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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规定.doc

上传人:杨桃文库 文档编号:4104331 上传时间:2018-12-09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3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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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件 1中央财政水利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意义) 为加强中央财政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强化支出责任,规范绩效评价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 2011285 号)及财政预算绩 效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参与管理的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地方的水利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列入中央部门预算的中央财政水利专项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绩效评价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管理原则)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按统一管理、分级实施、权责明确、程序规范的原则进行。第二章 绩效评价组织管理第四条(

2、水利部职责) 水利部统一领导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工作;指导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研究、协调重大事项,核定绩效目标,审核改进管理的意见,审议确定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意见。水利部财务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组织管2理工作;负责拟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办法、共性指标;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审核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报告;提出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建议,报部长办公会审议。水利部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拟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个性指标;提出专项资金绩效总目标;审核省级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绩效报告,提出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根据审议确定的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意见组织整改落实。

3、第五条(省级职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由财务部门牵头组织,业务部门具体实施。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省本级、市、县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提出各专项资金省级绩效目标,形成各专项资金省级绩效报告,组织落实改进管理的意见。第三章 工作程序第六条(工作布置) 中央财政水利专项资金按年度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水利部财务主管部门于每年年底统一布置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按照规划目标或实施计划周期安排的专项资金完成后还应进行总体绩效评价。第七条(省级绩效报告)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县3专项资金绩效报

4、告和绩效评价报告的基础上,形成省级专项资金绩效报告,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报送水利部业务主管部门。第八条(绩效评价) 水利部业务主管部门在省级专项资金绩效报告基础上,委托部直属单位或第三方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提出分省、分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和各专项资金的总体绩效评价报告,于每年 4 月 30 日前提交水利部财务主管部门。第九条(报告审核审定) 水利部财务主管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于每年 5 月 31 日前完成专项资金总体绩效评价报告的审核。必要时可要求补充材料和说明,或委托第三方对省级开展绩效评价抽查。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经审核后,报水利部部长办公会审定。第四章 绩效目标第十条(主要管理环

5、节)绩效目标管理包括绩效目标的编报、审核、确定和调整。第十一条(绩效目标编报)水利部业务主管部门在安排年度专项资金时应提出绩效评价目标和绩效指标的要求。申请中央财政水利专项资金的单位在申报项目时均应填报绩效目标。绩效目标要与年度计划或工作任务相对应,与资金规模相匹配。4第十二条(绩效目标确定) 负责专项资金实施方案合规性审核、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审核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申报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绩效目标与项目同步批复。绩效目标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要求其调整、修改。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绩效目标审核的基础上,汇总形成本省的绩效目标,报水利部业务主管部门。水利部业务主管部门在

6、各省上报的绩效目标基础上,复核、汇总提出年度专项绩效目标,报水利部核定。第十三条(绩效目标调整) 绩效目标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和审核流程,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第十四条(绩效目标执行) 绩效目标确定后,作为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依据。第五章 绩效评价内容和方法第十五条(评价依据)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财政部、水利部发布的预算管理、绩效管理制度,专项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等;(三)专项规划,实施方案及确定的绩效目标,项目批复文件; (四)项目初步设计资料,土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征5地移民、水土保持等前期工作文件;

7、(五)资金申请、预算下达、拨付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 (六)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资料和数据;(七)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八)审计报告、稽察报告、监督检查报告;(九)其他相关资料。第十六条(评价内容)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包括专项资金的机制制度、项目管理、资金管理、项目绩效等方面。(一)机制制度。主要评价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的机制和制度建设情况。(二)项目管理。主要评价项目立项规范性,绩效目标的合理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三)资金管理。主要评价资金到位情况和使用管理情况。(四)项目绩效。主要评价项目产出和项目效益。第十七条(评价方法) 专项资金绩效

8、评价应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定量为主、定性为辅的评价方法。可采用因素分析法、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公众评判法等方法。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但同6一专项的同一指标,应采用统一的评价方法。第十八条(评价指标) 绩效评价指标包括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共性指标分一、二、三级指标。水利部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各专项资金的功能或特点,在共性指标的三级指标下细化个性指标及其分值。第六章 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第十九条(绩效报告)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交专项资金绩效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专项资金使用基本情况;(二

9、)绩效目标及其设立依据;(三)管理措施及组织实施情况;(四)总结分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五)说明未完成绩效目标及其原因;(六)下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第二十条(绩效评价报告) 水利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形成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专项资金使用基本概况;(二)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四)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五)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7(六)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七)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八)评价结论;(九)改进项目管理的意见及相关建议;(十)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第二十一条(报告要求) 专

10、项资金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客观公正。第二十二条(评价结果)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确定。绩效评分实行 100 分制,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总分在 95 分以上(含 95 分)为优秀;80-95 分(含 80 分)为良好;60-80 分为合格;60 分以下的为不合格。第七章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二十三条(结果应用) 水利部对审议确定的绩效评价结果予以通报并提交财政部,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建议的依据。第二十四条(整改落实) 水利部业务主管部门对审议确定的绩效评价结果应当组织落实整改,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整改落实情况上报水利部业务主管部门。第二十五条(责任追究) 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过程中责任不落实、不认真,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水利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将视情况调8减有关省份相关专项资金。第二十六条(责任追究) 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细则制订)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制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颁布日期) 本办法自 2015 年 月 日起施行,已颁布的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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