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编号:(X)XK13-016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0)(液体无水氨、氰氨化钙产品部分)2011 年 1 月 19 日公布 2011 年 1 月 19 日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I目 录1 总则 .12 工作机构 .1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24 许可程序 .34.1 申请和受理 34.2 企业实地核查 4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4.4 审定与发证 5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55 审查要求 .55.1 企业生产液体无水氨、氰氨化钙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55.2 企业生产液体无水氨、氰氨化钙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65.3 液体无水氨、氰氨化钙产品出
2、厂 检验项目 85.4 液体无水氨、氰氨化钙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95.5 液体无水氨、氰氨化钙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96 证书和标志 116.1 证书 .116.2 标志 .12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38 监督检查 139 收费 14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411 附则 .14附件 1 液体无水氨、氰氨化钙产 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15附件 2 液体无水氨、氰氨化 钙产品生产许 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20附件 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32附件 4 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33附件 5 检验报告.34附件 6 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比表
3、.381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液体无水氨、氰氨化钙产品部分)1 总则1.1 为了做好液体无水氨、氰氨化钙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 344 号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80 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0 号) 、 关于摩托车头盔等 11 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 2010 年第 89 号公告)
4、 、 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 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2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液体无水氨、氰氨化钙产品(已形成商品)划分为 2 个产品单元(见表1) 。表 1 液体无水氨、氰氨化钙产品单元、产品等级及生产方式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等级 生产方式优等品一等品1 液体无水氨合格品生产、分装优等品一等品2 氰氨化钙合格品生产、分装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或分装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液体无水氨、氰氨化钙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或分装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液体无水氨、氰氨化钙产品。1.4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
5、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变化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1.5 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液体无水氨、氰氨化钙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液体无水氨、氰氨化钙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2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2.2 全国工业产品生
6、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液体无水氨、氰氨化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液体无水氨、氰氨化钙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液体无水氨、氰氨化钙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慧里四区 16 号楼 518 室邮政编码:100723电 话:010-84885009 84885418 84885339传 真:010-84885009电子信箱:联 系
7、人:陈瑞英 孙 琳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液体无水氨、氰氨化钙产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液体无水氨、氰氨化钙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液体无水氨、氰氨化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2.4 液体无水氨、氰氨化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 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3 企业申请
8、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 2)。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 5.2、附件 2)。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 2)。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 2)。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 5.1、附件 2)。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3.7.1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
9、目录(2005 年本)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 40 号令)的规定,液体无水氨、氰氨化钙产品列入限制类的项目为:(1)100 万吨/年以下氨碱装置;(2)30 万吨/年以下联碱装置;(3)以石油(高硫石油焦除外)为原料的化肥生产项目。33.7.2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国务院令第 397 号)规定,生产液体无水氨、氰氨化钙产品的企业,应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分装企业可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
10、以下申请材料: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危险化学品”,“产品名称”栏填写“液体无水氨、氰氨化钙”,“产品单元”栏按表1 的“产品单元”栏填写, “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按表 1 的 “产品等级”和“生产方式”栏填写。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4 申证企业涉及产业政策的,需提供企业所在地省级及以上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审核
11、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4.1.1.5 安全生产许可证(分装企业也可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获证企业名称变更、迁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应提供新换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4.1.1.6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企 业 申 请 书 电 子 文 本 ( Excel) (从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网 站“产 品 质 量 监 督 ”页 面 “生 产 许 可 ”栏 目 下 载)。4.1.1.7危险化学品销售渠道和产品流向明细表。4.1.1.8 县级(含)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复印件。4.
12、1.1.9 采用非典型性工艺的企业,提交工艺流程及说明。4.1.1.10 法律、行政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以上材料复印件上应加盖企业公章。4.1.2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
13、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4.1.3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产品标准中有批量规定的按相应产品标准规定执行;产品标准中没有批量规定的,以 15 天的生产量为一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4.2 企业实地核查4.2.1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制定核查计划,提前 5 日通知企业。4.2.2 被核查企业所
14、在地的市级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委派 1 名观察员参加,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4.2.3 审查组由 2 至 4 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4.2.4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液体无水氨、氰氨化钙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 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 13 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4.2.5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 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 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4.2.6
15、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4.2.7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4.2.8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4.2.9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2.10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
16、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液体无水氨产品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单位根据液体无水氨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1)抽取样品,填写液体无水氨、氰氨化钙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 6)一式四份。氰氨化钙产品由审查组根据氰氨化钙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 5.5.1.2)抽封样品,填写液体无水氨、氰氨化钙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 6)一式四份。4.3.2 液体无水氨产品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氰氨化钙产品由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 7 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机构不得使用机构外人员实施现场检验,5也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4.3.3 液体无水氨检验机构应
17、当自完成抽样或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 15 日内完成检验工作,氰氨化钙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 5)。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4.3.4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4.3.5 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4.3.6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4 审定与发证4.4.1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
18、行审查并签署意见。4.4.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4.4.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 作 出 批 准 决 定 之 日 起 20 日 内 , 负责在网络等媒体上公告其审批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信息,并将信息通报有关部门。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
19、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4.5.3 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所属单位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核查。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4.5.4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
20、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5 审查要求5.1 企业生产液体无水氨、氰氨化钙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 2)表 2 液体无水氨、氰氨化钙产品的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产品单元 标准类型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液体无水 产品标准 GB 536-1988 液体无水氨6产品单元 标准类型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GB/T 8570.1-2008 液体无水氨的测定方法 第 1 部分:实验室样品的采取GB/T 8570.2-1988 液体无水氨 氨含量的测定GB/T 8570.3-1988 液体无水氨 残留物含量的测定 重量法 GB/T 8570.4-1988 液体无水氨 残留物含量的测定
21、 容量法 GB/T 8570.5-1988 液体无水氨 水分的测定 卡尔费休法GB/T 8570.6-1988 液体无水氨 油含量的测定 重量法和红外光谱法 GB/T 8570.7-1988 液体无水氨 铁含量的测定 邻菲啰啉分光光度法GB/T 601-2002 化学试剂 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GB/T 603-2002 化学试剂 试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GB/T 3723-1999 工业用化学品采样安全通则氨相关标准GB 190-2009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产品标准 HG 2427-1993 氰氨化钙GB 1902009 危险货物包装标识GB 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601
22、2002 化学试剂 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GB/T 6032002化 学 试 剂 试 验 方 法 中 所 用 制 剂 及 制 品 的 制备GB/T 81702008 数 值 修 约 规 则 与 极 限 数 值 的 表 示 和 判 定GB 6003.11997 金 属 丝 编 织 网 试 验 筛GB/T 66792003 固 体 化 工 产 品 采 样 通 则氰氨化钙相关标准GB/T 66822008 分 析 实 验 室 用 水 规 格 和 试 验 方 法注:产品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产品标准要求进行。5.2 企业生产液体无
23、水氨、氰氨化钙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表 3、表 4)表 3 企业生产液体无水氨、氰氨化钙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7序号 产品单元 生产设备、工艺装备1.压缩机2.原料气制备装置3.脱硫塔4.脱碳装置5.变换炉6.氨合成塔7.氨分离器8.氨贮槽或储罐等容器1 液体无水氨9.氨计量装置1.空气、氮气储罐2.原料粉碎设备3.配料计量设备4.球磨设备5.反应炉6.冷却设备7.成品包装设备8.成品包装计量设备9.排风设备10.含尘气体净化回收设备2 氰氨化钙11.空分系统注: 1. 以上为典型工艺应必备的生产设备,对于非典型工艺,应按企业工艺设计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设备进行核查。2. 企业配备的生产设
24、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要求。3. 分装是指通过改变外购成品原包装形式、体积等,并以分装企业为生产单位的行为。4. 液体无水氨分装企业其生产设备第 8 项和第 9 项为必需,其他可不做要求;氰氨化钙分装企业其生产设备第 7 项和第 8 项为必需,其他可不做要求。表 4 企业生产液体无水氨、氰氨化钙产品必备的检测设备检 测 设 备序号 产品单元标准条款检验项目 名 称 技 术 要 求2.2 氨含量 / /1 液体无 水氨2.2 残留物 取样设备 /8序号 产品单元 标准条款 检验项目 检 测 设 备名 称 技 术 要 求分析天平 精度:0.1mg天平 精度:0.1g李森科
25、承受器或杜瓦瓶李森科承受器(总体积不小于500mL,上部分度 10 mL,下部习惯体积 1.00 mL,最小分度 0.05 mL.)滴定管 /2.2 水分 直接电量滴定装置恒温干燥箱 范围:105;精度:2铂蒸发皿 约 70mL2.2 油含量红外分光光度计 精度:1nm2.2 铁含量 分光光度计 精度:1nm其他各种玻璃仪器 /分析天平 精度:0.1mg水解仪器 容量为 1000mL 圆底烧瓶和短颈漏斗3.2 总氮含量 蒸馏仪器:蒸馏瓶、直形冷凝管、防爆沸颗粒或防爆沸装置等/空盒气压表 /3.2 电石含量 碳化钙测定装置/标准筛 850um3.2 筛余物 振筛机 能垂直和水平振荡2 氰氨化 钙
26、取样 取样设备 /注:1.企业配备的检验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要求。2.液体无水氨一等品和合格品生产企业只要求具备氨含量和残留物含量两个项目检测设备及其他各种玻璃仪器,优等品生产企业应具备全部项目的检测设备。5.3 液体无水氨、氰氨化钙产品出厂检验项目(见表 5)表 5 液体无水氨、氰氨化钙产品出厂检验项目产品单元 执行的标准名称、标准号 检验项目液体无水氨 液体无水氨 氨含量 9残留物含量 水分油含量GB 536-1988铁含量总氮(N)含量电石(CaC 2)氰氨化钙氰氨化钙HG 2427-1993筛余物(850um 筛)注:液体无水氨一等品和合格品的出厂检验项目
27、为氨含量和残留物含量,优等品的出厂检验项目为全部项目。5.4 液体无水氨、氰氨化钙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 2)5.5 液体无水氨、氰氨化钙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5.5.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5.5.1.1 液体无水氨生产许可证企业抽样规则5.5.1.1.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后,审查组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单位负责抽样。5.5.1.1.2 抽样应在生产企业成品库中进行,样品应在抽样之日起一个月内生产的成品中抽取,每个申请品种抽取一个样品,抽样应有厂方代表确认。企业生产不同等级产品时抽取最高等级产品,不同生产厂所应当分别
28、抽取样品。5.5.1.1.3 抽样基数:对槽车或贮罐抽样时,以每一槽车或贮罐为一批;对钢瓶抽样时,以一天的产量为一批,最大批量不超过 1000 瓶。5.5.1.1.4 抽样量及抽样方法按 GB/T 8570.12008 中规定的复验所取样本数和抽样方法进行。5.5.1.1.5 所抽取的液体无水氨留样样品(仅限于申报优等品时) ,均应贴上统一盖有审查组织单位公章的样品封条和检验机构的样品标签。5.5.1.2 氰氨化钙生产许可证企业抽样规则5.5.1.2.1 氰氨化钙产品生产企业实地核查合格后,由审查组负责抽样,抽样人员应不少于 2人。5.5.1.2.2 抽样人员应在生产企业一个月内生产的且自检合
29、格的库存产品中抽取。每个申请品种抽取一个样品,抽样应有厂方代表确认。企业生产不同等级产品时抽取最高等级产品,不同生产厂所应当分别抽取样品。5.1.1.2.3 抽样基数:最小批量不得少于 10 吨;抽样也可在商业单位仓库中进行,批量不得少于 5 吨。5.5.1.2.4 抽样方法按相应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总抽样品量大于 2kg。采得的样品尽快用缩分器或四分法缩分至 500g,分装于两个清洁、干燥的具有磨口塞的广口瓶或聚乙烯瓶中,并用四氟塑料带密封,贴上由抽样人员和企业人员共同签字且盖有审查组织单位公章的封条。一份作10为检验用样,一份留企业备用。5.5.1.3 抽样后,由抽样人员填写抽样单(见
30、表6) ,抽样人员和企业代表共同签字确认并加盖企业公章。5.5.1.4 许可证检验抽取样品为一次性抽样,抽样基数不符合要求或抽不到样品的按样品不合格处理。5.5.1.5 抽样单11表 6 液体无水氨、氰氨化钙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编号: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人 电话 传真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盖章)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企业情况联系人 电话 传真产品单元样品名称执行标准样品等级抽样基数 抽样数量生产日期 抽样日期产品批号 抽样地点抽样情况封样情况抽样人员签字企业人员签字审查组织单位(盖章)年 月 日备注说明 请企业在封样之日起 7 日内将样品送达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注:以集团公司形
31、式申请的企业,如集团公司不生产,集团公司可不盖章,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必须盖章。5.5.2 检验项目及判定原则5.5.2.1 检验依据及检验项目检验单位依据液体无水氨 (GB 536-1988) 、 氰氨化钙 (HG 2427-1993)进行检测,具体检验项目及指标见表 7、表 8。12表 7 液体无水氨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指标指标指标名称优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氨含量, 99.9 99.8 99.6残留物含量, 0.1(重量法) 0.2 0.4水分, 0.1 - -5(重量法)油含量,mg/kg 2(红外光谱法) - -铁含量,mg/kg 1 - -表 8 氰氨化钙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指标
32、指标指标名称优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总氮(N)含量, 20.0 19.0 17.0电石(CaC 2), 0.2 0.5 1.0筛余物(850um 筛) 35.5.2.2 判定原则检验单位按现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全项检验,若全部检验项目合格则判定该样品该等级及以下等级为合格。若有一个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产品标准所规定的指标,判定该样品为不合格。6 证书和标志6.1 证书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产品单元、产品等级和生产方
33、式。例如:1.液体无水氨(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生产)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6 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6.1.3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或者新建生产装置时,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增加产品规格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产品检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
34、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13企业应及时执行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要求。6.1.5 在 生 产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内 , 企 业 生 产 条 件 、 检 验 手 段 、 生 产 技 术 或 者 工 艺 发 生 较 大 变 化 的 (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6.1.6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 1 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
35、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6.1.7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6.1.8 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
36、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6.1.9 企业因迁址、增项、更名、遗失补领等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证书的,原国家证书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注销。6.2 标志6.2.1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产品生产许可”拼音 Qiyechanpin Shengchanxuke 的缩写“QS”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QS 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标志的式样、尺寸及颜色要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附件 6,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生产许可证编号为:(
37、X)XK13-016-。其中,括号内的(X)代表本省简称,XK代表许可,前两位(13)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16)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 ()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6.2.3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进行标注。委托企业
38、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14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7.1 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7.1.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7.1.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7.2
39、 被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7.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7.2.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7.2.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7.3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共同向双方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7.3.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7.3.2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7.3.3 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7.3.4 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7.4 省 级 许 可 证 办 公 室 应 当 自 收 到 委
40、 托 加 工 备 案 申 请 之 日 起 5日 内 , 进 行 必 要 的 核 实 , 对 符 合 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8 监督检查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通过监督抽查、日常监督检查、企业年度自查等措施和方式,对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的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状况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8.1 企业生产的产品单元和产品等级是否超出生产许可证证书中所列产品明细的产品生产范围。8.2 企业是否具备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必备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有关设备是否按期检定/校准。8.3 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对进厂的原辅材料实施进货验收,并具有相关记录。1
41、58.4 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加印(贴)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8.5 企业是否建立了原材料购买、使用台帐和产品生产、销售台帐,企业生产过程记录是否健全。分装企业所用原料是否购自有证企业。销售产品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手续是否齐全。8.6 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委托加工行为,委托加工行为是否按照规定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了备案。8.7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名称、住所、生产地点是否发生了改变,是否增加了生产线,如果发生改变,企业是否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及时提出换证申请。8.8 企业是否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要求及时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年度自查报告
42、内容是否完整、真实。8.9 企业是否对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的轻微缺陷项目进行了整改。9 收费9.1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 号),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家企业申请一个产品单元收费 2200 元,一家企业同时申请两个以上产品单元的,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按 2200 元的 20%收费。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9.2 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收费标准(第一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2004144 号) 和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收费标准(第六批)备案的函(
43、国质检科2008481 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9.3 费用的收缴方式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 号)规定执行。9.4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9.5 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企业收费。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10.1 遵纪守法,依法行政,保守秘密,诚实守信;10.2 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10.3 服务企业,高效快捷,谦虚谨慎、文明待人;10.4 作风正派,清正廉洁,自警自省,慎权慎欲。11 附则11.1 本
44、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11.2 本实施细则由国 家 质 检 总 局 负责解释。11.3 本实施细则自 年 月 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废止。16附件 1液体无水氨、氰氨化钙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 1) 国 家 化 肥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中 心 (上 海 )地 址 : 上 海 市 云 岭 东 路 345 号邮 政 编 码 : 200062电 话 : 021-52500134 52815377-1739传 真 : 021-52801361联 系 人 : 商 照 聪 杨 晓 霞电 子 信 箱 : 检 验 产 品 范 围 : 液 体 无 水 氨 、 氰氨
45、化钙( 2) 黑 龙 江 省 化 工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站地 址 : 哈 尔 滨 市 高 新 技 术 开 发 区 迎 宾 路 集 中 区 南 湖 街 3 号邮 政 编 码 : 150078电 话 : 0451-84331488传 真 : 0451-84311313联 系 人 : 金 宇 谢 红电 子 信 箱 : 检 验 产 品 范 围 : 液 体 无 水 氨( 3) 国 家 煤 及 煤 化 工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中 心地 址:太原市长治路 106 号邮政编码:030012电 话: 0351-7223664传 真:0351-7231897联 系 人:李晋凯电 子 信
46、箱 : 检验产品范围:液体无水氨( 4) 河 南 省 化 工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站地 址:河南省郑州市建设东路 37 号邮政编码:450052电 话: 0371-67938907 传 真:0371-67938907联 系 人:陈 平电 子 信 箱 : 检验产品范围:液体无水氨、氰氨化钙17( 5)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地 址:南京市光华东街 5 号邮政编码:210007电 话:025-84470205传 真:025-86614761联 系 人:王 伟电 子 信 箱 : 检验产品范围:液体无水氨( 6)宁夏回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 址:宁夏银川市湖滨西街银湖巷 39 号
47、邮政编码:750001电 话:0951-5065060 传 真:0951-5041369联 系 人:王宏华电 子 信 箱 : 检验产品范围:液体无水氨( 7)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地 址:济南市山大北路 81 号邮政编码:250100电 话:0531-88118779 88118799传 真:053188118729联 系 人:许世明电子信箱:检验产品范围:液体无水氨( 8)国家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星桥街 112 号邮政编码:610021电 话:028-84470619 传 真:028-84470629联 系 人:游 戎 李肖峰电 子 信 箱 : 检验产品范围:
48、液体无水氨、 氰氨化钙( 9)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地 址:云南省昆明市教场东路 23 号邮政编码:650223电 话:0871-4176025 18传 真:0871-4174432 5192456联 系 人:他德洪电 子 信 箱 : 检验产品范围:液体无水氨( 10)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地 址: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小苑二村 2 号 邮 编:400020电 话:02367952724传 真:02367951136联 系 人:李 立电子信箱:检验产品范围:液体无水氨( 11)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亭新建西路 41 号邮政编码:410007电 话:0731-85352452 传 真:0731-85557071联 系 人:熊晓甦电 子 信 箱 : 检验产品范围:液体无水氨( 12)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地 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南通大街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