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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昆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杨桃文库 文档编号:4278312 上传时间:2018-12-20 格式:DOC 页数:16 大小:16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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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昆 山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昆政规2017 3 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昆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城市管理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第 69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昆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昆山市人民政府2017 年 1 月 10 日 2 昆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规范住房保障行为,扩大住房保障范围,切实解决本市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 号)、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 1

2、62 号)、 经济适用房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 2007258 号)、 江 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政府令第 50 号)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住房管理办法(政府令第 51 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1本市行政辖区内实施住房保障进行的申请、审核、年度复检和保障性住房产权变更监督等管理工作。2住房保障实行货币化补贴的方式。具体为:公共租赁住房(下称公租房)租房补贴和经济适用住房(下称经适房)购房补贴。第二条 住房保障相关部门职责:1市住建局是本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规划编制、政策修订、计划安排、统计调研、审批保障资格及考

3、核、年度复检、培训、城区住房保障的实施等 3 工作。2市民政局负责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3市产权登记部门负责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情况认定工作。4市公安局负责住房保障对象的户籍认定工作。5市财政局负责根据年度保障计划,按规定的资金筹集渠道,确保住房保障工作所需的资金。6市物价局负责核定保障性住房各类补贴标准,加强价格监管。7各区镇负责本辖区住房保障的组织实施、上报计划、资金落实、日常管理和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情况的审核工作,并将保障性住房补贴纳入区镇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城市管理办事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住房保障对象的初审工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协助负责本辖区申请住房保障对象的受理工作。8

4、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住房保障工作进行监督,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9市发改、国土、规划、统计、工会、市场监督、公积金中心和市各金融机构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住房保障有关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住房保障的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低收入及以下、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家庭。1城镇中等偏低收入及以下包括:最低收入、低收入、中等偏低收入。最低收入是指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五保、低保、低保 4 边缘重病家庭和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低收入是指家庭人均年收入在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 50%以下的家庭;中等偏低收入是指家庭人均年收入在统计部门公布

5、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 70%以下的家庭。2. 新就业人员是指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入学前系本地户籍,在本市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动或聘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从毕业当月计算未满 60 个月。3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昆山市行政区域内签订劳动合同有稳定工作,但没有昆山市户籍的人员。第二章 住房保障申请第四条 申请条件。住房保障对象在申请住房保障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租房补贴申请人具有昆山市户籍并连续满 5 年以上(含 5年);购房补贴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中必须有 2 人具有昆山市户籍并连续满 8 年以上(含 8 年)。家庭成员是指:(1)申请人夫妇及其同一户籍并共同生活的子女;(2

6、)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3)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4)原同户籍的服刑人员;(5)与申请人夫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且在同一 5 户籍并共同生活的人员。2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 18 平方米以下(含 18 平方米)。住房建筑面积是指:(1)家庭成员名下现有的全部私有房产;(2)家庭成员名下现承租的全部公有住房;(3)家庭成员曾经购买过的保障性住房;(4)申请家庭直系亲属房产的总住房面积;(5)家庭成员在申请前 5 年内已转让的私有房产;(6)家庭成员在申请前 5 年内已被拆迁的房产;(7)家庭成员有实际居住权但没有办理产权的房产(包括农村宅基地住房)。第五条 其它条件及说明:1年满 35

7、 周岁的未婚人员、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单身人员也可视作一人户提出申请公租房租房补贴住房保障方式。2新就业人员可申请公租房租房补贴住房保障方式。3中等偏低收入家庭可申请公租房租房补贴和经适房购房补贴二种住房保障方式。4外来务工人员原则上由其所在单位提供公租房进行住房保障。5单亲家庭离婚前有大于保障面积的产权房,提出住房保障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年限须满 5 年。6申请人未成年时随同父母享受过住房保障的,成年后独立 6 组成家庭时可作为申请人申请住房保障,且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补贴资格。7非同一户籍的一对夫妇只可任选一地申请住房保障。第六条 保障对象在申请时需提交以下相关资料:1申请书;2户口簿、家庭人员

8、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3各种类的收入证明:近 12 个月工作单位收入证明、工资发放凭证、银行工资发放明细等 3 项中至少提供 2 项,以及城市管理办事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收入证明,市民政局、总工会发放的低保、特困证明;同时须提供住房困难家庭经济状况申报表和昆山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诚信承诺及授权声明;4现有住房情况证明:包括房产证、租房合同,或由城市管理办事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实际居住证明。第七条 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申请,领取、填写申请表,并书面承诺诚信申报。第八条 申请时间。申请公租房

9、租房补贴的于当年度每季度第一个月开始申请,全年四次;申请经适房购房补贴的于当年度7 月开始申请,每年一次。 7 第三章 住房保障受理、审核程序第九条 受理。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收到相应保障对象申请材料后,按现行申请条件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收件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资料。第十条 初审。城市管理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自收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在辖区内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 5 个工作日),并拍照存档。初审时须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与相应的原件进行复核,并应在复印件上写上“与原件一致” 、签 署经办人姓名、初 审日期、盖

10、上初审单位公章。初审合格后,初审单位应将所受理的本辖区内申请人名单编制汇总表,并将汇总表格及全部申请资料送市住建局住房保障中心。第十一条 审核。市住建局住房保障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分别委托:市民政局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市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情况进行核对。联审部门要对申请人审核结果出具书面结论报告,结论报告自受理委托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市住建局住房保障中心收到联审结论报告 3 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第十二条 公示和批准。市住建局将已联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通过昆山日报和相关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 15 个 8

11、工作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市住建局提出。市住建局应在自接到异议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查实异议成立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异议不成立或公示无异议的,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第四章 住房保障补贴标准第十三条 公租房租房补贴标准:1补贴基准:1 人户每人每月 30 元/平方米,2 人户每人每月25 元/平方米,3 人户 (含)至 6 人户(含)每人每月 22 元/平方米,6 人户以上每人每月 20 元/平方米。2新就业人员、中等收入偏低住房保障对象按补贴基准的30%进行补贴 。3低收入住房保障对象按补贴基准的 70%进行补贴。

12、4最低收入、特困住房保障对象按补贴基准的 95%进行补贴。5补贴基准的制定应根据租赁市场价格变化,每年由市物价、财政、住建部门共同确定并报市政府批准。6租房补贴从申请手续被核准的次月起发放。第十四条 购房补贴标准:1价格标准:政府购房补贴的价格标准为申请人所购房屋成 9 交价单价的 50%,但不得超过上年度市区或区镇普通商品住房均价的 50%,具体补贴标准每年由市物价会同市财政、住建部门共同确定并报市政府批准。2面积标准:(1)政府购房补贴的面积标准最高为 75 平方米,所购房屋面积小于 75 平方米的,按实际面积补贴;(2)保障对象购买房屋的面积不得小于人均 18 平方米的保障标准,但不得购

13、买高档住宅,最大产权面积不得超过 144 平方米;(3)获得住房保障资格的保障对象不得购买申请时进行房产调查被核对过的住房(直系亲属内部卖、买)。第五章 住房保障实施及保障对象相关权益义务第十五条 公租房租房补贴的管理:1公租房租房补贴的保障对象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月底领取租金补贴。2.公租房租房补贴的保障对象因家庭人口、收入情况发生变化,须通过所在地社区、街道、城市管理办事处及时报市住建局住房保障中心,以便于适时调整公租房租房补贴。第十六条 购买经适房政府货币化补贴的管理:1政府货币化补贴保障对象选购住房的范围:全市新建当年 10 度交付的普通商品住房或未列入征收范围的存量房。2保障对象凭住房

14、保障资格核准单和身份证到市住建局住房保障中心办理购房补贴申请,经审核批准后,领取市区中等偏低收入及以下住房保障家庭政府购房补贴资格证明(以下简称“ 资 格证 明” ),资 格证明有效期为 1 年,超过 1 年不购买的,视作自动放弃。今后如需申请政府购房补贴,必须重新办理。保障对象在领取资格证明前应将原享受的住房保障退出(即保障对象承租的公租房退还给产权单位,租房补贴停止发放)。保障对象凭相关单位出具的退出证明方可领取资格证明。3住房保障对象可凭资格证明在有效期内选购商品住房,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同时签订领取政府购房补贴金额授权书。4住房保障对象选购新建商品住房的,在住房保障对象和房产开发商签订

15、的购房合同中必须加注“ 政府购房补贴” 字样,写明政府购房补贴金额,结算购房款时扣除政府购房补贴金额。由房产开发商凭领取政府购房补贴金额授权书、购房合同和资格证明到市住建局住房保障中心结算。市住建局住房保障中心核准和结算补贴款后,在购房合同上加盖“政府 购房补贴” 印章,房产开发商领取商品房交付备案证明以后,市住建局住房保障中心将相应购房补贴划入该房产开发商的账户。5住房保障对象选购存量房的,实行交易资金全额托管制度,具体由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负责实施。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中必须加注“政府 购房补贴 ”字样,写明政府 购房补贴金额,结算购房 11 款时扣除政府购房补贴金额。由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凭领

16、取政府购房补贴金额授权书、购房合同和资格证明到市住建局住房保障中心结算。市住建局住房保障中心核准和结算补贴款后,在购房合同上加盖“政府 购房补贴” 印章,将 购房补贴款转入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资金托管账户。交易完成后,补贴款由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资金托管账户划入房产卖出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6住房保障对象利用政府购房补贴购买的住房,其所领取的房屋所有权证为共有权证,且根据住房保障对象和政府的出资比例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双方所持有的产权比例,并纳入政府保障性住房管理。7住房保障对象与房屋开发商或存量房产权人签订购房合同后又达成一致,因本人要求取消购房合同的,将视作该住房保障对象自动放弃该年度住房保障。

17、如有违约责任的,有购房人自行承担,已经支付的政府购房补贴由房产开发商全额退回,涉及存量房交易的由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从交易资金托管账户中全额退还。8. 住房保障对象贷款购房的,则抵押物为整套住房,不再另行办理政府同意抵押登记的手续。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应将贷款额度控制在扣除政府补贴部分的产权价值范围内,政府不承担个人抵押贷款的还款责任。处置设立抵押权的政府补贴购买的房屋时,必须优先向市住建局住房保障中心缴还全额政府补贴款。以上内容应在抵押合同附件中注明。 12 第六章 保障性住房产权管理第十七条 经适房产权管理:1已取得原经适房实物分配申购资格的家庭,其购买的经适房:不满 5 年的,不得转让;满

18、 5 年的,转让时按原买入价与现卖出价差价的 50%交纳收益金;满 10 年的,转让时按原买入价与现卖出价差价的 30%交纳收益金。2已购买经适房的家庭可按收益金的交纳标准出资取得该住房的完全产权。经适房在未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第十八条 货币化补贴共有产权的管理:1住房保障对象利用政府购房补贴购买的住房:该住房在 5年内不得转让;满 5 年转让该住房的,所得款项按产权比例进行分成。转让时涉及的出售方所应承担的税收、规费,按出资比例各自承担。2利用政府购房补贴购买住房的家庭可按产权比例,出资收购政府产权,取得完全产权。在未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第十九条 收益金由市房

19、产交易管理中心代收并纳入城市住房基金管理。第七章 年度复审、退出机制 13 第二十条 年度复审是指由市住建局住房保障中心联合相关部门每年度对已取得公租房租房补贴资格的保障家庭进行审核。对未按规定提供复审材料的保障家庭视作放弃下一年度的住房保障,不再具备租房保障资格。第二十一条 市住建局住房保障中心于每年的第四季度发出对保障对象进行复审通知。各初审单位应在收到通知后的 15个工作日内对各自辖区的保障对象进行复审,并将复审材料汇总后报市住建局住房保障中心。复审材料应与申请材料相同。第二十二条 市住建局住房保障中心收到复审材料后,将联合市民政局、产权登记部门在 30 个工作日对每个保障家庭的保障条件

20、重新核定,并将复审结果告知保障对象。第二十三条 市住建局住房保障中心根据复审结果作出延续、调整或取消住房保障的决定。调整的具体方法如下:1公租房租房补贴保障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因家庭经济收入增加而脱保但未超过低收入标准的,将按低收入标准进行租房补贴。2公租房租房补贴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因家庭经济收入增加而超过低收入线但未超过中等偏低收入线的,将按中等偏低收入标准进行租房补贴。3公租房租房补贴保障的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因家庭经济收入增加而超过中等偏低收入线的,停止发放租房补贴。4公租房租房补贴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因经济条件变化, 14 且符合政府购房补贴条件的,可申请购房补贴。申

21、请被核准后须退出公租房租房补贴保障序列。5对原已取得公租房实物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经年审后: 属于新就业人员、中等偏低收入住房保障对象类型的按补贴基准的 70%缴纳 房租;属于低收入住房保障对象类型的按补贴基准的30%缴纳房租;属于最低收入住房保障对象类型的按补贴基准的5%缴纳房租。第二十四条 已取得我市各类住房保障资格的住房困难家庭,因经济条件变化,具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经济实力的,退出住房保障前,不得购买商品住房。1已取得原公(廉)租房实物分配保障资格的,须退出所承租的保障房。2已取得公(廉)房租房补贴、住房补贴保障资格的,须提出申请停止补贴的发放。3已实物购买经适房的,须按

22、本办法第十七规定取得经适房的完全产权。4按照政府购房补贴方式获得住房保障的,须退出保障资格或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取得保障房的完全产权。第八章 住房保障诚信管理第二十五条 坚持诚信申报的原则。累计欠交房租满 6 个月 15 的为一般失信行为;累计欠交房租满 12 个月的为较重失信行为。对申请人隐瞒身份、住房和收入状况,以虚假证件或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住房保障的为严重失信行为,一经查实,5 年内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同时纳入昆山市个人信用管理系统;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如下:1对提出申请并已进入审查程序的,取消其申请。2对已取得住房保障资格,但尚未获得住房保

23、障的,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3对已享受政府购房补贴、租房补贴和住房补贴的,追回已领取的补贴。4对已实行公租房配租的,责令其按规定补交市场租金,并限期退回已配租的公租房。5对已购经适房的,依法注销其房屋产权登记。如该住房是申请人唯一自有产权住房,由申请人按同一地段同一类型商品房市场价补足购房款。第二十六条 已获得公(廉)租房实物配租的住房保障对象有连续 6 个月不缴纳、少缴纳房租行为的,将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责令全额补缴房租,并立即或限期退出承租的公(廉)租房。到期不退出的,以侵占国有资产论处。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住房保障工作中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控告。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 16 责任人的责任;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工作人员的责任。第九章 其他第二十八条 各区、镇可根据本办法,制定适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的住房保障工作具体规定。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关住房保障的文件废止。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委各部门,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各民主党派,各群众团体。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1 月 1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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