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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本科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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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文件立信会 计金融教 201730 号关 于 印 发 上 海 立 信 会 计 金 融 学 院本 科 辅 修 专 业 学 士 学 位 管 理 规 定 (试 行 )的 通 知各单位(部门):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本科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学校 2017 年第 27 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附 件 :上 海 立 信 会 计 金 融 学 院 本 科 辅 修 专 业 学 士 学 位 管 理 规 定 (试 行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2017 年 11 月 27 日附件:2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本科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培养“诚信品

2、质、实践能力、创新意识、国际视野” 高素 质应 用型财经 人才,我校实行本科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教育制度。第二条 辅修专业是指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在主修一个专业的同时,修读另一个专业;当辅修专业跨学科门类时,则属于修读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第二章 申请对象与程序第三条 全日制普通本科( 专升本学生除外)二年级学生,可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第四条 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的资格条件为:主修专业学有余力,无不及格成绩且已修课程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在 2.0(含)以上。第五条 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的程序: (一)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初,各学院上报拟开设辅修招生专业、计划数和培养方案;经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

3、审核,并报学校审批同意后对外发布辅修专业招生简章。(二)学生提出申请,填报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教育申请表由院(系)初审后统一交教务处,由教务处进行资格复审。(三)按申请专业和计划数,从第一学期的课程成绩平均绩点从高到低依次录取修读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学生。3第三章 教学组织与管理第六条 学生应在辅修学期开始的两年内修读完辅修专业的全部课程;第四学年在完成主修专业毕业论文的同时,完成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论文。第七条 辅修专业教育与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教育的培养计划由专业所属院(系)制订,经教务处审定后实施。培养计划应涵盖辅修专业的核心主干课程,原则上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 专业 方向必

4、修 课” 模块执行。第八条 辅修专业 教育的学分设定为 50 学分,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教育在此基础上,还需完成 10 学分的毕业论文(设计)。第九条 辅修专业 学士学位的教学实行单独编班授课。课程教学安排在双休日、小学期等业余时间进行。第十条 辅修专业 学士学位的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按照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课程考试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管理。第十一条 修读辅 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学生,原则上不得中途退读。对中途终止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学习的学生,学校提供已修课程的成绩单。第十二条 辅修专业教育与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教育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每学分学费为 160 元。每学期开课前缴纳本学期学费,每学期开

5、课两周后退出学习的学生,本学期已缴学费不予退还。第四章 学位资格审查与学位证书第十三条 辅修专业学生毕业及学位资格审核时间与正常本科学生审核时间同步,学生必须完成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学分,并完成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论文,同时符合上4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规定的条件,由开办学院进行学士学位授予初审,经教务处复审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获得不同于原专业学位的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若原专业和辅修专业学科门类相同,则只颁发辅修专业证书,不再授予学士学位证书。第十四条 未取得主修 专业学士学位资格的学生,不能取得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未取得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学生,不影响其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获得。第十五条 学生未完成 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论文,但完成了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培养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可取得辅修专业证书。第十六条 学生在辅修毕业及学位资格审核时未修合格的课程,最多可延长一年进行修读,逾期将不再补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和颁发辅修专业证书,学生补修时需要缴纳课程修读学费。第五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规定从 2017 级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开始施行。第十八条 我校学生跨校辅修松江大学园区和西南片大学园区内其他高校开设的辅修专业,按照有关片区管理规定或通知来执行。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7 年 11 月 28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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