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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案件处理工作制度.doc

上传人:涵涵文库 文档编号:4272543 上传时间:2018-12-19 格式:DOC 页数:20 大小:6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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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案件处理工作制度第一章 案件查处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系统)第一节 立案制度一、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属我局职能范围的案件,经分局领导同意,3 个工作日内立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除外:(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涉及我局职能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涉及我局职能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检举、投诉,经查明情况属实,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三)领导交办、相关行政机关移送处理的违反涉及我局职能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经审查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2、;(四)市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市民监督反映的违反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经查明情况属实,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二、我局及其分局对相应行政机关移送处理的案件决定不2予立案的,应自接到之日起一般在 5 个工作日内函复相关行政机关(因特殊情况,经局领导批准可适当延期) 。发现已立案的案件不属于我局管辖时,一般 5 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三、当执法人员在检查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我局执行范围的,应在 3 个工作日内知会有关行政职能单位作出处理。第二节 勘验检查制度一、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应当统一着装,仪表端正,并主动出示省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 ,表

3、明身份,告知检查项目。执法人员应语言文明,行为规范,不得随意干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进行检查时,持证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二、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检查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有关人员签名。拒绝签名的,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有见证人的,还应当由见证人签名。勘验、检查在立案 3 个工作日内实施。第三节 调查取证制度一、执法人员在案件立案 3 个工作日内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以下证据:(一)书证;(二)物证;3(三)证人证言;(四)视听资料;(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地收集证据;收集证据必

4、须遵守法定程序。只有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二、为查明案情,需对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鉴定的,经分局领导批准,以市局名义委托有关专业部门进行鉴定。三、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人,应当分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询问调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应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补充,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改动处应按指纹。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有见证人的,还应由见证人签名。条件许可的,可将询问及拒签过程录像留存。四、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查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调取原始凭证有

5、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现场收集4原始凭证时,应当将过程录像。五、执法人员收集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分局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六、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开具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一式三份,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一份交当事人收执。当事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先行保存物品通知书及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有见证人的,还应由见证人签名。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 7 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限期内未能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分局领导批准应当解除

6、保存,并将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退还当事人。七、除适用当场处罚程序的案件外,调查取证应于立案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完成,重大、复杂的案件,经分局领导批准,可延长 15 个工作日调查取证,对延长期满后,原则上不再延长。第四节 行政强制制度一、行政强制措施(一)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当场责令其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有继续状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暂扣其使用的工具和物品。5(二)暂扣工具和物品时,应当填写暂扣物品通知书及广东省暂时扣留(或冻结)财务收据,由当事人核实无误后签名或盖章,一份交当事人手执,当事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暂扣

7、物品通知书及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有见证人的,还应当由见证人签名。(三)各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实施前须向分局领导(直属分局需向市局分管领导)报告并经批准;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4、通知当事人到场;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7、制作现场笔录;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

8、行政强制措施的,各分局执法人员应当在 24 小时内向分局领导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局领导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6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二、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行政强制措施应按如下程序进行:(一)执法人员发现生产、经营食品的商铺、生产作坊有违法嫌疑的,应当场查验该商铺、生产作坊的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及餐饮服务许可证,当事人不在现场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日期提供上述相关资料,及时制作现场笔录;(二)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未提供上述相关证明资料之一的,由执法人员制作询问调查笔录;经查证,当事人确属违法,并确定是我局职能的,执

9、法人员制作暂扣物品通知书、填写广东省暂时扣留(或冻结)财务收据及清单,暂扣与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有关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及合同票据。(三)暂扣通知书及暂扣财务收据应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暂扣的理由、依据和期限;3、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起诉的途径和期限;4、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期限。(四)暂扣期限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分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局应及时作出解除暂扣决定: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的;72、暂扣的财物、工具与违法行为无关的;3、对违法行为已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暂扣的;4、暂扣期限届

10、满的;5、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暂扣的情形。四、行政强制执行:(一)执法人员暂扣违法行为使用的工具和物品,违法行为继续的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决定) ;(二)当事人在行政决定的期限届满内不履行义务的,按法定程序强制执行。五、在建违法建筑(违章广告)行政强制应按如下程序进行:(一)执法人员发现有违法建设(违章广告)嫌疑的,当场制作检查、勘验笔录,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不在现场的,填写询问调查通知书 ,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批准文件等证明资料;(二)去函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询问申领相关手续及城市规划规定情况;(三)当事人在期限内未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但经相关部门确认违法的,执

11、法人员应当发出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暂扣其施工工具, (暂扣期限不得超过 30 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分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 个工作日)3 个工作日后继续施工的,填写案件处理审批8表 ,按权限经领导同意后,制作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送达并责令当事人限期 7 个工作日内拆除,并在违法现场公告;(四)在限期届满后 3 个工作日内发出催告书,履行催告义务。催告书应载明下列事项:1、拆除的期限;2、拆除的方式;3、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拆除的,承办分局将案卷材料报市局,由市局制作拆除违法建设(违法广告)请示上报市政府(已简政强镇下放事权的分局,

12、向市局申请经市局风险评估后,以市局名义向市政府申请) ,获批准后制作强制拆除违法建筑(违章广告)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应当制作笔录(如市政府提前批量授权,可省去请示程序) 。第五节 实施行政处罚制度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根据审批权限由市局、分局领导审批后,3 个工作日内发出告知或者听证告知书,发出告知或者听证告知书 3 个工作日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按听证程序进行)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9(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

13、限期;(五)不服从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限期;(六)落款及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盖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专用章(已下放执法事权的分局盖业务专用章) 。三、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并说明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四、对相关行政机关移送处理的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将处理结果抄送或函复移送案件的行政机关。五、已下放执法事权的分局,在对违法建筑行政强制执行或作出责令拆除违法建筑处罚或由市政府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时需同时报市局备案(重大行政处罚详见东莞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办法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 81 号) 。第六节 处罚决定送达制度一、行政

14、处罚限期拆除决定书应当在宣读后当场交付当事人。二、送达法律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三、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的由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10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委托代理人签收的,应提交受送达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受送达人及其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代理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四、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

15、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五、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留置送达应在留置现场拍照、录像保存) 。六、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以上送达方式一般在 3 个工作日内实施。第七节 处罚执行制度一、适用简易程序,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11(一)依法给予 20 元以下罚款的;

16、(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因交通不便,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当场收缴,执法人员应自收缴罚款之日起 2 日内交所在执法分局;执法分局应在 2 日内将罚款交付指定的银行。三、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局及其分局可根据审批权限决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能超过罚款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

17、依法没收的物品按易腐烂物品、价值 2000 元以下及2000 元以上分三类,根据市局罚没物品处理工作指引处理。第二章 案件处理权限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系统)一、立案审批权限1、镇(街、园区)分局负责发生在本辖区内的违法案件的12立案,直属分局直接查处的案件由直属分局负责立案。2、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后,以事后补填简易程序案件登记表的形式立案。3、根据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检查结束后确认该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必须在 24 小时内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分局负责人批准立案。对报批立案的案件,分局领导应自收到立案审批表的 2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18、。4、镇(街、园区)领导交办的案件,由分局领导批准立案;市领导交办的案件,经市局领导批示后,指定相关分局立案。5、投诉举报的、相关行政机关书面移送的案件,按公文处理方式,经分管局领导批示后,指定相关分局立案,镇(街、园区)相关部门移送分局的案件,由分局领导批准立案。6、特大案件【违法建筑单体面积 5000 平方米以上(含5000 平方米) 、罚款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 】 、有必要经主要领导批准立案的案件由主要领导批准立案。二、行政强制(证据保存)审批权限1、执法人员经确认违法行为后,应当当场责令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发出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责令其改正。违法

19、行为有继续状态的,应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经分局领导(直属分局需经市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依法暂扣其使用的工具和物品。132、有下列行为的,经分局领导(直属分局经市局分管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可依照有关程序,实施取缔、拆除等行政强制措施:(1)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2)违法设置的横幅、条幅、气门、彩旗、户外小广告、搭建物行为;(3)其他依法可以对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3、有下列行为的,经分局领导(直属分局经市局分管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可依照有关程序,对证据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措施:(1)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诊疗活动的;(2)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3

20、)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破坏绿化的;(4)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喇叭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5)其他依法可以对其实施先行登记保存的行为。三、审核、审批权限(一)案件调查终结后由承办人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 ,并拟定法律文书连同案卷材料报政策法规科(股)审核。法规科(股)于 3 个工作日内(违法建筑案除外)审核完毕后,根据不同的情形,提出审核意见:(1)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14规章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提出同意意见;(2)对适用法律依据错误或者处罚失当的,提出变更意见;(3)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补充调查意见;(4)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

21、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5)程序不合法的,责令纠正。(二)审批案件经政策法规科(股)审核后,根据案件轻重程度作如下分级审批:1、对公民处以 1000 元(不含 1000 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 5000 元(不含 5000 元)以下罚款的案件由分局领导审批;2、对公民处以 1000 元(含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不含5000 元)以下的,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 5000 元(含 5000 元)以上 50000 元(不含 50000 元)以下罚款的案件,拆除临时建筑案件,违章搭建案件,由市局分管领导(已下放执法事权的分局由镇分管领导)审批;3、下列案件需经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

22、定:(1)责令拆除违法建筑的;(2)对公民罚款 5000 元(含 5000 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罚款 50000 元(含 50000 元)以上的;15(3)对公民没收违法所得 10000 元(含 10000 元)以上,没收非法财物价值 50000 元(含 50000 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没收非法所得 50000 元(含 50000 元)以上,没收非法所得价值 100000 元(含 100000 元)以上的;(4)领导交办的;(5)情况复杂,难以界定的;(6)其他需经审理委员会讨论的。第三章 重大案件审理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市局机关,已下放执法事权的镇(街、园区)可参照本制度另行制定相

23、应制度)一、成立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委员会主任:卢贯纪审理委员会副主任:莫志强、袁子健审理委员会委员:钟伟楠、张润洪邀请熟悉法律、法规、有执法经验人员一至两名为特邀委员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监察科,办公室主任由钟伟楠、副主任由骆炯辉担任,成员由人事监察科工作人员组成。16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重大案件审理委员审理范围:(一)责令拆除违法建筑的;(二)对公民罚款 5000 元(含 5000 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罚款 50000 元(含 50000 元)以上的;(三)对公民没收违法所得 10000 元(含 10000 元)以上,没收非法财物价值

24、50000 元(含 50000 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没收违法所得 50000 元(含 50000 元)以上,没收非法所得 100000 元(含 100000 元)以上的;(四)领导交办的;(五)情况复杂,难以界定的;(六)其他需审理委员会审理的。三、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的程序。(一)政策法规科对达到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范围的各类案件进行初审,重点审核实体及程序的合法性。(二)对需提交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由政策法规科提出申请,附案件查处调查报告及相关资料,报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三)经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确定召开重大

25、案件审理会,同时由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登记录入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重大案件审理工作台帐 。17四、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召开审理会前应做好如下工作:(一)召开前 5 个工作日内通知负责案件调查的分局做好审理的准备工作;(二)召开前 2 个工作日内,通知所有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参加案件审理会。五、重大案件审理会按规定时间、地点举行。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与会人员的签到和记录工作,并将需讨论的资料发放到参会人员。六、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设定主持人,主持人由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担任。主持人首先介绍参加审理会人员、审理案件名称,并责成案件调查的分局汇报案情

26、。七、由实施案件调查的分局汇报案情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被查单位的基本情况;(二)被查单位的违法事实;(三)拟处理意见和法律依据;(四)需提请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定的问题;(五)出示相关证据材料;(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实施案件调查的分局汇报案情时,应宣读案件调查报告。八、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针对提请审理的问题,根据法律主体资格、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执法文书、法律适用18等方面,经集体审议,进行定性和处理。九、委员对提请的逐项问题表态后,依照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意见,通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十、在审理会结束前,由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对案件审理情况进行总结。十一、

27、经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定后,制作重大案件审理会记录由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会签。十二、以下几种情况,需再次召开重大案件审理会:(一)形成部分决议,部分问题未解决的案件;(二)由于法律、法规、规章不明确,需向上级请示的案件;(三)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法律适用不当的案件。十三、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会签完毕后的重大案件审理会记录及有关资料 2 个工作日内送达实施调查的分局,由分局归档。十四、对于达到向市法制局备案标准的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后,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后由政策法规科负责上报备案。十五、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决定移送的案件,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向相关部门移送。十六、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过程的全部书面材料,按19照一案一档的原则,由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归档保存。十七、拆除违法建筑单体面积达到 5000 平方米(含 5000平方米) 、罚款达到 100 万元人民币(含 100 万元人民币)的案件应报市局党组讨论备案后才能实施。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重大案件审理会记录案由时间 地点主持人 参加人员记录人20内容:参会人员会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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