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的通 知人调发199019 号(一九九 0 年九月八日)第一条 为了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可以提出辞职。第三条 辞职应遵循下像原则:(一)有利于人才的分布与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相敌视尖;(二)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人才作用;(三)鼓励和支持人才到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及其他国家最需要的地区,行业和部门工作。第四条 辞职必须按人事管理权限
2、,向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第五条 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从收到辞职申请起,除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情况外,应在三个月内,予以办理辞职手续并发给辞职证明书。第六条 与所在单位订有聘用合同的人员,其辞职按聘用合同的规定办理。聘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可按本规定的第五条或第七条办理。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其辞职必须经过批准。(一)国有和省、市(地区)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辞职后对工作可能造成损失的;(二)在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三)从事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的;(四)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五)经司法或行政机关决定或批准,正的
3、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况。第八条 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与辞职申请人之间发生争议时,可向当地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第九条 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有关单位应按国家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规定,进行移交、接转和管理。第十条 辞职人员被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录用,辞职前和录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第十一条 辞职人员在另外获得住房前,在一定期限内允许继续居住原单位住房。具体居住时间和住房收费标准,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辞职人员凡经单位出资培训的,如个人与单位订有合同,培训费问题可按合同规定办理轺个人与单位没有签订合同,单位可以适当收取培训费,收
4、取标准按培训后回单位服务的年限,以每年递减培训费 20%的比例计算。第十三条 辞职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并分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七条可以辞职或经批准允许辞职的,要补办辞职手续。其余的要动员返回,对拒不返回和拒不补办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以后被其他单位录用,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第十四条 辞职人员不得私自带走属原单位的科研成果、内部资料和设备器材等,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责令赔偿经济损失。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应支持人才合理流动。对有意刁难、打击申请辞职人员者,应给予严肃处理。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可根
5、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并报人事部备案。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人事部关于执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 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114 号(一九九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我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调发号) (以下简称辞职规定)下发后,一些部门和地方提出了执行该文件的一些具体问题。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辞职规定所称辞职,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去
6、所在单位工作,与所在单位脱离关系。 二、辞职的具体程序是: (一)辞职申请人员填写辞职申请表 ,所在单位根据辞职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进行审核或审批。 (二)辞职人员所在单位将其辞职申请表及人事档案转交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的京外事业单位,可转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与辞职人员签定有关协议后,发给辞职人员辞职证明书 ,并将辞职人员档案转递通知单的回执退给辞职人员原单位。 (三)辞职申请人的情况符合辞职规定第五条,但超过三个月单位仍不给办理辞职的,辞职申请人可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申请办理辞职。人才流动服务
7、机构可向辞职申请人所在单位调转其人事档案,并发给本人辞职证明书 (四)辞职申请人的情况符合辞职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如果个人与单位发生争议,经有关部门仲裁后,辞职申请人凭裁定辞职的仲裁文书,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申请办理辞职。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向辞职申请人所在单位调转其人事档案,并发给本人辞职证明书 。 三、辞职人员辞职后一年之内,去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 “三资”企业工作的,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辞职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到私营企业工作或辞职后一年之内找不到接收单位的,不再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 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负责辞职人员干部身份的审定工作,对保留
8、干部身份的,应将辞职人员干部身份证明书存入本人档案。 四、辞职人员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时,由接收单位向保存其人事档案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辞职人员接收函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辞职人员接收函向接收单位出具辞职人员工作介绍信和工资转移证 ,并将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转交接收单位。 五、辞职规定第六条所指“聘用合同” ,包括单位与个人签定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服务期的书面协议。 六、辞职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边远地区”是指劳动人事部关于边远地区范围的通知 (劳人科局号)中所划定的地区。 第(三)款“特殊行业、特殊工种”如何确定,由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人事部审批。 第(六)款“规章”指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
9、机构制定的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七、在处理流动争议时,当地尚未成立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可由辞职申请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主管部门协调不了的,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调解或仲裁。八、辞职规定第九条“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规定”是指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调发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补充通知 (人调发号) 。 九、辞职人员居住原单位住房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当地政府没有规定的,可按单位与辞职人员签定的协议办理;未签协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辞职规定第十二条,也适用于单位出资引进的人员。
10、十一、 辞职申请表 、 辞职人员档案转递通知单 、 辞职证明书 、 辞职人员干部身份证明书 、 辞职人员接收函 、 辞职人员工作介绍信 、 工资转移证的式样附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印制。 十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是否参照执行辞职规定和本通知。 附件: 辞职申请表 辞职证明书 辞职申请表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单位及隶属关系 基础工资民 族 参加工作年月 职务工资职务( 职称) 文化程度 工龄津贴外语水平 专 业 其 它政治面貌 婚 否工资情况合 计家庭住址本人简历辞职原因及去向辞职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单位或人才流动机构意见(
11、盖章) 年 月 日填写说明1、辞职申请人的情况符合全民所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第五条,单位在“单位或人才流动机构意见”栏内填写辞职申请人的情况是否属实。2、辞职人申请的情况符合全民所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单位在“单位或人才流动机构意见”栏内填写是否批准其辞职。3、辞职申请人的情况符合关于执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三) 、 (四)款,人才流动机构在“单位或人才流动机构意见”栏内,填写审核意见。备注:本表一式四份:1、单位留存;2、报送上级主管部门;3、报送人才流动机构;4、存入本人
12、档案。第 号辞职证明书兹有 (单位) 同志,于年 月 日,向该单位申请辞职。根据 全民所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第 条第 款和关于执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第 款,经 (单位或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审核(审批) ,该同志从 年 月 日起辞。特此证明(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盖章)年 月 日注:此证明书一式三份:1、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留存;2、个人留存;3 、存入本人档案。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218 号 (一九九二年十月十六日)第一条 为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13、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单位用人自主权,优化人员结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单位的一项权利,是指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单位主动解除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第三条 单位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辞退:(一)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二)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三)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的;(四)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五)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
14、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七)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八)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九)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符合开除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执行。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单位不得辞退。(一)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妇女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三)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在休假期间的;(四)患绝症、精神病及本专业职业病的;(五)符合国家规定其他条件的。第五条 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15、由单位有关行政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发给本人辞退证明书,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第六条 当事人接到辞退证明书十五日之内,可向当地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地尚未成立仲裁机构的,由被辞退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辞退按辞退证明书确定的时间执行。第七条 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发给被辞退人员辞退费。辞退费由单位在其办完有关手续后一次性发给,并将辞退费发放证明存入本人档案。辞退费发放标准如下:(一)工作一年以上不满五年(含见习期)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护士加护龄津贴
16、,中小学教师加教龄津贴,下同)总额的 60%;(二)工作五年至十年(含五年)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的 65%,已实行待业保险的地方和部门,不发给辞退费,被辞退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待遇。第八条 辞退费从单位事业费中列支。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被辞退后一年内,到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三资” 企业工作,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被辞退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到私营企业工作或被辞退后一年之内找不到接收单位的,不再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管理被辞退人员人事档案的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负责其干部身份的审定工作。对保留干部身份的,应将被辞退人员干部身份证明书存入本人档
17、案。第十条 被辞退人员由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接收的,除去待业时间,其工龄合并计算。对再次被辞退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发放辞退费时,其工作时间从重新接收之日算起。第十一条 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有关单位应按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人调发19885 号)和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补充通知(人调发198911 号)进行移交、接转和管理。第十二条 被辞退人员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时,由接收单位向管理其人事档案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被辞退人员接收函,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被辞退人员接收函,向接收单位出具被辞退人员工作介绍信和工资转移证,并将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转
18、交接收单位。第十三条 被辞退人员在没有另外获得住房前,在一定期限内允许继续居住原单位住房,具体居住时间和收费标准,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当地政府没有规定的,可按单位与个人签定的协议办理;未签协议的,单位与个人协商解决。第十四条 被辞退人员被辞退后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损害原单位的经济权益和技术权益,违者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或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五条 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严格依据本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辞退工作,严禁单位负责人滥用辞退权。对借辞退进行打击报复的,应依法追究责任。第十六条 被辞退人员不得无理取闹,纠缠领导,扰乱工作秩序,伺机报复,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七条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工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辞退证明书、辞退费发放证明、被辞退人员干部身份证明书、被辞退人员接收函、被辞退人员工作介绍信、工资转移证的式样附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印制。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人事部备案。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