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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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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沈阳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120727(颁布时间)20120901(实施时间)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06年6月21日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6年7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2012年6月14日沈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订;2012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供水水源和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三章 供水管理第四章 用水管理第五章 节约用水管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2、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本条例所称城市用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或者个人通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或者通过自行建设的取水设施用水。第三条 在本市从事城市供水和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用水、节水监督管理工作。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 负责本市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市水行 主管部门和 、工 、城市管理行 法等部门在 自 责 负责城市供水、用水 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 有关主管部门 责 工,负责本行 的供水、用水和节水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市供水 法实行 制 。第六条 实行 水源、 水

3、源、 用水、节约用水的则。 民 用水,currency1工和其“用水。第七条 在城市供水、节水工作 作fifl 的单位和个人,。第二章 供水水源和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八条 法 定的 用水水源 ,市或者 、 市 人民 及时公布,设 ”,取施, 水源和水 , 城乡民 用水。第条 制城市自水 供 的 自水源。在城市公共管 ,供水 的, 建自水源,有的自水源 水 源 , 取水 , 取。有自水源 其“用 供水,有 一的, 市和 、 市 人民 关:一 城市公共供水 的 二 自水源位 城市 水 取水 或者 的 三 自水源所在定 水过 , 降、塌陷的。第十条 取用城市规 水的取水申请,市水行 主管部门 求城乡

4、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 到 求意见材料 日起五个工作日 意见转送市水行 主管部门。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取水 同时,报 主管部门案, 城市供水工程的技术规 设 施工。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企做好水水质检测工作。 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相关”准的,及时取相 施,根据实际 况及时报告人民 相关主管部门。环境 主管部门在城市供水水源水质 时,及时通知城市供水企 水源水质 重大的,立即 人民 报告, 急预案级别启动城市供水预案。第十二条 供水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 法组织验 ,工程验 有供水企参加。未 验 或者验 不合 的,供水设施工程不得投入使用。供水设施工程验 合 后,建设单位 有关档案管理

5、的规定,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第十三条 非民用 总水门、住宅单元进 总水门 含总水门 和总水门以外的供水管、附属设施、 水表的养 和维修 城市供水企负责。民用 的 水表以后的供水设施 用 负责管理维修。住宅单元进 总水门民用 水表 间供水设施的管理维 ,有产权单位的 产权单位负责 维修 属 个人产权的, 城市供水企负责或者 其委托物服务单位维修,缴纳维修基金的从维修基金 支,未缴纳维修基金的, 市人民 负责建立维修基金,从 支。市 、园林、环 、绿化等公共专用供水设施, 使用单位负责管理维 。第十四条 因施工不等过失造fl城市供水管道等设施损坏的, 过失责任人 法赔偿, 实际水

6、的损失, 供水企赔付水 。赔付水 的 算方法 :单位时间管径流 损坏时间水价。第十五条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 法部门和供水企,建立日常巡查制 ,违反城市供水法律、法规,危害城市供水的行 ,及时制 和纠正。第三章 供水管理第十六条 未 法登记和未取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城市供水。第十七条 城市供水企 持连续供水,水压符合国家”准,不得擅自停 供水。因工程施工、供水设施维修等因 暂停供水的,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 。紧急抢修的除外。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临时故障造fl停水的,城市供水企接到报告后及时到 组织抢修,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报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供水。

7、过二十四小时不 供水的,取急供水 施。城市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 合,不得 理 抢修的进行。第十八条 因自 害、 事故等 因 正常供水时, 市人民 批准,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以用水单位取行 施制用水, 障城市民 必 用水。第十条 供水设施的管理单位建立、 水质检测制 , 相关的技术”准和规 及时进行水质检测,供水设施定 进行 , 供水水质符合国家”准。不 自行进行水质检测的,委托 有相 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建、 建、 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与城市供水管 连接通水前,建设单位和城市供水企进行 , 有 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 后,方 投入使用。主管部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 况进行

8、 常监督, 有关规定定 进行水质监测。 重大水质事故 法 会公布。第二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 物,造fl或者 造fl城市供水事故的,必须立即取急 施,停 行 ,立即通告 到或者 到供水危害的单位和个人,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环境 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企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报、 报、 “人报告水 况。第二十一条 用水设施 水质 的,及时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城市供水企及相关用 报告或者告知。供水企立即停 供水,及时用水设施进行 、 , 主管部门检验合 后, 供水。第二十二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设 :一 水源供 投 五以 、 currency1一五以 二 城市建fl 公共供水管道

9、及其附属设施“ 一五以 三 城市建fl 外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四以 四 二次加压外 十 以 。城市供水企在fi 进行设施检修时,任何单位和个人fl不得 理 和 。公共供水管道 、 , 所在位设立”。在其三” 五”管的 , 、取 道 、 修施工时,其建设单位 前通知城市供水企,取有 施,供水设施 到损坏。第二十三条 害 障供水、供水的行 :一 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取、,建造建物和构物、 、 物的 二 故意损或者擅自启公共供水设施的 三 压、 公共供水设施或者 公共供水设施 物的 四 非供水管与城市公共供水管连接的 五 其“危害城市公共供水的行 。第二十四条 建、 除或者 移城市公共供水

10、设施的,建设单位与城市供水企 订 议,报规 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五条 制定城市供水价 遵 偿fl本、合理 、节约用水的则。供水企的供水价 fl本或者合理 水 本行规定的 产 水 时, 法定程 进行价 ,或者 市人民 定, 相 。第四章 用水管理第二十六条 非民用 使用城市供水的,与城市供水企 订供水用水合同, 方 法 行合同规定的权 务。城市供水用水合同的 本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工 行 管理部门制定。办理临时用水的非民用 , 城市供水企 申请,在城市供水企指定的位,临时用水管道和水表。第二十七条 用 月缴纳水 ,城市供水企 查验水表, 缴水 。用 未缴水 的,城市供水企

11、用 缴 通知送 到 。 用 到 缴水 通知后, 到通知 日起十五日 缴纳水 。因 因不 时缴纳的, 供水企 。供水企 用 缴 通知送 到 十五日后, 用 正理 未 缴纳水 的,供水企 以 用 停 供水, 用 日加 缴水 三的 纳金。非民用 用水实行 , 实际用水质和用水 缴纳水 。用水质 有 的, 其 用水别 价 水 。第二十八条 用 水表准 有 议的, 以 法定检测机构申请检测。 过规定”准的,城市供水企表,检测 用 符合规定”准的,检测 用 用 。第二十条 因 、 入、 、 等因 用 登记 称的,用 到城市供水企办理 续,结 水 。用 用水质的,到城市供水企办理 续。用 求停 供水的,到城

12、市供水企办理注销 续,结 水 。第三十条 违法用水行 :一 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的 二 擅自 用水质的 三 用 、绕过、 、破坏水表等 窃水的 四 式转供水的 五 其“违法用水行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用公共供水设施。第三十二条 城市供水企 结算水表的 准 ,用 如 结算水表损坏的,及时报告供水企。方 结算水表 结算水 。用水不 表 的, 规定 :一 水表自 损坏, 用 前三个月的 fl用水 二 因 因不 水表的, 供用 方约定定 三 用 取 或者损坏水表、私自 启水表封印、私自 卸水表、私自 水表、 水表、表前接管、磁卡水表的磁卡非法充值、非 擅自启用公共供水设施等方式

13、窃水的, 技术推定 。技术推定的方法 :单位时间管径流 时间水价。在窃水时间 法定时, 不 一”八十日不多 三”六十日 算 民用水 每日不 六小时不多 十小时 非民用 每日 时间或者工作时间的二倍算。第五章 节约用水管理第三十三条 市和 、 市 人民 制定节约用水规 ,根据节约用水规 制定节约用水、景观用水、水回用、雨水 用年 。有关行主管部门制定本行的节约用水规 和节约用水年 。城市供水管 的用水 和节约用水、建 水、水回用、雨水 用 ,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汇总编制,组织实施。第三十四条 城市供水 国家用水质 ,实行 用水和定用水管理制 , 实行阶梯式 水价管理制 。第三十五条 使用城市公

14、共管供水日用水 五立方以 含五立方 的非民用 、自建水源取水的用水单位,实行用水 管理, 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用水 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用水 指”。实行 用水的单位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 ,建立节约用水档案,定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 供用水 况的有关 料。第三十六条 非民用 用水必须 规定缴纳 用水加价水 。 用水加价水 必须 规定的 缴纳。 不缴纳的,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 缴纳,日加 用水加价水 五的 纳金。第三十七条 建、 建、 建的工程项目 包括技 项目 , 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与主 工程同时设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 验 合 后方 投入使用。建设单位符合国家规定”准

15、的节水型用水器 。第三十八条 加强和推广 水回用和雨水 集设施规 和 套建设。鼓和 倡 项目 套建设 水回用设施:一 建 积在二万 方以的公共服务设施 二 建 积在三万 方以的机关、教育、科研、化、 育等 会事设施 三 建 积在五万 方以或者 回 水 在七”五十立方/日以的住 、建 四 水处理厂。第三十条 非民用 定 进行水 衡测试, 问题,及时解 。第四十条 城市供水企供水、用水设施、设、器 进行维修、 养, 水的漏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加强城市供水企供水和节约用水进行监督,建立考核制 ,加强用水用 节约用水的监督, 水 源 用 。第四十一条 公共专用供水设施管理部门加强节约用水管理

16、,创造条件,使用 水。 车 必须 环用水设施,鼓 倡 用 水, 水的重 用 。用长流水 刷车辆、冲 食品、冲 施工 砖和石等。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在城市 用水水源 擅自 移、 除、损 ”的, 城市管理行 法部门责令 正,处以五元以二万元以 罚款。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从事城市供水务的, 城市管理行 法部门责令 正, 违法所得 不 的,处以五万元以十万元以 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 工 行 主管部门登记,从事城市供水务的, 工 行 主管部门 法处罚。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条规定,有 行 一的, 城市管理行

17、法部门责令 正,处以二元以二万元以 罚款 节重的,负有 接责任的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级机关 以行 处 :一 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准的 二 擅自停 供水的 三 停水未 行通知 务的 四 未 规定及时抢修供水设施故障的 五 未 规定时 供水的 六 未 规定进行水质检测的 七 未 规定定 贮水池造fl水质不符合国家”准的 八 其“未 行法定 务的行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单位或者个人不取 施停 或者 轻和 报、 报或者 “人报告城市供水 况的, 其所在单位或者级机关责任人 法行 处 造fl重后果,构fl犯罪的, 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三项规

18、定,在城市供水设施 取、修建建物和构物、 、 物或者压、 公共供水设施、 公共供水设施 物的, 城市管理行 法部门责令 正,处以五元以五万元以 罚款 构fl犯罪的, 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四项和第二十四条规定,有 行 一的,除赔偿损失外, 城市管理行 法部门责令 正,处以一万元以五万元以 罚款 构fl犯罪的, 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故意损公共供水设施的 二 擅自启公共供水设施的 三 非供水管与城市公共供水管连接的 四 擅自 建、 除或者 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 行 一的,除 交相水 外, 城市管理行 法部门责令 正, 不 的,

19、供水企 以停 供水,处以五元以五万元以 罚款。构fl犯罪的, 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的 二 擅自 用水质的 三 转供水的 四 以 式窃水的。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有 行 一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视 节处理:一 建、 建、 建工程的节水设施,未与主 工程同时设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节约用水设施未 验 或者验 不合 而投入使用的,责令 正, 未 正的,处以五万元以十万元以 罚款 二 未 规定维 、 、 造节约用水设施,造fl用水浪 或者擅自停 使用节约用水设施的,扣 ”十” 三十的 用水指”,追缴月用水 十二十倍的加

20、价水 三 未 规定进行水 衡测试的,责令 fl, 未fl的,扣 ” 十” 三十的年 用水指”,处以五元以一万元以 罚款 四 因用水设施、设、器 失修、失管造fl跑、冒、滴、漏以及使用令淘汰的用水器 的,责令 正,追缴月用水 十二十倍的加价水 五 车 未 规定 环用水设施,用长流水 刷车辆、冲 食品、冲 施工 砖和石等,责令 正,追缴浪 水 十二十倍的加价水 。第五十条 市和 、 市 人民 主管的国有或者国家控股供水企在管理动 , 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 所 违法行 的, 以责令 正, 留违法行 使用的工 和设,及时 城市管理行 法部门报告,城市管理行 法部门及时做处理。第五十一条 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和 法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 守、滥用 权、徇私舞弊的, 其所在单位或者级主管部门行 处 构fl犯罪的, 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沈阳市人大(源)方法规( 别)Y(用”)1(级别)20120727(批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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