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编号:XK06-012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1年 1月 19日公布 2011 年 3月 1日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I目 录1 总则 12 工作机构 .1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24 许可程序 .34.1 申请和受理 34.2 企业实地核查 3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4.4 审定与发证 4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55 审查要求 .55.1企业生产机动脱粒机产品应执行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55.2 企业生产机动脱粒机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65.3机动脱粒机产品出厂检验项目.75.4 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75.5 机动脱粒机产品生
2、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86 证书和标志 126.1 证书 .126.2 标志 .14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48 监督检查 159 收费 15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611 附则 .16附件 1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 .17附件 2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20附件 3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33附件 4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 .34附件 5检验报告 .35附件 6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照表 .391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为了做好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3、条例(国务院令第 440号)、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56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80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2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机动脱粒机产品划分为全喂入机动脱粒机和半喂入机动脱粒机两个产品单元,其所包含的产品品种、农作物种类、产品系列及规格段见表 1。表 1 机动脱粒机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农作物种类、产品系列及规格段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农作物种类、产品系列及规格段简易式滚筒长度700m
4、m滚筒长度700mm1全喂入机动脱粒机半复式及复式1、稻麦脱粒机 5T、5TG 系列等;2、玉米脱粒机 5TY系列等;3、大豆脱粒机 5TD系列等;4、其他农作物 5T系列等。单滚筒双滚筒简易式2半喂入机动脱粒机半复式及复式1、稻麦脱粒机 5T、5TG 系列等;2、其他农作物 5T系列等。非机械夹持机械夹持说明:1.机动脱粒机包括以电机、柴油(汽油)发动机或拖拉机动力输出等为动力对稻麦、玉米、豆类及其他农作物进行脱粒作业的各种机动脱粒机产品。2.本表只列举了相对规范和比较常用的产品系列。1.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机动脱粒机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
5、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机动脱粒机产品。1.4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1.5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2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
6、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农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农机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机动脱粒机产品实施细则;跟踪机动脱粒机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机动脱粒机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机动脱粒机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农机产品审查部地 址:北京市德胜门外北沙滩一号院 31号办公楼 B座 7层邮政编码:100083电 话:010-648821
7、68、64883331传 真:010-64883331电子信箱:联 系 人:邓军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2.4 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 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3 企业申请生产许
8、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 2)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 5.2、附件 2)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 2)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 2)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 5.1、附件 2) ;3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
9、,还应当符合其规定。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机动脱粒机,“产品名称”栏填写机动脱粒机,“产品单元”栏按表 1的产品单元栏填写, “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按表 1的产品品种、农作物种类和产品系列及规格段的规定内容填写。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
10、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4.1.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 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
11、3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4.1.4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使用同一批采购的主要原材料和外购外协件,且按照相同工艺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4.2 企业实地核查4.2.1 审查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 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12、。4.2.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核查计划派出观察员,了解审查组工作情况及企业存在的问题,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44.2.3审查组由 2至 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4.2.4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 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 13 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4.2.5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 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 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
13、.6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4.2.7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4.2.8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4.2.9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2.10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 5.5.
14、1)抽封样品,填写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 5.5.1)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 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需要现场检验的,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检验机构不得使用机构外人员实施现场检验。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 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 5)一式四份(企业、审查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
15、。4.3.4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4.3.5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4.3.6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4 审定与发证4.4.1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5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4.4.2 全 国 许 可 证 审 查 中 心 自 受 理 企 业 申 请 之 日 起 50日
16、 内 完 成 上 报 材 料 的 审 查 , 并 报 国 家 质 检总 局 。4.4.3国 家 质 检 总 局 自 受 理 企 业 申 请 之 日 起 60日 内 作 出 是 否 准 予 许 可 的 决 定 。 符 合 发 证 条 件 的 ,国家质检总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 10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4.4.4国 家 质 检 总 局 自 作 出 批 准 决 定 之 日 起 2
17、0日 内 , 将 获 证 企 业 名 单 以 公 告 、 网 络 (国 家 质 检 总局 网 站 ,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页 面 “生 产 许 可 ”栏 目 )等 方 式 向 社 会公布。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4.5.3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5 审查要求5.1企业生产机动
18、脱粒机产品应执行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企业生产机动脱粒机产品的质量应符合表 2所列该类产品现行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表 2 企业生产机动脱粒机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标准 相关标准1全喂入机动脱粒机NY 642-2002 脱粒机安全技术要求JB/T 9778-2008全喂入式脱粒机 技术条件JB/T 10749-2007 玉米脱粒机GB 10396-2006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 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 总则GB/T 9239.1-2006 恒态(刚性)转子平衡品质要求 第 1部分:规范与平衡允差的检验GB/T 5982-2005 脱粒机 试验方法GB/T
19、 9480-2001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 使用说明书编写规则JB/T 5673-1991 农林拖拉机及机具涂漆 通用技术条件JB/T 9832.2-1999 农林拖拉机及机具 漆膜附着性能测定方法 压切法6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标准 相关标准2半喂入机动脱粒机NY 642-2002 脱粒机安全技术要求JB/T 9777-2008半喂入式稻麦脱粒机 技术条件GB 10396-2006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 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 总则GB/T 9239.1-2006 恒态(刚性)转子平衡品质要求 第 1部分:规范与平衡允差的检验GB/T 5982-2005 脱粒机 试
20、验方法GB/T 9480-2001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 使用说明书编写规则JB/T 5673-1991 农林拖拉机及机具涂漆 通用技术条件JB/T 9832.2-1999 农林拖拉机及机具 漆膜附着性能测定方法 压切法注:上述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5.2 企业生产机动脱粒机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企业生产机动脱粒机产品应具备必要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详见表 3。表 3 企业生产机动脱粒机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类别 设 备 名 称车床、刨床、钻床、铣床、磨床、焊机和钣金加工设备生
21、产设备(见注 1)滚筒、幅盘加工及机架、凹板、筛箱焊合用模具及加工工装整机空运转检验装置动平衡装置(见注 2)静平衡装置滚筒径向跳动检验台天平或其他称重仪器(分辨率不低于 0.1克)声级计点温计或测温仪转速表扭力扳手检测设备游标卡尺、百分表、千分尺等通用量检具7类别 设 备 名 称注:1、如取证产品某工艺过程为外协加工或零件为外购件,则企业可不具备完成该工艺过程所需要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但必须有相应的外协(外购)加工质量控制制度、外协(外购)加工协议书、外协(外购)件入厂检验手段和检验记录。2、全喂入机动脱粒机脱粒滚筒长度700mm 的应做动平衡 ,必须具备动平衡装置;脱粒滚筒长度 700m
22、m 允许只做静平衡,可不具备动平衡装置。半喂入机动脱粒机脱粒滚筒允许只做静平衡,可不具备动平衡装置。3、企业配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要求。5.3机动脱粒机产品出厂检验项目企业生产的机动脱粒机产品出厂检验应该按照表 4所列的检验项目执行。表 4 企业出厂检验项目产品单元 执行的标准名称、标准号 检验项目全喂入机动脱粒机NY 642-2002脱粒机安全技术要求 JB/T 9778-2008全喂入式脱粒机 技术条件JB/T 10749-2007玉米脱粒机 1、 整机空运转及轴承温升2、 重要部位螺栓等级及扭紧力矩3、 喂入口安全措施4、 外露运动件安全防
23、护装置5、 危险部位安全警示标志6、 使用说明书7、 滚筒与凹板间隙8、 产品标牌半喂入机动脱粒机NY 642-2002脱粒机安全技术要求JB/T 9777-2008半喂入式稻麦脱粒机 技术条件1、 整机空运转及轴承温升2、 重要部位螺栓等级及扭紧力矩3、 喂入口安全措施4、 外露运动件安全防护装置5、 危险部位安全警示标志6、 使用说明书7、 滚筒与凹板间隙8、 产品标牌5.4 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 2。85.5 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5.5.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5.5.1.1整机抽样数量(见表 5) 。5.5.1.
24、2抽样与封样5.5.1.2.1按不同的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农作物种类、产品系列及规格段分别进行抽样。在同一个抽样规格段内有多种型号规格时,应抽取主导产品(产量较大的一种规格) 。5.5.1.2.2抽取整机应是在企业成品存放处的一年内生产、并经自检合格的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 5台(产品配套功率15kW 者,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 2台) 。表 5 整机抽样数量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农作物种类、产品系列及规格段 整机抽样数量简易式滚筒长度700mm滚筒长度700mm全喂入机动脱粒机 半复式及复式1、稻麦脱粒机 5T、5TG 系列等;2、玉米脱粒机 5TY系列等;3、大豆脱粒机 5TD系列等;4、其他农
25、作物 5T系列等。单滚筒双滚筒简易式半喂入机动脱粒机 半复式及复式1、稻麦脱粒机 5T、5TG 系列等;2、其他农作物 5T系列等。非机械夹持机械夹持对每个产品单元中的各个产品品种的不同农作物种类的每个产品系列的每个规格段分别抽取 2台样机说明:对于有多个生产地址的企业,每个生产最终产品的场地均应按规定分别抽取样品。5.5.1.2.3抽取主要零部件应在企业半成品库或零部件库中进行。每种主要零部件各抽两套(件) ,抽样基数应不少于 8套(件) 。主要零部件包括:脱粒滚筒、皮带轮、风扇、机架等。5.5.1.2.4抽样时,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填写抽样单(见表 6) 。5.5.1.2.5封样采用粘贴盖有封
26、样单位印章的封条进行。封样部位以不易拆卸和更换为原则。封样后应在抽样单上注明封样部位。5.5.2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5.5.2.1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分类及判定标准见表 7。5.5.2.2 产品合格判定A类项目全部合格, B类项目不合格数不超过 2项次,C 类项目不合格数不超过 3项次,判定该产品检验合格。否则判定该产品检验不合格。9表 6 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编号: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人 电话 传真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盖章)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企业情况联系人 电话 传真产品品种产品单元型号规格农作物种类 执行标准所在系列及规格段样品等级抽样基数 抽样
27、数量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抽样日期样品编号 抽样地点抽样情况封样情况抽样人员签字企业人员签字审查组织单位(盖章)年 月 日10备注说明 请企业在封样之日起 7日内将样品送达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注:以集团公司形式申请的企业,如集团公司不生产,集团公司可不盖章,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必须盖章。11表 7 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分类及判定标准判定标准序号检验项目 类别全喂入机动脱粒机 半喂入机动脱粒机1 安全喂入装置 ANY 642-2002(3.4)JB/T 10749-2007(6.1) ,JB/T 9778-2008(3.1),JB/T 9777-2008(3.1)2 外露回转件防护装置 AN
28、Y 642-2002(3.5)JB/T 10749-2007(6.2) ,JB/T 9778-2008(3.2),JB/T 9777-2008(3.2)3危险部位永久性警告标志 AGB10396-2006;NY 642-2002(3.6)JB/T 10749-2007(6.3) ,JB/T 9778-2008(3.3),JB/T 9777-2008(3.3)4重要部位螺栓等级及扭紧力矩 ANY 642-2002(3.3) ,JB/T 9778-2008(4.5.4),JB/T 9777-2008(4.4.8),JB/T 10749-2007(6.5)5使用说明书中的安全规定 BGB/T9480
29、-2001;NY 642-2002(3.7) ,JB/T 9778-2008(3.4),JB/T 9777-2008(3.4),JB/T 10749-2007(6.4)6 脱粒滚筒平衡 BJB/T 9778-2008(4.6)JB/T 10749-2007(5.6.2) JB/T 9777-2008(4.4.1)7 带轮及风扇平衡 BJB/T 9778-2008(4.10)JB/T 10749-2007(5.5) JB/T 9777-2008(4.6)8 噪声 BJB/T 9778-2008(4.3)表 2JB/T 10749-2007(5.3)表 2 JB/T 9777-2008(4.3)9
30、 焊接质量 BJB/T 9778-2008(4.13)JB/T 10749-2007(5.12;5.14)JB/T 9777-2008(4.7)10 空运转试验 BJB/T 9778-2008(6.1)JB/T 10749-2007(8.1.2;8.1.4)JB/T 9777-2008(6.2)11 空运转轴承温升 BJB/T 9778-2008(6.1)JB/T 10749-2007(8.1.4) JB/T 9777-2008(6.2)1212 装配质量 BJB/T 9778-2008(4.14)JB/T 10749-2007(5.11;5.13)JB/T 9777-2008(4.8)13
31、脱粒滚筒径向跳动 CJB/T 9778-2008(4.5.2) JB/T 10749-2007(5.6.4) JB/T 9777-2008(4.4.2)14 产品标牌 CJB/T 9778-2008(7.2)JB/T 10749-2007(10.1) JB/T 9777-2008(7.1)15 涂层外观 CJB/T5673-1991(4.2)JB/T 9778-2008(4.12)表 6JB/T 10749-2007(5.16)JB/T 9777-2008(4.9)表 516 涂层厚度 CJB/T 9778-2008(4.12)表 6JB/T 10749-2007(5.16)JB/T 9777
32、-2008(4.9)表 517 涂层附着力 CJB/T 9778-2008(4.12)表 6JB/T 10749-2007(5.16)JB/T 9777-2008(4.9)表 56 证书和标志6.1 证书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获证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农作物种类、产品系列及规格段。证书产品明细内容示例如表 8。表 8 证书产品明细内容示例企业申请内容 审查结果 证书产品明细内容全喂入机动脱粒机,简易式,玉米脱粒机,5TY 系列,滚筒长度7
33、00mm、700mm。全喂入机动脱粒机,简易式,玉米脱粒机,5TY 系列,滚筒长度700mm、700mm 均符合细则规定要求。全喂入机动脱粒机,简易式,玉米脱粒机,5TY 系列,滚筒长度700mm、700mm。全喂入机动脱粒机,半复式及复式,玉米脱粒机,5TY 系列,单滚筒、双滚筒。全喂入机动脱粒机,半复式及复式,玉米脱粒机,5TY 系列,单滚筒不符合细则规定要求;双滚筒符合细则规定要求。全喂入机动脱粒机,半复式及复式,玉米脱粒机,5TY 系列,双滚筒。全喂入机动脱粒机,半复式及复式,多功能脱粒机,5TD 系列、5T 系列,单滚筒。全喂入机动脱粒机,半复式及复式,多功能脱粒机,5TD 系列,单
34、滚筒符合细则规定要求;全喂入机动脱粒机,半复式及复式,多功能脱粒机,5TD 系列,单滚筒。13企业申请内容 审查结果 证书产品明细内容5T系列不符合细则规定要求。全喂入机动脱粒机,简易式,稻麦脱粒机,5T 系列,滚筒长度700mm。半喂入机动脱粒机,半复式及复式,稻麦脱粒机,5TG 系列,机械夹持。全喂入机动脱粒机,简易式,稻麦脱粒机,5T 系列,滚筒长度700mm 不符合细则规定要求;半喂入机动脱粒机,半复式及复式,稻麦脱粒机,5TG系列,机械夹持符合细则规定要求。半喂入机动脱粒机,半复式及复式,稻麦脱粒机,5TG 系列,机械夹持注:1、当企业实地核查与产品抽样检验所确定的产品范围不一致时,
35、最终发证范围按同时满足实地核查和产品抽样检验的范围确定。2、如果企业申请的产品名称和细则中的产品单元名称不一致时,按照细则中的产品单元名称发证。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 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6.1.3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农作物种类、产品系列及规格段时,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办理增项。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6.1.3.1 企业获证后,增加新的产品单元
36、,或增加同一产品单元内不同产品品种、农作物种类,或全喂入机动脱粒机增加脱粒滚筒长度700mm 规格段的,均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第 4章的规定程序办理。6.1.3.2 企业获证后,在同一产品单元、同一产品品种、同一农作物种类内增加其他不同系列或同一系列增加其他产品规格段的,应按照.1 条款的规定提出申请,并按照.3 条款的规定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企业应及时执行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要求。6.1.5 在 生 产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内 , 企 业 生 产 条 件 、 检 验 手 段 、 生 产 技 术
37、 或 者 工 艺 发 生 较 大 变 化 的 (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审查部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6.1.6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 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 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14证审查中心。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38、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6.1.7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 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6.1.8集团公司取得
39、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6.2 标志6.2.1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 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产品生产许可”拼音 Qiyechanpin Shengchanxuke的缩写“QS”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QS 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标志的式样、尺寸及颜色要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附件 6,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06-012-。其中,XK 代表许可,前两
40、位(06)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12)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 ()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6.2.3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进行标注。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
41、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7.1 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15品;7.1.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7.1.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7.2 被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7.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
42、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7.2.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7.2.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7.3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共同向双方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7.3.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7.3.2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7.3.3 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7.3.4 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7.4 省 级 许 可 证 办 公 室 应 当 自 收 到 委 托 加 工 备 案 申 请 之 日 起 5日 内 , 进 行 必 要 的
43、核 实 , 对 符 合 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8 监督检查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通过监督抽查、日常监督检查、企业年度自查等措施和方式,对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的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状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8.1 企业生产的产品单元和规格型号是否超出生产许可证证书中所列产品明细的产品生产范围。8.2企业是否具备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必备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有关设备是否按期检定/校准。8.3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对进厂的原辅材料、零部件实施进货验收,并具有相关记录。8.4 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加印(贴)生产许可证标志
44、和编号。8.5 企业是否建立了原材料购买、使用台帐和产品生产、销售台帐,企业生产过程记录是否健全。8.6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委托加工行为,委托加工行为是否按照规定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了备案。8.7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名称、住所、生产地点是否发生了改变,是否增加了生产线,如果发生改变,企业是否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及时提出换证申请。168.8企业是否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要求及时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年度自查报告内容是否完整、真实。8.9 企业是否对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的轻微缺陷项目进行了整改。9 收费9.1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
45、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 号),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家企业申请一个产品单元收费 2200元,一家企业同时申请两个以上产品单元的,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按 2200元的 20%收费。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9.2 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 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61500 号)规定的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9.3费用的收缴方式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 号)规定执行。9.4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
46、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9.5 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企业收费。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10.1 遵纪守法,依法行政,保守秘密,诚实守信;10.2 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10.3 服务企业,高效快捷,谦虚谨慎、文明待人;10.4 作风正派,清正廉洁,自警自省,慎权慎欲。11 附则11.1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11.2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11.3 本实施细则自 年 月 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废止。17附件 1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1)国家农机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 址:北京市德胜门外北沙滩一号邮政
47、编码:100083电 话:010-64882637传 真:010-64873702电子信箱:联 系 人:林纪恩检验产品范围:全喂入机动脱粒机;半喂入机动脱粒机(2)国家场上作业机械及机制小农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 址:山西省太原市千峰北路 71号邮政编码:030027电 话:03516272129传 真:03516261322电子信箱:联 系 人:高太宁检验产品范围:全喂入机动脱粒机;半喂入机动脱粒机(3)辽宁省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地 址:沈阳市黄河北大街 88-12号邮政编码:110034电 话:024-86518601传 真:024-86515594电子信箱:联 系 人:吴义龙检验产
48、品范围:全喂入机动脱粒机;半喂入机动脱粒机(4)农业部农用动力机械及零配件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银沙西街 19号邮政编码:610031电 话: 028-87613473传 真:028-8760789218电子信箱:联 系 人:米洪友检验产品范围:全喂入机动脱粒机;半喂入机动脱粒机(5)国家水田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青园路邮政编码:410004电 话: 0731-85578631传 真:0731-85580323电子信箱:联 系 人:龚洵迪检验产品范围:全喂入机动脱粒机;半喂入机动脱粒机(6)重庆市农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地 址:重庆市永川萱花路 257
49、号邮政编码:402160电 话: 023-49835278传 真:023-49835158电子信箱:联 系 人:杨懿 检验产品范围:全喂入机动脱粒机;半喂入机动脱粒机(7)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地 址: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小苑二村 2号邮政编码:400020电 话: 023-89232097,67952724 传 真:023-67951136电子信箱:联 系 人:李立检验产品范围:全喂入机动脱粒机;半喂入机动脱粒机(8)甘肃省农机具质量监督检验站地 址:兰州市城关区北滨河中路 820号邮政编码:730046电 话: 0931-8320207,8320060传 真:0931-8320207电子信箱: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