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福建省港口条例(2007年11月30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7年12月3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口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维护港口的安全与生产经营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的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 通 管 管全省港口 ,
2、 委 其 的港口管理 日常 。港口 在 设区的 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 设区的 人民政府 定的港口行政管理 实施 港口的行政管理。设区的 行政区域的港口行政管理 , 省人民政府 定。发展 、规划、国 资源、 利、 、 、公安、 保护、口、安全生产等有关 和 事管理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共currency1港口管理 。第二章 港口规划第“条 港口规划当根据国民经济和会发展的fifl及国 建设的制, 合理利用资源的 则,合 规划, 与 利用总 规划、 总 规划、”域规划、 规划、 区划fl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有关规划相、。制港口规划当fi有关 和有关事 关,组织 , 依法进行 。本省港口规划 全
3、省港口布 规划、港口总 规划和港区 制 规划。港口总 规划当合港口布 规划。港区 制 规划当合港口总 规划。第 条 全省港口布 规划, 省人民政府根据全国港口布 规划和本省国民经济和会发展的fi组织制, fi国务 通 管 公布实施。第 条 港口总 规划, 港口行政管理 制,经港口 在 设区的 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 通 管 。省人民政府 通 管 会省人民政府发展 fi有关 省人民政府,依法 国务 通 管 会省人民政府 公布实施。 港口fl国务 通 管 公布的 港口 为 。港口总 规划, 港口行政管理 制,经港口 在 设区的 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通 管 。省人民政府 通 管 会省人民政府发展 fi
4、有关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fi国务 通 管 , 公布实施。 港口 省人民政府fi国务 通 管 的 定 公布。二规定fl外的港口总 规划, 港口行政管理 制,fi省人民政府 通 管 的,经港口 在 设区的 人民政府 公布实施,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 通 管 为 合全省港口布 规划的,当自 fi的 日起三十日内 港口 在 设区的 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 通 管 有 议的, 省人民政府定。设区的 行政区域的港口总 规划在 ,当经港口 在 设区的 人民政府 。第条 港区 制 规划 港口行政管理 制, 港区 定 、港区 布 、港区 域布 规划、港区 域布 规划、港区港 划及相的港区配套设施规划。其中港
5、区配套设施规划 港区内的航道、铁路、公路、给排 、供电、通信、 保护、口 验、消 等设施的建设规划。港口、 港口港区 制 规划经港口 在 设区的 人民政府 , 省人民政府 通 管。省人民政府 通 管 会省人民政府发展 fi有关 , 省人民政府 公布实施。其 港口港区 制 规划经fi港口 在 有关 , 港口 在 设区的 人民政府 公布实施。第九条 港口行政管理 在制港口总 规划、港区 制 规划时,当fi港口 在 县级人民政府的。第十条 在港口规划区内,建设建筑物、 筑物及其 设施当合港口总 规划和港区 制 规划。第十一条 港口规划的 制定程序办理。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 和个人 得 港口规划。第三
6、章 港口使用第十二条 在港口规划区内使用港口的,当向 在 港口行政管理 申请。使用港口深 的, 在 港口行政管理 , 省人民政府 通 管 。省人民政府 通 管 fi省人民政府发展 , 国务 通 管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规定的程序办理。使用适宜建设三千吨级fl上泊 的沿 港口非深 的, 在 港口行政管理 ,省人民政府 通 管 。使用适宜建设一千吨fl上 满三千吨级泊 的沿 港口非深 的, 在 港口行政管理 fi省人民政府 通 管 。使用其 港口非深 的, 在 港口行政管理 。第十三条 港口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办法 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四条 申请使用港口,当 下列 :(一)使用港口申请书 (二)
7、使用港口项目 程 行 研究 告复文件或 文件 (三)建设项目选址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 的其 。第十“条 取得港口使用许 的单 和个人,必须自取得港口使用许 日起三年内项目总投资的三 二fl上投入开发建设,因特殊 因三年内投资未达 三 二fl上的,当于期限届满三十日申请办理续期手续,续期最长 得超过 个月。第十 条 取得港口使用许 的单 和个人,必须 的用途使用港口, 变更用途的,当合相关港口规划, 程序依法办理变更手续。港口使用人依法转让港口使用权或者终止使用港口的,当书 告 在 港口管理 , 关依法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第十 条 港口使用年限届满,取得港口使用许 的单 和个人 继续使用
8、港口的,当于届满 十日向港口行政管理 续期使用的申请。 程序依法 定。第四章 港口建设第十条 港口建设当遵循国基本建设程序,合国有关标 和技术规范, 依法办理相关 手续。第十九条 县级fl上有关 人民政府当安排必的资金投入,用于港口公用的航道、 波堤、锚 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港口行政管理 当 管理的港口的公用航道、 波堤等基础设施进行 定,经本级人民政府 向会公布。 事管理 依法 定港口锚 予fl公布。港口行政管理 依法 的港口规费当 项用于港口公用航道、 波堤、锚 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第二十条 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的 或 权限 国务 投资 管 的,在上 ,省人民政府投资 管 当fi
9、省人民政府 通 管 的。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的 或 权限 省人民政府投资 管 的,省人民政府投资 管 在 或 当fi省人民政府 通 管 的。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的 或 权限 设区的 人民政府投资 管 的,设区的 人民政府投资 管 在 或 当fi港口行政管理 的。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 通 管 、港口行政管理 当加强 港口建设 程质量的检 。第二十二条 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 ,当国有关规定进行竣 验 经竣 验 合格, 投入使用。涉及 保、 潮、排涝安全、 质灾害 治、口 验等事项的港口设施建设项目, 程竣 验 时当有相关 参加。第“章 港口经营第二十三条 鼓励港口经营 务实行多经营、公平竞争。港口经营人
10、得实施垄断行为。禁止任何组织和 实施 保护和 保护。第二十四条 港口行政管理 实施港口经营许 ,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 则。第二十“条 从事下列港口经营活动的,当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 :(一)码头和其 港口设施经营 (二)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 (三)港区内货物装卸、 运、 经营 (四)港口 经营 (“)其 依法取得经营许 的港口经营活动。第二十 条 港口经营人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 有关法律、法规,遵 有关港口 规则的规定,依法行合 定的 务,为客 供公平、 的服务。港口经营人当 取有 施, 止 港口 域、码头fl及 的 和 害。第二十 条 在港区内, 货物实施 生
11、 害 理的,当在港口行政管理 的 用 实施 进 货物及 装 实施动 物或 生检 害 理的, 害 用 当经检验检 。第二十条 运 物资、 灾物资和国 建设 物资的 港口行政管理 定泊泊 。 供码头装卸 或者为 供泊 服务的港口经营人,当港口行政管理 定的泊泊 ,安排上泊 。第二十九条 码头、currency1 等合法有“ 的港口经营人, 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限制代理、货运代理、理货、物供等港口配套服务经营人及其 通 进入港区从事合法经营活动 (二)强其服务 fi定服务 (三)fl 服务 的加其 条件。第三十条 港口经营人当 港口技术 、设更 ,加强港口 人员的技术, 港口代 平。第三十一条 港
12、口行政管理 当会相关管理 ”进港口信建设,共currency1港口信资源合, 及时发布港口公共信。第 章 港口安全与管理第三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当制定本单 的 货物事 、 大生产安全事的旅客 和 fl及 自灾害 ,建全安全生产 任制,实行安全目标管理制度。港口经营人当国有关规定在码头、 、货 、 、 等 配消 和安全检 设施。港口经营人当保港区道路 通信、 通标 、 通标合道路 通安全、 通的fi, 保、 目、 、 。港口经营人 得 进港 、 潮或者 。进港 当服从 。第三十三条 港口经营人从事 货物港口 的,当 货物港口 资质。 货物港口 资质 港口行政管理 依法 定。第三十四条 港口经营人
13、得 许超过 定的等级泊码头。超过 定等级 泊的, 港口行政管理 和 事管理 组织有关 和 ,经港口行政管理 ,港口经营人 许泊。第三十“条 港口 在 人民政府当加强 港口安全管理 的 导,及时、港口安全管理 中 在的 大 。港口行政管理 当依法制定 及会公共利益的港口 货物事 、 大生产安全事的旅客 和 fl及 自灾害 ,建全港口 大生产安全事的 。港口行政管理 当依法 行港口安全管理 ,加强 港口安全生产的检 。安全生产管理 、 事管理 和其 有关 当 自 ,加强 港口安全生产的管理。第三十 条 港区内 有 、 灾、 域 等时,港口经营人当动 , 止事大。港口行政管理 当及时 取有 施进行
14、理。必时,港口 在 人民政府当 组织港口、公安、 保护等有关 和 事管理 取有 施实施 ,保 人 和、货物及其 产的安全。第三十 条 有旅客 、货物” 港口的,港口行政管理 必须 取有 施, 一配港区内运输 、码头、 、装卸设和人员,进行港 港口 ,配港口内资源法的,港口行政管理 当及时 告港口 在 人民政府, 港口 在 人民政府配会资源,进行港。第三十条 港口行政管理 当建全制度,依法 港口经营人从事港口经营活动进行检。第三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 通 管 当 港口行政管理 实施港口使用许 、港口建设、港口经营等港口行政管理活动进行检 ,及时依法正港口行政管理活动中的fl法行为。第四十条 省人民政
15、府 通 管 和港口行政管理 当设 电、信 或者电 ,fi公民、法人和其 组织 港口行政管理 及其 人员的 。 fi理的 经 实 ,依法予fl 理。第 章 法律 任第四十一条 fl 本条例第十条规定, 合港口总 规划和港区 制 规划建设建筑物、 筑物及其 设施的, 港口行政管理 限期拆 逾期未拆 的,港口行政管理 申请人民法 强制拆 fl法建设的设施, fl“万元fl下的罚。第四十二条 fl 本条例第十“条规定,逾期三个月未规定投资建设的, fl项目总投资额百 十的罚 逾期 个月未规定投资建设的, fl项目总投资额百 二十的罚 逾期一年未规定投资建设的, 依法注销港口使用许 。第四十三条 fl
16、本条例第十 条第一规定,未 的用途使用港口的, 港口行政管理 限期 正 逾期 正的, 依法注销港口使用许 , fl一万元fl上“万元fl下的罚。第四十四条 fl 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 超过 定的码头泊等级泊的, 港口行政管理 港口经营人止fl法行为, fl“万元fl上十万元fl下的罚。第四十“条 港口 在 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 通 管 、港口行政管理 及其 有关 有下列行为 一的, 其上级行政 关或者察 管理权限, 限期 正, 根据节 直 的 管人员和其 直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任:(一) 未港口规划 港口建设项目,或者擅自 港口规划的 (二)fl法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fl法 建设港口 货物 或者实施 生 害 理的 用 的 (三) 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港口经营许 的 (四)发取得经营许 的港口经营人 再 法定许 条件而 及时吊销许 的 (“) 依法 行检 的 ( )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港口经营的 ( )有其 滥用权、玩忽 、徇私舞弊行为的。第章 则第四十 条 港口的管理 适用本条例。第四十 条 本条例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