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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新东方系统精讲班民法-钟秀勇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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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东方在线 09 司法考试电子教材系列 系统精讲班 民法北斗星学校网址:www.beidouxing.org成功预约热线:400-610-9526 (支持手机)0新东方在线 2009年司法课程主讲:钟秀勇欢迎使用新东方在线电子教材系统精讲班班民法讲义新东方校训:追求卓越,挑战极限!从绝望中寻找希望,人生终将辉煌!新东方在线 09 司法考试电子教材系列 系统精讲班 民法北斗星学校网址:www.beidouxing.org成功预约热线:400-610-9526 (支持手机)1第一部分 民法总则第一讲 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四类: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

2、、无国籍人) 。法人(包括中国法人、外国法人) 。其它组织。指依法成立,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它组织。例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分公司等。国家。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物是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人力所能支配并且能够满足人类需要的有体物及自然力。给付。给付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客体。给付是按照债的本旨应当履行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作品、计算机软件、专利、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等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商标等工商业标记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人身利益。生命、健康、名誉、姓名、肖

3、像、隐私等人格利益以及亲属间的身份利益是人身法律关系的客体。权利。权利质权、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客体的抵押权。【真题回顾】 (200831) 1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 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 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 D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 二、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一)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1自然事实自然事实,指人的行为以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一切客观情况。(1)状态。指某种客观情况的持续。例如,善意、恶意、人的下落不明、精神失常、对物继

4、续占有、权利持续不行使、战争状态、封锁禁运等。(2)事件。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例如,人的出生、死亡、不当得利、时间的经过、自然灾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均属事件。事件分为:绝对事件(不是由人的行为而是由某种自然原因引起的事件) ;相对事件(由人的行为引起,但它的出现在该法律关系中并不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 ,例如: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这一法律事实,对其导致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律后果而言属于行为;对其导致继承开始的法律后果来说则属于相对事件。2行为(1)合法行为合法行为,指符合民法规定,至少不违反民法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行为。

5、合法行为包括三种:1 C。新东方在线 09 司法考试电子教材系列 系统精讲班 民法北斗星学校网址:www.beidouxing.org成功预约热线:400-610-9526 (支持手机)2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能直接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民事行为。准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虽包含着意思表示,但该项意思表示并不直接追求也不能直接落实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准法律行为产生法律效果的根据,不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在于法律的规定。准法律行为包括:(a)意思通知,指表示某种欲望或者意思的行为,如拒绝要约、履行催告、选择权行使催告、无权代理催告等;(b)观念通知,指行为人将其对于事情

6、的观念加以表示,而法律对之直接赋予一定法律效果的表示行为,如承诺迟到的通知、发生不可抗力的通知、瑕疵通知、债权让与通知、债务承认等。 (c)感情表示,指表示某种感情,如被继承人对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表示宽恕。事实行为。先占、添附、建造房屋、制造产品、天然孳息的分离、履行以移转所有权为内容的合同义务的交付行为等属于引起物权变动效果的事实行为。无因管理、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则属于引起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行为。创作作品的行为,亦属事实行为。(2)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指违反民法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主要包括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二)下列事实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1好意施惠关系

7、。好意施惠关系,又称情谊关系,泛指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下列“无偿”约定属于好意施惠关系:搭便车;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顺路代为投递信件;邀请参加宴会、舞会、郊游。2婚约。我国民法不承认婚约具有法律效力,婚约不能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3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有些约定貌似合同,但是按其性质不适宜采用合同法调整或者以合同法调整将产生不公正的结果的,这些约定属于“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不属于法律事实,不产生合同法上的法律效果。例如:甲男与乙女同居期间郑重约定,乙女应当按时服用避孕药。乙女想生一个小孩,籍此“抓住”甲男,因而偷偷停服药物。乙女生下小孩后,甲男

8、与乙女分手,法院判决甲男支付小孩的抚养费,甲男则诉请乙女赔偿自己因支付抚养费所受的损失,因为乙女违反了双方的约定。根据民法理论,甲男与乙女之间的约定涉及到“最为隐秘的个人自由领域” ,这个领域是不容通过合同予以约束的。即便当事人具有受约束的意思,也不成立有效的合同。因而,甲、乙之间的约定属于“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 ,不构成合同,甲男不得诉请乙女承担违约责任。再比如:A、B 、C、D 和 E 五人约定,每人每周各出 10 元钱,交给 E 购买彩票,并选择五人事先确定的号码。一次,E 因为过失没有去购买彩票,无巧不成书的是,他们事先确定的号码这次却中了一等奖,奖金高达 100 万元。A、 B、C、

9、D 起诉,要求 E 赔偿其各自应得的奖金。根据民法理论,五人的约定亦属于“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 , E 无须对其余四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真题回顾】 (2005322) 1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甲未能在 A站及时下1 D。新东方在线 09 司法考试电子教材系列 系统精讲班 民法北斗星学校网址:www.beidouxing.org成功预约热线:400-610-9526 (支持手机)3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甲要求乙赔偿损失。对此,应如何处理?A.由乙承担违约责任 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

10、任 D.由甲自己承担损失【真题回顾】 (200631) 1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 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 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三、民事权利的分类(一)财产权、人身权、综合性权利(依权利标的的属性分类)1财产权,指以财产利益为标的的权利。财产权包括物权和债权。财产权不具有专属性,可以转让、抛弃和继承。2人身权,指以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为标的,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身权大多具有专属性,不可转让和继承。3综合性的权利,指兼具

11、财产权和人身权属性的权利。主要有三种:第一,知识产权(商标权除外) ;第二,继承权;第三,社员权(如股权、合作社的社员权) 。(二)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请求权(依权利的作用分类)1形成权(1)形成权的概念。形成权,指依据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2)形成权的类型财产法上的形成权与身份法上的形成权(a)财产法上的形成权包括以下两大类:第一,债法上的形成权。例如:(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 (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 (选择之债中债务人享有的)选择权、法定抵销权(任意抵销权不是形成权) 、债务免除权、合同解除权(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 、 (试用买卖合同中)买受

12、人的认可权、(继续性合同中一方享有的)终止权、 (间接代理中第三人的)选择权。第二,物权法上的形成权。例如:所有权的抛弃(无相对人的形成权) 、他物权的抛弃(有相对人的形成权) 、典物回赎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b)身份法上的形成权包括以下两大类:第一,继承法上的形成权。例如:遗嘱撤销权、继承权抛弃(明示或者默示抛弃均可) 、受遗赠权抛弃(明示或者默示抛弃均可) 、遗产分割请求权。第二,其它身份法上的形成权。例如:(可撤销婚姻中受胁迫人的)撤销权、离婚请求权、非婚生子女认领权。单纯形成权与形成诉权(a)单纯形成权,又称直接形成权,是指无需通过诉讼即可直接行使的形成权。绝大多数形成权均属单纯形成

13、权,例如:(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合同解除权、赠与人的撤销权等。(b)形成诉权,又称间接形成权,是指必须通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行使的形成权。例如:(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 (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3)形成权的特征1 C。新东方在线 09 司法考试电子教材系列 系统精讲班 民法北斗星学校网址:www.beidouxing.org成功预约热线:400-610-9526 (支持手机)4行使形成权的行为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形成权属于一方说了算的权利) 。行使形成权的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或者为对方了解时生效,无须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即产生权利变动的效果。形成权无对应的义务。形

14、成权赋予权利人得以其单方意思表示而形成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地位,相对人并不负相应的义务,只是受到拘束,容忍此项形成权的行使及其法律效果。形成权具有从属性。形成权不是独立的财产权,必须依附于一定的基础权利之上,不能与所依附的权利分离而单独转让。例如,合同撤销权、解除权不得与合同相分离而转让。形成权具有法定性。由于形成权人的地位特殊,以其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就可以使自己与他人或者他人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因而形成权须由法律明确规定,仅少数形成权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合同法第 93 条第二款规定的约定解除权) 。(4)形成权的行使形成权必须在除斥期间内行使,除斥期间届满,形成权消灭。 (a)除斥期间大

15、多由法律明确规定,有确定的期间,属于不变期间,不发生中止或者中断。 (b)有些形成权的除斥期间比较特殊。例如合同法第 95 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当事人没有约定并且法律也无特别规定的,解除权应在经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否则,解除权消灭。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附条件或者期限。如果条件的成就与否依据相对人意思而定或者所附期限明确的,形成权的行使可以附有条件或者期限,例如甲向乙表示:“乙不于 3 月 3 日之间付清拖欠的房租,则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届时终止”形成权的行使方式包括明示和默示两种。在下列三种情形下,单纯的沉默构成形成权的行使:第一,受遗赠人自知道受遗赠之日

16、起 2 个月内未表示接受遗赠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权;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法第 25条) ;第二,试用买卖中,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合同法第 171 条) ;第三,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催告后,法定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未在一个月内追认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法第 47、48 条) 。(5)下列权利不属于形成权债权人撤销权合同法第 74 条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具有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方面具有形成权的权能,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行为能够使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自始无效;另一方面又具有请求权的权能,即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向自己给付。因

17、此,通说采折中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属于综合性的权利,不是单纯的形成权。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合同法第 47、48 条规定的相对人的催告权,不具有依据催告权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而引起权利变动的法律效果,因此不属于形成权。2抗辩权(1)抗辩权的概念。抗辩权,指虽承认他方请求权的存在,但得拒绝履行,亦即对于他方请求权的行使,可以拒绝其请求之权能。(2)抗辩权的特征抗辩权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抗辩权必须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如果是约定的抗辩事由,仅产生合同的权利,一方行使基于约定的抗辩事由所产生的权利,仍然是行使合同权利的表现。新东方在线 09 司法考试电子教材系列 系统精讲班 民法北斗星学校网

18、址:www.beidouxing.org成功预约热线:400-610-9526 (支持手机)5抗辩权是对抗对方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的行使效果仅在于阻止请求权的效力,并不在于否定相对人的请求权。抗辩权的行使必须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抗辩权的作用在于防御,而不在于攻击,请求权和抗辩权是矛和盾的关系,只有请求权人行使请求权后,抗辩权人才可以行使抗辩权。(3)抗辩权的类型一时性的抗辩权,又称为延缓的抗辩权,指仅能使对方的请求权在一定期限内或者一定条件未成就前不能行使抗辩权。主要有四种: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永久性的抗辩权,指能够永久性阻止请求权效

19、力发生的抗辩权。最典型的永久性抗辩权就是时效经过的抗辩。(4)抗辩权与抗辩的区别在民法上, “抗辩”又可称之为“否认权” ,其特点在于,请求人并不享有有效的请求权,相对人据此对其主张予以否认。 “抗辩”包括:权利障碍的抗辩。例如,债权未发生的抗辩、被请求人的行为具有违法阻却性因而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等。权利消灭的抗辩。例如,债权已经(因为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等原因)消灭的抗辩。3支配权支配权,指权利主体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等) ,享受一定的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是典型的支配权,知识产权、人格权、身份权在性质上也可以称为支配权。不过,

20、身份权只是对身份利益的支配,而不是对他人人身的直接支配。支配权具有以下特征:客体特定。支配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化的财产和人身利益,尤其是就财产利益而言,支配权的客体必须特定化。这一点,连颇具特殊性的动产浮动抵押也不例外,动产浮动抵押权的客体虽在抵押权设立时是不特定的,但在抵押权行使是特定的。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支配权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主体以外的任何“不特定的第三人” 。义务人负有不侵害权利主体权利的“不作为”义务。支配权的行使和实现具有直接性,可以通过权利人的直接行使而实现,不需要外力介入。支配权原则上均具有排他性。4请求权请求权,是发生在特定的相对人之间的一种一方要求他方为特定行为(作

21、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具有以下特征: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请求权具有相对性,请求权与支配权不同,请求权人不能对权利标的为直接支配,只能请求义务人作出特定行为。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同一客体上可以存在两个以上相互冲突的债权,如一物数卖时数个债权可以并存,但最终只有一人能够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因为支配权具有排他性) 。请求权具有非公示性。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一般不会妨碍交易安全,因而请求权的变动不以公示为生效要件。请求权即可以作为独立的权利,也可以作为实体权利的内容(权能) 。请求权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例如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等。但请求权也可以只是某项权利的内容,比如,请求权只是债权的

22、内容之一,债权除具有请求权的内容以外,还具有给付受领权、解除权、撤销权、终止权等内容。在民法上,根据请求权产生的基础关系,请求权可以分为如下几类:债权的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人格权和身份法上的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三)绝对权、相对权(依主体是否特定分类)新东方在线 09 司法考试电子教材系列 系统精讲班 民法北斗星学校网址:www.beidouxing.org成功预约热线:400-610-9526 (支持手机)61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指无需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即可实现,并能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都是绝对权。绝对权的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2相对权

23、,又称对人权,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权利人只能特定义务人的权利。相对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为特定的一人或者数人。债权是最典型的相对权。(四)既得权、期待权(依权利的实现要件是否已经全部具备分类)1既得权,指全部要件已经齐备,从而由权利人实际享有的权利。绝大多数民事权利都是既得权。2期待权,指实现要件尚未全部具备,需待其余要件发生后才能实际享有的权利。以下几种期待利益被认为属于期待权:(1)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在约定条件成就前,买受人对标的物所有权的享有的期待利益;(2)保险合同受益人享有的期待利益;(3)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届至前,附生效条件或者附始期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项下的权利

24、所享有的期待利益。(五)主权利、从权利(依权利之间的主从关系分类)1主权利,指在相互关联的几项民事权利中,不依赖于其它权利就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2从权利,指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例如:需役地权利人享有的权利为主权利;地役权为从权利。再比如:债权为主权利;担保物权、债权人对保证人享有的权利为从权利。【真题回顾】 (200431) 1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表述哪一个是错误的?A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 B知识产权是一种支配权C债权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 D支配权不存在对应义务【真题回顾】 (2005358) 2下列关于民事权利中的形成权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形成权只能通过明示方式行使B.效力待定

25、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并非形成权C.债权人撤销权属形成权D.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真题回顾】 (2008351) 3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乙对甲享有的要求其还款的权利不具有排他性 B丙公司与丁公司协议,丙不在丁建筑的某楼前建造高于该楼的建筑,丁对丙享有的此项权利具有支配性 C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人以债权人未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为由拒绝履行,保证人的此项权利是抗辩权 D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赠与合同的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四、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一)自助1自助的构成要件: 须为保护自己的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依其性质不得以自

26、助1 D。2 BD。3 ABCD。新东方在线 09 司法考试电子教材系列 系统精讲班 民法北斗星学校网址:www.beidouxing.org成功预约热线:400-610-9526 (支持手机)7行为实施救济。对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请求权或者依其性质不得强制执行的请求权(如提供劳务请求权)也不能实施自助。情事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并且如果不实施自助势必导致请求权难以实现或者无从实现。不超过必要的限度。事后必须及时请求国家机关处理。2自助的法律效果:自助行为符合前述构成要件的,具有违法阻却性,不构成侵权,其所加于债务人的损害,自助行为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紧急避险(民法通则第 129

27、条;民通意见第 156 条)1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必须有正在发生的危险,威胁到本人、他人的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除了采取紧急避险的方式外,没有其它可以排除危险的方式; 紧急避险行为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一般指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利益小于被保护的利益。2紧急避险的法律效果:因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适用公平责任,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构成“避险不当” ,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真题回顾】 (20

28、07318) 1甲公司铺设管道,在路中挖一深坑,设置了路障和警示标志。乙驾车撞倒全部标志,致丙骑摩托车路经该地时避让不及而驶向人行道,造成丁轻伤。对丁的损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应由乙承担赔偿责任 B应由甲和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C应由乙和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D应由甲、乙和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讲 自然人与法人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法通则第 9 条; 民通意见第 1、36 条)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出生”指胎儿脱离母体并生存的法律事实。出生须具备两个条件:“出” ,即脱离母体;“生” ,即脱离母体离后保有生

29、命(无论存活时间之久暂) 。根据民通意见第 1 条的规定,应 “依次”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出生时间: 户籍证明;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其它有关证明(如接生婆的证言) 。2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在我国,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法律对胎儿的利益提供一定的保护,包括以下两种情形:(1)继承时的特留份(继承法第 28 条;继承法意见 第 45 条)继承时,应当保留胎儿(被继承人的遗腹子)的继承份额。此时,胎儿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地位相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胎儿)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2)侵害胎儿健康、生存的责任孕妇受到侵害(如对孕妇身

30、体实施暴力侵害、不洁输血导致感染病毒等)致使胎儿1 A。新东方在线 09 司法考试电子教材系列 系统精讲班 民法北斗星学校网址:www.beidouxing.org成功预约热线:400-610-9526 (支持手机)8流产或者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视为对“孕妇”的健康权、身体权的侵害,由孕妇作为受害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孕妇受到侵害,胎儿出生后发现某种身体残疾或者疾病是由于其在母体中受到的侵害所致(如医院给孕妇错误用药、孕妇身体实施暴力侵害等) ,则由已经出生的自然人作为受害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如果孕妇的身体权、健康权受有侵害,得另行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1)生理死亡

31、:又称为自然死亡,指自然人生命的自然终结。学理上判断生理死亡的标准是心脏停止跳动,自主呼吸消失,血压为零。(2)生理死亡时间的推定:继承法意见第 2 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3)宣告死亡: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

32、事法律行为为准。(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 11、12、13 条;民通意见第2、 3、6 条)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类型。成年无精神病人。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固定劳动收入的未成年人。16周岁以上不满 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效果。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不会因其欠缺行为能力被否认。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类型。10 周岁以上不满 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效果。限制民

33、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如接受奖励、赠与、报酬)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的与其年龄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与其行为能力不相适应又不属于纯获利益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出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例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抛弃价值较大的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再比如:继承法第 22 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3无民事行为能力(1)类型。10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4、。(2)效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如接受奖励、赠与、报酬)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以零花钱购买零食的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律无效,不存在效力待定的问题。【真题回顾】 (EQ20083 10) 1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甲将自己的手表丢新东方在线 09 司法考试电子教材系列 系统精讲班 民法北斗星学校网址:www.beidouxing.org成功预约热线:400-610-9526 (支持手机)9向路边,被乙拾得。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丧失手表所有权 B乙依先占取

35、得手表所有权 C乙应将手表返还权利人 D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二、宣告死亡(一)宣告死亡的条件(民法通则第 23 条;民通意见 第 25、29 条)1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间:一般情形下下落的明的,自下落不明的 “次日”起满 4年;因战争下落不明的,须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 4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自下落不明的“次日”起满满 2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无期间的限制,可以直接申请宣告死亡。2利害关系人申请:利害关系人的顺序为:配偶; 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它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3法院依法宣告:管辖法院为失踪人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

36、法院。法院作出死亡宣告前应当进行公告:)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并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 3个月;其它情形,公告期为 1年。(二)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民通意见第 36 条)1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遗产依法继承,婚姻关系消灭。2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三)死亡宣告撤销的要件(民法通则第 24 条)1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2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的,不受顺序的限制。3人民

37、法院依法撤销死亡宣告。(四)死亡宣告被撤销的法律效果(民法通则第 25 条;民通意见第37、 38、 39、40 条)1身份关系上的效果(1)婚姻关系上的效果: 配偶尚未再婚的,婚姻关系自 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已再婚,新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即使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夫妻关系并不自行恢复,若双方愿意结婚,自重新办理结婚登记时取得夫妻关系。(2)其它身份关系上的效果: 被宣告死亡人的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该收养关系继续有效。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其与子女的身份关系自行恢复。2财产关系上的效果(1)继承遗产的人应当返还继承的财产: 原物存在

38、的,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由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给予适当补偿。(2)赔偿责任: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1 C。甲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甲抛弃其手表所有权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甲并未丧失对手表的所有权,被甲抛弃的手表属于遗失物而非无主动产。先占取得动产所有权的构成要件有三:标的物需为无主动产;先占人需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先占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并不得与他人依法享有的先占权相冲突。因此,乙不能基于先占取得手表的所有权。根据题意,乙缺乏管理意思,因此乙的行为也不构成无

39、因管理。新东方在线 09 司法考试电子教材系列 系统精讲班 民法北斗星学校网址:www.beidouxing.org成功预约热线:400-610-9526 (支持手机)10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三、法人的分类(一)学理上对法人的分类1公法人与私法人。 公法人。公法人指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由国家 “依公法”所设立的行使或者分担国家权力或政府职能的法人。私法人。依私法设立的法人为私法人。2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私法人”按照成立的基础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1)社团法人。社团法人指以人的集合为基础而成立的法人。 公司、企业、合作社、各种协会、学会都是典型的社团法人。(2)

40、财团法人。财团法人指以一定目的财产为基础而成立的法人。基金会组织、慈善组织、寺院都是财团法人。(3)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成立基础不同。社团法人以人的集合为成立基础,有自己的组织成员或社员;财团法人以捐助财产为成立的基础,因而没有法人成员(社员) 。设立行为不同。设立社团法人的行为属于生前共同行为;而设立财团法人的行为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部分属于生前行为(例如比尔盖茨设立的基金会法人) ,部分属于死因行为,通过遗嘱设立(例如通过遗嘱设立诺贝尔基金会) 。设立人的地位不同。社团法人的设立人,在法人成立后成为法人的成员(社员) ,并享有成员权;财团法人的设立人在法人成立后与法人相脱离,并不成为

41、法人的成员,并且社团法人也没有成员。有无意思机关不同。社团法人既然是人的集合,其成员需要参与法人事务的管理,因此社团法人有意思机关(例如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决定社团法人的大政方针,社团法人属于“自律法人” 。财团法人没有成员,也没有意思机关,属于“他律法人” 。法人目的不同。社团法人设立的目的既可以是为了营利,也可以是为了公益,因而社团法人可以分为营利法人、公益法人和中间法人;而财团法人设立的目的只能是为了公益,因此财团法人只能是公益法人。3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中间法人。(1)营利法人。营利法人指以取得营利并将营利 “分配给”其成员为目的的法人,如公司、企业。营利法人所谓的“营利” ,重在

42、强调设立法人的目的在于“为其成员营利” ,有此目的即可,法人是否当真营利,对营利法人的性质没有影响。(2)公益法人。公益法人指以公益为其活动目的的法人,如学校、医院、慈善机构等。公益法人并非不能从事营利活动,而是不能将营利分配给成员。(3)中间法人。中间法人指设立的目的既非为了公益,亦非为了成员的经济利益的法人。如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交俱乐部、校友会、同乡会。(二) 民法通则对法人的分类1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企业法人一定是私法人、社团法人、营利法人。2机关法人。机关法人,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

43、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3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指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事业的法人。包括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法人。在我国,有的事业单位法人属于公法人,如证监会、银监会。大多数事业单位属于私新东方在线 09 司法考试电子教材系列 系统精讲班 民法北斗星学校网址:www.beidouxing.org成功预约热线:400-610-9526 (支持手机)11法人、社团法人、公益法人,如北京大学、同仁医院、中央电视台。事业单位法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行政命令组建的,自批准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由自然人和法人自愿组建的事业单位,应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4

44、社会团体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指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建,经批准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各类法人。如工会、妇女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宋庆龄基金会。社会团体法人具有以下特点:社团法人主要是公益法人,也包括中间法人,但不包括营利法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不是一回事情。社团法人的范围远比财团法人的范围广泛。在我国,社团法人中仅基金会法人属于财团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行政命令组建的事业单位,无需登记,自批准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由自然人和法人自愿组建的事业单位,应依法办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四、法人的成立1法人成立的实质条件法人成立的实质条件有三:

45、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2法人资格的取得(1)机关法人。机关法人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无须登记。(2)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批准成立后,尚须办理核准登记,方可取得法人资格。(3)企业法人。经批准成立后,尚须办理核准登记,方可取得法人资格。(4)公司法人。有限责任公司原则上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股份有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特许经营的营利法人,须经主管机关批准,并办理核准登记,方可取得法人资格。【真题回顾】 (2007352) 1关于事业单

46、位法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所有事业单位法人的全部经费均来自国家财政拨款 B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从成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C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占有的动产享有所有权 D事业单位法人名誉权遭受侵害的,有权诉请精神损害赔偿五、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到自身性质的限制,不能享有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例如,法人不能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后,不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法人的权利能力受其章程和目的范围的限制。2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产生和消灭。法人自依法成立

47、时,其民事权利能力产生。 法人被依法终止时,其民事权利能力消灭。“清算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并未消灭,而是受到严格限制,其民事权利能力仅限于从事清算范围内的民事活动,不得从事清算范围外的民事活动。1 ABCD。新东方在线 09 司法考试电子教材系列 系统精讲班 民法北斗星学校网址:www.beidouxing.org成功预约热线:400-610-9526 (支持手机)12(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一起发生和消灭。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法人机关予以实现。2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产生和消灭:法人自依法成立时,其民事行为能力产生。 法人被依法终止时,其民事行为能力消灭。【真题回顾】 (EQ20083 2) 1关于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自然人和法人都享有人格权 B自然人和法人人格权受侵害时都可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C自然人与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同 D各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同 六、法人机关1法人机关的概念。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或章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产生,无须特别委托授权就能够形成、表示和实现法人意志的机构。2法人机关的特征(1)法人机关是根据法律和章程的规定而设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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