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佛山市城市规划指标核算与电子报批诚信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佛山市城市规划指标核算与电子报批诚信管理工作,结合指标核算与电子报批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电子报批规整,指使用佛山市城市规划指标核算与电子报批软件,整理定义送审规划方案的图形文件,使其符合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三维互动指标核算及其电子报批系统技术规定(试行) 的要求。第三条 在本市域范围内从事电子报批规整工作,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本暂行规定由佛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第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正式印发之日起实施。第二章 备案管理第六条 在本市域范围内从事电子报批规整工作的设计人员(简称规整员)采用
2、考试备案管理制度。规整员通过系统培训与考试,成绩合格取得合格证书并备案后,方可进行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电子报批规整工作。第七条 设计单位的规整员发生工作变化,应及时报市城乡规划局调整备案名单。第八条 市城乡规划局每半年集中举办一次电子报批规整软件的考核备案。第三章 质量管理第九条 报送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审查、总平面图方案审查以及建筑单体方案审查时,在现办事指南要求的资料基础上,需同时提交指标核算报告一式两份;以及对应报审图纸的 cpi 格式文件光盘一式两份。第十条 cpi 格式文件应符合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三维互动指标核算及其电子报批系统技术规定(试行) 深度和规整相关要求。正式运行后相关
3、报审图纸的 cpi 格式电子文件将实施网上申报和电子报批。第十一条 报审资料应由已取得我局培训合格证书的备案人员在指标核算报告封面及电子文件的光盘签名并加盖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该规整员及其所属设计单位应对方案规整的完整性和正确性负责。第四章 诚信管理第十二条 市城乡规划局对规整员实施诚信管理制度,对违反要求的规整员进行扣分处理。其规则如下:(一) 设计单位报审经济技术指标校核的规划方案,如果发生规整错误,则参照相应扣分标准对该方案的规整员扣分。(二) 在一次报送案件中,同一错误多次发生,按一次扣分。(三) 在一次报送案件中,扣分达到或超过 3 分做退件处理,设计单位修改后可重新报窗口受理;扣分
4、少于 3 分,依情况由市城乡规划局窗口口头通知或出具整改通知书,设计单位根据要求调整完善后补充到原报建材料中。第十三条 对于累计达到一定扣分数额的规整员和设计单位,将停止或暂停其规划方案电子报批报审资格。其规则如下:(一) 当规整员被扣分达到或超过 12 分,则停止受理该规整员规整的规划方案电子报批报审资格。(二) 设计单位被扣分达到或超过 24 分,或连续 3 件以上报送案件被退件处理,则暂停受理该设计单位规划方案电子报批报审资格半年。第十四条 对于已扣分或停止规划方案电子报批报审资格的规整员或设计单位可通过以下方式清零扣分记录:(一) 自上一次扣分清零计起,当某规整员规整的规划方案有 5
5、份通过市城乡规划局的电子报批校核,该规整员原扣分记录清零。(二) 已停止规划方案电子报批报审资格的规整员可通过市城乡规划局电子报批规整软件的考核合格,登记重新获得报审资格,原扣分记录清零。(三) 自上一次扣分清零计起,当某设计单位规整的规划方案有 10份通过市城乡规划局的电子报批校核,该设计单位原扣分记录清零。(四) 已停止规划方案电子报批报审资格的设计单位在半年暂停期满后,通过市城乡规划局备案登记重新获得报审资格,原扣分记录清零。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及其规整员的扣分情况将在佛山市城乡规划局网站指标核算及其电子报批栏目上实时公布。第四章 扣分标准第十六条 以下扣分标准适用于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审查
6、、总平面图方案审查、建筑单体方案审查的电子报批校核。若报送校核的方案出现下列规整错误的,应按下列标准扣分:(一) 电子文件中的方案图与与纸质文件的不相符的,扣 3 分。(二) 电子文件只有规整图,未包含原设计图的,扣 3 分。(三) 电子文件只有设计图,未包含完整电子报批规整图的,扣3 分。(四) 电子文件中,总图的比例不是 1:1 的,扣 2 分。(五) 规整图与设计图应可以直接重叠显示,如两者分离,扣 2分。(六) 电子文件中,总图 Z 值不为 0 的,扣 1 分。(七) 电子文件中,总图不在正确的坐标位置上的,扣 1 分。(八) 电子文件中,设计图或规整图含外部引用的,扣 1 分。(九) 设计方案中,手动改变标注尺寸致与实际不相符的,扣 3分。(十) 规整图定义的建筑轮廓与设计图不相符的,扣 1 分。(十一) 规整图上,在用地红线范围外定义车位及绿地的,扣 12分。(十二) 定义的宅旁绿地或屋顶绿地与设计图不相符的,扣 1 分。(十三) 对于总图的分项检测,用地及建筑物的定义存在重叠失误的,扣 1 分。(十四) 规整图上的室外停车位未用软件规定的停车位定义方法定义的,扣 1 分。(十五) 规整图定义的户型与设计图不相符的,扣 1 分。(十六) 规整图定义的层高与设计图不相符的,扣 1 分。(十七) 其他不符合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规定的,一项扣 1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