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民法学(2)模拟试题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专科”期末考试一名词解释(每小题 4 分,共 20 分)1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2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得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权利。3侵权损害赔偿:是指侵权人因其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在受害人与行为人之间形成的赔偿权利和义务关系。4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5财产继承:是根据法律规定把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转移给他人承受的法律
2、制度。二填空(每空 1 分,共 22 分)1定金的特征主要有从属性、预先给付性 担保性、定金一般为货币,不能为特定物。2债的转移有 协议转移 和 法定转移 两种方式。3招标方式订立合同一般要经过 招标 、 投标开标和决标三个阶段。4信托合同是委托人与行纪人之间关于行纪人以 自己的 名义为 委托人 办理购销和寄售等业务并收取报酬的协议。5人身关系包括 人格关系 和 身份关系 两类。6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人身权主要包括发表权 、署名权 、修改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7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必须符合 完整性 、 创造性和 实用性 的条件。8我国商标法规定,经核准公告的注册商标的有效期 。9继承法规定遗
3、嘱应当为 缺乏劳动能力 又 没有生活来源 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10过错包括 故意 和 过失 两种基本形式。三选择题(每小题 2 分,共 20 分,多选少选不给分)1C 2B 3AB 4 ABC 5B 6C 7A 8C 9B 10B1根据两个债之间的关系,债可分为(主债和从债 ) 。A.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B.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C.主债和从债 D.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2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合同可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 。A.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B.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C.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D.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3表演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营利性演出,除著作权
4、人声明不许使用的外, (AB ) 。A.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B.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C.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D.可以不支付报酬4依我国专利法,不能授予专利的领域有(ABC ) 。A.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 B.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C.疾病诊断方法 D.中医药制造方法5. 商标法规定,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限为(B ) 。A.法定继承 B.遗嘱继承 C.遗赠扶养协议 D.遗赠26.我国继承法规定处于优先接受继承的方式是(C ) 。A.法定继承 B.遗嘱继承 C.遗赠扶养协议 D.遗赠7.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胎儿(A ) 。A.没有继承权但应当为其保留遗产份额 B.不享有继承权C.享
5、有继承权 D.享有准继承权8. 甲为了不让乙当上先进工作者,在单位布置评选工作后,到处散布谣言,说乙生活作风有问题,从而使乙在评选先进工作者时受到影响,乙因受刺激生病住院,甲侵犯了乙的(C ) 。A.荣誉权 B.隐私权 C.名誉权 D.身体健康权9. 张某欠王某二千元债务,同时张为王修理汽车,王应向张支付修理费三千元,在此情况下,张和王之间的债务可以适用( B ) 。A.混合 B.抵销 C.提存 D.免除10.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 B ) 。A.可以免除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B.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C.可以分担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D.不影响侵害人承担的民事责任四问答题(每小题 10
6、 分,共 20 分)1要约的概念和成立条件是什么?答:要约是订约当事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向另一方作出的意思表示。 (4 分)依合同法第 14 条规定,要约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成立:(1)须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要约即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一经对方承诺,合同就成立。因此,作为要约的意思表示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不是约束。 (2 分)(2)须是由特定的当事人向受要约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人必须是特定的,否则受要约人无法承诺。要约人作出要约的目的,只有经受要约人承诺才能实现,要约人应是向特定对象作出订约的意思表示。 (2 分)(3)须内容具体确定。确定是指其内容包括足以决定合
7、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如一方发出的意思表示并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而是希望对方提出主要条款,则该意思表示不为要约,只能为要约邀请。 (2 分)2遗赠与赠与的区别在于哪些方面?答:(1)遗赠是遗赠人生前所谓的单方法律行为;赠与则是赠与人和受赠人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5 分)(2)遗赠是于遗赠人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赠与则是赠与人和受赠人生前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5 分)五案例分析(18 分)王某有一女王乙、二子王甲、王丙,配偶、父母均已逝世,王某长期与王乙共同生活,后王乙因病去世。王某与女婿及一外孙女共同生活。王甲有一子。王丙婚后无子女。2005 年王某去世,留有遗产三十万元。王某去世后,因王
8、丙伤心过度相继病故。问:财产如何分配?法律依据是什么?答:1王某去世后,无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3 分)2王甲、王乙、王丙应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3 分)3王丙在王某去世后病故,后于王某死亡,王丙没有继承权,但其继承的份额由其配偶转继承。 (2 分)我国司法解释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3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2 分)4王乙先于王某死亡,但女婿对王某尽了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 分)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 分)5王甲、女婿及王丙妻原则上各得十万元遗产,女婿可以考虑适当多分。 (2 分)6我国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份额。 (2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