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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乡规划公示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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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广州市城乡规划公示公布试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乡规划公示公布行为,保障社会公众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广州市规划局和各规划分局(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的城乡规划公示公布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公示公布”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履行城乡规划制定和管理职责过程中,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渠道公开城乡规划制定和审批信息,接受公众监督的行为;包括城乡规划制定和城乡规划审批的公示及公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其他工作,

2、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执行。第四条2城乡规划公示公布行为应当遵循依法、公开、便民和注重实效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规划公示提出意见和建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认真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公示的有效反馈意见应当作为城乡规划制定、规划管理的参考依据。第五条城乡规划公示公布行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进行公示公布。第二章 城乡规划制定的公示公布第六条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对公众意见进行收集、整理

3、和反馈,并在报送组织编制机关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和理由。城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发布城乡规划草案征求意见公告,可以采取批前公示、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意见。第七条3城乡规划制定及修改批前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规划范围、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主要规划图纸等。公示期不得少于30日。在展示期间及展示期满后5日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采纳情况向审议机构或者审批机关作出说明,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说明理由。第八条城乡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 30 日内公布。公布内容除本办法

4、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包括批准文件。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在政府网站、广州市政府公报、新闻媒体或者专门场所公告。第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经批准的城乡规划成果图册,并建立城乡规划档案,保存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方便社会公众查阅。第三章 城乡规划管理的公示公布第十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规划管理,进行规划行政许可和4审批,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受理公示、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第十一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等申请后,应当在政府网站进行受理公示。受理公示自受理后的第 2

5、个工作日开始进行,公示期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受理公示的内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公示以下内容:项目立案号、申请单位(个人)名称、用地项目名称、用地位置、用地面积。(二)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公示以下内容:项目立案号、申请单位(个人)名称、建设项目名称、建设位置。第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时,应当在作出决定前组织进行批前公示,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内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审定涉及城市旧城改造的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5细规划或者总

6、平面规划方案的,公示以下内容:项目立案号、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配套公建、规划强制性指标、规划公示图、项目用地范围内城镇公共道路。(二)修改已预售或者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规划方案的,公示以下内容:项目立案号、规划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规划地块位置、配套公建、车位配置情况、规划公示图(修改方案对比图)或模型以及变更前后内容的说明、项目用地范围内城镇公共道路。(三)申请已预售或者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改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公示以下内容:项目立案号、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规划强制性指标、配套公建、车位配置情

7、况、规划公示图(变更前后对比图)或模型,以及变更前后内容说明、项目用地范围内城镇公共道路。(四)申请具有城市标志性意义的重大建筑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公示以下内容:项目立案号、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规划强制性指标、规划公示图。(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其他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根据实际6情况参照本款规定确定公示内容。已预售或者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照前款第(二)项的规定,在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规划方案修改前已经公示的,不需要按照前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的公示。第十三条规划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批前公示的公示

8、期不少于 10 日。除有特别要求外,规划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批前公示的有效期为 1 年,自批前公示开始之日起计算。规划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在有效期内申请办理许可审批事项的,同一事项应当重新进行批前公示。第十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决定外,下列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准予许可、审批的决定后,应当进行公布,公布内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公布如下内容:许可证件编号、用地项目名称、用地单位(个人)名称、用地位置、选址用地范围和规划强制性指标。(二)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公布如下内容:7许可证

9、件编号、用地项目名称、用地单位(个人)名称、用地性质、用地红线范围和规划强制性指标。(三)核发的规划条件,公布如下内容:复文编号、用地项目名称、用地单位(个人)名称、用地性质、用地红线范围和规划强制性指标。变更规划条件的,还应公布变更前后的内容。(四)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公布如下内容:许可证件编号、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个人)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规划强制性指标、规划公示图或模型,配套公建、车位配置情况、项目用地范围内城镇公共道路。(五)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公布如下内容:批文文号、规划项目名称、建设单位(个人)名称、规划地块位置、规划强制性指标、规划

10、公示图或模型,配套公建、车位配置情况、项目用地范围内城镇公共道路。(六)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公布如下内容:许可证件编号、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个人)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七)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公布如下内容:合格证编号、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个人)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公建配套、车位配置情况、规8划公示图、项目用地范围内城镇公共道路。批后公布自送达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开始进行。建设工程现场公布时间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通过规划验收之日止。第四章 公示公布的实施第十五条在政府网站、城乡规划展示场所和媒体进行的公示公布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

11、织实施。在建设用地或者建设工程现场进行的公示公布由建设单位(个人)实施。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会同规划区域范围内的区(县级市)政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政府和组织开展规划制定和规划管理的公示公布工作。第十六条城乡规划公示公布可以采取以下方式:9(一)城乡规划展示场所公示公布,指在规划展览馆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公布的其他展示场所进行的公示公布。(二)政府网站公示公布,指在广州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政务公开网站进行的公示公布。(三)建设项目现场公示公布,指在建设用地或者建设工程现场通过设立规划公示牌进行的公示公布。(四)媒体公示公布,指通过广播、电视、报纸

12、等各种媒体进行的公示公布。(五)论证会、座谈会、媒体通气会、新闻发布会等其他公示公布方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公示公布内容、目的的不同,选择一种或者几种便于公众查阅的方式进行公示公布。其中,受理公示仅须进行政府网站公示;城乡规划制定的批前公示应当包含政府网站公示,城乡规划管理的批前公示应当包含建设项目现场公示;批后公布方式应当包含在政府网站公布,其中,经审定的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批后公布还应当进行建设工程现场公布。第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规范的规划公示公10布图查询系统,汇集规划公示公布信息,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方便

13、、快捷的公示公布信息查询服务。第十八条公示公布牌除应包含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各类公示公布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用地及周边情况。(二)用地红线、地下室边(轮廓)线、规划路边线(路中线) 、道路名称、道路尺寸、建筑出入口。(三)拟建建筑与四周边界及用地内、外其他相关建筑的间距。(四)用地内的公建配套、城镇公共道路情况和具体设置要求。(五)属于受理公示、批前公示的,还应当公示反馈意见的方式和期限;依法需要告知听证权利的,还应当告知听证权利,及申请听证的方式和期限。第十九条规划公示公布牌应当全面、清晰反映规划公示公布图的内容,牌面规格为不小于 65cm90cm,应满足防水、防晒、防涂

14、改等要求。第二十条现场的公示公布牌应当摆放在选址或者用地红线范围内、小区(建筑物)出入口、公告栏、物业管理用房入口、11社区公告栏等人流相对集中、方便利害关系人阅知的显著位置,且公示公布牌上边沿距离地面高度不得超过 2.5 米。用地范围较大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在重要位置适当增设公示公布牌。存在多个出入口的,应当在主要出入口设置公示公布牌。公示公布牌在公示公布期间应当固定,不得随意移动。现场公示公布的首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规划编制单位或建设单位(个人)到建设工程现场审定规划公示图、公示牌内容、规格等,并确定规划公示图、公示牌摆放位置。必要时,可邀请当地基层组织参加。第五章 公示反馈意见及处

15、理第二十一条受理公示和批前公示期间及公示期满后 5 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规定方式针对公示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公示意见反馈方式包括: (一)通过电子意见反馈表方式在政府网站直接反馈意见。(二)通过信件(邮寄至广州市规划局或者相应规划分局)反馈意见。12(三)直接到指定办公场所和政务中心窗口提交书面意见。通过前款第(三)项的方式提交意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回执。第二十三条公众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反馈意见,并应满足以下条件:(一)留下提意见者的真实姓名(单位名称) 、有效的联系方式。(二)说明意见及理由或者依据。(三

16、)说明意见所针对的公示事项,标明案件受理号。(四)就提意见者与公示事项之间的利害关系进行说明。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提意见者与公示事项之间有利害关系:(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的,规划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二)旧城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三)涉及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作为商品房预(销)售合同附件的商品房建13设项目的,为受直接影响的业主和建设项目抵押权人。(四)申请具有城市标志性意义的重大建筑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为周边利益受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五)其他与公示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第二十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公示期间收

17、集到的意见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一)在规定期限以内提出的意见,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依据并与征求公众意见的规划事项直接相关的,应予以研究处理;(二)在规定期限以内提出的意见,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依据,但与征求公众意见的规划事项无直接关系的,可以在其他规划管理工作予以借鉴;(三)在规定期限以内提出,但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的意见,或者超出规定期限提出的意见,不予采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案件办理经过中就反馈意见情况及采纳情况进行说明,反馈意见须整理后并入案件档案一并呈批。必要时,可以将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在政府网站公布。第二十六条公示中依法告知了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利害关系人14在被告知听证权利

18、之日起 5 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 20 日内组织听证。对反馈意见较集中、矛盾较大的公示事项,可以举行听证或者座谈会进一步听取意见,进行充分论证。经公示发现有城乡规划法 、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需要举行听证的情形的,应当举行听证。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设立投诉信箱及电子邮箱,受理有关违规开展城乡规划公示公布工作的投诉。投诉信箱和电子邮箱应有专人负责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开展的城乡规划公示公布工作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投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投诉情况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或者

19、通过电子邮件答复投诉人。第二十八条公示期间,规划编制单位或者建设单位(个人)应当保持规划公示公布牌的整洁、清晰和完整。规划公示公布牌如遭毁损,不能完整反映公开公示内容的,规划编制单位或者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及时修复或者重新制作,并15顺延公示期。建设单位(个人)在规划公示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当行为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证后,应认定规划公示行为无效,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项目申请人承担。第二十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工作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中所规定的时间,除有明确规定外,均指自然日。公示时间少于或者等于 10 日的,3 天或者 3 天以上的公众假期应予扣除。公示时间超过 10 日的,7 天或者 7 天以上的公众假期应予扣除。因不可抗力导致公示中断的,在不可抗力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公示期限。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 2014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关于城市规划成果公示的规定 (穗规2002926 号) 、 关于试行规划公示制度的通知 (穗规2002927 号) 、 关16于建筑工程实行规划公示的规定 (穗规2002973 号)和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公示办法 (穗规200789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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