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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杨桃文库 文档编号:4238454 上传时间:2018-12-17 格式:DOC 页数:60 大小:532.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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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河南省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河南省以工代赈工作管理,提高以工代赈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以工代赈是国家实施的贫困农村扶贫政策。各级政府安排以工代赈投入建设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工程,改善贫困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帮助贫困农民脱贫致富。贫困农民参加以工代赈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直接增加收入。第三条 国家以工代赈资金纳入中央财政预算,河南省各级政府以工代赈配套资金分别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鼓励引导社会资金通过市场机制用于以工代赈,共同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第四条 以工代赈资金用于国家和省

2、确定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支持贫困人口多、脱贫难度大、基础设施薄弱的集中连片特困地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第五条 以工代赈资金主要用于与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相关的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建设内容是乡村公路、小型农田水利、人畜饮水、基本农田、小流域治理,以及根据国家要求安排的其他工程。现阶段要突出重点、相对 2 集中、连片开发、注重效益,以贫困地区急需的乡村道路、小型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为主。第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委是以工代赈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完善管理制度,按照职责分级负责以工代赈管理工作。省以工代赈工作机构,负责研究拟订全省以工代赈政策、中长期规划,申报下

3、达全省以工代赈年度计划,参与研究全省扶贫政策、编制贫困地区经济开发计划,指导监督检查以工代赈工作。省辖市以工代赈工作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以工代赈政策、编制本市中长期规划,审核编报本市以工代赈年度建议计划,接受省以工代赈工作机构委托对本市以工代赈工作进行指导管理监督,汇总上报项目进度季报和工作信息。县以工代赈工作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以工代赈政策、编制本县中长期规划,申报下达本县以工代赈年度计划,承担本县以工代赈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管理,上报项目进度季报和工作信息。第二章 计划管理第七条 以工代赈中长期建设规划是以工代赈年度计划的基本依据,基本内容包括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建设任务、项目规划

4、、投资规模、资金筹措、实施步骤、配套措施、效益分析等。 3 第八条 编制以工代赈中长期建设规划,应围绕国家扶贫开发纲要、国家以工代赈及中原经济区等建设规划,与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专项规划相衔接。第九条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本级以工代赈中长期建设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报上级发展改革委备案。第十条 以工代赈年度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组成部分。编制以工代赈年度计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指导,依据以工代赈中长期建设规划,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筹兼顾、讲求实效的原则。第十一条 以工代赈年度计划分为以工代赈计划和专项以工代赈计划

5、。基本内容包括本年度或本专项以工代赈的政策要求、实施原则、资金方案、建设内容、建设项目和工程效益等。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全省以工代赈年度建议计划,及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工代赈年度建议计划基本内容包括本年度以工代赈的资金规模、安排原则、建设内容、工程效益及项目备案表等。第十三条 省辖市发展改革委应根据国家年度投资重点领域和方向,按照省统一安排工作进度,对县级年度建议计划、项目可研报告进行认真审核,编制本市年度建议计划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4 省直管县年度建议计划直报省发展改革委,并抄送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第十四条 县发展改革委应根据国家年度投资重点领域和方向,按照省统一安排工作进度,编

6、制上报本县以工代赈年度建议计划,附项目可研报告上报省辖市发展改革委。根据需要在编制计划时要与有关部门专业计划认真衔接,对涉及资金整合的项目要予以说明。第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在编制年度计划前委托省辖市、直管县发展改革委对拟列入年度计划的全部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及时上报核查意见。第十六条 自收到国家以工代赈年度计划之日起,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各县贫困状况、项目申报质量、管理工作情况等因素统筹分配资金规模,会同市县发展改革委从项目库中按照项目前期工作深度、项目急需程度等编制本省以工代赈年度计划,并于 30 个工作日内将年度计划下达到省辖市、县发展改革委执行。对于打捆项目,由县发展改革委在 10 个工作日内

7、分解下达。第十七条 以工代赈计划下达后,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应当及时履行程序逐级报省发展改革委进行计划调整。第十八条 以工代赈账户资金历年结存利息,或项目按照计划执行完成、资金有结余的,必须继续用于本地以工代赈项 5 目建设,逐级报省发展改革委下达计划。第十九条 专项以工代赈规划和计划,应根据国家专项要求进行组织编制或实施。第三章 项目管理第二十条 各级以工代赈工作机构要依据建设规划,建立以工代赈项目库,做好项目筛选、核查、论证等项目储备,并与其他专项规划相互衔接,实施动态管理。第二十一条 以工代赈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各级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开展以工代赈项

8、目前期工作。列入年度建议计划的项目,应基本具备建设条件,前期工作完善、审批手续齐全、配套资金落实。第二十二条 以工代赈项目按照审批权限实行审批制。除需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可研报告由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省辖市、省直管县发展改革委组织审批。第二十三条 可研报告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编制。投资额在 100 万元及以上的独立项目,需编制可研报告;施工技术复杂的大中型桥梁、水利等项目,需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可研报告。其他同类小型项目,可合并打捆编制可研报告。按照省有关规定,以工代赈项目应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手续。第二十四条 以工代赈年度计划下达后,县发展改革委应于 10 个工作

9、日内在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将本县以工代赈年度 6 计划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7 日。第二十五条 以工代赈年度计划公示的同时,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计划下达的建设内容及规模,组织编制实施方案,由县以工代赈工作机构审核后,上报省辖市以工代赈工作机构。对于大中型桥梁、水利等项目的实施方案,应委托有相应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第二十六条 省以工代赈工作机构委托省辖市以工代赈工作机构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批。县以工代赈工作机构原则上应在计划下达后 30 个工作日内上报实施方案。省辖市以工代赈工作机构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逾期未审批的视同同意上报的实施方案。第二十七条 实施方案批复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建

10、设地乡镇或村政务公开栏,将项目计划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7 日。第四章 项目实施第二十八条 以工代赈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确保工程质量、项目进度、资金的合理使用。第二十九条 以工代赈项目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作为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年度计划下达后,由县发展改革委与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签订项目建设管理责任书。第三十条 以工代赈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工程设计标准、 7 资质规定,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规范编制工程预算表。第三十一条 根据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对于使用农民工的以工代赈项目,可以不招标,由项目建设单位自主确定选择以工代赈工程施工、监理

11、单位。对于大中型桥梁等施工技术复杂的项目,应招标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或监理单位。开展公开招标的,需邀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监督。确定施工、监理单位后,必须签订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第三十二条 对于大中型桥梁等施工技术复杂的,或有重要的隐蔽性工程等以工代赈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相关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检测。第三十三条 市、县以工代赈工作机构应坚持申报计划时核查、工程建设期检查、项目完工后验收“三到场” 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第三十四条 实施方案批复后,具备项目开工条件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填报开工报告书、由施工单位填报预付资金拨款申请表,经县以工代赈工作机构审批后开工。进场施工后,预付资金额不超

12、过项目计划总投资的 30%。第三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工程建设指挥机构,优化施工环境,组织当地群众参与工程建设,加强现场监督,按时上报进度报表。鼓励项目所在地村委会推选农民代表,无偿进行现场监督。 8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实施方案、施工设计、施工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组织施工。监理单位要跟班监督,严控工程质量、进度、施工安全。第三十七条 以工代赈项目要按照省统一模式,在工程建筑物突出位置镶嵌永久性标志牌,力求坚固、节俭、醒目、安全、大方。材质选择应因地制宜,原则上以石材或预制件为主。第三十八条 县以工代赈工作机构应及时拍摄项目开工前、施工中、竣工后定点照片及标志牌设立、劳务费发放等现场照

13、片,照片应附拍摄日期。第三十九条 年度计划下达后,以工代赈项目三个月内须开工,一年内应建成。确因无法抗拒因素造成工期拖延的,应及时按程序上报申请延期。第四十条 项目完工后,由建设单位向县以工代赈工作机构提交验收申请,同时提供有专业部门或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工程决算等资料。第四十一条 县以工代赈工作机构组织县有关部门进行交工验收,对计划执行、工程质量、工程决算、工程效益、劳务报酬发放、文档资料、标志牌设置、后期管护措施等进行全面验收,并填写交工验收表,提出明确的验收结论。第四十二条 验收合格的项目可交付使用,由移交、接收、监督三方填写工程移交表,办理移交手续,拨付除质量保证金 9 外的全

14、部资金。第四十三条 验收发现的问题必须限期整改,存在严重质量隐患、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必须由施工单位重建。第四十五条 项目完工一年后,由县以工代赈工作机构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项目,拨付质量保证金;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由质量保证金支付整修费用,不足部分由施工单位承担。第四十六条 省辖市以工代赈工作机构参加验收不得低于本市年度计划项目验收总数的 20%,且至少每县参加一次验收。第四十七条 以工代赈项目主要依靠项目所在地的农民工建设,并支付劳务报酬。在项目前期工作和计划安排中,应当结合当地农民务工收入水平确定劳务报酬。县以工代赈工作机构应责成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组织项目所在地的农民参

15、加工程建设,及时发放劳务报酬。第四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对交付使用的以工代赈项目统筹负责后期管护工作,确保正常发挥作用和效益。第四十九条 以工代赈档案管理要明确专人负责,按年度实行一项一档保管。省辖市以工代赈工作机构建档主要包括本市以工代赈中长期规划、年度上报建议计划及下达计划、项目可研及批复、实施方案及批复等资料。 10 县以工代赈工作机构建档主要包括本县以工代赈中长期规划、年度上报建议计划及下达计划、项目库、项目可研及批复、实施方案及批复等,单个项目实施责任书、工程设计、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开工报告、工程预算及决算、质量鉴定报告、验收报告、劳务报酬发放名册、后期管护措施、公示文件、相关照片等

16、资料。第五章 资金管理第五十条 以工代赈资金按照国家和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和财政扶贫资金县级报账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管理。第五十一条 以工代赈资金实行报账制,分账核算,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国家和省以工代赈项目建设资金用于直接工程费用,市县配套资金主要用于间接工程费用。严禁挤占、挪用、滞留以工代赈资金。第五十二条 县财政部门依据县以工代赈工作机构审核的报账提款申请单及相关拨款依据,及时拨付项目资金。申请首批启动资金的,需附年度计划、下达的财政资金项目文件、项目实施方案、开工报告、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工程预算等。施工期间,按照工程进度

17、和质量进行资金拨付。阶段性报账时,需附工程款税务发票、阶段性工程验收单、阶段性工程监理报告。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需附工程决算、验收报告、工程发票、监理报告、劳务报酬发放表、工程移交表、养护责任书等 11 手续,累计拨付到 90%。以工代赈项目质量保证金按投资额的10%计留。第五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无质量问题的,依据县以工代赈工作机构出具的质量保证金提款申请和竣工验收报告,拨付项目质量保证金。第五十四条 发放劳务报酬应当做到公开、公平、足额、及时,严禁虚报、克扣和拖欠。第五十五条 以工代赈项目管理费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使用范围,由各级以工代赈工作机构专款专用,由本级财政部门加强管理。第五十六条 各

18、级政府应积极协调筹措以工代赈配套资金,并与国家以工代赈资金统筹管理使用。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七条 各级发展改革委应当建立健全以工代赈监测网络,实行动态监管,跟踪掌握本级以工代赈计划执行情况。坚持以工代赈项目进度季报制度,市县以工代赈工作机构分别在每季度最后一月的 25 日、22 日前及时上报进度季报,省以工代赈工作机构及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五十八条 在项目施工期间,省辖市以工代赈工作机构原则上要到现场一次,县以工代赈工作机构至少到现场三次,督促工程进度,监督工程质量,对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应及时协调解决,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 12 第五十九条 各级以工代赈工作机构应建立健全检查制度,对

19、项目组织管理、计划执行、工程质量、资金使用、项目进度、劳务报酬发放、档案管理等全面检查。省以工代赈工作机构以全省性检查方式为主,省辖市以工代赈工作机构以抽查、互查方式为主,县以工代赈工作机构以普查、自查方式为主,每年分别至少组织一次全面检查。第六十条 各级以工代赈工作机构应积极配合稽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开展以工代赈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第六十一条 以工代赈项目应实行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把行政监督与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结合起来。收到实名举报的,县发展改革委必须进行检查核实,问题属实的必须纠正。检查核实、整改情况需向举报人说明。第六十二条 凡不按以工代赈有关规定,虚报、重报项目或计划

20、的,或项目组织不力、管理混乱、出现严重问题的,或瞒报、谎报工程进度的,或项目效益欠佳的,或不及时上报季报、全年不发报工作信息的,或抵触检查、整改不到位不及时的,应当对相应责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酌情调减当地下一年度以工代赈投资规模。凡拖欠、截留、挤占以工代赈资金的,责令限期归还,如数追缴,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凡骗取、挥霍、贪污、挪用以工代赈资金的,应当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 第六十三条 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工程质量、资金、计划管理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由省辖市、县发展改革委分别将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列入黑名单,限期一年以上或永

21、久禁止其参与以工代赈项目建设。第七章 组织管理第六十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委应当组织以工代赈工作人员开展政策学习、业务培训、工作调研和经验交流,提高工作能力和素质。第六十五条 各级以工代赈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以工代赈约束机制,强化日常监管和全过程跟踪问效。以工代赈工作人员应当心系贫困群众,依法按章服务、节俭办事、加强廉洁自律。第六十六条 各级以工代赈工作机构应加强以工代赈政策宣传、项目建设信息报导、经验总结推广,省以工代赈工作机构对信息工作进行定期通报。涉及报送专项材料的,市县以工代赈工作机构应按照省以工代赈工作机构的要求,及时组织上报。第六十七条 各级发展改革委应当建立健全以工代赈激励机制。对有

22、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鼓励和表彰。第八章 附 则第六十八条 本细则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六十九条 市县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本细则和项目管理 14 权限及职责,建立健全本级以工代赈项目管理制度。第七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 年 10 月印发的原河南省以工代赈工作手册(试行) 同时废止。附件:1、以工代赈工作流程2、可研报告编制提纲3、项目计划公示范本4、实施方案编制提纲5、工程预算表6、建设管理责任书7、施工合同范本8、开工报告书9、报账提款申请表10、项目进度季报表11、验收申请12、交工报告13、工程决算审核表14、工程质量鉴定报告书15、劳务报酬发放花名册16、交(竣)

23、工验收表17、工程移交表 15 18、标志牌示例附件 1河南省以工代赈工作流程中长期建设 规划 与本地、行业规划衔接项目库年度建议计划 与本地、行业计划衔接项目可研报告年度计划下达 计划公示实施方案 项目公示开工前准备选择施工、监理单位,签责任书,签施工、监理合同现场监督检查开工报告 拨付启动资金 16 组织施工 按进度、质量拨付资金项目建成 工作总结、工程决算、质量鉴定、资料归档、申请验收不合格的进行整改或重建交工验收合格的累计拨付 90%资金工程移交 资料归档没通过的进行整改竣工验收通过的拨付质保金工程完结 资料归档附件 2河南省以工代赈可研报告编制提纲一、项目概况:项目区位置、地形、地貌

24、、自然资源,社会、经济基础设施及贫困现状等基本情况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三、项目规划设计与主要建设规模内容四、工程投资概算及资金筹措五、组织项目区群众参与工程建设的方式、方法 17 六、建设施工组织计划七、效益分析及环境影响评价:依据现行相关行业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真实反映项目建成后的经济效益指标,全面分析项目实施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做出客观公正的结论八、附件:包括概算表、工程位置图、示意图、节能审查手续等 18 附件 3120 年度河南省以工代赈项目计划公示公示单位: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进一步增强以工代赈项目的透明度,强化以工代赈资金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项目安排公正、公平、公

25、开、规范,建立扶贫资金运行的绿色通道,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 号)“所有扶贫资金的使用都要实行公示、公告”的要求,现将省下达我县 年度以工代赈项目计划予以公示。请有关单位和人民群众监督执行。 公示期:20 年 月 日至 20 年 月 日。 监督举报单位: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电话: 县 20 年度以工代赈项目计划表总投资(万元)项目名称 建设性质 建设地点 建设内容和规模合计 国家 省 19 附件 3220 年度河南省以工代赈项目计划公示公示单位: 县 乡( 镇)人民政府为进一步提高以工代赈项目的透明度,强化以工代赈资金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项目安

26、排公正、公平、公开、规范,建立扶贫资金运行的绿色通道,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 号)“所有扶贫资金的使用都要实行公示、公告”的要求,现将我乡(镇 ) 年度以工代赈项目计划予以公示。请有关单位和人民群众监督执行。 公示期:20 年 月 日至 20 年 月 日。 监督举报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电话: 县 乡(镇)20 年度以工代赈项目计划表总投资(万元)项目名称 建设性质 建设地点 建设内容和规模 合计 国家以工代赈 省配套 劳务报酬一、基本农田 (行政村) 行政村工程量 (自然村) 自然村工程量 二、农田水利 (行政村) 行政村工程量 (自然村)

27、自然村工程量 三、交通 (路名) 起止点及沿途经过点 按实施方案批准内容填写 四、人畜饮水 (项目名称) (行政村) 行政村工程量 (自然村) 自然村工程量 五、小流域治理 (项目名称) (行政村) 行政村工程量 (自然村) 自然村工程量 六、片区治理开发 (项目名称) (行政村) 行政村工程量 (自然村) 自然村工程量 20 七、林业等专项 (行政村) 行政村工程量 (自然村) 自然村工程量 21 附件 4河南省以工代赈实施方案编制提纲一、编制依据二、项目建设地点三、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四、工程设计及技术标准五、工程预算及资金来源(计划下达投资)六、施工组织及质量管理七、群众投劳方式方法及劳务

28、报酬发放八、工期安排九、项目资金管理十、工程效益十一、工程后期管护措施十二、附件(设计图纸、工程预算、平面示意图) 22 附件 520 年度河南省以工代赈工程预算表项目名称: 年 月 日其中序号单位(单项)工程名称 及建设内容单位 数量单价(元) 金额 (元) 国家资金省级资金备注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总计预算编制单位(盖章) : 负责人(签字):预算的审核单位为当地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的委托单位 23 附件 6河南省以工代赈项目建设管理责任书(样式)为加强以工代赈项目管理,提高以工代赈工程建设质量,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特签订本责任书。一、各

29、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基本建设规章、以工代赈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以工代赈年度计划。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实施地点: 计划施工日期: 年 月至 年 月二、县以工代赈办对以工代赈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三、项目建设单位要落实建设条件,协调外部环境,组织当地群众参与施工,按时上报进度。四、项目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要严格按技术规范、质量标准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施工安全。五、项目建设单位督促监理单位要坚持工程现场监理制度,监督施工单位规范施工、安全施工。六、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各方各执一份,随项目档案保存。县发展改革委 项目建设单位 (章) (章) 24 责任人签字: 责任人签字: 年 月

30、日 年 月 日 附件 7年度县 以工代赈项目施 工 合 同 书合同双方: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了保证 项目的施工质量,提高国家投资项目工程效益,制定本合同。一 、 甲方根据以工代赈项目要求,计划利用 项 目 资 金 建 设 工 程 。二、工程地点 ,主要内容包括 。三、根据审核的工程概(预)算报告,该工程合同价款为 万元(¥ 元) 。其中含劳务报酬 万元(¥ 元) 。工程款拨付与结算按“ 报帐制” 办法,以 25 价款为准。如工程量变更,以实际批准并验收的结果计价。四、乙方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工程建设标准和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

31、工。物料供应采取 方式。五、根据施工总体安排,乙方应于 年 月 日进场施工, 年 月 日完成竣工,有效工期总天数 天。六、乙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工程内容、质量标准及工期进行施工和竣工。每道工序完工,承包方需提交由监督、监理人员填写并签字的现场监理记录,否则不准转入下道工序施工及拨付工程款。对于不合格的,应返工处理。七、为严格工程质量,乙方应无条件接受甲方的监督。甲方有权因为质量问题要求乙方停工或返工。八、在组织施工中,如必须变更设计,应按下列程序办理:1、施工中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地方,乙方应以书面通知甲方,由甲方在十天内与原设计单位商定,提出修改或变更设计文件,经甲乙双方办理签证手续

32、后,方可继续施工。2、施工中如需设计变更时,必须书面报告并经原批准单位审批同意,甲乙双方办理鉴证手续后方可施工。在设计变更未获批准前,不能强行施工。九、工程合同价款不因原料等价格因素的涨落而变化,所 26 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十、工程竣工验收质量合格,手续完备后,依据合同价款或经审查后的决算报告,除留 10%的质量保证金外,甲方应及时开具其余资金的拨款单。待一年后该工程未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提出请款申请,经甲方审核后,拨付资金。否则,将质量保证金转作为维修费用,不足部分由乙方负担,并给予适当处罚。十一、奖罚因乙方无故拖延工期的,每超过合同工期一天,按拖欠工程额的 1对乙方处罚。对保质保量

33、按期竣工,获得优质工程,较好履行有关条款的承包人,在今后其它工程的实施上,同等条件将享受优先承包权。十二、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在向项目主管单位提交工程交工验收报告时,应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工程的保修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一年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十三、由施工造成的工伤及其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十四、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及鉴证机关各执一份。十五、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十六、本合同条款和对特殊情况有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 27 具体情况结合有关规定,议订附侧条款,经审定后作为本合同附件,以便

34、共同遵守。甲 方: 乙 方: 鉴证机关:(公章) (公章) (公章)负责人: 负责人: 负责人:(签字) (签字) (签字)年 月 日附件 8 20 年度 县以工代赈项目开工报告书项目名称计划下达文号 豫发改 20 号 计划下达时间 年 月 日国家代赈资金 万元 省配套 万元市县自筹 万元可研审批文号 实施方案审批文号计划开工 年 月 日 计划建成时间 年 月 日 28 时间工程计划主要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施工单位 负责人设计单位 负责人工程设计施工图交付情况及时间施工质量监督机构 负责人单位名称 项目建设单位 施 工 单 位 监理单位 村民监督代表质量监督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责 任 人开

35、工条件项目建设单位意见(盖章)年 月 日县 以 工 代赈工作机构意见(盖章)年 月 日附件 920 年度河南省以工代赈资金报账提款申请单 29 项目施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项目名称 建设规模及内容 可研批准文号 发改 20 号建设地点 建设期限 20 年 月 日至 20 年 月 日项目计划总投资 (万元)国家以工代赈资金省级配套资金 市县配套资金 工程实际完成投资 工程形象进度 累计已提款金额 本次申请报账金额 大写: 小写: 万元本次批准报账金额 大写: 小写: 万元施工单位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县以工代赈办审核意见 县财政局审核意见 30 (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名: 20 年 月 日(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名: 20 年 月 日本表一式四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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