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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肉品管理条例.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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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长春市肉品管理条例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长春市肉品管理条例由长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8年8月20日通过,经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8年9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一九九八年十二年十日长春市肉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肉品管理,培育和规范肉品市场体系,促进生产经营者合法经营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肉品管理,任何单位、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肉品管理,是指对畜禽的 、 、 、 和

2、畜禽肉品的加 、 、 、生产经营 称生产经营 的管理。本条例所称畜禽,是指 、 、 、 、 、 、 、 、 、 、 。本条例所称肉品,是指所称畜禽的体、currency1、“、 fifl制品。 第 条 畜禽fi肉品生产经营的单位、个人、须遵守有关 、品生、产品和”保护 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肉品管理实行定 、 、区域、 、用肉 法。 第 条 市肉品管理公 称肉管 是本市肉品管理的合 ,会、生、 、 、 、”保 , 有关法律、法规 予的 , 本行政区域内肉品管理 。肉管 是 一 行肉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 准, 有关法规、规章fi 规范 二 本行政区域内畜禽 行的管理和 的 管理 三

3、 制 加 fl肉制品加 的 规 ,批、 生产 家、 人员 和定 缔私 滥 畜禽 违法 ,组织有关 查禁生产经营未经 和病害的畜禽fi肉品的违法行为, 缔场外交易 五 对市各有关 和各县 市 、区开展肉品管理 进行合、指导和 促查 外供应本市区肉品市场准入的管理。各县 市 、区肉管会有关 本行政区域内的肉品管理 。 第七条 交通、公安 应当 各自 ,配合有关 做好肉品管理 。 第八条 生产经营畜禽fi肉品的单位、个人,应当接受肉管有关 的 查,并 规定提供料和样品。 第九条 生产经营畜禽fi肉品应当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礼仪。 第十条 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对 行本

4、条例做出突出供献和举报有功的单位、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和加 第十一条 各级肉管应当依据 市 总体规 ,遵循统一规 、合理布局、有利流通、促进生产、便群众、便于 和管理的原则, 制 加 规 。 第十二条 在畜禽禁 区域和风景旅游区内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新 、改 加 。未经批准严禁在畜禽禁 区域内 畜。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 加 实行规模化、 化、机械化 加 畜禽。 第十 条 畜禽须到 加 ,不得私 滥 。但 市居民自 自禽、 的和农村区个人自自畜禽的除外。 第十五条 加 须具有畜禽 加 许可,严禁无 、加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为无畜禽 加 许可的单位、个

5、人提供 、加 场所。 第十 条 申请新 或者改 加 的单位、个人应 列程序理批手续 一 持申请 向所在县 市 、区肉管申领畜禽 加 新 改 批表 二 持新 (改 )批表到市、县 市 、双阳区规 、土、生、”保 理相关批手续 三 持有关 的批手续,到市、县 市 、双阳区肉管理批准 持肉管批准 到有关 理 手续后,可施 五 程竣 经有关 收合后,到市、县 市 、双阳区肉管申领长春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畜禽 加 许可和定 持畜禽 加 许可到 行政管理 申领营 第十七条 加 应当具备 列条 一 有与 相适应的待 圈、病畜禽隔离圈、待 间、急 间、 间、分割 肉间、 、更 ,有 合有关规定的 、通风 、

6、具、 施和 肉品的用 具 二 急 间、 间、分割 肉间 、 和 用易 的不 料 三 生产流程 合国家规定的 准,并有严的生消 制 有合的 、 理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 理施 五 与 保护区、 用 、 、 、 、居民区、品 、有 有害场所和fi易相 场所的离,须 合有关规定 有依法 得健康 的 人员和经 合的 或者 肉品品 人员 七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fi 条 。 第十八条 加 的急 间、 间、分割 肉间 严禁 易 或者与 加 无关的品。第十九条 加 应当加强”生管理。currency1 、currency1、currency1的“和 合国家”保规定的 准。 第二十条 加 的畜禽不得 或者入

7、fi 。 后的畜禽肉品不得fi有 currency1、fl、 、病有害体,并应当 于 、 ,不得”接。用currency1须 自健康畜禽, 施和流程应当 合生。 第二十一条 肉制品加 须有定场所、生产 ,施布局和 流程相应施须合国家、省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肉制品加 ,生产加 肉制品禁用 列肉品 一 的 二 有 、有害的 三 病和不 的 和入或 入可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五 过保 的 区的 七 未经 、 或者 、 不合的 八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fi 禁生产的。 严禁收、 过保 、的肉 制品和fl肉制品。 第二十三条 肉制品加 应当 月分 向当 机 、 管理 报告当月肉品 、 和报 产品。 第三

8、章 第二十 条 机 加 的畜禽fi肉品的 国家 有规定的除外 加 本 的肉品品 。生管理 fl肉制品的生 fl肉制品的 。 第二十五条 畜禽离开 ,须对fi进行产 ,经 合的,由 机 出具产 。 区内的畜禽或者 不合的畜禽不得离开 。 第二十 条 、 人员对 加 的畜禽fi肉品的 、 , 列程序进行 一 查 畜禽产 二 、 三 后 、 。合的肉品由 员出具 ,并由 员和 员在畜禽肉品或者规定的 分 出 、 、 。 第二十七条 加 的畜禽肉品,未经 、 或者 、 不合的不得出 。 、 不合的畜禽、肉品fi群畜禽和批肉品,应当 有关规定 理。 第二十八条 、 畜禽的 、 和法 国家有关规定 行。

9、第 章 第二十九条 畜禽fi肉品的经营者,除 规定理、生、 的有关、 外, 应当理肉品经营许可,不得无 。 第三十条 禁经营 列畜禽fi肉品 一 区内的 二 病、 或者不 的 三 、 对人体健康有害的,或者 、 、过保 可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未 得 合 和 的 五 和 不 合规定的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fi 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市区 双阳区除外 内的市场、 场 场所 的 、 、禽 fl肉制品 不 肉 制品和肉制品加 ” 的fl肉制品 须实行 ,并 有产品合、 和 报告单。 应当 品 、 、 、生产日 、保 。 第三十二条 外区进入本市的肉品须 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fi肉品的 加 应当 合

10、第十七条规定的条 。 第三十三条 畜禽fi肉品,须持有 。肉品具有 、 。禽、 、 肉品须用 ,fi 肉品须用 肉用 ,并 于 内。fl肉制品须用用,并用用 ,不得与fi 品 。肉品须用 定 的用 。严禁任何单位、个人用长 、 公 、 用 具 营 畜禽fi肉品。 第三十 条 、 、堂 餐 单位现场对外加 的fl肉制品和fi 经营者现场加 零的fl肉品,须用具有本 的 ,并 有产品合。 第三十五条 肉制品加 、 、 、堂、冷库 , 、 、加 畜禽fi肉品须 立肉品制 。立进帐,并贴 或者 。 第三十 条 经营者 肉品须出示肉品经营许可 或者产品合和 ,并向消费者提供信誉卡消费者、数问题,可 持信

11、誉卡向经营者索赔或者向有关 投拆。 第三十七条 肉品加 、 的人员须持有生管理 颁的健康。加 、 肉品 ,应当穿戴整的 、帽。 肉品须有用 和蝇、尘施,禁露天肉 ”接入 的fl肉制品须用 具, 具、 有关施须 合生 的有关规定。 肉品须有 定 和用 ,并肉品 相隔离。 第三十八条 市场管理 应当 立查 制 , 日对经营者 的肉品进行查 ,经查 合规定的,在 或者 背 加盖查 合印章。 第五章 法律 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经有关 批准,在畜禽禁 区域内 畜的,由肉管没收 畜,并 50元 500元 罚。 第 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 条、第十五条第一规定,私 滥 畜禽的,由肉管会有

12、关 拆除 施,没收 具、畜禽fi肉品,并 违法经营额倍 倍 的罚。违法经营额难 计算的,3000元 30000元 罚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反第十五条第二规定,为无畜禽 加 许可单位、个人提供 加 场所的,由肉管 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 500元 5000元 罚。 第 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依 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 罚。 第 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规定,生产的畜禽肉品fi有 currency1、fl、 、病、有害体,由肉管给予警告、 令改正,并 100元 1000元 罚 或者入fi 的,由肉管没收 或者入fi 的肉品和违法所得,并 违法所得倍 倍 的罚

13、,违法所得难 计算的, 500元 5000元 罚, 节严重、拒不改正的,吊 畜禽 加 许可。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规定,生产经营过程不 合生的,由生管理 令改正,给予警告,500元 5000元 罚 拒不改正或者有fi 严重 节的,吊 生许可。 第 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禁生产经营的肉品的,由生管理 、 机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 罚。 第 十 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 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 罚。 第 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外区进入本市的肉品不 合本条例规定的,由肉管没收肉品, 节严重的, 违法经营

14、额倍 倍 罚。 第 十 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一规定的,由 机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 罚。 第 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出 未经 或者 不合的畜禽肉品,由肉管给予警告,令改正,没收畜禽fi肉品和违法所得,并 3000元 30000元 罚。出 未经 或者 不合的畜禽肉品,由 机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 罚。 第 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理肉品经营许可的,由肉管予 缔,没收畜禽fi肉品和违法所得,并 500元 5000元 罚。 第 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第三、第 规定的,由肉管 令改正,没收畜禽fi肉品,并 200元 2000元 罚。 第五十条

15、违反本条例第三十 条规定的,由 管理 给予警告, 令改正,并 200元 2000元 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生管理 和 管理 令改正,没收肉品和违法所得,并 500元 5000元 罚。 第五十二条 伪、涂改、买卖本条例 规定的畜禽 加 许可、肉品经营许可的,由肉管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1倍 3倍 罚 违法所得难 计算的, 2000元 20000元 罚。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任。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当人的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重复罚的行政 罚。 第五十 条 阻碍、拒绝行政 法人员依法 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 华人民 和国治安管理 罚条例的规定 罚 暴力、威胁

16、法阻碍行政 法人员 行公务,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任。 第五十五条 当人对行政 罚决定不服的,可在十五日内依法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 提 行政诉讼。当人也可 ”接向人民法 诉。当人逾 不申请复议又未向人民法 诉,又不履行 罚决定的, 出 罚决定的机关可 申请人民法 强制 行。对违禁畜禽fi肉品 出控制或者无害化 理决定,在复议诉讼 间不 行。 第五十 条 行政 法人员玩忽 守、滥用 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任 尚不 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 分。 第 章 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由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实施 对违法 罚的具体法,由长春市人民政府 行制定。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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