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1993-11-29 发文单位: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文 号:黄水政199335 号发布日期:1993-11-29执行日期:1993-11-29第一条 为加强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防洪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发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水利部“关于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 ”,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跨堤、穿堤、临河
2、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一、审查权限第三条 在水利部划定的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实施建设项目审查,必须按照下列权限,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干支流审查权限划分为:(一)黄河干流托克托(头道拐水文站基本断面)以上河道,支流湟水(含大通河)、皇甫川、窟野河和渭河耿镇桥以上(含泾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大型建设项目,分别由地方省级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经黄委黄河上中游管理局初审后,报黄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黄委)审查;兴建中型建设项目,分别由地方省级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报黄委黄
3、河上中游管理局审查;(二)黄河干流托克托至禹门口区间河道管理内兴建大中型建设项目分别由地方省级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经黄委黄河上中游管理局初审后,报黄委审查;兴建其它建设项目,由地方河道主管机关审查,抄黄委和黄河上中游管理局核备;(三)黄河干流禹门口以下,左岸至风陵渡黄河铁路桥、右岸至陕豫两省交界处河道(包括该段三门峡库区)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设项目,分别由黄委黄河小北干流山西、陕西管理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四)黄河干流左岸风陵渡黄河铁路桥、右岸陕豫两省交界处至三门峡大坝保护区,渭河干流耿镇桥以下至吊桥工程处河道(包括该段三门峡库区)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设项目,分别由陕西、山西省三门峡库区
4、管理局、河南省三门峡市三门峡库区管理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五)黄河干流三门峡大坝保护区至西霞院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设项目,报黄委审查;(六)黄河干流西霞院至黄河入海口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大型建设项目及各类穿堤建设项目,分别由黄委河南、山东黄河河务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兴建其它建设项目,分别由黄委河南或山东黄河河务局审查;(七)支流沁河紫柏滩以下至入黄口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大型建设项目,由黄委河南黄河河务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兴建其它建设项目,由黄委河南黄河河务局审查;紫柏滩以上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大中型建设项目,报黄委审查;(八)黄河北金堤滞洪区管理范围内兴建大型建设项目,分别由黄委河南
5、、山东黄河河务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兴建其它建设项目,分别由黄委河南、山东黄河河务局审查;其中金堤河干流北耿庄以下至张庄闸区间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大型建设项目,由黄委金堤河管理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兴建其它建设项目,由黄委金堤河管理局审查;(九)支流大汶河戴村坝以下河道、东平湖滞洪区、齐河北展宽滞洪区、垦利南展宽滞洪区管理范围内兴建大型建设项目,由黄委山东黄河河务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兴建其它建设项目,由黄委山东黄河河务局审查;(十)黄河河口三角洲(以宁海为顶点,北起套尔河口,南至支脉沟口)地区规划流路和现行流路范围内,兴建大型建设项目,由黄委山东黄河河务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1976
6、年黄河改道清水沟流路前老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中、小型建设项目,由黄委山东黄河河务局审查;(十一)三门峡大坝保护区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设项目,由黄委三门峡水利枢纽管理局审查;(十二)故县水库库区及大坝保护区管理范围内兴建大型建设项目,由故县水利枢纽管理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兴建其它建设项目,由故县水利枢纽管理局审查;(十三)在黄河流域其它支流兴建大型水工程项目,由当地省级河道主管机关提出初审意见,报黄委审查;(十四)除上述已明确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外,在黄河干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其它建设项目,由地方各级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分级实施管理,地方河道主管机关在发放建设项目审查同意
7、书时,须抄黄委核备。第四条 黄委在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重要建设项目时,征求有关省、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二、项目审查第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时,必须按照上述管理权限领取并填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书,提供如下文件一式三份:(1)申请书;(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方案;(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对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第六条 河道主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为:(1
8、)是否符合黄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国土及区域发展规划,对规划实施有何影响;(2)是否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3)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4)是否妨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5)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的影响;(6)是否妨碍防汛抢险;(7)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8)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9)是否符合其它有关规定和协议。第七条 河道主管机关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同意兴建的,填发黄委统一印制的审查同意书,并抄知上级河道主管机关和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于由黄委审查的建设项目,在接到申请书三十日
9、内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第八条 河道主管机关对建设项目申请进行审查后,作出不同意建设的决定,或者要求就有关问题进一步修改补充后再行审查,应当在批复中说明理由和依据;建设单位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批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决定机关的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第九条 在建设项目审查过程中,需补做的勘察、试验、技术评价等工作,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三、施工监督第十条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必须将批准文件和施工安排、施工期间渡汛方案、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报送负责建设项目立项审查的河道主管机关或其委托的河道管理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发给河道管理范围内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方可组织施工。第十一条
10、 因建设项目的兴建,占用、损坏河道管理范围内滩地、工程设施,降低工程效益及防御洪水标准的,应采取补救措施或按规定给予补偿;施工期间施工区的防汛任务由建设单位承担,确保防洪安全。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施工中,由发放河道管理范围内施工许可证的河道主管机关,对该建设项目是否按审查意见和批准的施工安排施工,组织检查监督。第十三条 经批准施工的建设项目,在施工中如有变动,应及时征得发放河道管理范围内施工许可证的河道主管部门的同意;在性质、规模、地点等方面作较大变动时,应按照河道管理权限,重新履行审查手续。四、启用、检查第十四条 为保证建设项目竣工后现场清理干净,保证河道安全畅通,施工单位在开工时按清理现场的
11、工作量向填发河道管理范围内施工许可证的河道管理部门预交现场清理复原抵押金,全部清理完毕后退还施工单位。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需经填发审查同意书的河JP2道主管机关或其委托的河道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三十日前应将有关竣工资料报送相应的河道主管机关。第十六条 河道主管机关应定期对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进行检查,凡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应提出限期改建的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第十七条 对未按本实施办法在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和不服从安全管理的,有关河道主管机关可根据河道管理条例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可并处罚款。五、附则第十八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书和河道管理范围内施工许可证由黄委统一印制。第十九条 以往有关规定或办法中与本实施办法条款有抵触时,应按本实施办法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黄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