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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pdf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4325703 上传时间:2018-12-23 格式:PDF 页数:9 大小:133.3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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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第 646 号现 公 布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守 国 家 秘 密 法 实 施 条 例 , 自 2014 年 3 月 1日 起 施 行 。 总 理 李 克 强2014 年 1 月 17 日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守 国 家 秘 密 法 实 施 条 例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守 国 家 秘 密 法 ( 以 下 简 称 保 密 法 )的 规 定 , 制 定 本 条 例 。第 二 条 国 家 保 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主 管 全 国 的 保 密 工 作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各 级 保

2、 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在 上 级 保 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指 导 下 , 主 管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保 密工 作 。 第 三 条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在 其 职 权 范 围 内 管 理 或 者 指 导 本 系 统 的 保 密 工作 , 监 督 执 行 保 密 法 律 法 规 ,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或 者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主 管业 务 方 面 的 保 密 规 定 。第 四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保 密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和 关 键 保 密 科技 产 品 的 配 备 。省 级 以 上 保 密 行 政

3、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关 键 保 密 科 技 产 品 的 研 发 工 作 。保 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履 行 职 责 所 需 的 经 费 , 应 当 列 入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预算 。 机 关 、 单 位 开 展 保 密 工 作 所 需 经 费 应 当 列 入 本 机 关 、 本 单 位 的 年 度 财 政 预 算或 者 年 度 收 支 计 划 。第 五 条 机 关 、 单 位 不 得 将 依 法 应 当 公 开 的 事 项 确 定 为 国 家 秘 密 , 不得 将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的 信 息 公 开 。第 六 条 机 关 、 单 位 实 行 保 密 工

4、 作 责 任 制 。 机 关 、 单 位 负 责 人 对 本 机关 、 本 单 位 的 保 密 工 作 负 责 , 工 作 人 员 对 本 岗 位 的 保 密 工 作 负 责 。机 关 、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保 密 工 作 需 要 设 立 保 密 工 作 机 构 或 者 指 定 人 员 专 门负 责 保 密 工 作 。机 关 、 单 位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履 行 保 密 工 作 责 任 制 情 况 应 当 纳 入 年 度 考 评 和考 核 内 容 。第 七 条 各 级 保 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组 织 开 展 经 常 性 的 保 密 宣 传 教育 。 机 关 、 单

5、位 应 当 定 期 对 本 机 关 、 本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保 密 形 势 、 保 密 法 律 法规 、 保 密 技 术 防 范 等 方 面 的 教 育 培 训 。第 二 章 国 家 秘 密 的 范 围 和 密 级第 八 条 国 家 秘 密 及 其 密 级 的 具 体 范 围 ( 以 下 称 保 密 事 项 范 围 ) 应 当明 确 规 定 国 家 秘 密 具 体 事 项 的 名 称 、 密 级 、 保 密 期 限 、 知 悉 范 围 。保 密 事 项 范 围 应 当 根 据 情 况 变 化 及 时 调 整 。 制 定 、 修 订 保 密 事 项 范 围 应当 充 分 论 证

6、, 听 取 有 关 机 关 、 单 位 和 相 关 领 域 专 家 的 意 见 。第 九 条 机 关 、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本 机 关 、 本 单 位 的 定 密 责 任 人 , 根 据 工作 需 要 , 可 以 指 定 其 他 人 员 为 定 密 责 任 人 。专 门 负 责 定 密 的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接 受 定 密 培 训 , 熟 悉 定 密 职 责 和 保 密 事 项范 围 , 掌 握 定 密 程 序 和 方 法 。第 十 条 定 密 责 任 人 在 职 责 范 围 内 承 担 有 关 国 家 秘 密 确 定 、 变 更 和 解除 工 作 。 具 体 职 责 是 :( 一

7、 ) 审 核 批 准 本 机 关 、 本 单 位 产 生 的 国 家 秘 密 的 密 级 、 保 密 期 限 和 知悉 范 围 ;( 二 ) 对 本 机 关 、 本 单 位 产 生 的 尚 在 保 密 期 限 内 的 国 家 秘 密 进 行 审 核 ,作 出 是 否 变 更 或 者 解 除 的 决 定 ;( 三 ) 对 是 否 属 于 国 家 秘 密 和 属 于 何 种 密 级 不 明 确 的 事 项 先 行 拟 定 密 级 ,并 按 照 规 定 的 程 序 报 保 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确 定 。第 十 一 条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 省 级 机 关 以 及 设 区 的 市 、 自

8、 治 州 级 机 关 可以 根 据 保 密 工 作 需 要 或 者 有 关 机 关 、 单 位 的 申 请 , 在 国 家 保 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规 定的 定 密 权 限 、 授 权 范 围 内 作 出 定 密 授 权 。定 密 授 权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作 出 。 授 权 机 关 应 当 对 被 授 权 机 关 、 单 位 履 行定 密 授 权 的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 省 级 机 关 作 出 的 授 权 , 报 国 家 保 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设 区 的 市 、 自 治 州 级 机 关 作 出 的 授 权 , 报 省 、

9、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保 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备 案 。 第 十 二 条 机 关 、 单 位 应 当 在 国 家 秘 密 产 生 的 同 时 , 由 承 办 人 依 据 有关 保 密 事 项 范 围 拟 定 密 级 、 保 密 期 限 和 知 悉 范 围 , 报 定 密 责 任 人 审 核 批 准 , 并 采取 相 应 保 密 措 施 。第 十 三 条 机 关 、 单 位 对 所 产 生 的 国 家 秘 密 , 应 当 按 照 保 密 事 项 范 围的 规 定 确 定 具 体 的 保 密 期 限 ; 保 密 事 项 范 围 没 有 规 定 具 体 保 密 期 限 的 , 可 以

10、根 据工 作 需 要 , 在 保 密 法 规 定 的 保 密 期 限 内 确 定 ; 不 能 确 定 保 密 期 限 的 , 应 当 确 定 解密 条 件 。 国 家 秘 密 的 保 密 期 限 , 自 标 明 的 制 发 日 起 计 算 ; 不 能 标 明 制 发 日 的 ,确 定该 国 家 秘 密 的 机 关 、 单 位 应 当 书 面 通 知 知 悉 范 围 内 的 机 关 、 单 位 和 人 员 , 保 密 期限 自 通 知 之 日 起 计 算 。第 十 四 条 机 关 、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保 密 法 的 规 定 , 严 格 限 定 国 家 秘 密 的知 悉 范 围 , 对 知

11、 悉 机 密 级 以 上 国 家 秘 密 的 人 员 , 应 当 作 出 书 面 记 录 。第 十 五 条 国 家 秘 密 载 体 以 及 属 于 国 家 秘 密 的 设 备 、 产 品 的 明 显 部 位应 当 标 注 国 家 秘 密 标 志 。 国 家 秘 密 标 志 应 当 标 注 密 级 和 保 密 期 限 。 国 家 秘 密 的 密级 和 保 密 期 限 发 生 变 更 的 , 应 当 及 时 对 原 国 家 秘 密 标 志 作 出 变 更 。无 法 标 注 国 家 秘 密 标 志 的 ,确 定 该 国 家 秘 密 的 机 关 、 单 位 应 当 书 面 通 知 知悉 范 围 内 的

12、 机 关 、 单 位 和 人 员 。第 十 六 条 机 关 、 单 位 对 所 产 生 的 国 家 秘 密 , 认 为 符 合 保 密 法 有 关 解密 或 者 延 长 保 密 期 限 规 定 的 , 应 当 及 时 解 密 或 者 延 长 保 密 期 限 。机 关 、 单 位 对 不 属 于 本 机 关 、 本 单 位 产 生 的 国 家 秘 密 , 认 为 符 合 保 密 法有 关 解 密 或 者 延 长 保 密 期 限 规 定 的 , 可 以 向 原 定 密 机 关 、 单 位 或 者 其 上 级 机 关 、单 位 提 出 建 议 。已 经 依 法 移 交 各 级 国 家 档 案 馆 的

13、 属 于 国 家 秘 密 的 档 案 , 由 原 定 密 机 关 、单 位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解 密 审 核 。第 十 七 条 机 关 、 单 位 被 撤 销 或 者 合 并 的 , 该 机 关 、 单 位 所 确 定 国 家秘 密 的 变 更 和 解 除 , 由 承 担 其 职 能 的 机 关 、 单 位 负 责 , 也 可 以 由 其 上 级 机 关 、 单位 或 者 保 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指 定 的 机 关 、 单 位 负 责 。第 十 八 条 机 关 、 单 位 发 现 本 机 关 、 本 单 位 国 家 秘 密 的 确 定 、 变 更 和解 除 不 当

14、 的 , 应 当 及 时 纠 正 ; 上 级 机 关 、 单 位 发 现 下 级 机 关 、 单 位 国 家 秘 密 的 确定 、 变 更 和 解 除 不 当 的 ,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其 纠 正 , 也 可 以 直 接 纠 正 。第 十 九 条 机 关 、 单 位 对 符 合 保 密 法 的 规 定 , 但 保 密 事 项 范 围 没 有 规定 的 不 明 确 事 项 , 应 当 先 行 拟 定 密 级 、 保 密 期 限 和 知 悉 范 围 , 采 取 相 应 的 保 密 措施 , 并 自 拟 定 之 日 起 10 日 内 报 有 关 部 门 确 定 。 拟 定 为 绝 密 级 的

15、事 项 和 中 央 国 家机 关 拟 定 的 机 密 级 、 秘 密 级 的 事 项 , 报 国 家 保 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确 定 ; 其 他 机 关 、单 位 拟 定 的 机 密 级 、 秘 密 级 的 事 项 , 报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保 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确定 。 保 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接 到 报 告 后 , 应 当 在 10 日 内 作 出 决 定 。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保 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还 应 当 将 所 作 决 定 及 时 报 国 家 保 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第 二 十 条 机 关 、

16、单 位 对 已 定 密 事 项 是 否 属 于 国 家 秘 密 或 者 属 于 何 种密 级 有 不 同 意 见 的 , 可 以 向 原 定 密 机 关 、 单 位 提 出 异 议 , 由 原 定 密 机 关 、 单 位 作出 决 定 。 机 关 、 单 位 对 原 定 密 机 关 、 单 位 未 予 处 理 或 者 对 作 出 的 决 定 仍 有 异 议 的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办 理 :( 一 ) 确 定 为 绝 密 级 的 事 项 和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确 定 的 机 密 级 、 秘 密 级 的 事项 , 报 国 家 保 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确 定 。( 二 ) 其

17、他 机 关 、 单 位 确 定 的 机 密 级 、 秘 密 级 的 事 项 , 报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保 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确 定 ; 对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保 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作 出 的决 定 有 异 议 的 , 可 以 报 国 家 保 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确 定 。在 原 定 密 机 关 、 单 位 或 者 保 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作 出 决 定 前 , 对 有 关 事 项 应 当 按 照 主张 密 级 中 的 最 高 密 级 采 取 相 应 的 保 密 措 施 。第 三 章 保 密 制 度第 二 十 一 条 国 家

18、秘 密 载 体 管 理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一 ) 制 作 国 家 秘 密 载 体 , 应 当 由 机 关 、 单 位 或 者 经 保 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保 密 审 查 合 格 的 单 位 承 担 , 制 作 场 所 应 当 符 合 保 密 要 求 。( 二 ) 收 发 国 家 秘 密 载 体 , 应 当 履 行 清 点 、 编 号 、 登 记 、 签 收 手 续 。( 三 ) 传 递 国 家 秘 密 载 体 , 应 当 通 过 机 要 交 通 、 机 要 通 信 或 者 其 他 符 合保 密 要 求 的 方 式 进 行 。( 四 ) 复 制 国 家 秘 密 载 体

19、或 者 摘 录 、 引 用 、 汇 编 属 于 国 家 秘 密 的 内 容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报 批 , 不 得 擅 自 改 变 原 件 的 密 级 、 保 密 期 限 和 知 悉 范 围 , 复 制 件 应当 加 盖 复 制 机 关 、 单 位 戳 记 , 并 视 同 原 件 进 行 管 理 。( 五 ) 保 存 国 家 秘 密 载 体 的 场 所 、 设 施 、 设 备 ,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保 密 要 求 。( 六 ) 维 修 国 家 秘 密 载 体 , 应 当 由 本 机 关 、 本 单 位 专 门 技 术 人 员 负 责 。确 需 外 单 位 人 员 维 修 的 , 应

20、 当 由 本 机 关 、 本 单 位 的 人 员 现 场 监 督 ; 确 需 在 本 机 关 、本 单 位 以 外 维 修 的 ,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保 密 规 定 。( 七 ) 携 带 国 家 秘 密 载 体 外 出 ,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保 密 规 定 , 并 采 取 可 靠 的保 密 措 施 ; 携 带 国 家 秘 密 载 体 出 境 的 ,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保 密 规 定 办 理 批 准 和 携 带 手续 。 第 二 十 二 条 销 毁 国 家 秘 密 载 体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保 密 规 定 和 标 准 , 确 保销 毁 的 国 家 秘 密 信 息 无 法

21、还 原 。销 毁 国 家 秘 密 载 体 应 当 履 行 清 点 、 登 记 、 审 批 手 续 , 并 送 交 保 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设立 的 销 毁 工 作 机 构 或 者 保 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指 定 的 单 位 销 毁 。 机 关 、 单 位 确 因 工 作需 要 , 自 行 销 毁 少 量 国 家 秘 密 载 体 的 , 应 当 使 用 符 合 国 家 保 密 标 准 的 销 毁 设 备 和方 法 。第 二 十 三 条 涉 密 信 息 系 统 按 照 涉 密 程 度 分 为 绝 密 级 、 机 密 级 、 秘 密级 。 机 关 、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涉 密

22、信 息 系 统 存 储 、 处 理 信 息 的 最 高 密 级 确 定 系 统 的 密级 , 按 照 分 级 保 护 要 求 采 取 相 应 的 安 全 保 密 防 护 措 施 。第 二 十 四 条 涉 密 信 息 系 统 应 当 由 国 家 保 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设 立 或 者 授权 的 保 密 测 评 机 构 进 行 检 测 评 估 , 并 经 设 区 的 市 、 自 治 州 级 以 上 保 密 行 政 管 理 部门 审 查 合 格 , 方 可 投 入 使 用 。公 安 、 国 家 安 全 机 关 的 涉 密 信 息 系 统 投 入 使 用 的 管 理 办 法 , 由 国 家 保

23、 密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公 安 、 国 家 安 全 部 门 另 行 规 定 。第 二 十 五 条 机 关 、 单 位 应 当 加 强 涉 密 信 息 系 统 的 运 行 使 用 管 理 , 指定 专 门 机 构 或 者 人 员 负 责 运 行 维 护 、 安 全 保 密 管 理 和 安 全 审 计 , 定 期 开 展 安 全 保密 检 查 和 风 险 评 估 。涉 密 信 息 系 统 的 密 级 、 主 要 业 务 应 用 、 使 用 范 围 和 使 用 环 境 等 发 生 变 化或 者 涉 密 信 息 系 统 不 再 使 用 的 ,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保 密 规

24、 定 及 时 向 保 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报 告 , 并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第 二 十 六 条 机 关 、 单 位 采 购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的 工 程 、 货 物 和 服 务 的 ,应 当 根 据 国 家 保 密 规 定 确 定 密 级 , 并 符 合 国 家 保 密 规 定 和 标 准 。 机 关 、 单 位 应 当对 提 供 工 程 、 货 物 和 服 务 的 单 位 提 出 保 密 管 理 要 求 , 并 与 其 签 订 保 密 协 议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 保 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依 法 加 强 对 涉 及 国 家 秘密 的

25、 工 程 、 货 物 和 服 务 采 购 的 监 督 管 理 。第 二 十 七 条 举 办 会 议 或 者 其 他 活 动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的 , 主 办 单 位 应 当采 取 下 列 保 密 措 施 :( 一 ) 根 据 会 议 、 活 动 的 内 容 确 定 密 级 , 制 定 保 密 方 案 , 限 定 参 加 人 员范 围 ; ( 二 ) 使 用 符 合 国 家 保 密 规 定 和 标 准 的 场 所 、 设 施 、 设 备 ;( 三 ) 按 照 国 家 保 密 规 定 管 理 国 家 秘 密 载 体 ;( 四 ) 对 参 加 人 员 提 出 具 体 保 密 要 求 。第 二

26、十 八 条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从 事 国 家 秘 密 载 体 制 作 、 复 制 、 维 修 、 销毁 , 涉 密 信 息 系 统 集 成 或 者 武 器 装 备 科 研 生 产 等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的 业 务 ( 以 下 简 称涉 密 业 务 ) , 应 当 由 保 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或 者 保 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进 行保 密 审 查 。 保 密 审 查 不 合 格 的 , 不 得 从 事 涉 密 业 务 。第 二 十 九 条 从 事 涉 密 业 务 的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一 ) 在 中 华

27、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依 法 成 立 3 年 以 上 的 法 人 , 无 违 法 犯 罪 记录 ; ( 二 ) 从 事 涉 密 业 务 的 人 员 具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籍 ;( 三 ) 保 密 制 度 完 善 , 有 专 门 的 机 构 或 者 人 员 负 责 保 密 工 作 ;( 四 ) 用 于 涉 密 业 务 的 场 所 、 设 施 、 设 备 符 合 国 家 保 密 规 定 和 标 准 ;( 五 ) 具 有 从 事 涉 密 业 务 的 专 业 能 力 ;( 六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家 保 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28、件 。第 三 十 条 涉 密 人 员 的 分 类 管 理 、 任 ( 聘 ) 用 审 查 、 脱 密 期 管 理 、 权益 保 障 等 具 体 办 法 , 由 国 家 保 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制 定 。第 四 章 监 督 管 理第 三 十 一 条 机 关 、 单 位 应 当 向 同 级 保 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报 送 本 机 关 、本 单 位 年 度 保 密 工 作 情 况 。 下 级 保 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向 上 级 保 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报 送 本 行 政 区 域 年 度 保 密 工 作 情 况 。第 三

29、 十 二 条 保 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依 法 对 机 关 、 单 位 执 行 保 密 法 律 法 规的 下 列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 一 ) 保 密 工 作 责 任 制 落 实 情 况 ;( 二 ) 保 密 制 度 建 设 情 况 ;( 三 ) 保 密 宣 传 教 育 培 训 情 况 ;( 四 ) 涉 密 人 员 管 理 情 况 ;( 五 ) 国 家 秘 密 确 定 、 变 更 和 解 除 情 况 ;( 六 ) 国 家 秘 密 载 体 管 理 情 况 ;( 七 ) 信 息 系 统 和 信 息 设 备 保 密 管 理 情 况 ;( 八 ) 互 联 网 使 用 保 密 管 理 情

30、况 ;( 九 ) 保 密 技 术 防 护 设 施 设 备 配 备 使 用 情 况 ;( 十 ) 涉 密 场 所 及 保 密 要 害 部 门 、 部 位 管 理 情 况 ;( 十 一 ) 涉 密 会 议 、 活 动 管 理 情 况 ;( 十 二 ) 信 息 公 开 保 密 审 查 情 况 。第 三 十 三 条 保 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在 保 密 检 查 过 程 中 , 发 现 有 泄 密 隐 患的 , 可 以 查 阅 有 关 材 料 、 询 问 人 员 、 记 录 情 况 ; 对 有 关 设 施 、 设 备 、 文 件 资 料 等可 以 依 法 先 行 登 记 保 存 , 必 要 时 进

31、 行 保 密 技 术 检 测 。 有 关 机 关 、 单 位 及 其 工 作 人员 对 保 密 检 查 应 当 予 以 配 合 。保 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实 施 检 查 后 , 应 当 出 具 检 查 意 见 , 对 需 要 整 改 的 , 应当 明 确 整 改 内 容 和 期 限 。第 三 十 四 条 机 关 、 单 位 发 现 国 家 秘 密 已 经 泄 露 或 者 可 能 泄 露 的 , 应当 立 即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 并 在 24 小 时 内 向 同 级 保 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和 上 级 主 管 部 门报 告 。 地 方 各 级 保 密 行 政 管 理 部

32、门 接 到 泄 密 报 告 的 , 应 当 在 24 小 时 内 逐 级 报 至国 家 保 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第 三 十 五 条 保 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对 公 民 举 报 、 机 关 和 单 位 报 告 、 保 密检 查 发 现 、 有 关 部 门 移 送 的 涉 嫌 泄 露 国 家 秘 密 的 线 索 和 案 件 , 应 当 依 法 及 时 调 查或 者 组 织 、 督 促 有 关 机 关 、 单 位 调 查 处 理 。 调 查 工 作 结 束 后 , 认 为 有 违 反 保 密 法律 法 规 的 事 实 , 需 要 追 究 责 任 的 , 保 密 行 政 管 理 部

33、门 可 以 向 有 关 机 关 、 单 位 提 出处 理 建 议 。 有 关 机 关 、 单 位 应 当 及 时 将 处 理 结 果 书 面 告 知 同 级 保 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第 三 十 六 条 保 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收 缴 非 法 获 取 、 持 有 的 国 家 秘 密 载 体 ,应 当 进 行 登 记 并 出 具 清 单 , 查 清 密 级 、 数 量 、 来 源 、 扩 散 范 围 等 , 并 采 取 相 应 的保 密 措 施 。保 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可 以 提 请 公 安 、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等 有 关 部 门 协 助 收 缴 非法 获 取

34、、 持 有 的 国 家 秘 密 载 体 ,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予 以 配 合 。第 三 十 七 条 国 家 保 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或 者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保 密 行政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依 据 保 密 法 律 法 规 和 保 密 事 项 范 围 , 对 办 理 涉 嫌 泄 露 国 家 秘 密 案件 的 机 关 提 出 鉴 定 的 事 项 是 否 属 于 国 家 秘 密 、 属 于 何 种 密 级 作 出 鉴 定 。保 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受 理 鉴 定 申 请 后 , 应 当 自 受 理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出 具 鉴 定结 论 ; 不

35、能 按 期 出 具 鉴 定 结 论 的 , 经 保 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人 批 准 , 可 以 延 长30 日 。 第 三 十 八 条 保 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按 照 法 定 的 职 权 和程 序 开 展 保 密 审 查 、 保 密 检 查 和 泄 露 国 家 秘 密 案 件 查 处 工 作 , 做 到 科 学 、 公 正 、严 格 、 高 效 , 不 得 利 用 职 权 谋 取 利 益 。第 五 章 法 律 责 任第 三 十 九 条 机 关 、 单 位 发 生 泄 露 国 家 秘 密 案 件 不 按 照 规 定 报 告 或 者未 采 取

36、 补 救 措 施 的 ,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第 四 十 条 在 保 密 检 查 或 者 泄 露 国 家 秘 密 案 件 查 处 中 , 有 关 机 关 、 单位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拒 不 配 合 , 弄 虚 作 假 , 隐 匿 、 销 毁 证 据 ,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逃 避 、妨 碍 保 密 检 查 或 者 泄 露 国 家 秘 密 案 件 查 处 的 ,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及 其 工 作

37、人 员 协 助 机 关 、 单 位 逃 避 、 妨 碍 保 密 检 查 或 者 泄露 国 家 秘 密 案 件 查 处 的 , 由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依 法 予 以 处 罚 。第 四 十 一 条 经 保 密 审 查 合 格 的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违 反 保 密 管 理 规 定 的 ,由 保 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整 改 , 逾 期 不 改 或 者 整 改 后 仍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 暂 停涉 密 业 务 ; 情 节 严 重 的 , 停 止 涉 密 业 务 。第 四 十 二 条 涉 密 信 息 系 统 未 按 照 规 定 进 行 检 测 评 估 和 审 查

38、 而 投 入 使用 的 , 由 保 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 并 建 议 有 关 机 关 、 单 位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第 四 十 三 条 机 关 、 单 位 委 托 未 经 保 密 审 查 的 单 位 从 事 涉 密 业 务 的 ,由 有 关 机 关 、 单 位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未 经 保 密 审 查 的 单 位 从 事 涉 密 业 务 的 , 由 保 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停 止 违法 行

39、 为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 由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第 四 十 四 条 保 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未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 或 者 滥 用 职 权 、 玩忽 职 守 、 徇 私 舞 弊 的 ,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六 章 附 则第 四 十 五 条 本 条 例 自 2014 年 3 月 1 日 起 施 行 。 1990 年 4 月 25 日 国务 院 批 准 、 1990 年 5 月 25 日 国 家 保 密 局 发 布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守 国 家 秘 密法 实 施 办 法 同 时 废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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