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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木质包装管理相关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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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进境木质包装管理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公 告2005年第 11号为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进境货物木质包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森林、生态环境及旅游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IPPC)公布的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 15 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 ,现将进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检疫要求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以下除外:经人工合成

2、或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木质材料以及厚度等于或小于 6mm 的木质材料。二、进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应当由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植物检疫机构认可的企业按中国确认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处理,并加施政府植物检疫机构批准的 IPPC 专用标识。检疫除害处理方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公布。三、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配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对未报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检疫实施分类管理,加强与港务、船代、海关等部门的

3、信息沟通,通过审核货物载货清单等信息对经常使用木质包装的货物实施重点检疫。五、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 (以下简称目录)的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并对木质包装实施检疫。未列入目录的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在海关放行后实施检疫。六、经检疫发现木质包装标识不符合要求或截获活的有害生物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货主或其代理人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销毁处理或联系海关连同货物作退运处理,所需费用由货主承担。需实施木质包装检疫的货物,未经检疫合格的,不得擅自使用。七、来自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

4、适用本公告的规定。八、本公告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原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规定的有关公告同时废止。正式实施前,已经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进境货物木质包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接受报检。特此公告。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商 务 部 国家林业局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公 告2005年第 4号为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在国际间传播蔓延,2002 年 3 月,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IPPC )公布了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 15 号国际贸易中的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要求货物使用的

5、木质包装应在出境前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 IPPC 确定的专用标识。目前,欧盟、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已采纳该标准并将于 2005 年 3 月 1 日陆续开始实施,将来会有更多的国家采用该国际标准。对于不符合国际标准的木质包装,进口国家或地区将在入境口岸采取除害处理、销毁、拒绝入境等措施。为使我国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进口国家或地区的检疫规定,避免经济损失,现将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有关要求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以下除外:经人工合成或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

6、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 6mm 的木质材料。二、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应按规定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进行处理,并加施专用标识。除害处理方法、标识要求及监管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通知。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实施抽查检疫,不符合规定的,不准出境。四、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海关及商务、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出口企业的宣传工作,提高服务意识,帮助出口企业做好相关工作,避免因木质包装不符合国外要求而造成经济损失。五、本公告自 2005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原有关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规定同时废止。特此公告。质

7、检总局 海关总署 商务部 国家林业局 二五年一月十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 年第 32 号为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进境货物木质包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森林、生态环境及旅游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IPPC)公布的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 15 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 ,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和国家林业局联合发布了 2005 年第 11 号公告,要求进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在输出国家或地区进行检疫除害处理,并加施专用标识。现将确认的木质包装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及标识要求公告如下:一、检疫除害处理方法(一)热处理(H

8、T) 。1必须保证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 56,并持续 30 分钟以上。2窑内烘干(KD) 、化学加压浸透(CPI)或其他方法只要达到热处理要求,可以视为热处理。如化学加压浸透可通过蒸汽、热水或干热等方法达到热处理的技术指标要求。(二)溴甲烷熏蒸处理(MB) 。1常压下,按下列标准处理:最低浓度要求( g/m3)温度 剂量(g/m 3) 0.5 小时 2 小时 4 小时 16 小时21 48 36 24 17 1416 56 42 28 20 1711 64 48 32 22 192最低熏蒸温度不应低于 10,熏蒸时间最低不应少于 16 小时。3来自松材线虫疫区国家或地区的针叶树木质包装暂按照以

9、下要求进行溴甲烷熏蒸处理:温 度 溴甲烷剂量(g/m 3) 24 小时最低浓度要求(g/m 3)21 48 2416 56 2811 64 32注:最低熏蒸温度不应低于 10,熏蒸时间最低不应少于 24 小时。松材线虫疫区为:日本、美国、加拿大、墨西哥、韩国、葡萄牙及中国台湾、香港地区。待 IPPC 对溴甲烷熏蒸标准修订后,按照其确认的标准执行。(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或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其他除害处理方法。(四)依据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结果,当上述除害处理方法不能有效杀灭我国关注的有害生物时,国家质检总局可要求输出国家或地区采取其他除害处理措施。二、标识要求(一)标识式样:其中:IPPC国际植物

10、保护公约的英文缩写;XX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规定的 2 个字母国家编号;000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机构批准的木质包装生产企业编号;YY确认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如溴甲烷熏蒸为 MB,热处理为 HT。(二)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机构或木质包装生产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其他信息,如去除树皮以 DB 表示。(三)标识必须加施于木质包装显著位置,至少应在相对的两面,标识应清晰易辨、永久且不能移动。(四)标识避免使用红色或橙色。二五年二月二十二日2006 年第 105 号关于调整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溴甲烷熏蒸处理技术要求的公告根据 2006 年 4 月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IPPC)修订的国际

11、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 15 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中溴甲烷熏蒸处理技术要求,现对国家质检总局 2005 年第 32 号公告及第 69 号局令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中溴甲烷熏蒸处理技术要求作相应调整如下: 溴甲烷熏蒸处理(MB)一、常压下,按下列标准处理:最低浓度要求( g/m3)温度 剂量(g/m 3) 2 小时 4 小时 12 小时 24 小时21 48 36 31 28 2416 56 42 36 32 2811 64 48 42 36 32二、熏蒸温度不低于 10,熏蒸时间不少于 24 小时。熏蒸处理过程中应至少在第 2、4、24 小时时进行熏蒸浓度检测。本公告施行前已按原溴甲烷熏蒸技术要求处理并加施标识的木质包装,不需按新的技术要求重新进行处理及标识。本公告自 2006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二 六 年 七 月 二 十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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