和认识自己所为的行为的法律后果的能力的时候,他所进行的民事行为就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这里面的特殊之“点”就是所谓“劳动成年制”了。由于在我们民法通则制定之初,当时中国年满 16 周岁的人就可以成为人民公社的社员,当然这也就意味着他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来合法取得劳动收入了。而我国民法通则却规定,18 周岁才是成年人。因此我们只好通过司法解释规定了一个“劳动成年制” ,它是指已满 16 周岁,不满 18 周岁,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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