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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平衡实施意见(试行.doc

上传人:涵涵文库 文档编号:4133815 上传时间:2018-12-11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26.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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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镇江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平衡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严格控制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规范总量平衡工作,根据江苏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平衡方案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市、区两级环保部门负责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开发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的内设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相关审核工作。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部门(下称总量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平衡方案可行性审查;开发建设项目环评管理部门(下称开发部门)负责在环评批复中确定核准排污总量;环境统计部门负责市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统计工作。 第三条 本实施意见所指主要污染物为列入国家国民经济

2、发展规划的刚性约束指标和列入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规划中的考核指标,主要为 COD、SO2,太湖流域增加总磷、总氮指标。 第四条 总量平衡类别 (一)环保部、省环保厅审批的建设项目;(二)市、区环保部门审批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第六条 总量平衡原则 (一)部、省审批建设项目1、地域原则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指标原则上在各区范围内平衡,区内不能平衡的,可申请在市内范围平衡;建设项目所在地排放总量与建设项目申请总量及总量平衡项目削减量叠加后,不得超过上年环境统计排放总量。 2、点对点原则 作为总量平衡指标的来源必须是明确的具体削减项目,原则上不列入减排计划。对于累计减排量超过减排目标的部分

3、,可作为总量平衡指标的来源,并在进行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考核时,扣除该部分减排量。 3、同步削减原则 作为总量平衡指标来源的项目必须是在本年度内已完成或者能够完成的削减项目。 4、列入环境统计原则 建设项目中改、扩建项目原有排放量一律以上年度环境统计数为准;作为总量平衡指标来源的项目必须是列入上年度环境统计的企业所实施的减排项目。5、太湖流域有偿原则太湖流域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购手续。(二)市审批建设项目1、总量备案的建设项目对于排放废水直接进入污水处理厂且污水处理厂有能力处理、仅排放生活污水的 COD、总磷、总氮总量,对于使用清洁能源的 SO2总量,由开发部

4、门审核相关材料后直接审批。2、总量平衡的建设项目对于非上述情况的建设项目,按照部、省审批的建设项目总量平衡原则予以平衡。第七条 总量平衡重点(一)是否符合国家、省有关总量控制规定;(二)是否符合减排要求;(三)是否符合重点流域区域规划要求;(四)平衡项目是否列入环境统计。第八条 管理程序(一)审核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送审稿等材料经开发部门受理后,相关材料同时送及总量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通报环境统计部门。1、部、省审批项目企业向所在区环保局(分局)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送审稿)、 “建设项目排放 污染物指标申 请表” (一式四份)、用于平衡指标的减排项目工程进度证明或排污权交易的相关材

5、料,区环保局(分局)依据企业上述材料 5 个工作日内出具关于该项目总量平衡方案意见,说明该项目实施后对本区域完成减排任务的影响并确认“建 设项目排放污染物指标申请表” ;对于达到省环保厅申请总量指标“点供” 要求的建设项 目,区环保局(分局)应提供本区域“十一五 ”期间总量减排目标 及完成情况的书面材料并说明该项目建成后对本区域总量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的影响,市环保局总量部门在收到上述材料 5 个工作日内出具总量平衡意见。2、市审批项目企业向所在区环保局(分局)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送审稿)、 “建设项目排放 污染物指标申 请表” (一式三份)、用于平衡指标的减排项目工程进度证明或排污权交

6、易的相关材料,区环保局(分局)依据企业上述材料 5 个工作日内出具关于该项目总量平衡方案意见,说明该项目实施后对本区域完成减排任务的影响并确认“建 设项目排放污染物指 标申请表” ,市环保局总量部门在收到上述材料 5 个工作日内出具总量平衡意见。出具的总量平衡意见作为修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总量平衡内容的依据。(二)核定建设项目“三同时” 验 收时,作为总量平衡方案指 标来源的减排项目的完成情况作为验收内容之一。(三)日常管理开发部门应建立项目新增量和削减项目台帐,并对所批准的建设项目总量平衡方案归档,在项目验收时对照实际排放总量对项目审批新增排放总量进行修正,每月将相关材料通报总量部门和环境统计部门。环境监察部门定期核定排污单位的排放量,报环境统计部门汇总统计。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镇江市、区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指标的审核,丹阳市、句容市、扬中市环保部门可以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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