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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制度的变迁.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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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国土地制度的变迁,土地制度萌芽,只有当人类定居下来,才可能产生稳定的土地制度。很难想象,四处游牧,居无定所,这样的部落会有什么样的制度。 相传,神农时代,开始耕作。但部落并没有固定,而是不断的迁徙。诗经就描述了周人祖先的多次迁徙。 传说,最早的土地制度,是黄帝的“里田制 ”,也就是井田。但史记五帝本纪记载,黄帝“未尝宁居”,不完全是定居的农耕民族。因此,也不可能产生稳定的土地制度。,土地制度的具体化,五帝时期,人们一般实行大面积抛荒耕作方式。到尧、舜、禹时代也是如此,因此,在这样一种经常迁徙的区片抛荒耕作模式下,土地不过暂时使用,也无法产生土地制度。 顾炎武(1613-1682)说:“古来田

2、赋之制,实施行于禹。”大禹在掌握统治权后,除了军队、司法、行政机构之外,也开始建立和完善一系列的制度,其中就包括土地制度,即“任土作贡”。主要内容包括: 1.土地清丈。禹设置了名为“太常”的负责绘制人文地理图、丈量划分田地的官员。实施“敷土,随山刊土,奠高山大川”。,2.“公地(公田)”、“私地(私田)并存,且采用劳役式地租。孟子 滕文公记载:“夏后五十而贡”就是说农民在耕种自己的五十亩”“私地”外,还要耕种五亩“公地”。 3.对土地实行分等定级。 夏王朝仍然处于早期的国家时期,许多时候他们无力抵抗自然灾害的侵袭,他们还必须经常迁徙,才能生存。因此,土地制度还很难稳固。,商周土地制度的完善,公

3、元前1600年,夏灭亡,商建立,商代承袭了夏代的土地制度,并局部上有修订,使土地制度进一步完善:按地势高低,把土地分为上田和湿田,还把不同等级的土地细分为“品”。 不过,商代的农业技术仍较为原始,用烧田法开辟农田,地力消失则另辟新地,所以土地制度也不是很稳固。,商周的土地制度,1.商周土地制度产生的背景 王国维在殷周制度论中说:“殷、周间之大变革,自其表言之,不过一姓一家之兴亡与都邑之移转;自其里言之,则旧制度废而新制度兴,旧文化废而新文化兴。” 公元前11世纪,周取代商之后,改革了商代的土地制度,将政府的土地分封给王室成员及其亲密的盟友和功臣。,2. 西周土地制度的内容 就土地制度而言:“封

4、建制度”是周天子将土地分封给诸侯,井田制是诸侯将受封周天子的土地分封给庶民;诸侯对周天子有纳贡等义务,庶民对诸侯或其臣下亦有耕种“公田”的义务。 西周的土地权属关系,用现代词汇描述,即天子是土地的名义所有者,也就是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分封的诸侯,则是经过授权,获得了土地的财产权。诸侯的臣下如卿大夫不拥有土地的财产权,诸侯授予他们的土地,可以称为“禄田”。,商周土地制度,商周土地制度,对于土地的经营,采用的是“井田制”。井田制度下,诸侯将土地分为公田和私田,公田既有属于村落公益事务开支的部分,也有属于诸侯用于俸禄等的开支(如“籍田”)。私田则是各家农民分到的田地使用权,私田所获归私人所有,用来维系

5、其自身生活需求。,(一)井田制,古代井田制的主要特点是把土地划分成九块,每块百亩,其中八块为私田,中间一块为公田,形状如“井”字,故曰“井田”。农奴首先要在公田上进行无偿劳作,然后才能在私田上耕种,且在公田耕种的收入全归领主所有。此外,农奴耕种私田收入也要拿出一部分贡奉给土地领主。农奴对领主承担的无代价耕种公田的义务,表现为封建地租的最初形态。但是,领主对土地并不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土地不能买卖,即所谓“田里不鬻”。,商周土地制度,“籍田”是一种特殊的公田,周王于春耕前亲耕农田,以劝农耕作。天子的籍田大约在千亩左右,所以又称“千亩籍田”,它的所有收获全部用于周王室的开支。实际上全部是由其农夫耕种

6、,农夫是王室的附庸,没有人身自由。 自周宣王(前827年前782年在位)始,宣布“不籍千亩”,是自上废除了农夫集体为王室耕种公田的劳役,把王室公田分配给农夫耕种,然后从农夫实际耕种所得里按比例抽成。农夫不再是王室的附庸,转变为较自由的农民,这种制度相当于是现代的分成租赁。提高了农夫生产的积极性。,春秋时代:过渡时期的土地制度变革,公元770年,周平王东迁,史称东周,东周前半期被称为“春秋时代”,春秋以来,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即铁制农具的使用使一家一户为单位的农业生产成为可能,以及各诸侯国相互攻伐争霸,使其自身不断的改革,土地产权结构发生了剧烈变动。 春秋时期出现了一股追求私有土地的热潮,私有

7、土地的大量增加,私田越多,不纳税的田地越多,拥有大量私田的人越富有,但是公田却歉收,冲击了以公有制为基础的井田制,诸侯经济日益困难。各诸侯国为了扩大税源,增加收入,不得不进行土地赋税制度的改革。,齐国:案田而税,公元675年,齐国,管仲顺应这种背景,推出了“相地而衰征”(也称“案田而税”)的土地改革举措。 “相地而衰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均地分力”,即把公田分配给农户耕种,变集体劳作为分散的一家一户的个体独立经营。 二是“与之分货”,即按土地质量测定粮食产量,把一部分收获交给国家,其余部分留给生产者自己。这就相当于以实物税代替了劳役税。 注:这里的“案田而税”只是对政府租出去的“公田”收“

8、税”。,鲁国:从“初税亩”到“用田赋”,春秋记载: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初税亩”,哀公十二年(公元前483年)“用田赋”。 初税亩:鲁国除了收取“公田”的收获之外,还对“私田”另征新税,也就是鲁国农民不见要无偿耕种公田,提供劳役地租,还要把自己“私田”收获的十分之一作为实物税上缴,相当于承担了双份田税,负担加重,因此左传说:“初税亩,非礼也。”,古代,“税”与“赋”有别,“税以足食,赋以足兵”(汉书 刑法志)。 “用田赋”就是“案田而赋”,“赋”的原初性质大约是若干户战时出车马若干、士卒若干。“用田赋”出后,以亩的单位代替户的单位。 “税亩”是增加税收,“用田赋”是增加赋出。,郑国:

9、“作封洫”与“作丘赋”,公元前563年,子产执政后,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进行土地变革。 即“作封洫”,就是变革田亩制度,主要内容就是挖沟渠,整编田亩,承认私田的合法性,按田亩征收赋税,取消土地定期分配的井田制。 与“作封洫”配套的是“作丘赋”政策。“丘赋”是指军赋。井田制下,军赋规定服军役的人自己配置均需用品。而“做丘赋”就是把军赋改为按丘计算分配,由新的土地私有主负担。,同时,还有一项配套措施“铸刑书”。内容是鼓励开垦荒地,新开垦的荒地属于开垦者私有,不准他人任意侵占,国家的军赋,按丘、按亩向土地私有者征收。也就是对赋予该政令法律的强制性。 同一时期,晋国实行了“作爰田”“作州兵”;楚国实行“书

10、土田”与“量入修赋”。,战国时代:封建土地制度全面崩溃,1.社会背景 春秋时代的变革,造成诸侯国力不均衡,许多小国被兼并。“三家分晋”(公元前369年),标志着进入战国时期。各国为了争霸称雄,掀起了一系列的改革。主要由:魏国李悝变法,楚国吴起变法,秦国商鞅变法。,魏国:李悝变法、楚国:吴起变法,李悝在土地制度方面主张: “尽地力之教”。由于魏国地广人稀,因此,只有提高现有耕地的单位面积产量来增加粮食产量。同时土地可以买卖,贵族不再垄断官位,官僚不再世袭。顾炎武说:“封建之废,自周衰之日,而不自于秦也。 吴起变法中鼓励垦荒,开垦的荒地归个人所有。,秦国:商鞅变法,商鞅变法被认为是战国时期各国进行

11、的社会改革中最彻底的一次。 早在公元前385年,秦献公当政后,就推行了“初租禾”,即按照实际占有的土地面积,征收农作物实物税。也就是承认了土地占有者的土地产权。 商鞅变法中在经济上“废井田,开阡陌,授土于民”,即废除“田里不鬻”的原则,准许民间买卖田地。同时,奖励耕织,凡努力耕织,生产多的,免除徭役。 封建贵族势力日益没落,贵族政治与井田制瓦解。,秦朝大一统时期的土地制度,(二)名田制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于公元前216年颁布“使黔首自实田”的法令, ,在全国推行“名田制,让老百姓向政府呈报、登记实际占有田地的数额。颁布这项法令的意旨,主要是国家为了掌握各民户的土地数量,以便据田定税。,这项法令

12、的颁布,同时也标志着在全国范围内承认了私有土地的合法性。名田制的实施开创了中国古代土地私有制的先河,为秦朝最终统一六国打下了坚实的经济基础,但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土地兼并等问题。,两汉时期的土地制度,汉初实行“黄老无为”、“休养生息”的政策,同时,沿用了秦朝的制度,刘邦称帝后,颁布诏令,释奴婢为庶民,使大批民众获得自由民身份,同时土地私有制发展迅速,土地可以自由买卖,但是土地兼并也愈演愈烈,至汉武帝时已形成了“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的局面。土地兼并的直接后果便是大量农民因失去自己的土地而四处流浪,或成为地主贵族的奴隶、佣工,同时这些大土地所有者还千方百计逃避赋税的上缴,造成各种社会矛盾激

13、化。,董仲舒主张“限民名田,以赡不足”。汉武帝也多次颁布“限田令”、“抑兼并令”等,仍无法阻止土地快速集中问题。 但土地兼并客观上也直接促进了当时最为先进的工具“大犁-牛耕”的推广,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来看,土地兼并意味着农业生产从分散经营走向规模经营。,王莽改制:昙花一下的“王田制”,1.社会背景 由于西汉的限田政策屡屡受挫,至王莽即位后,便着手“改制”新政,首先进行的就是推行“王田制”的土地制度改革。 他认为西汉以来出现的严峻的土地兼并及农民贫困问题皆归因于商鞅变法破坏了井田制。,2. 王田制的内容及影响 王田制一方面改变原来单纯限制“名田”数额的做法,下令严禁土地买卖;另一方面又试图恢复土

14、地国有制,把全国土地全部收归国有称为“王田”,强行进行土地的重新分配。 当然引起各级贵族官僚、豪强地主的强烈反对,造成各种社会矛盾激化,最后迫于巨大的社会压力,“王田制”仅仅实行三年后,便被宣布废除。,东汉末年:屯田制,1. 社会背景 东汉中后期,世家地主庄园的盛行,土地兼并严重,社会矛盾激化,至东汉末年,由于长期战乱,造成“名都空而不居,百里绝而无民者,不可胜数。”当时的主要社会矛盾不是豪强兼并、农民无地可耕,而是广大农民四处流浪,大量耕地荒芜,形成“白骨蔽平原”、“千里无鸡鸣”。,农民家里没有粮食,军粮也十分奇缺,对统治者来说解决粮食问题是首要任务。于是各国纷纷采取屯田垦荒的措施发展粮食生

15、产,“屯田制”便运而生。 曹魏政权时期,曹操在韩浩等人的建议下,根据当时社会的具体情况,下令实行“屯田制”。政府把所有荒地一律收归国有,建立屯田区,分给流民耕种。,2.屯田制的内容,屯田制”主要包括民屯和军屯。 民屯是由官府招募流民,在国家控制的荒地上统一生产,他们不仅要向国家缴纳地租,还要承担兵役和徭役。民屯每 50 人 1屯,而且屯田民不得随意离开土地,没有人身自由。 而军屯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由军人进行的屯田。即战时打仗,平时屯田,“出战入耕”,“且耕且守”;另一种是由一部分军人专门从事屯垦,作为职业屯田兵。军屯每 60人 1屯,军屯的士卒与屯田民一样要缴纳地租。吴国、蜀国也都实行屯

16、田制。,3.屯田制的影响 屯田制的实行,不仅解决了军队的给养问题,稳定了国家的赋税收入,而且对安置流民,缓和社会矛盾,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国家对屯田农民的剥削日益加重及连年战乱,广大农民纷纷逃离家园,四处流浪,再加上豪强贵族侵占土地,土地兼并盛行,造成各种社会矛盾日趋尖锐,已经危害到社会稳定和国家政权,在司马炎称帝后不久便根据当时的情况下令废除了“屯田制”。,西晋的土地制度,1.社会背景 公元265年,全国统一后,西晋政治上趋于安定,但由于多年战争的创伤,老百姓生活依然很艰苦。特别是皇室和权贵们无限制地霸占土地,更加重了农民的苦难。农民没有土地,豪门世族利用占据的田地肆意

17、盘剥农民。西晋初年,晋武帝把解决土地问题作为发展经济的重要内容之一。为此,他制定了“户调式“的经济制度。户调式共有三项内容,即占田制、户调制和品官占田荫客制。,2.具体的土地制度 占田制包括下列内容: 其一,户调式:凡是丁男(男、女16岁以上至60岁为正丁)立户的,每年交纳户调绢三匹,绵三斤;丁女及次丁男(男女15岁以下至13,61岁以上至65为次丁)立户的,纳半数。边郡民户的户调,纳规定数目的三分之二,更远的纳三分之一。 其二,农民的占田和课田:男子一人有权占土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这是应种土地的限额,不是实际授与的地数额。,在占田之中,丁男有五十亩、次丁男有二十五亩、丁女有二十亩要课税,这

18、叫课田。每亩课田谷八升。不管田地是否占足,均按此定额征收。 其三,士族地主占田、荫客和荫亲属等特权:一品官有权占田五十顷,以下每品递减五顷,至九品占田十顷。贵族官僚还可以荫亲属,多者九族,少者三族。从一品官到九品官还可以荫佃客十五户到一户,荫衣食客三人到一人。,户调制: 丁男之户,每年输绢3匹、绵3斤,丁女及次丁男为户减半。限田制,规定官员一品可占田50顷,以下每低一品减田5顷。荫亲荫客制,规定除官员不课田,不缴户调外,可按官位高低,荫其亲戚,多者及九族,少者三世。,品官占田荫客制: 这是一种保障贵族、官僚们经济特权的制度,同时也有为贵族、官僚们占田和奴役人口的数量立一个“限制”的用意,以制止

19、土地无限制地兼并和隐瞒户口的情况出现。此制度规定:“其官品第一至第九,各以贵贱占田。第一品占五十顷,第二品四十五顷,第三品四十顷每低一品,少五顷。”对于庇荫户,“品第六以上得衣食客三人,第七第八品二人,第九品一人。”“其应有佃客者,官品第一第二者佃客无过十五户,第三品十户,第四品七户,第五品五户,第六品三户,第七品二户,第八品第九品一户。”庇荫户的佃客,为私家人口,归主人役使,不再负担国家徭役。,北魏:太和改制均田制,公元439年,北魏太武帝拓跋焘攻灭北凉,统一北方,终结了从西晋“八王之乱”起,北方长达150年的混战局面。至“文明皇太后”冯氏执政(公元476年)后开始变革北魏内政,史称“太和改

20、制”。“太和改制”中主要的土地赋税制度是:均田令,即均田制: 均田制把土地分为露田、麻田、桑田和宅田四种,其中露田、麻田所有权属于国家,不准买卖;桑田和宅田作为祖业可传给子孙,允许自由买卖。,规定年满 15岁的成丁男女分别分配40亩或 20 亩露田。全家为老幼病残无成丁人口者,及年满11 岁的未成年人或残疾者,按成丁人口的授田数额减半分配。 奴婢按人数同样分配给露田。耕牛每头分配30亩露田,每户最多限 4头。 露田不许买卖。授田者死亡或年满 70岁免除赋役义务,或奴婢、耕牛数目减少时,须将露田交还给国家。成丁男子分配桑田 20 亩。规定桑田可以作为私有土地传给子孙。,同时,对外来人口分田也有规

21、定。凡新入户或落户的授田居民,每 3 口人分配 1 亩宅基地,奴婢 5 口分配1 亩土地,用作建造房屋。此外,对各级政府官员,按其职务高低分给一定数量的公田作为办公费用,但是所分公田不许买卖。,隋唐时期,隋朝(公元581-618年) 一、土地制度产生的背景 公元589年,隋灭陈后统一全国,所采取的土地制度不仅要适用于北方,还要适用于南方。从当时南方的土地制度来看,其实施的主要是西晋的“占田制”,但是从隋朝的政权来看,其是地主阶级的政权,在实现土地制度的时候,不可能违背大地主阶级的利益。因此,隋朝的土地制度是以北朝的均田制为主,兼有南方的”占田制“等土地制度的特征。,二、土地所有制度,隋朝的均田

22、制主要是建立在户籍清查的基础上,将国有的公田和无主荒地分配给人民,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农民的受田。每丁受露田八十亩,桑天宁或麻田二十亩,妇人受露田四十亩,露田在人死后要归还国家,桑田和麻田结尾永业田,可以传给子孙,奴婢受田与平民同。 第二,官僚及地主受田。自诸王以下至都尉皆给永业田,京官又给职分田。,(一)土地占有形式 1.国有土地 是指封建政府以国家名义占有土地。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第一,屯田、营田。隋朝在边防上保存有一定的屯田,用以解决军粮问题。营田是开垦荒地,发展生产的意思。 第二,分口田。是国家授给均田制下农民的土地。 第三,职分田、供廨田。职分田作为官吏俸禄的一部分,共廨田作为官吏

23、的办公费用。 第四,国家牧地。 第五,官庄。,2.土地私有 第一,官、民的永业田。 第二,园宅地。其所有权属于无期永代,子孙有权继承。 第三,私人田庄。指地主占有的土地阡陌相连,有佃户为之耕种,组成一个生产单位。地主对田庄的经营,主要是采取租佃的形式 ,把土地租给佃户耕种,收取实物地租。 第四,寺院土地。 (二)土地使用制度 1.土地租佃 均田农民所受土地零碎分散,为了板与生产劳动,均田农民多选择佃种附近土地,而将远方所受之田租给别人。,2.土地买卖。 隋朝土地买卖的法律要件从笨重的地券与石碑演变为在纸简上书写土地买卖的地契。 (三)土地管理制度 1.土地管理机构 隋朝设立三省六部制。三省级内

24、史省、门下省、尚书省;六部即吏部、民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民部主要负责户口和赋税。 2.土地产权登记制度 隋朝人民的受田是以户籍登记为基础的,在登记簿上除了,登记户主向乡正申报的家口、年龄和实受田书之外,还需据实实填一项来年应纳租调总数。 3.租调与徭役 租调一般以床(一夫一妇)为计算单位,丁男一床,纳租栗三石,除此之外,规定了力役,每丁每年服役一月。,唐朝(公元618-907年),一、土地制度产生的背景 唐朝初期随隋末大战之后,土地大量荒芜,社会经济惨败不堪。在这种情况下,要稳定政权,保障赋税收入,就必须使流亡的人口回到土地上来,以逐渐恢复农业生产,均田制是个很好的办法。 二、土地所有

25、制度 唐朝均田制的内容主要包括一般人民受田、官僚贵族受田和土地的买卖。 第一,一般人民的受田。丁男(21岁为丁男)和十八岁以上的中男(年满16岁),各给田100亩,其中20亩为永业田,80亩为口分田。永业田可传子孙,口分田死后还官。,第二,官僚贵族受田。凡有封爵的贵族均给永业田,诸永业田皆传子孙,不在收受之限。 第三,土地的买卖。官僚贵族的永业田和赐田可以自由买卖。百姓的永业田,在人死家贫无力埋葬的情况下可以出卖。即使口分田,若百姓由狭乡到宽乡也可以出卖。 与隋朝均田制的不同: 第一,除寡妻妾外,一般妇人不再受田,也不负担徭役;第二取消了奴婢的受田;第三,增加僧尼道姑及工商业者受田;第四,管理

26、受田的规定有所放松,所有官吏都可受田,且为永业田;第五,对土地买卖的限制比前代放松。,三、土地使用制度 1.土地租佃 唐代中后期,个体小农经济大量破产,田庄租佃经济走向繁荣。广大小农大都称为地主田庄上的租佃劳动者较大的田庄设有专人管理,称为庄吏,田庄的生产者主要是庄客,庄客租佃庄主土地,有的定额交租,有的分交成租。 2.土地买卖 永业田和口分田的买卖,政府不再限制。 土地买卖相关的法律要件 订立书面契约、官司申牒(土地交易采取物权公示方式,购买土地要向当地机关申报,经确认后,更换田籍,并发给土地所有凭证),3.土地典当 唐田令规定:田地不可典当,但到远方服役或者任职,土地无人看守的允许典当。后

27、来取消了土地典当的限制,要求交易时依法纳税,只有邻亲、邻居都不想与典当人交易时才可以典当给他人。 4.贴赁及质 其实质是抵押,唐前期一般禁止将永业田与口分田抵押,但远役之外,官吏的永业田和赐田则不受限制。,四、土地管理制度,1.土地管理机构 唐代沿袭了三省六部制,在县下设乡,乡下设里,里是最基层的政权单位,设里正一人,负责查核户口、督促赋税、摊牌徭役 2.土地产权登记制度 土地所有者到本人籍贯所在机关申报,当地政府查明身份,对照户籍资料查明其永业田的情况,上报州政府验勘,审核无误后将申请人的土地数量、位置、四至写入户籍资料备案,同时上报尚书省备案。 3.租庸调法 每丁每年向国家缴纳栗二石为租;

28、由随乡土特产为调;每丁每年服役20天为庸。,两税制是中国历史赋税史上的一次重要变革,其内容包括:按财产多少征税;户不分主客贵贱,一律纳税;以贫富为差,合理负担;将捐税合并,分秋、夏两次缴纳,简化征收手续。契税:奴婢、牛马设立市券;田地不仅有市券,还要有文牒,否则非法。 4.土地制度相关法律土地买卖的法律保护:土地买卖首先要制作买卖文书,经官府确认后,除去卖主旧籍的田籍,更换新主,颁发土地所有凭证,如不申报,土地无条件没收,反还原主。,土地租佃制度的法律规定:庄主与佃客之间是完全的租佃契约关系,人身依附相对减轻。 土地集成的法律规定:兄弟之间均分,如兄弟之间有人先亡,其子乘父份。,宋朝(公元96

29、0年公元1279年),一、土地制度产生的背景 宋朝发轫于五代十国混乱的时期,连年战争使得人口数量急剧下降,农民流离失所,农业生产遭到重创。为了推动农业生产,宋朝统治者采取了独特的土地政策,即废除授田制,实行“田制不立、不抑兼并”的政策。 二、土地所有制度 (一)土地占有形式 1.国家占有 两宋时期,大土地所有制有很大的发展,集中表现在“官田”的扩大上,两宋的官田,出来沿袭五代十国的官田之外,还集中了大量无主荒地,籍没的田地以及购买的大量田地。官田主要有屯田、赐田、职田、学田、义田等。,2.地主占有 地主占有可以分为官员占有(官僚地主)、地主庄田(普通地主)和寺庙田产。 官员占有:主要是以剥削所

30、得自行购置田产,不再有以官级占田的特权,也不再有占田数量的限制。 地主庄田:大地主在庄上建房居住,形成庄院,庄田一般出租,佃户称为庄客,较大的庄设专人管理,称庄吏。 寺院田产:宋朝时各地大肆修建道观,各佛寺、道观还竞相购买田产,寺院占田,减免粮税。大僧侣出租田地剥削佃客。 3.自耕农占有。,三、土地使用制度 (一)土地租佃 主要包括官府招民租佃和客户向主户租种土地。 招民租佃:依照私人租佃的办法,官府把公田、职田出租给农民,收取定额或按比例分成的租谷。 主客租佃:指主户和客户之间的租佃。 (二)土地流转 宋朝土地流转制度比较完善,土地买卖、典当、出租盛行。除了石油土地的买卖日益广泛外,国有土地

31、也开始进入土地交易市场。土地流转过程中,土地交易形式有很多,如“典卖”、“抵当”、“倚当”等。土地典卖,分为永卖和活卖;土地抵当指现在的土地抵押;土地倚当,为了手续简便,不需得到官方确认。,四、土地管理制度 (一)土地清丈 1.北宋王安石“方田法” 具体做法是:以东西南北各千步约4166.5亩为一方田,每年9月开始丈量,调查地块的地形和土壤的颜色,据此评定土地质量,按照肥力的高低,将土地分为五等,作为赋税的依据。第二年3月清丈工作结束后将结果公布于众,在3个月内没有异议,则发给土地证。并在方田的四角,立土为峰,四周植树为界。在土地清理的基础上进行土地登记。,2.宋朝“经界法” 具体是指:逐块丈

32、量土地,计算其面积,确定其质量,如实载入“砧基簿”,同时还要绘制地籍图,注明四至、权源。砧基簿一式三份,一份留县,一份送漕,一份送州。 (二)土地赋税 1.田税 宋朝田税有两种,一种是公田之赋,即将国家所有的土地,如官庄、屯田等租给农民耕种,由农民向官府缴纳的地税收入;一种是民田之赋,即对私有民户的土地征税的田赋收入。田赋分夏、秋两季征收,一般以田亩为标准,以税籍为依据。,2.契税 指民间买卖田地房产契约以邵信示,契约需经官府认定、过税,产权的转移才能正式成立。 (三)土地制度相关的法律 宋朝时做过古代经济立法最为活跃的时期之一。在宋朝的土地制度相关法律中,以田产交易的规定最为详细。 关于土地

33、交易的程序,宋朝律典规定:在典卖土地之前,必须经过询问亲临,并定有“问亲临法”,然后订立契约,契约按照土地流转的不同方式,订立不同的契约,契纸由官府雕版印造,交易双方各一份,订契后,必须携带双方砧基簿、老契到官府交契税钱,地方官当面核验,过割物力和税钱,然后盖印,并批凿,交由典主保存。,宋朝允许私人提起田土交易诉讼。田宅交易的诉讼应由当事人及其家属提起,为了防止耽误农务,务限法规定民事官司受理时间,从正月三十日值三月三十日这个期间为“务开”,田宅的诉讼时间是十年。,元朝(公元1279年-公元1368年),一、土地制度产生的背景 元朝统治者是以少数民族入主中原,统治着占多数人的汉族。为了维护蒙古

34、贵族的特权,削弱各民族的反抗,元朝采取了分化的民族压迫政策。蒙古皇帝、王公、贵族、色目商人、寺院僧侣及一部分汉族大官僚地主组成统治集团,称为土地的主要占有者。元朝统治者对土地 的管理没有宋朝统治者重视,至始至终没有做过全国大范围的土地调查,害怕会引起大范围的骚乱,由于南宋时期对土地制度的管理比较完善,元朝继承了南宋以来的土地管理制度和土地级册,作为赋税的依据。,二、土地所有制度 (一)公有 1.官田 元朝统治者米收了金、宋两朝的官田,前朝旧皇室和一部分贵族大官僚的土地,及汉族大地主的土地,以上土地都属于元朝政府掌握。 2.职田 是作为俸禄发给各级官吏的田。 3.屯田 元朝屯田规模是巨大的,超过

35、三国曹魏、鲜卑北魏及隋唐。 4.学田,(二)私有 1.皇室所有 皇室私有土地大半在江南,皇室土地由政府专设机构掌管,除一部分作为皇家牧场、猎场及墓地外,大部分租给农民,并收取租课。 2.蒙古贵族所有 3.分地 这是专门分给皇家亲属王公、妃后、公主的食采田土。 4.汉族大地主所有 在元朝,前朝的大地主因投附蒙古贵族保持了自己的田地财产,江南大地主的损失很少。 5.寺院田产 元朝宗教盛行,寺院、道观都有占有大量的土地,寺院常得到赏赐土地。,三、土地使用制度,(一)土地租佃 元朝统治期间,自耕农、半自耕农的人数很少,所占土地有限,大部分农民无地或者只有极少的土地,称为向地主租佃土地的佃户。地租以实物

36、地租为主。 (二)土地买卖 元朝土地买卖比较盛行,但元政府规定土地买卖不得私下成交,必须书写合同文契,详载用钱原因、田土四至、田价数目,不仅买卖双方画字,连其尊长卑幼亲邻必须画字。成交后赴官府请验契文,盖官府大印,请印花税契,到税务机关推收税粮。,四、土地管理制度,(一)土地登记 元朝政府十分重视南宋时期土地调查登记的簿册,并注意保存各种籍册,并以此征收赋税。元朝统一全国后除对原南宋统计地区的土地管理较好之外,其他地区都比较混乱。 (二)土地赋税 对开垦南方公田和荒闲地的富户和一般百姓,由官府提供工本,税率依南宋旧额减少三分之一,对有心种田的百姓,人规定年初年免税,次年纳半。,明代土地制度变革

37、 (一)明朝的土地与税制 1. 从产权角度,分为“官田”、“民田”“官田”(少):公(国)有土地,法律上禁止自由买卖“民田”(多):为民自有,允许互相交易明中叶以后,官田逐渐私田化。 2. 明朝的土地税制,因循旧制: (1)征收税额:官田每亩五升三合,民田三升二合 (2)征收次数:夏、秋,夏不过八月,秋不过次年二月,(3)征收形式:以实物为主,夏麦秋米,称“本色”;折算为银钞,称“折色”。 (二)鱼鳞册制度(田籍) 公元1380年,朱元璋核实天下土田,遭遇田产欺隐之风,造成富者愈富,贫者愈贫,因此下令编造“赋役黄册”。公元1381年,“赋役黄册”造成,但由于偏重于户口,虽加强了户口管制,但欺隐

38、田产之风仍未完全解决。公元1386年,朱元璋派人在各地绘制土地册籍,公元1387年,浙江等首先编成“鱼鳞图册”,随后各地陆续编制完毕。,黄册:详细列出原来登记的户口数、新出生或迁入的户口、迁出或死亡的户口、现在实有的户口。 鱼鳞册:以土地为主,登记了各类土地及各种田质,如平原、山地、低洼地、新开田土、土地肥沃或贫瘠、沙荒地、盐碱地等,是掌握全国土地数量的依据,也是征收田赋的基础,土地交易的凭证。 组织保障:粮长制,税粮一万旦为一区,每区设4个粮长,责任到人。 政策效果:土地面积增加。,(三)清丈土地与“一条鞭法” “靖难之役”后,明朝定都北京,为了维持首都的方位和营运,疏通大河,移民,征战,都

39、需要一笔不菲的的开支;此外,防止首都的边患,军费开支浩大。中央财政入不敷出,百姓不堪重负。 明中叶以后,由于法治日趋松废,鱼鳞图册已名存实亡,土地多被欺隐,见籍纳税的越来越少。,公元1580年,张居正上疏并获准在全国陆续展开清丈土地,编制了新的鱼鳞册,内容更加精密完备。鱼鳞图册每乡都以四境为界,境内的土地划分为坵,坵与坵紧挨,编有字号,并附注业主的姓名、年月,买卖的注释。比较如实地反应了土地的占有情况,为全面改革赋役制度创造了条件。,原来赋和役是分开的,赋是针对土地的征派,役是对人户的征派。公元1581年,张居正下令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内容包括四点: (1)赋役合并:田赋与徭役合并征收,将部分

40、丁役负担摊入田亩,按丁数和田粮摊派; (2)官募徭役:取消力役,由官府雇人应役; (3)官收官解:地方官统一征收解运赋役银,改变了原来民征民解之法; (4)田赋征银:除了米麦之外,其余实物改为以银折纳。,二、清代土地制度变革 (一)清初土地制度 清代的土地与税制多沿袭明朝,土地分为官田和民田,只是在命名上有所不同,官田以用途来命名,民田以耕种情况和用途来分类,如荒地(未开垦的土地)、荒田(垦而未种的土地)、熟地、小地(畸零地)、灶地(直隶、沿海煮盐的土地)、备荒地(专用以备荒),其他都为白地。,清初的赋役制度沿袭明代的一条鞭法,但实行得不够彻底和普遍,实际上是“一条鞭法”+“丁银”。丁银征收过

41、程中,出现了种种弊端,其中一大弊端是负担不均,按人丁征税,必然是无地少地的农民和其他劳动者来承担丁税的大部分,而地主富户因人口少负担的丁银也少。康熙认为“人丁虽增,地亩并未加广”,即荒地开垦已尽,增加丁赋失去了税源依据。公元1712年,康熙推出“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为确保土地税赋的足额征收,清朝采取了一系列征税措施: (1)仿效明代制度,建立与完善财政管理机构; (2)编纂赋役全书(公元1657年正式执行),整顿赋役制度,增加财政收入; (3)清查田亩户口,编立鱼鳞册与黄册; (4)改进赋税征收办法。,(二)“摊丁入地” 公元1723年(雍正元年),直隶巡抚李维钧上疏雍正要求在直隶州内将丁银

42、摊入田亩之中征收获准。公元1724年,变革在全国展开,到公元1729年,福建、山东、云南、浙江、河南、陕西、甘肃、四川、江西、广西、江苏、安徽、湖南、湖北等省,相继奏准并实行了摊丁。,在“摊丁入地”实行过程中,清政府并没有规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准许各省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办法,多数地区以县为单位,将公元1711年(康熙五十年)该县的丁银总数(即“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所确定的丁银数),按亩分摊到田赋中去,随田赋一并征收。具体办法有两种,一是将一州县的丁银平均摊分到田赋中去,即原来应纳的田赋银若干,再加平均摊入的丁银若干;二是将一州县的丁银平均摊入到田亩之中,着眼于田亩,只有江苏和安徽两地采用此方法。

43、,“摊丁入地”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赋役不均的情况,增加了地主的赋役,减轻了无地少地农民的负担,同时也减少了户口隐漏,促进了生产发展。但也导致了土地产权关系复杂化。 人丁编审失去意义迁徙自由劳动力流动工商业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不在乡地主”土地批租(分成制,定额租制)租金预收政府管制“一田二主或多主”(田底,田面)。,三、1912-1949年土地制度改革 (一)民国初期土地制度 1. 土地产权制度 (1)土地私有化率很高 (2)认可了“一田二主”、“一田三主” 国民党民法规定,“永佃权人不得将土地出租于他人”,“永佃权人积欠地租达两年之总额者就可撤佃”,“一田二主”不等价于永佃制。通常情况下,地权被分

44、割为“田底”与“田面”,拥有“田底权”业主,有继承、出租、出卖、典当和抵押“田底”的权利,承担田赋;拥有“田面田”的佃农,也有继承、出租、出卖、典当和抵押“田面”的权利,但必须向“田底权”人交租。 获得“田面田”的途径:垦荒、业主转让、购买、补偿(业主向佃户转让地税及其他科差负担,出让“田面田”作为补偿),2. 土地税制 (1)1912年1927年(北洋政府时期):1913年划分国家税和地方税,田赋归国家计收,田赋附加税归地方;1923年,重新划分国家税和地方税,田赋归地方。 (2)1927年1949年(国民党时期): 农业税包括田赋、附加和预征。1928年以后,田赋和田赋附加归省政府支配,允

45、许各县在原来附加之上再为附加,收入归县政府开支,附加税超过正税。如1933年河北省田赋附加税种数达48种,平均超过正税的1倍;,河南省达42种,有的县超过正税的比例甚至接近10倍。1941年,在战争压力下,中央政府从各省收回了田赋管理权,为补偿地方税收损失,给予地方政府现金补助。 3. 租佃制度 租佃制度一般分为分成租和定额租。农业不发达地区,由于受自然条件影响,收益不稳定,多采用分成租,且亲朋好友之间多为分成租;定额租多发生在江南一带(工商业发达)。,(二)孙中山“平均地权”和“耕者有其田”主张 1. “平均地权” 一般实现土地国有的途径有三: (1)“税去地主”,用征收地价税和土地增值税的

46、方法,实行土地国有; (2)“买去地主”,用收买的方法,将地主的土地变为国有; (3)“踢去地主”,用强制手段没收地主的土地归国家所有。,1905年同盟会宣言发布以前,孙中山便提出了“平均地权”主张,“平均地权”主要采取第一种途径,但也不排斥其他两条途径。其设想的具体步骤和方法是: “规定地价,照价征税,照价收买,涨价归公。” 地价由地主自报并登记在册。 地价税采用累进税法,地价越高,其税越重。 照价收买的规定使得地主在呈报地价时,不愿少报也不敢多报。 涨价归公,即“现有地价归原主所有,革命后社会改良进步的增价,归国家所有,国民共享”。,2.“耕者有其田” 1924年,国民党改组时,提出“农民

47、之缺乏土地沦为佃户者,国家当给以土地”,希望实现“耕者有其田”。主张通过立法手段“和平解决”,同时,孙中山也考虑过另一种方法,即仿效俄国的激进办法,把所有土地拿来充公,分给农民。但考虑到当时条件还未准备好,不能马上实行。,(三)“二五减租” 1927-1937年,国民党按照孙中山的遗愿试行“二五减租”,广东、湖南、湖北、江苏、浙江发布了相关命令,但只有浙江省真正试行过。 浙江省“二五减租”试行: 1928年,由国民党浙江省党部和省政府联席会议通过浙江省十七年佃农缴租章程,对最高租额、缴纳租额等作出了规定:“正产物全收获百分之五十为最高租额”,“佃农依最高租额减百分之二十五缴租”。,如此,佃农只

48、需向地主缴纳收获量的25%,自己可得75%。章程还规定,“副产业之收入,概归佃农所有。” 浙江省同时颁布的还有工业理事局暂行章程,规定省、县两级设佃业理事局,由省县党部、省县政府、省县农民协会三方组成,处理农民和地主之间的纠纷。省党部在处理佃业纠纷时声称:“浙江省本年佃农缴租实施条例,绝对不含妥协性。”,由于浙江省“二五减租”幅度较大,佃农实际所得远大于地主,因此,自始便受到城乡地主阶层的强烈反对,1928年10月,董士均等以永嘉城城乡全体的名义上书,指责减租之举。1929年,指责减租的上书不断,最终在城乡地主、官僚、士绅的反对下,浙江省政府委员会召开会议,决定暂时取消,此后佃租的多少,由双方

49、根据佃农保护法关于租额“不得超过收获总量的40%范围以内”,自行协定。 1943年,陈诚在鄂西地区实施“二五减租”,最后也因阻力颇多而以失败告终。,(四)中共早期土地思想与政策 1925年10月,中共提出了较为明确的土地政纲“没收大地主、军阀、官僚、庙宇的田地交给农民,” “耕地农有”是农民“最主要的要求”。 1925年11月,中国共产党告农民书,提出“耕地农有”才能解人民困苦,但要实现“耕地农有”,必须让工农“得了政权”。 1927年5月,共产国际对中国共产党发出一系列指示,首要一条就是立即在中国开展土地革命。,1927年8月7日,“八七会议”明确了“没收大地主土地”、“耕者有其田”和“土地

50、国有”的基本原则,实现了土地政策由“耕地农有”到“土地国有”的根本转变。 1929年6月,共产国际指示中共对富农采取更为激烈的政策;因此,1930年2月,江西苏维埃通过了一部土地法,规定没收全部公共的、地主的和富农的土地;1930年5月,苏区代表大会提出没收富农租给他人耕种的那部分土地。决议并未完全执行。,1929年4月,在毛泽东的主持下制定了兴国土地法,总结了井冈山土地革命的经验和教训,把井冈山土地法中“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土地”。同年7月,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之政治决议案,提出将地主、富农区别对待。 1930年9月,周恩来在中国六届三中全会上批评了“在经济方面没收富农土地,在政治方面杀尽富农”的“左”的错误。 1931年1月,通过中共六届四中全会,王明等人夺取了中央政权,推行一条更“左”的教条主义路线。起草了土地法草案,规定“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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