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 京 理 工 大 学 教 职 工 校 外 兼 职 暂 行 规 定(南理工人2007164 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 维 护 学 校 和 教 职 工 双 方 的 合 法 权 益 , 保 证 学 校 教 学 、 科 研 和 管 理 等 工 作 的 有序 进 行 , 帮 助 教 职 工 正 确 处 理 校 内 工 作 和 校 外 兼 职 的 关 系 , 根 据 我 校 实 际 , 对 教 职 工 校 外 兼职 制 订 本 规 定 。 第二条 校外兼职是指教职工个人受校外单位邀请或自行联系,利用本人的知识和技能在校外从事专业技术服务、经营和管理等一切兼职活动(不含学校组织和指派的校外兼职)。第三
2、条 校外兼职主要指以下几种类型:(一)到其他学校或单位兼职兼课; (二)在校外从事科技开发、成果转化等活动; (三)在校外企业兼职或开办企业;(四)在学术性机构或组织、重点实验室、研究基地等的兼职,在非赢利性组织中的兼职。第四条 校外兼职必须经学校批准,管理人员一般不占用工作时间,其余人员一般不超过全年工作时间的五分之一。校外兼职审批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继续兼职的须重新审批。 第五条 本规定中所指的校外兼职指在校外国(境)内兼职,国(境)外兼职另有规定。第二章 审批程序第六条 教职工校外兼职具体程序如下:(一)教授、涉密人员到校外兼职,须持聘用单位的函件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填写南京理工大学教
3、职工校外兼职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 (二)副处级及以上管理干部一般不得到校外兼职,如确因工作需要到校外从事对学校工作有利的兼职,须持聘用单位的函件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填写南京理工大学教职工校外兼职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同意后,由组织部和人事处会商签署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三)其他人员到校外兼职,由本人填写南京理工大学教职工校外兼职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人事处备案。 第七条 教职工所在单位和人事处、组织部要认真做好审批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校外兼职:(一)不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或者不承担本单位分配的任务的;(二)担负的工作涉及国家机密,从事兼职活动可能泄露国家机密的;
4、(三)承担国家科技攻关或者本单位重要任务,在此期间兼职可能影响完成国家计划和本单位任务的;(四)因与兼职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办事的情形,应当回避在该单位兼职的。第八条 教职工在校外兼职情况发生变动,须及时报告所在单位和人事处,办理相应的审批、更改程序。第三章 兼职人员的责任与义务第九条 学校教职工在兼职活动中,必须做到:(一)正确处理本职工作和兼职的关系,首先保证完成本职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要求,且首选与自己专业相关的工作,以便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掌握市场需求。(二)兼职属个人行为,兼职人员不得以本单位的名义在外从事兼职工作,更不能以本单位名义与合作单位签订协议、接受任务或承诺属于
5、单位职权的事项。(三)遵纪守法,讲究职业道德。在兼职过程中,不得侵犯本单位、合作单位及他人的经济技术权益。 第十条 教职工在兼职活动中,本人及其校外聘用单位不得使用学校的人力(包括本科生、研究生)、研究和生产设备、资金、教室、场地等资源;确需使用者,需事先提出申请报学校有关部门审批,并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第十一条 教职工在校外兼职,应保证不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允许聘用单位在任何文字材料、广告和语言表述中加入与南京理工大学联合办学,或者南京理工大学某某班、某某课程等内容。 第十二条 教职工到校外兼职所得报酬要依法纳税。中层干部校外兼职所获报酬应作为年底收入申报的内容如实申报。第十三条 教职工因校外兼
6、职所涉及的技术、经济、法律等一切纠纷,须自行负责,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十四条 在校外兼职的教职工,每年年度考核应汇报兼职情况,在年度考核表上必须注明在外兼职的单位、时间、内容等,以便对其岗位工作进行全面的考核。 第十五条 教职工离岗全职到校外单位从事兼职活动的,或兼职占有全年工作时间二分之一以上的,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离职手续,与学校脱离人事关系。第四章 检查及违规处理第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按学年负责对教职工校外兼职情况进行检查(具体时间由学校统一安排),并以书面形式向学校人事处报送检查结果,如实汇报本单位教职工校外兼职的情况。人事处负责对检查结果进行复查和重点抽查,并就检查情况进行通报。第十七条 凡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从事兼职者,一经查实,将作如下处理: (一)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二)没有完成年度岗位额定工作量,经学校告知后没有改正的人员,学校将予以辞退。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所有教职工。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 2007 年 12 月 21 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