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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定稿).doc

上传人:myk79025 文档编号:4322291 上传时间:2018-12-23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4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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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关于印发湖南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湘社区矫正办20099 号各市州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将湖南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附件:湖南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考核暂行办法湖南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 OO 九年九月二十七日2湖南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全省社区矫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部以及我省社区矫正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考核办法。第二条 社区矫正工作考核是指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市州、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

2、和工作人员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履行监管教育职责情况进行量化评估,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依规顺利开展的活动,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检验社区矫正工作优劣的重要手段。第三条 本考核办法以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为目的,以防止发生社区服刑人员漏管、脱管和重新犯罪为重点。第四条 社区矫正工作考核实行领导责任制。主要领导负第一责任,分管领导负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人负直接责任。第二章 考核内容第五条 考核采取百分制。考核内容与分值分别为:组织领导工作 15 分、建章立制工作 10 分、监督管理工作 45 分、教育矫正工3作 25 分、基础设施建设 5 分。第六条 组织领导工作。共计 15 分

3、。、 机构设置(4 分)市州由党委政府或综治委发文成立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计 2 分;试点县(市、区) 由党委政府或综治委发文成立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计 2 分。市州司法局设立了社区矫正工作科(处),奖 2 分;试点县(市、区) 司法局 设立了社区矫正工作股(科),奖 2 分。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设立以编制部门发文为准。二、协调指导(2 分)社区矫正试点县(市、区)年内召开了两次以上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计 1 分;各市州年内召开了一次以上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计 1 分。三、队伍建设(5 分)乡镇(街道)司法所确定了 1 名以上专干从事社区矫

4、正工作,计 3 分。市州或试点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每年对社区矫正工作者集中培训 1 次以上,参训率达到 95%以上,计 2 分。试点县(市、区)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招聘了社区矫正工作者专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奖 2 分。四、经费保障(4 分)市州和试点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纳入了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并拨付到位,各计 2 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保障方面需提供相关文件或者财政部门经费拨付凭据。第七条 建章立制工作。共计 10 分。各市州及试点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及时转发了上级社4区矫正工作机构相关文件,或者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制定下发了同样内容的文件,各计 2 分;市州和试点县(市、区)

5、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制定了推动本地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各计 2 分;市州和试点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采取多种方式对社区矫正规章制度进行了宣传,各计 1 分。市州或者试点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与相关部门联合制定下发了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具有创新性的规章制度,奖 2 分。第八条 监督管理工作。共计 45 分。 一、社区矫正对象接收和解矫工作(4 分)社区矫正对象交接及时,程序规范,材料齐全,计 2 分;按规定及时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的终止、解除工作,计 2 分。每发现违规接收、解除矫正对象一人次,各扣 1 分。二、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管理(14 分)(一)社区矫正对象花名册和月统

6、计数据准确无误,计 2 分。(二)社区矫正对象监管人责任到人、落实到位,有监管责任书(监护协议书),计 4 分。每发现一人次未按照规定落实监管人,扣1 分。(三)社区矫正对象按规定请销假,计 4 分。每发现一人次未按照规定请销假,扣 1 分。(四)社区矫正对象按规定迁居、会客,计 2 分。每发现一人次未按照规定迁居、会客,扣 0.5 分。(五)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按规定对矫正对象进行分级管理,计 2分。三、防止社区矫正对象漏管、脱管和重新犯罪(20 分)(一)漏管是指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等部门对社区矫正对象在5交付执行或交付监管中脱节,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没有收到社区矫正对象法律文书;或者是社区矫正工

7、作机构收到社区矫正对象法律文书,但社区矫正对象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到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报到,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反馈给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的情况。每发生社区矫正对象漏管一人次,扣 5 分。(二)脱管是指已经接受社区矫正的罪犯,脱离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监督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脱管: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对己接收的社区矫正对象没有按照规定采取监管措施,社区矫正对象处于脱管状态;社区矫正对象未经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县(市、区)去向不明,未履行按规定时间到司法所日常报到的义务;已接收的社区矫正对象在辖区内未履行按规定时间到司法所日常报到的义务,社区矫正对象脱离了监管小组(监管

8、人)对其实施监管的情况。每发生社区矫正对象脱管一人次,扣 5 分。(三)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以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为准。每发生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一人次,扣 10 分。四、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5 分)(一)有准确、规范的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台帐,计 3 分,每发现有违规考核或者缺少一人次,扣 1 分。(二)试点县(市、区)年内召开一次以上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与动态分析会议,计 1 分。五、档案管理(3 分)试点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实行正、副档管理模式,计1 分;由专人负责档案管理,计 1 分;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有社区矫正工作专用档案室和档案柜,计 1 分。第九条 教育矫正工作。共计 25 分

9、。6一、落实入矫、解矫教育(4 分)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在社区矫正对象办理入矫登记和解除矫正手续时,通过集中教育或者个别谈话教育等方式开展了入矫、解矫教育,各计 2 分。二、制定落实矫正个案(6 分)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对每位社区矫正对象制定落实了可行、规范的矫正个案,计 6 分,每缺一人次扣 1 分。三、组织开展学习教育(10 分)(一)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组织社区矫正对象每月开展一次以上集体学习,社区矫正对象有学习笔记并记录内容较全,计 5 分;每缺一人次扣 0.5 分。(二)社区矫正对象按规定及时汇报思想情况,并有符合要求的思想汇报材料计 5 分,每缺一人次扣 1 分。四、组

10、织开展公益劳动(5 分)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按规定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了公益劳动计 5 分。建立了社区矫正公益劳动基地,签署了社区矫正公益劳动基地协议,并在年内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到该基地开展了两次以上公益劳动,奖 1 分。五、组织开展心理矫治试点县(市、区)或乡镇(街道)建立了社区矫正心理矫治室,聘请了社会心理专家、心理医生对矫正对象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心理测验、心理咨询和心理疾病治疗服务,建立了心理矫治档案,奖 1分。第十条 基础设施建设。共计 5 分。基层司法所设置社区矫正工作专用办公室,计 3 分;配备专用7微机、程控电话等基本办公设备,计 1.5 分;社区矫正相关制度和程序上墙公示,计 0.5

11、 分。第三章 考核方法第十一条 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社区矫正工作的考核与综治考评一并进行,社区矫正工作考核结果按照权重折算后计入综治考评总成绩。第十二条 省社区矫正办于 10 月份开始,统一组织人员分若干组对全省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检查考评。考核采取听取市、县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汇报,随机抽查试点县(市、区)两个司法所,走访相关部门和基层社区组织,查阅档案、文件、簿卡、报表,抽查社区矫正对象等方式进行,对照考核计分表格逐项计分,省社区矫正办最后汇总把关,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第十三条 考评总分为 100 分,减去扣分,加上奖分,为该市州考评所得分数(加上奖分所得考评总分不超过 100 分)。第十四条 社区矫正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等级,90 分以上为“优秀” ,70-89 分为“达标”,69 分以下为“ 不达标” 。社区 矫正对 象发生重特大犯罪事件的,直接评定为“ 不达标”。年底以市州为单位进行排名,并全省通报。第四章 附 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8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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