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附件: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 2012 年 3 月 目 录 第 1 章 总则 . 1 1.1 适用范围 . 1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1.3 专业术语 . 2 1.3.1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 . 2 1.3.2 工业污染源 . 2 1.3.3 生活污染源 . 2 1.3.4 农业污染源 . 2 1.3.5 风险源 . 2 1.3.6 固定风险源 . 2 1.3.7 流动风险源 . 2 1.3.8 海(咸)水入侵 . 3 1.3.9 拦河闸(坝)型水源 . 3 1.3.10 傍河地下水型水源 . 3 1.3.11 截潜型水源 . 3 1.4 工作路线 . 3 第 2 章
2、 饮用水水源选址 . 5 2.1 水量 . 5 2.1.1 地表水型 . 5 2.1.2 地下水型 . 5 2.2 水质 . 5 2.2.1 地表水型 . 5 2.2.2 地下水型 . 6 2.3 风险防范 . 6 2.3.1 地表水型 . 6 2.3.2 地下水型 . 6 2.4 合理性论证 . 6 第 3 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 . 7 3.1 划分原则与水质要求 . 7 3.1.1 划分原则 . 7 3.1.2 水质要求 . 7 3.2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 . 8 3.3 保护区范围界定 . 9 3.4 划定方案报批程序 . 9 3.5 标志设置 . 9 3.5.1 界标设置 .
3、 9 3.5.2 警示牌设置 . 10 3.5.3 宣传牌设置 . 10 第 4 章 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 . 11 4.1 监测断面(井) . 11 4.1.1 监测断面(井)设置原则 . 11 4.1.2 监测断面(井)设置要求 . 11 4.2 常规监测断面(井) . 11 4.2.1 地表水型 . 11 4.2.2 地下水型 . 12 4.3 应急监测断面(井) . 12 4.4 监测指标 . 13 4.4.1 地表水型 . 13 4.4.2 地下水型 . 13 4.5 监测频次 . 13 第 5 章 饮用水水源基础环境调查与评估 . 14 5.1 基本信息调查 . 14 5.1.1 调
4、查方法 . 14 5.1.2 调查内容 . 14 5.2 评估内容与要求 . 15 5.2.1 水质状况评价 . 15 5.2.2 污染源现状分析 . 16 5.2.3 环境风险评估 . 17 5.2.4 管理状况评估 . 17 5.3 常见问题分析 . 18 5.3.1 选址问题 . 18 5.3.2 水质问题 . 18 5.3.3 污染源问题 . 19 5.3.4 环境事件 . 19 5.3.5 管理问题 . 19 第 6 章 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目标 . 21 6.1 水质目标 . 21 6.1.1 水质达标 . 21 6.1.2 水量达标率 . 21 6.1.3 湖库营养状态 . 2
5、1 6.2 风险防范目标 . 21 6.3 监督管理目标 . 21 6.3.1 划定保护区和设立标志 . 21 6.3.2 取缔违法建设项目和活动 . 21 6.3.3 监测能力 . 22 6.3.4 应急预警 . 22 6.3.5 信息公开 . 22 第 7 章 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 . 23 7.1 风险防范 . 23 7.1.1 地表水 . 23 7.1.2 地下水 . 24 7.1.3 风险应急管理 . 24 7.1.4 特殊时期的水源风险防范措施 . 26 7.2 预警体系 . 26 7.2.1 预警系统建设 . 26 7.2.2 跨界预警系统建设 . 27 7.2.3 预警
6、信息研判与公告 . 27 7.3 应急响应 . 27 7.3.1 应急准备 . 27 7.3.2 应急处置 . 27 7.3.3 事后管理 . 28 第 8 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 . 29 8.1 分级防治 . 29 8.1.1 一级保护区 . 29 8.1.2 二级保护区 . 29 8.1.3 准保护区 . 29 8.2 分类防治 . 29 8.2.1 河流型 . 29 8.2.2 湖库型 . 30 8.2.3 地下水型 . 30 8.3 污染源整治 . 31 8.3.1 工业污染源 . 31 8.3.2 生活污染源 . 31 8.3.3 农业污染源 . 32 8.3.4 流动污染源
7、 . 36 8.4 地表水生态修复 . 37 8.4.1 藻类水华控制 . 37 8.4.2 生物浮岛 . 37 8.4.3 生态护坡 . 38 8.4.4 底泥清淤 . 38 8.5 地下水环境修复 . 38 8.5.1 物理法修复 . 38 8.5.2 化学法修复 . 39 8.5.3 复合法修复 . 39 第 9 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 . 41 9.1 保护区划分与调整 . 41 9.2 保护区环境准入 . 41 9.2.1 一级保护区 . 41 9.2.2 二级保护区 . 42 9.2.3 准保护区 . 42 9.3 保护区监测与评估 . 42 9.4 保护区环境监察 . 43
8、 9.5 信息管理 . 43 附件一 各类污染源及其排放污染物概述 . 45 附件二 饮用水水源部分超标指标原因分析及对策 . 47 附件三 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评估方法 . 50 附件四 污染防治技术优缺点和适用条件 . 57 附件五 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项目设计 . 59 本指南用词说明 . 73 1 第 1章 总则 1.1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包括现用、备用和规划水源)环境保护工作。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 GB 383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 14848) 农村户厕
9、卫生标准 ( GB 1937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GB 5749) 免水冲卫生厕所 ( GB/T 18092)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 GB 7959)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 HJ/T 338)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 ( HJ/T 433)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 ( HJ 589)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 ( HJ/T 169) 农村生活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 HJ 574)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 HJ/T 8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 HJ/T 91)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 HJ/T 164)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 ( SL/
10、Z 322) 农村生活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环发 201020 号) 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工作管理指南 (环办 201193 号) 关于印发湖泊(水库)富营养化 评价方法及分级技术规定的通知 (总站生字 2001090 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1.3 专业术语 1.3.1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 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和具有一定供水规模 (供水人口一般大于 1000 人)的饮用水水源。 1.3.2 工业污染源 向水环境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或对环境水体产生有害影响的工业生产设备或生产场所。 1.3.3 生活污染源 向水环境排放居民生
11、活污水和垃圾的发生源。 1.3.4 农业污染源 对水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农田和各种农业措施。 包括农田作物种植过程中的肥料、农药和农膜通过农业灌溉或地表径流产生的污染,畜禽养殖以及农村生活过程中产生的粪便和污水污染,水产养殖过程中通过池塘、网箱、围栏、浅海、滩涂等方式对水体直接造成的污染等。 1.3.5 风险源 对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造成威胁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来源,包括固定风险源、流动风险源、非点源。 1.3.6 固定风险源 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可能因突发污染事件对饮用水水源造成严重环境危害的固定风险源,包括工矿企业事业单位、石油化工企业及运输石化、化工产品的管线、污(废)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
12、危险品仓库、装卸码头等。 1.3.7 流动风险源 指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及其他影响饮用水安全物质的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亦为流动污染源。 3 1.3.8 海(咸)水入侵 海(咸)水入侵指由于过量开采地下水引起海水倒灌、盐水入侵,而使地下水水质恶化。 1.3.9 拦河闸(坝)型水源 用拦河闸(坝)横断河流,抬高水位形成的小型水库,即兼有河流和水库特征的饮用水水源。 1.3.10 傍河地下水型水源 取水井设在紧靠对补给具有重要影响的河流旁侧, 即兼有河流特征的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 1.3.11 截潜型水源 在山前(土石山或丘陵)沟谷或高原台地河流两岸处设置地下潜水截坝或集水廊道收集潜水或泉水形
13、成的中小型地下水库或非完整性截潜工程, 即兼有水库特征的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 1.4 工作路线 一般应按照图 1-1 所示路线开展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新建取水工程应充分考虑水源选址的原则,同时划定保护区,根据饮用水水源基础环境调查与评估结果,识别环境问题,明确保护目标,提出保护对策。 4 饮用水水源选址与保护区划定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水量保障原则风险防范原则水源选址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保护区划分饮用水水源基础环境调查与评估基础环境调查基本信息水质状况污染源管理状况基础环境评估水质评价结果水资源禀赋污染源统计分析环境风险评估自然特征 社会经济条件单因子评价 富营养化评
14、价 水质变化趋势工业源 流动源生活源 农业源保护区管理 监测能力 监督执法风险源识别 风险应急能力饮用水水源环境问题分析与工作目标常见问题分析存在严重环境风险问题存在一般环境问题水质目标工作目标风险防范目标监督管理目标重新选址后进行论证风险防范预警体系应急响应划分与调整环境准入监测与评估环境监察水质保障原则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河流型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代表性准确性与要求断面设置原则例行监测监测指标监测频次合理性连续性湖泊、水库型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选址问题水质问题污染源问题管理问题饮用水水源风险防范与污染防治风险防范与应急环境保护制度信息管理河流型湖泊、水库型污染防治技术分级防治分类防治污染源整治地
15、表水生态修复地下水环境修复事故问题暂不存在环境问题 加强环境保护制度建设划分方案申报与审批设置保护区标志应急监测管理状况评估图 1-1 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路线图 5 第 2章 饮用水水源选址 2.1 水量 水源供水量应满足服务人口用水需求,并符合当地水功能区划,参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 ( SL/Z 322)水量保障指标体系中的取水指标进行筛选,采用多年平均流量、实测最大和最小流量等水文数据,以水资源状况、水域开发利用程度、生活取水量等指标作为评价因子,对水源水量进行论证分析。 2.1.1 地表水型 地表水水源要求开采期间常年具有较为充沛的水量。 水资源缺乏地区应考虑季节性供水,有断流现
16、象的河流,不宜作为水源。有冰封现象的河道,应掌握冰封期最低水位及冰封层最大厚度,将取水口设于冰层以下。 2.1.2 地下水型 地下水水源应尽可能选择在含水层较厚、水量丰富,补给充足且调节能力较强的区域。优先选择冲洪积扇的上部砾石带和轴部、冲积平原的古河床、厚度较大的层状裂隙岩溶含水层、延续深远的构造断裂带及其它脉状基岩含水带。 在基岩区,宜选择在集水条件较好的区域性阻水界面的上游;在松散地层分布区,宜选择靠近补给地下水的河流岸边;在岩溶区,宜选择在区域地下径流的排泄区附近;山丘区和高原台地应尽量选择沟谷汇流区或主要沟谷河川。一般不得选择地下水超采区。 2.2 水质 在历史资料分析的基础上,选择
17、现状水平年评价水质,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 GB 3838)和地下水质量标准 ( GB/T 14848) ,采用单因子评价法,对水源水质现状进行评价,并考虑当地特殊污染指标的影响。一般情况下,水质应达到或优于类水质标准。 2.2.1 地表水型 河流型饮用水水源应尽量选择在居住区上游,避开回流区、死水区和航运河道,避免咸潮影响;湖库型饮用水水源还应考虑湖库泥沙淤积和蓝藻水华对水质的影响。 6 2.2.2 地下水型 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应设在城市或工矿排污区的上游,避开已污染(或天然水质不良)的地表水体或含水层地段,宜选择包气带防污性较好的区域,避开易使水井淤塞、涌沙或水质长期混浊的流砂层或岩溶
18、填充带,避开地下水水质背景值较高的地区,避免排水沟、工农业生产设施和风向的影响,取水井及周边应无加油站、垃圾堆、厕所、粪坑、畜圈、渗坑、墓地等,应无有害物质堆存。 2.3 风险防范 应在详细掌握数据资料的基础上,考虑自然突变或人为因素可能造成的影响,尽量避开风险源。 2.3.1 地表水型 尽量避开石油化工、 垃圾填埋厂、 危险品仓库及运输线路、 尾矿库等风险源,防止风险源对水源造成影响。 2.3.2 地下水型 综合考虑地下水水位埋深、年际变幅、净补给量、含水层介质、土壤(包气带)介质、地形以及水力传导系数等指标。评价地下水含水层脆弱性,结合地下水潜在污染源的分布,防范环境风险。 2.4 合理性
19、论证 新建水源应与当地有关规划相协调,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同时对新建水源的环境保护成本进行论证。 评价中需分析新建水源对当地环境的永久性影响和变化,如由于人口迁移和移民区开发建设导致自然和社会环境发生变化,水生和陆生生态系统变化,地下资源和矿藏是否遭到毁坏和损失,以及自然的和人为的污染引起的水质变化等内容,并提出最小生态流量和保护鱼类种类等要求。 当水源选址受到各种条件限制而无法达到 类水质标准要求时,需统筹考虑水源水量、水质和风险程度,自来水厂的处理工艺及配套措施等方面,确保自来水厂出水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因水量不足、污染严重、风险程度较高或出于其他目的确需关闭的水源,应在能保持该地区正常供
20、水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实施关闭。 7 第 3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根据水源所处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条件、供水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分布,结合当地标志性或永久性建筑,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 HJ/T 338)或地方条例、标准规定进行划定。地方条例、标准规定不得低于国家相关规定要求。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划分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必要时划分准保护区。 3.1 划分原则与水质要求 3.1.1 划分原则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指标应考虑以下因素:当地的地理位置、水文、气象、地质条件、水动力特征,水域污染类型、污染特性、污染物特性、污染源分布、排水区分
21、布,水源规模、水量需求。 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环境质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标准。 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根据水源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分布划定。各级地下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应根据当地的水文地质条件、供水发展规划、污染源分布特点综合确定,并保证开采规划水量时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水质标准。 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应防止附近人类活动对水源的直接污染; 应足以使选定的主要污染物浓度在向取水点(或开采井、井群)输移(或运移)过程中,衰减到所期望的水
22、平;在正常情况下保证取水水质达到规定要求;一旦出现污染水源的突发事件,有采取紧急补救措施的时间和缓冲地带。 3.1.2 水质要求 ( 1) 地表水型 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应保证一级保护区水质基本项目不劣于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 GB 3838)类标准,且补充项目和特定 项目应满足该标准规定的限8 值要求;二级保护区水质基本项目不劣于 III 类标准,并保证流入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一级保护区水质标准要求; 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流入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二级保护区水质标准要求。 ( 2) 地下水型 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一级、二级、准保护区)水质各项指标不劣于地下水质量标准 ( GB/T
23、 14848) III 类标准。 3.2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应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实际需要,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 HJ/T 338)和地方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针对主要利用潮汐动力进行水体交换的河流拦河闸(坝)型水源,其保护区应满足潮汐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要求。 针对非主要利用潮汐动力进行水体交换的河流拦河闸(坝)型水源,其保护区应同时满足水库型和一般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要求,且保护区范围应取并集。 若傍河地下水型水源的取水井含水 层介质颗粒粗大(砾石以上) ,受常年或季节性河流补给影响较大,且与河流距离小于 500 米,其一级保护区
24、划分应综合考虑地下水及地表水的影响,划分保护区为地下水及地表水保护区范围的叠加。若河流为季节性河流,来水较少,且取水井距河流 500 米以上,可只划分陆域保护区范围。 若取水井位于河漫滩或受潮汐影响, 一级保护区应划分地表水域范围,地表水域范围应按照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划分, 一级保护区范围为地下水与地表水一级保护区范围的叠加。二级保护区应包括陆域和水域两部分,陆域范围确定方法与孔隙水(浅层非傍河型)水源相同,地表水域范围可按地下水流向选取井群上游 1000m、下游 100m 内的河流长度,河流宽度需考虑下游改道因素,应为河流最大宽度。准保护区应包括陆域和水域两部分,陆域范围根据地下水的
25、补给范围和径流区范围确定, 地表水域范围应参考河流型准保护区划分要求确定。 山丘及高原台地截潜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应以截潜坝为中心, 当坝前汇水池形成一定面积的稳定水塘,且补给来源主要为地下潜水时,应按照水库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执行。 当坝前汇水池面积较小, 且补给来源为地下水时,应同时满足水库型和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要求。 9 3.3 保护区范围界定 为便于开展日常环境管理工作,依据保护区划分的分析、计算结果,并结合水源保护区的周边地形、地标、地物等特点,明确各级保护区的界线。应充分利用具有永久性、固定性的明显标志如水分线、行政区界线、公路、铁路、桥梁、大型建筑物、水库大坝、
26、水工建筑物、河流岔口、输电线、通讯线等标示保护区界线,最终确定的各级保护区界线坐标图、表,作为政府部门审批的依据,也作为规划、国土、环保部门土地开发审批的依据。 3.4 划定方案报批程序 按照水污染防治法要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及相关图件,逐级按程序报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跨市、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及相关图件,报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及相关图件,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通过专家审查论证后,报省(区、市)人
27、民政府批准。 跨省(区、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商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划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和省(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确保饮用水安全。 3.5 标志设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饮用水水源保护标志应参照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 HJ/T 433)的规定执行,标志应明显可见。 3.5.1 界标设置 应根据最终确定的各级保护区界限
28、,充分考虑地形、地标、地物等特点,将界标设立于陆域界限的顶点处,在划定的陆域范围内,应根据环境管理需要,在人群活动及易见处(如交叉路口、绿地休闲区等)设立界标。 10 3.5.2 警示牌设置 警示牌设在保护区的道路或航道的进入点及驶出点, 在保护区范围内的主干道、高速公路等道路旁应每隔一定距离设置明显标志,穿越保护区及其附近的公路、桥梁等特殊路段加密设置警示牌。警示牌位置及内容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 GB 5768)和内河助航标志 ( GB 5863)的相关规定。 3.5.3 宣传牌设置 应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的位置设立宣传牌,宣传牌的设置应符合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设置原则与要求 ( G
29、B/T 15566) 和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 GB 5768)的相关规定。 11 第 4章 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 4.1 监测断面(井) 4.1.1 监测断面(井)设置原则 饮用水水源监测断面(井)的布设应考虑以下因素: ( 1)代表性。在宏观上反映水系环境特征, 微观上反映断面特征,断面位置应能反映环境质量特征,设置时要考虑水文(水文地质)特征、污染源状况。 ( 2)合理性。尽可能以最少断面获取足够的 具有代表性的环境信息。应考虑交通便利,方便样品的采集。 ( 3)连续性。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断面(井 )应该保持稳定,数据应具有连续性,建立动态更新信息数据库,便于分析水质变化趋势。 ( 4)
30、准确性。应保证水质测定值能够反应饮用水水源真实情况。 4.1.2 监测断面(井)设置要求 所有监测断面(井)和垂线均应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并在保护区范围图件上标明准确位置,在岸边设置固定标志。同时,用文字说明断面周围环境的详细情况,并配以照片,图文资料均存入断面档案。一般情况下,应在各级保护区分别设置监测断面(井) ,确认后不宜变动。确需变动时,应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查同意。 4.2 常规监测断面(井) 4.2.1 地表水型 ( 3) 河流型 监测断面设置及监测方法参见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 HJ/T 91)实施。当水质变差或发生突发事件时,应设置应急预警监测断面
31、,预警断面应根据近 3 年水文资料,分别在取水口、取水口上游一级保护区入界处、二级保护区入界处、保护区内的河流汇入口、跨界处进行设置;潮汐河流应在潮区界以上设置对照断面, 设有防潮桥闸的潮汐河流, 根据需要在桥闸的上、 下游分别设置断面,潮汐河流的断面位置,尽可能与水文断面一致或靠近,以便取得有关水文数据。 12 ( 4) 湖库型 监测断面设置应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 HJ/T 91)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建议断面位置围绕取水口(含取水口) 5000m 范围内呈环形设置,在进出湖泊、水库的河流汇合处分别设置监测断面。当水质变差或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在湖泊水库中心、深水区、浅水区、滞留区设置
32、监测垂线,在水生生物经济区、与特殊功能区陆域相接水面、跨行政区界处分别设置监测断面。 4.2.2 地下水型 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监测井应分别设在一级、二级保护区边缘和取水口、泉水出露位置、地下水补给区和主径流带;周边工业建设项目、矿山开发、水利工程、石油开发、加油站、垃圾填埋场及农业活动可能等对地下水源区造成的影响时,污染控制监测井的设置应充分考虑保护区边缘位置,可参照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 HJ/T 164)适当增加监测井数量。 4.3 应急监测断面(井) 应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 ( HJ 589)有关规定执行,对固定污染源和流动污染源的监测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及产生污染物的不同
33、工况 (部位)或不同容器分别布设采样点。 河流型水源的应急监测应在事故发生地及其下游布置监测断面, 同时在事故发生上游一定距离布设对照断面;湖库型水源 的应急监测应以事故发生地为中心,按水流方向在一定间隔的扇形或圆形布点,并根据污染物特性在不同水层采样,同时在上游适当距离布设对照断面;地下水型水源应急监测应以事故地点为中心,根据本地区地下水流向,采用网格法或辐射法布设监测井,同时在地下水主要补给来源,垂直于地下水流的上方向设置对照监测井。 在有突发性水源环境污染事件或水质较差时(如枯水期、冰封期、水文地质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应适当增加监测指标与频次,待摸清污染物变化规律后可减少采样频次。 13
34、4.4 监测指标 4.4.1 地表水型 地表水常规监测指标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 GB3838)表 1 基本项目和表 2 补充项目共 28 项指标( COD 除外,河流型水源不评价总氮) ; 湖泊、水库型饮用水水源应补充叶绿素 a 和透明度 2 项指标。 全指标监测应为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 GB 3838) 中表 1 的基本项目 ( COD除外) 、表 2 的补充项目和表 3 的特定项目。 4.4.2 地下水型 地下水常规监测指标为地下水质量标准 ( GB/T14848)中 pH 值、总硬度、硫酸盐、氯化物、高锰酸盐、氨氮、氟化物、总大肠菌群、挥发酚、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铁、锰、铜、锌
35、、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氰化物、汞、砷、硒、镉、六价铬和铅等 23 项指标。 全指标监测应为地下水质量标准 ( GB/T 14848)中的所有项目。 水性地方病或天然背景值(如苦咸水、高氟、高砷)较高的地区,应增加反映特征化学组分的监测项目。同时,还应根据地下水补给径流区的工矿等污染源特征,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 4.5 监测频次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应每月开展 1 次常规指标监测, 地级以上城市需定期开展水质全分析,其中,环保重点城市、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饮用水水源应每年至少开展 1 次水质全分析。 镇级(含街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应每季度开展 1 次常规指标监测,有条件的地方每年可开展 1 次全指标
36、监测; 农村或其他已确定保护区内常年不存在污染源或风险源的地区,监测频次应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风险较高的饮用水水源,应对水源及连接水体增加监测频次。 14 第 5章 饮用水水源基础环境调查与评估 5.1 基本信息调查 5.1.1 调查方法 环境现状调查的方法主要有三种,包括资料收集法、现场调查法和遥感法。 全面收集整合国家、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年鉴、专著、调研报告、相关规划及设计材料、统计资料,例如水资源公报、污染源普查公报、水质信息、监管信息等。 采用现场调查法补充收集资料,包括向供水单位、当地居民了解水源及供水设施的基础资料,实地调查、定位、采集水样及拍摄档案资料。 在区域调查中
37、,宜选用遥感法,整体了解保护区及其上游区域的环境特点,直观掌握水源保护区内的空间信息。 5.1.2 调查内容 ( 5) 基础信息调查 基础信息调查包括自然地理特征调查与社会经济状况调查。 自然地理特征调查内容包括:流域概况、地质地貌、水文地质、气候气象、河网构成、 DEM 图、土地利用类型、土壤类型、水质历史监测数据等。 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还应包括地下水类型,水文地质单元,边界条件,包气带特征,主要含水层、隔水层和透弱水层的岩性组成、厚度及其分布,以及自然和人为因素产生的地下水补给、径流和排泄条件等。 社会经济状况调查内容包括行政区划及规划,人口规模及其分布、密度及变化趋势,自然资源,区域经济
38、及发展状况,水资源分布及开发利用现状。 ( 6) 水质状况调查 调查内容包括:水源水质月报数据,水质类别,湖库型水源富营养程度,主要超标项目、超标倍数、超标频次及超标原因等。 ( 7) 污染源调查 调查内容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的所有建设15 项目、活动以及二级保护区上游 20km 范围内的潜在风险源情况。 各类污染源及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参见附件一。 ( 8) 管理状况调查 调查内容包括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情况、管理规章制度建设情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及批复情况、标志设置情况、环境监测状况、环境监察执法、水源环境事件和应急响应等情况。 5.2 评估内容与要求 5
39、.2.1 水质状况评价 ( 9) 评价标准 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水质评价按照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 GB 3838)的要求,采用基本项目表 1 中的类标准、补充项目表 2 和特定项目表 3 对应的标准限值为达标值;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水质评价按照地下水质量标准 ( GB/T 14848)的要求,采用表 1 中的类标准限值为达标值。 湖库型饮用水水源还应按照关于印发湖泊(水库)富营养化评价方法及分级技术规定的通知 (总站生字 2001090 号)规定进行富营养状态评价。 河流型饮用水水源总氮不参与评价。 如有超标情况, 应详细说明超标项目、 超标倍数及超标频次, 分析超标原因。 ( 10) 评价方
40、法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的水质评价采用单因子评价法,湖泊(水库)富营养化状态评价采用综合营养状态指数法;地下水饮用水水源质量评价采用单项组分法。 各项指标均应达到类标准限值,否则视为水源水质超标。 ( 11) 水量达标率 针对单一水源水量达标率评价方法,如下所示: %100=ALQQq 式中: QL即饮用水水源达标供水量,为该水源全年 12 个月水质达标月份的水量之和;由于地质原因导致背景值超标或细菌类指标超标,且经过水厂处理可以去除的,可视为该水源达标。 16 QA即饮用水水源年供水总量。 ( 12) 水质变化趋势 当水质状况等级不变时,则评价为 “无明显变化 ”; 当水质状况等级发生一级及以上
41、变化时,则评价为 “好转 ”或 “变差 ”。 当水质 “变差 ”时,应说明水源供水量、服务人口、现状水质、主要超标因子、污染物来源,实施水质月报制度或开展月监测以来的水质监测数据。因跨政区边界污染造成水质不达标的,还应说明跨界断面水质情况。 饮用水水源部分超标指标原因分析及相应治理对策参见附件二。 ( 13) 其他要求 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还可针对不同取水层、取水井,进行污染物的空间分布评价,及时掌握水源污染物动态变化情况。 开展饮用水水源水质变化趋势评价。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与前一时段、前一年度同期或进行多时段变化趋势分析时, 应满足下列三个条件: 监测指标应相同,选择的断面(点位)基本相同,定
42、性评价应以定量评价为依据。 5.2.2 污染源现状分析 污染源现状应主要从保护区内现有的工业、生活、农业、陆运和水运等方面进行分析,同时还应分析各类污染源排放强度,如废水、 COD、氨氮或特征污染项目的年排放量。 ( 14) 工业污染源 分析评价各级保护区内工业企业的数量、 分布、 行业类别、 规模和排污情况,特别是主要污染物的组成、排放方式及排放强度等,及其对水源的影响程度。 同时开展地下油罐、垃圾填埋场、矿山等典型污染源的调查,评价典型污染源个数、规模及其对水源的影响程度。 ( 15) 生活污染源 分析各级保护区内的居住人口数量、污水排放量、污水处理设施及污染物排放和垃圾填埋场情况。 (
43、16) 农业污染源 分析各级保护区内的耕地(包括集约化农作物种植)面积、作物种类及农业17 用排水量、化肥农药施用量及排放流失情况,畜禽(包括集约化畜禽)养殖存栏量及排污方式,水产养殖面积、投饵(药)量等。 ( 17) 陆运与水运 分析保护区内现有公路收费站、服务区,铁路车站、机务段、船舶码头等建设项目的空间分布情况,陆运和水运的交通流量,公路铁路及船舶航线长度等。 5.2.3 环境风险评估 ( 18) 风险源识别 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主要包括:固定源(包括石油化工企业、污(废)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危险品仓库、尾矿库和装卸码头等) 、流动源(包括存在危险品运输的陆运和水运交通)和非点源(包括农
44、业污染源、潮汛或水灾引起的大面积非点源污染)三大类。 ( 19) 评估方法 根据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二级保护区、 准保护区及上游 (补给区径流区)的地理属性, 调查风险源的性质和规模, 定性或定量评估该类风险源的影响程度。 定性评估采用评分值叠加法,针对风险源不同级别的危害程度,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定量评估根据单一风险源发生事件的概率和危害程度的乘积,计算风险值,建议有技术条件的地区采用定量评估(评估方法见附件三) 。 5.2.4 管理状况评估 根据饮用水水源实际情况,分析水质监测能力、保护区划分及批复、标志设置、污染源整治、风险管理及制度建设情况,并进行综合评估。 ( 20) 饮用水
45、水源水质监测能力 当年完成监测项目的数量和频率,自动在线监测站点的设置、运行及监测项目情况。 ( 21) 保护区划分及批复 保护区划分方案须经正式批复后方能作为环境管理的依据,因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经省级政府批复并实施的,在评 估工作中方视为已完成保护区划分。 18 ( 22) 标志设置 新建或已建水源是否按要求设置界标、交通警示牌和宣传牌等标志,已设立标志(包括围栏、围网等隔离工程)的水源,应通过定期巡查实时掌握破损和丢失情况。 ( 23) 污染源整治 一级保护区内与取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拆除关闭情况及违法活动整治情况,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拆除或者关闭情况。说
46、明排污口关闭的数量、生活污水处理率、畜禽养殖废物资源化利用率、整治网箱养殖面积等。 ( 24) 风险管理 保护区内风险源名录管理及存在交通穿越的风险管理情况,编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说明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 25) 制度建设情况 说明监测、监察和信息管理等有关制度建设及完成情况。 5.3 常见问题分析 根据饮用水水源选址、保护区划分及基础环境调查与评价结果,分析存在的环境问题及原因。 5.3.1 选址问题 ( 26) 水量不充沛 取水口(井)选址不当、规划存在较大问题;地表水缺少充沛水量,地下水补给条件不好、含水层富水性弱、渗透条件差等。 ( 27) 区位条
47、件较差 地表水上游来水水质劣于 III 类; 地下水赋存条件不利于开发利用和防污等。 5.3.2 水质问题 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质劣于 III 类;湖库型水源富营养化程度在中度富营养或以上水平;检出项目未纳入常规监测;水质不稳定或逐年恶化。 19 5.3.3 污染源问题 取水口(井)周边及保护区内存在排污口;尚未取缔违法建设项目和活动;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未得到有效控制;种植业过量施用农药、化肥污染水体;规模化或专业户畜禽养殖、网箱养殖污染水体等。 5.3.4 环境事件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析近三年内发生过一般环境事
48、件、较大环境事件、重大环境事件和特别重大环境事件的详细情况;污染事件处置不力、少量受污染原水进入水厂;水厂未及时切断污染源水、少量出厂饮用水不合格等。 5.3.5 管理问题 ( 28) 保护区划分问题 未按水污染防治法要求划定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划分难以满足水质保障要求;保护区面积不合理,一级、二级保护区划分面积过大或过小;保护区报批工作缓慢等。 ( 29) 标志设置不规范 未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 ( HJ/T 433)设立保护区标志;标志设立不规范;缺少界碑、界标、警示牌、宣传牌(碑)等。 ( 30) 监测能力不足 监测点位太少或选点不合理;未能开展常规监测;未开展全指标监测;监测
49、频次较少、监测队伍和监测能力不足等。 ( 31) 管理能力薄弱 完成保护规划编制但未批准实施;尚未制定应急预案;监督巡查未能达到要求(每月至少一次) ;监察队伍和能力建设不足;数据更新及档案管理不完善等。 ( 32) 存在风险隐患 尚未迁出危险排污企业;保护区内 存在危险品运输(陆运和水运) ;上游存在危险化工行业;保护区及周边存在储油罐等;未建成水源污染防护和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处置及净水厂应急处理等饮用水安 全保障体系;不能全天候应急联20 络,责任人临时缺位且无替补,应急物质储备不充足等。未建设备用水源;未将水源保护纳入应急安全保障体系; 备用水源水量不能满足供水地区日最低需水要求等。 ( 33) 宣教力度不够 对保护区及其周边生活的公众尚未开 展宣传教育;公众对水源保护意识缺乏,行为约束力较差;信息不公开等。 21 第 6章 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目标 6.1 水质目标 6.1.1 水质达标 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质应不劣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 GB 3838)类标准、二级保护区水质应不劣于 III 类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