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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库区船舶检验补充规定交海发[2004]597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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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关于公布川江及三峡库区航行船舶检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交海发2004597 号 2004 年 10 月 30 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 ,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为了规范川江及三峡库区航行船舶的检验,加强川江及三峡库区航行船舶的检验与管理,我部制定了川江及三峡库区航行船舶检验管理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 ,现予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 2004 年 9 月 1 日起,所有新船按暂行规定第二章的要求执行。二、2005 年 1 月 15 日前,川江及三峡库区航行现有型客滚船应满足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要求。川江及三峡库区航行现有客船应满足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要求。三峡库区

2、支流水域航行现有客船应满足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的要求。三、2005 年 6 月 30 日前,川江及三峡库区航行现有船舶锚链总长度按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要求进行配置。川江及三峡库区航行现有型客滚船的跳板应按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要求进行整改。四、川江及三峡库区航行现有船舶的载重线与稳性按 B 级航区进行复核事宜,客船应于 2005 年 1 月 15 日前复核完毕,非客船应于 2005 年 6 月 30 日前复核完毕。五、本规定下发之日起 4 年内,川江及三峡库区航行现有船舶应满足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有关要求。如果有关省、市地方人民政府对防止生活污水污染有更严格要求的,按有关省、市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执行。六、船检

3、机构对川江及三峡库区航行现有客船按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要求进行检验合格后,应签发“川江及三峡库区船舶航行证书” 。自 2005年 1 月 16 日起,所有未取得“川江及三峡库区船舶航行证书”的客船禁止在川江及三峡库区水域航行。七、船检机构对川江及三峡库区航行现有非客船按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要求进行检验合格后,应签发“川江及三峡库区船舶航行证书” ,自 2005 年 7 月 1 日起,所有未取得“川江及三峡库区船舶航行证书”的非客船禁止在川江及三峡库区水域航行。川江及三峡库区航行船舶检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川江及三峡库区航行船舶

4、的检验,配合交通部、有关省、市人民政府船型标准化推进工作,促进川江及三峡库区航行船舶技术进步,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川江及三峡库区水域航行船舶的检验与发证。第三条 定义:新船系指在 2004 年 9 月 1 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现有船舶系指非新船。川江及三峡库区航行现有船系指在 2004 年 9 月 1 日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且航行及航经川江及三峡库区并获得 J 级航段证书的船舶。川江及三峡库区水域:指川江及三峡库区航行船舶检验补充规定1.1.2.2 规定的水域。第二章 新船的检验与发证第四条 所有拟在川江及三峡库区水域航行的新船,须经船检机构按照川江

5、及三峡库区航行船舶检验补充规定的要求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由船检机构签发“川江及三峡库区船舶航行证书” 、 “内河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 (格式附后)及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以下简称规则 )第一篇第一章第四节规定的其他适用法定证书。第五条 严格按照交通部公布的标准船型和交通部海事局发布的船检规范建造新船,检验合格后由船检机构签发“川江及三峡库区船舶航行证书” 。第六条 对仅在川江及三峡库区水域航行的船舶,船检机构可仅按川江及三峡库区航行船舶检验补充规定的要求进行审图和检验;对跨水域(指既在川江及三峡库区水域又在内河其他水域)航行的船舶,船检机构须按川江及三峡库区航行船舶检验补充规定 、

6、 规则的适用要求进行审图和检验。第七条 船舶符合川江及三峡库区航行船舶检验补充规定要求后,船检机构签发“川江及三峡库区船舶航行证书” 、 “内河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 ;对仅在川江及三峡库区水域航行的船舶, “川江及三峡库区船舶航行证书”替代“内河船舶适航证书”或“内河高速船安全证书”或“内河浮船坞安全证书” 。船舶同时符合川江及三峡库区航行船舶检验补充规定和规则的要求时,则“川江及三峡库区船舶航行证书”与“内河船舶适航证书”或“内河高速船安全证书”或“内河浮船坞安全证书”可由船检机构同时签发。第三章 现有船舶的检验与发证第八条 川江及三峡库区航行现有船舶锚链总长度应根据船舶原设计图纸审查

7、批准时的舾装数,按钢质内河船舶入级与建造规范2004 修改通报第 2 篇表3.4.3.1(2)对锚链总长度的要求进行配置。第九条 川江及三峡库区航行现有型客滚船的跳板应按川江及三峡库区航行船舶检验补充规定3.1.4 的要求进行整改。第十条 应船舶部门要求,川江及三峡库区航行现有型客滚船的吨位可按川江及三峡库区航行船舶检验补充规定第 4 章第 1 节的要求进行丈量。第十一条 川江及三峡库区航行现有船舶的载重线与稳性应同时按 B 级航区进行复核。第十二条 川江及三峡库区航行现有型客滚船的机器处所的通风机或抽风机,应在该处所外设有控制设施,以便该处所失火时给予关停或关闭;川江及三峡库区航行现有船舶的

8、载车处所、载运危险货物处所应配备带开关的两用型水枪(即水雾/水柱型) 。第十三条 川江及三峡库区航行现有客船(按规则中的分类)救生设备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一)第一类客船乘客救生衣的配备数量应不低于乘客定额的 105;(二)第二类客船乘客救生衣的配备数量应不低于乘客定额的 100;(三)第三、四、五类客 船 乘 客 救 生 衣 和 救 生 浮 具 的 配 备 数 量 之 和 应 不 低 于 乘 客定 额的 100;(四)其它救生设备的配备按规则执行。第十四条 三峡库区支流水域航行现有客船乘客救生设备的配备应满足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要求。第十五条 川江及三峡库区航行现有船舶防止油类污染应满足下列要求:(一) 压力式油水分离设备的滤芯应一年更换一次;(二) 甲板机械造成油污不应被冲到水域,并应配有甲板清油剂或其他吸油材料。第十六条 川江及三峡库区航行现有船舶应装设防止生活污水污染的结构和设备并满足规则第 12 篇的有关要求。第四章 附 则第十七条 其它未尽事宜按现行有效的船检管理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海事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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